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德国工业产权诉讼/武卓敏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5:05:42  浏览:93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德国知识产权法专题研究:
德国工业产权诉讼

武卓敏
2006年5月10日


摘要:文章主要介绍德国工业产权确权诉讼和侵权诉讼。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品种局,尤其是联邦专利法院的组织模式和运作实务进行了详细的叙述。分别介绍了联邦专利法院与联邦最高法院为确权纠纷与侵权纠纷提供的法律救济手段。
关键词:专利诉讼、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联邦专利法院、确权纠纷、侵权纠纷

在进入正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简单了解一下各项知识产权在德国分别由哪些法律进行调整,它们又分别由哪些管理部门。
适用法律 保护对象 是否由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管理(Deutsche Patent -und Markenamt, 简称DPMA)
专利法 专利 (德国法上的“专利”特指发明专利 ) 是
实用新型法 实用新型 是
半导体保护法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是
外观设计法 外观设计 是
商标法 1. 用于区分商品与货物的商标 是(但因实际使用而取得的商标除外)
2. 商号 否
3. 地理标志 部分
品种保护法 植物品种 否(德国品种局)
著作权法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否
由上表可见,除了著作权之外,德国专利与商标局负责了几乎所有工业产权的授权与管理事务。它在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上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和管理则是由德国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缩写BSA.)来实施。
德国品种局 不同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它是一个独立的,由联邦政府的食品部门、农业部门及消费者保护部门监管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主要职能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被保护植物品种的监管,为贸易、司法审判等实务提供帮助的“描述性品种目录”(Beschreibenden Sortenlisten)的公布,以及可交易植物品种的许可等。品种局的总部设于汉诺威,在德国境内共有13个审查点。
一、 工业产权确权诉讼
(一) 权利授予
德国专利与商标局(DPMA)是一个由德国联邦司法部管辖的联邦高级行政机构,是管理德国工业产权的中心。其首要任务就是工业产权的授予和管理。DPMA的工作程序和原则主要在相应的保护法、条令和指南中得到了明确,此外,部分行政法规也有一些规定。联邦专利与商标局的职能主要由四个部门行使:专利部(下设两个分部)、信息与交流部、商标与外观设计部、中心行政与法律事务部。德国专利与商标局一方面是负责受理、审查申请和授予权利,另一方面则是负责权利授予之后的事务 。它的总部设在慕尼黑,拥有2400名雇员。
申请人向DPMA提出申请后,DPMA要从实质和形式两方面进行审查,如果这两方面出现瑕疵,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充。瑕疵被弥补的,则确定授权,反之则被驳回。DPMA在该程序中以“命令(Beschluss)”的方式对相关事宜做出决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该决定发出后的1个月内向DPMA提出申诉,如果申诉无法达到救济效果,则可以向德国联邦专利法院提出上诉。
(二)联邦专利法院提供的法律救济
联邦专利法院(缩写:BPatG)于1961年在慕尼黑成立,属于德国基本法中所规定的联邦法院(Bundesgericht),它与州高级法院(Oberlandesgericht)的级别相同,是处理工业产权纠纷的专业法院。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它并非行政法院,而是正规的司法机关。它的主要任务就是处理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准确地说,联邦专利法院受理的案件包括 :
1.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提起的有关专利、商标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上诉;
2.当事人针对联邦品种局(Bundessortenamt)的决定提起的有关植物新品种的上诉;
3.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针对专利授权提出的异议;
4.当事人针对德国专利及德国境内的欧洲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5.当事人针对专利或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之授予或撤销提起的诉讼,以及要求调整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联邦专利法院只是对相关工业产权是否应当受到登记保护或者是否应当取消登记保护做出判断,它无权受理工业产权侵权案件。
