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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刘永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2 10:43:05  浏览:83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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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案情)
原告福建省漳平市振福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永福工贸小区。
被告邓友彬,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住漳平市土地局永福土地所宿舍。
1999年4月5日,邓水平受聘为原告在浙江省区域范围内的业务员,被告为邓水平提供担保,并签字。担保声明约定:我(指被告邓友彬)愿作为其合同推销员邓水平同志的经济担保人,并连带承担他(她)在推销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被告在“担保声明书”中注明:请贵公司与推销员之间加强联系、监督。1999年9月下旬,邓水平携款外逃,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
原告诉称,1999年4月5日,邓水平受聘担任原告在浙江省区域内的业务员,同年9月下旬,邓水平携款去向不明,经结算,邓水平尚欠原告的货款计人民币197301.66元,被告系邓水平的经济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告拒绝,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原告在聘用邓水平为业务推销员时,答辩人在“担保书”中签字。原告与邓水平之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动合同,“担保书”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不损害企业的利益,实际是原告怠于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将风险转嫁给担保人的不平等合同,该合同无效。现邓水平截留原告的货款潜逃,已构成犯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答辩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审理)
本案“担保合同”所指向的“主合同”,约定的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担保”的内容不是要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而是要保证“被担保人”在行使职务过程中的一切经济责任,这种债权是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即可以是正常履行职责产生的,也可以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因此,本案的“担保合同”不符合《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由此引起的纠纷不应当由民法和担保法调整,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福建省漳平市振福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评析)
本案看似一起普通的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但其所涉及的“保证”是否属于“民法”或“担保法”的调整范围,是关系到原告的诉请能否得到法律保护的关键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在担保合同上签字保证,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认为担保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以上规定明确指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只是对因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主合同发生的债进行担保。这些主合同约定的当然是民事关系,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原告与邓水平从表面上看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但邓水平受聘后与原告形成的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内部从属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被告所担保的债,是原告与邓水平之间因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所形成的,是不确定的,也不符合《担保法》第二条规定的可设立担保的债,这种债不属于民法和担保法调整的范围。邓水平受聘期间与职责有关的行为,原告应当按照刑事法律或者行业纪律规定去寻求解决,因此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刘永强 李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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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变通规定(试行)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4月7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5年7月9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照《婚姻法》的原则,结合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禁止任何包办、强迫的订婚。男女本人自愿的订婚,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第三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提倡晚婚晚育。
第四条 推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
第五条 不同民族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任何人不得歧视和干涉。
第六条 自愿要求结婚的或离婚后自愿要求复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经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村民委员会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能确立夫妻关系。
在履行结婚登记确立夫妻关系后,对本民族传统的婚嫁仪式,有保持或者改革的自由。
第七条 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约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的,应予鼓励和支持。男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街道办事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取得离婚证才算有效。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法庭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法庭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对调解无效的,根据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除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法庭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办理离婚手续。
第九条 本变通规定适用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是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关系。
本规定未作变通或补充的条款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变通规定经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试行。
本变通规定解释权属于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7月9日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的通知

保监厅发〔2011〕71号


各保监局:

  现将《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以下简称《普法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普法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六五”普法规划,推动保险监管法治建设的战略性和指导性规划。编制和实施《普法规划》是保险监管系统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普法规划》的精神内涵,明确责任,切实抓好《普法规划》的贯彻落实。

  二、各保监局应当根据《普法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各保监局“六五”普法规划,并于2012年3月底前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的通知》,结合保险监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保监会“六五”普法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六五”普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保险业和保险监管的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努力为保险业的健康平稳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六五”普法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保险监管工作人员法治理念,健全保险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提高依法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以依法合规经营和诚信建设为重点,提升行业社会形象;进一步广泛宣传保险法律法规,普及保险知识。

  “六五”普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六五”普法规划和保险业“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和部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服务保险业平稳较快发展,服务保险监管改革发展,服务维护保险市场和谐稳定。

