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著作权出资的法律思考/罗亚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2:15:34  浏览:96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著作权出资的法律思考

罗亚海

摘要: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法》关于公司的出资形态的“知识产权”列举规定前提下,具有成为公司出资形态的法律前提。但是因为著作权的特殊性,在实现有效出资方面存在人身权不可转让、评估困难等问题,本文立足这些问题的分析,探求著作权出资的合理途径。

关键词:著作权 知识产权 公司法 出资方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对公司法的修订,在第二十七条对出资方式做了这样的修改,将“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改为“知识产权”。这样表述就引起了公司出资方式范围的变化。在过去公司法出资形态的列举式模式下,对工业产权无论是作广义还是狭义的理解,都不能将著作权看作公司的出资标的。但在新修订公司法“知识产权”表述的前提下,[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的修订。]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著作权”,是作为公司出资的形态之一,还是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的范畴,都依赖于对著作权作为出资形态的障碍克服上。本文立足著作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出资实现中的相关问题的探讨,分析了著作权出资的可行性。

一、著作权作为公司资方式问题的提出

(一)著作权的基本范畴

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版权一词已渐渐不能含括所有著作物相关之权利内容。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中文最早使用“著作权”一词,始于中国第一部的著作权法律《大清著作权律》。清政府解释为:“有法律不称为版权律而名之曰著作权律者,盖版权多于特许,且所保护者在出版,而不及于出版物创作人;又多指书籍图画,而不是以赅刻模型等美术物,故自以著作权名之适当也。” 此后中国著作权法律都沿用这个称呼。在现在的立法框架下,著作权,在我国也称作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特征:
1、不完全的独占性

在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形成一个权利利益,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虽然两部作品发生巧合的可能性极其小,绝大多数作者都在事实上享受着独占的著作权,但是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2、以支配权为核心,辅以请求权和形成权
对著作权的支配权包括三项:(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和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3)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请求权有:(1)他人阻碍权利人行使发表、署名、使用等权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2)他人未经许可而行使权利人的某些权利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权利人将软件许可他人使用时,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在形成权方面这些权利内容的共同点都是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著作权中的形成权有这么几种:(1)使用许可权,即许可他人使用权利人的软件的权利;(2)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通过行使使用许可权和转让权可以使软件著作权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即在原权利人与新权利人之间、原权利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之间、新权利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产生、变更、终止一定的法律关系。发行权转让后,原著作权人不再享有发行权,他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关系消失,而在新著作权人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产生对该著作权发行的法律关系。[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第19条,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
3、合法性
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凡法律上的权利都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广义含义。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内容。作品应当以法律所允许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公民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4、取得的自动性 [ 同上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个别确认制度。但是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著作权因作品的完成而产生,作品一俟创作出来就自动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目前,多数已建立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虽然某些国家规定了交纳样书的制度,其目的仅在于方便行政管理和保存文献,与著作权的取得无关。 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取得没有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手续。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2月24日发出的《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几个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指出:“凡当事人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提起诉讼的,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无论其软件是否有关部门登记,人民法院均应予以受理”,体现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

(二)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在理论上,对于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的认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专利权、商标权又叫工业产权。在对知识产权范畴的认识上虽然有分歧,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那就是不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认识,都将著作权看作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同样将著作权规定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67年)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著作权);②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著作邻接权);③关于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发明专利权及发明奖励权);④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发现权);⑤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外观设计权);⑥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商标权、商号权);⑦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⑧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权利。根据《知识产权协定》(1994年)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① 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即邻接权);② 商标权;③地理标记权;④工业品外观设计权;⑤专利权;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⑦未公开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权)。
在理论和有关的规定中,“通常包括工业产权、著作权、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交叉与扩展的权利”,[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4页。]著作权都被看作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新修订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新公司法“知识产权”的表述中,著作权是否是公司出资的有效形态,还是对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对著作权给予禁止,都要以对著作权出资中有关问题是否能够找到合理途径为依据。