联邦专利法院的审判机构
BPatG由院长、主席法官和其他法官组成。他们均为具有法定资格的法官(又称法律法官)或者具有技术专长的技术法官。技术法官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法官群体。他们的法律地位在法官法第120条和专利法第65条中都得到了明确。与法律法官一样,技术法官也被赋予终身称号,有着与法律法官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又分别是某特定技术领域的专家。根据专利法第56和26条第2款的规定,被任用为技术法官的人必须是在德国或者欧盟境内的大学或相关科研机构毕业并通过了技术或自然科学相关方面的国家级或学院级考试,且至少在自然科学或技术领域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此外,技术法官还必须具备法定的法官资格,也就是说,他们必须经历其他法官必须经历的专业学习(尤其在专利法方面)与专业考核历程。由于对技术领域和法律领域都有较高要求,技术法官一般从德国专利与商标局的资深技术审查员中选任。
联邦专利法院现共有116名法官,其中有62名法律法官与54名技术法官 ,其他公职人员有144名。院长对院内的法官、公务员、雇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监管。
联邦专利法院现有29个审判庭,分为上诉庭(Beschwerdesenate)与无效庭(Nichtigkeitssenate)。其中共有4个无效庭,25个上诉庭。25个上诉庭中有1个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13个技术上诉审判庭、9个商标上诉审判庭、1个品种保护上诉审判庭和1个法律上诉审判庭。
其中,实用新型审判庭负责实用新型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方面的案件;13个技术审判庭之间有明确的领域分工,例如:第六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水利、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纠纷;第七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机械制造领域的案件,如航天及航海机械工业、制冷制热机械、发动机等;第九技术审判庭主要负责交通工具行业,如汽车、火车、航空器制造业等。
由于不涉及技术问题,所以商标上诉审判庭、法律上诉审判庭和特定程序中的实用新型上诉审判庭的审判人员由3名法律法官组成。除此之外,其他上诉庭在审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时,必须根据单行法的相关规定对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进行混合委任。
--- 技术审判庭由4人组成,1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术法官。由技术法官担任审判长;
--- 无效庭在审理专利无效、授予或撤销强制许可、调强制许可使用费及强制许可程序中的临时处分(einstweilige Verfuegung) 案件时,共有5名审判人员。由一名法律法官担任审判长,再由另外一名法律法官和三名技术法官担任审判员(专利法第67条)。除这些案件外,无效庭由三名法官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是法律法官(一般情况下由两名法律法官和一名技术法官组成);
--- 品种保护审判庭由2名技术法官和2名法律法官组成,审判长由法律法官担任(品种保护法第34条第5款),但如果案件只涉及品种保护法第30条规定的品种名称变更时,则只需由三名法律法官组成。
无论在上诉庭还是无效庭,只有被委任参与审判的法律法官与技术法官才能对审理结果进行建议和表决。表决采用服从多数原则,出现表决数相同的情况时,以审判长的意见为主。表决必须依一定顺序进行。根据专利法第70条第3款,审判人员中工龄最短者最先表决,工龄相同时,年龄最小者最先表决。审判长最后表决。这种由不同领域的专业人员组合而成的审判庭对保障判决的正确与高效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联邦专利法院审判中的原则
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程序规则主要见于德国专利法和商标法等单行法中,而这些单行法在程序上的不足又恰好可以被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弥补。所以,联邦专利法院适用的仍然是民事范畴的诉讼法,而非行政诉讼法。为了更加清晰地了解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在实际案件中的审理情况,我们有必要简单地介绍一下专利法院在运作中必须遵守的一些程序上的法律原则:
1.申请原则,即不诉不理。
2.审查原则。法院有权不拘于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对案件事实进行调查研究,而且法院的调查不受诉讼参与人举证或者调查举证申请的影响 。审查范围包括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
3.无强制代理。诉讼参与人可以自行参与,也可授权代理人参与诉讼。适格的代理人包括律师、专利代理人、专利公职人员以及获得许可的人员,如专利工程师。但在德国境内无住所或分支机构的当事人必须委任一名专利代理人或律师参加诉讼。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大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政府