  ――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群众。坚持以人为本、监管为民,是中国特色保险业最鲜明的特征。要在教育群众中服务群众,依靠群众推进法制宣传教育,从广大被保险人的需要出发,灵活多样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坚持分类指导,讲求实效。实效是法制宣传的生命线。要结合行业和地域的特点,坚持抓住重点、分类指导,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普法工作的针对性。

  ――坚持学用并举,普治并举。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突出宣传法治实践的重要作用。用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法治实践,在法治实践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深入推进依法治理。

  ――坚持求实创新,与时俱进。继承是前进的基础,创新是发展的动力。要准确把握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在规律,不断创新工作理念、工作思路、工作制度和方式方法,提高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主要任务

  (一)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五五”普法学习宪法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宪法这项基础性、根本性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努力提高各级保险监管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理解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二)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国家基本法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学习宣传,深入学习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及其基本构成、基本特征。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方面的法律,努力在保险监管系统形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三)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组织引导广大保险监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监管、监管为民的理念,切实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治意识,用法治的理念指导监管实践,用法治的意识促进行业发展。

  (四)深入学习宣传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促进行业改革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宣传教育,加强对与保险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以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为着力点,促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推动行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紧紧围绕广大被保险人关切、反映强烈和对行业发展危害严重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诚信建设,逐步构建政府监管、公司内控、行业自律、社会评价和舆论监督多层次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五)坚持普法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大力推进依法治理。深入开展保险监管和行业依法治理,认真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健全保险监管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围绕保险行业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保险监管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依法治理的执法检查活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能力水平。

  (六)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充分利用宣传教育的生动形式和有效载体,在保险行业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在全社会大力普及保险法律常识。

  要让“法律进机关”,提高保险监管机关依法监管和服务社会的水平。把法律作为保险监管机关学习的重要内容,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充分利用机关内部网络,建设机关法制学习资料信息平台,为机关工作人员学法提供条件;逐步建立对机关各部门和各保监局负责人定期法制培训制度、对法制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监管工作全过程。

  要让“法律进公司”,促进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围绕保险从业机构的经营特点,加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制培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员工法律素质;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高依法经营和管理水平;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教育相结合,促进各类从业人员进一步树立诚信守法经营意识。

  要让“法律走近公众”,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保险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围绕保险经营的特点,通过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讲解基本保险法律知识,提高广大被保险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开展以《保险法》为核心的法制宣传教育。

  三、对象和要求

  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保险监管系统的全体干部。特别是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把领导干部和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作为重中之重。

  要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健全完善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法制讲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等制度,把法制教育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规划,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规范化、制度化。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的考察、学法守法用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年度评估考核,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要切实加强保险监管干部学法守法用法。组织保险监管干部加强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能力。坚持和完善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将依法办事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要切实加强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四、工作步骤和安排

  “六五”普法规划从2011年开始实施,到2015年结束。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3月31日前。各保监局要根据本规划制定五年规划,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并将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报保监会法规部备案。

  组织实施阶段:2012年至2015年。各保监局依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结合地方和行业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突出年度工作重点,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确保“六五”普法规划全面贯彻落实。2013年开展中期检查督导和表彰。

  检查验收阶段:2015年。保监会将对“六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组织领导和保障

  (一)加强领导,切实抓好组织推动。各保监局要建立普法依法治理领导机构,完善领导小组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督查等制度。各保监局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自身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夯实基础,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普法依法治理的日常工作由各保监局的法制工作部门承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度,推进普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宣传教育以效为先,注重实效,工作的开展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坚持分类指导、因人制宜,防止形式主义。

  (三)健全机制,着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评估体系建设。要逐步建立法制宣传教育评估考核机制,完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健全激励监督机制,开展规划实施的年度和阶段性考核工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表彰奖励工作。

  (四)强化保障,落实法制宣传教育经费使用。保险监管系统要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款专用,切实予以保障,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正常开展。

  (五)创新方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建设。各保监局要积极探索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完善法制宣传教育设施,大力加强普法园地建设,不断拓宽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实现全方位、立体化的法制宣传教育格局,不断扩大覆盖面,促进“六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完成“六五”普法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