大连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定
大连市政府


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社会监督,根据《辽宁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商品生产、销售或提供商业性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以及消费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工商、物价、卫生、标准计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管理、检查和监督,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消费者协会,应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四条 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由选择商品、服务;
(二)了解所购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价格、质量、计量、性能等真实情况;
(三)获得质量、价格、卫生、计量、安全等保障;
(四)购买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药品、含药化妆品和其他涉及人身安全的日用工业品,有权索要保修单或要求提供使用说明;
(五)因商品质量低劣而遭受损失,有权要求责任方修理、重作、更换、退货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责任方拒绝承担责任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符合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及过期失效、腐烂变质的商品,不得生产、销售危害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二)必须执行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保证商品货真价实,不得以假充真,以劣充优,不准用搭配或欺骗手段销售商品;
(三)必须执行国家有关价格规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明码标价,不得非法提价或变相涨价;
(四)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尺少秤。商店、集贸市场应设置公平秤、公平尺等;
(五)必须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假冒他人商标,对规定附有说明书或标签的商品,无说明书或标签的,不得出厂或销售;
(六)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广告必须真实,不得作虚假广告或者其他欺骗性宣传;
(七)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应当实行包修、包换、包退、重做的商品,必须按规定、约定办理;
(八)提供服务必须服从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 经营者生产、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由于质量原因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按规定赔偿。对租用柜台(场地)的经营者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承租的经营者负责赔偿;消费者无法向承租的经营者索赔时,由出租柜台(场地)的单位和个人赔偿。
第七条 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违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检举、揭发、控告或投诉必须实事求是,并提供购物凭证及有关证据。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消费者的投诉,调查投诉事件,调解消费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对小额投诉经调解不成的,可以仲裁;
(二)协助有关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检查和测定;
(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生产、销售假冒劣质商品的行为;
(四)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批评;
(五)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向经营者反馈商品、服务质量信息,向有关部门反映消费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支持消费者对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消费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时效执行。
第十条 对投诉案件,消费者协会应在接到投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答复。
第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工商、物价、卫生、标准计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5月14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8〕17号


各市州财政局:

  《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及时转发县(市、区)财政部门。

  附件: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湖南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73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07〕2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发〔2008〕8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设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以奖代补资金,以加快我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州、县市区政府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及筹资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建设资金。省政府通过以奖代补形式进行奖励。以奖代补资金由省政府筹集的资金和中央下达的以奖代补资金组成。省市县各级财政均须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以奖代补资金,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三条摇以奖代补资金坚持早建早奖、多减(COD排放量)多奖和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以奖代补资金分为一般性奖补资金和专项性奖补资金两部分,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一般性奖补资金根据项目的“配套管网里程”和“新增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等因素计算奖励到项目。

  专项性奖补资金根据省政府的考核结果计算奖励到项目和市州,用于奖励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工艺先进的项目和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



  第二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范围及资金分配



  第五条 以奖代补资金的奖补范围包括:“十一五”期间新增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以及“十一五”以前已建成的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配套管网建设项目。

  第六条 根据财政实力,将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划分为四类地区(具体分类见附表)按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实行差别奖补标准,一般性奖励资金计算到建设项目。公式如下:

  某个项目的奖励额度=该项目核定管网里程×每公里管网奖补标准+该项目核定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每万吨污水设计日处理能力奖补标准。

  第七条 专项性奖励资金按以下办法分配:

  (一)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完工的项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建设进度快、工程质量好、工艺先进且正常运行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二)“十一五”期末对各市州COD减排完成情况统一进行考核,对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给予一定奖励,市州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分配到具体项目,专项用于配套管网建设,其分配方案须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八条 一般性奖励资金的拨付原则。

  纳入奖补范围的项目,在项目开工时预拨奖励资金的50%,然后视工程竣工情况分类结算。

  (一)项目按规划时间竣工,验收合格且正常运行的,根据规划和验收核定的实际建设规模结算,并拨付剩余的奖励资金。

  (二)项目未按期建成或建成后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其剩余的50%奖励资金,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具体扣减办法由省财政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专项性奖励资金的拨付原则。

  (一)对考核优秀的项目,根据当年的考核结果,一年拨付一次。

  (二)对完成或超额完成COD减排任务的市州,根据“十一五”末的考核结果,一次性拨付到位。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建设项目。市州财政部门在收到以奖代补资金后二个月内将具体实施项目清单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各地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以奖代补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以奖代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四章 以奖代补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和省环保局等部门对以奖代补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建成管网运行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将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其他中介机构,对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以奖代补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剩余的以奖代补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建设等部门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工程进度及质量安全、项目运行及COD减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州财政部门要汇总上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完成情况、污水收集处理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于每年7月底之前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州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附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