二、著作权资方式存在问题的法律思考

我国和很多国家一样,对于计算机软件都是以著作权法给予保护的,其在工商业领域作为出资方式早就得到现实的认可[ 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11条明确合伙人可以“ 知识产权” 出资的规定。],本文不是单纯的立足某一种著作权形态,而是立足著作权的基本层面,分析普通意义上的著作权出资需要面对的问题。
(一)著作人身权问题

著作人身权是否会成为出资的障碍,主要是从著作权法的规范来看。在通常的法律界定上,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的态度是著作人身权是基于作品享有的以人格为内容的权利,不能继承与转让,也不能被非法剥夺或者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这些规定,限制着著作人身权的四项内容。

首先,著作权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作者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和署名权,[ 《著作权法》第10条。]在该条的规定上,著作权的发表与书名,法律给与权利人的权益自由包括作者自己决定是否发表,并决定是否署名,以及署真名或者笔名等权利。但是法律却没有禁止著作权的权利人授权别人发表和署非作者名字的自由。在该种权利是否享有的认定上,应该坚持“法律只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动。凡未经法律禁止的一切行动,都不受阻碍,并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未经法律命令的行动。”[ [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外国法制史资料选编》,第526页。]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法不禁止则为可行”之理论的应用,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出资时候对于完成和没有完成发表的作品,著作发表权的归属是可以做分类处理的。已经发表的著作权出资后,发表权已经权利竭尽,不存在规则的冲击的激发因素。如果没有发表的作品,作者的发表权可以自己实现,也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让接受出资的公司来实现。同样的署名权可以有作者自己行使,也可以由接受著作权出资的公司行使,接受著作权出资侧重著作权本身财产权利对公司的积极意义,其实发表和署名权并不必然成为著作权出资的障碍。

其次,作品的修改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著作权法》第10条第3项。]“我的法律上的自由总是别人在法律上的服从,我的法律权利总是别人的法律义务。只是因为并且也只有在别人有妨碍我做或不做某件事的法律的法律义务时,我才有做或不做某件事的法律权利。”[ [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第85页。]著作权如果作为出资的形态,在对其价值的认定上,必然以当时的作品价值为依据,当作者还享有出资作品的修改权时,其修改行为会对著作的价值产生改变,也就必然会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威胁。因此,在著作权出资情形下的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都要保障修改的积极意义,保障作为著作权纳入公司出资形态的所珍视的作品本身的价值,如果这种改进足以增进著作权的实际价值,这种修改或者授权修改应该被允许。在该问题上的相反行为应该以著作权出资股东出资责任方式得到追究。当然为了避免修改权行使对著作权价值增进认定上的不可操作性,著作权人可以以接受对价条件或者自愿放弃的情形下,由法律关系双方在著作权出资的时候给予不得修改的私权约定。

再次,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但是该项权利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主体来行使,在著作权出资后,作品的完整权可能由原著作权人来行使,也可以由著作权的授权方式保障实现。“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图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自由秩序原理》第6页。] 这样,在著作权的行使的时候根据约定是否该权利由著作权出资股东承担,约定由公司形式著作权保护权的情形,出资股东不再承担著作权保护的责任。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著作权出资保护成为著作权出资股东的负担,影响到著作权人保护行动的积极性。但是“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的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业限制它他人随心所欲的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服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 [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第9页。]所以,在这种无约定的情形下,著作权完整保护就是著作权出资股东的义务,不得援用任何理由逃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2005年10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10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法制统一、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报送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审查。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遵循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应当不作重复规定。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厅(室)的名义制定发布。
第七条 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规定。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三)行政许可;
(四)行政收费;
(五)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合法性审查、审议决定、签署发布、公布、备案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权的机关和组织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
第十二条 起草单位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作调查研究,汲取实践经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专家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起草单位起草对本地区、本行业有重大影响或者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三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制定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报送制定机关审议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附有起草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依据、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及对意见的处理等内容。
有关材料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文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提交制定机关审议前,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发现可行性或者适当性存在问题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审议决定: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审议决定;
(二)其他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七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十八条 经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未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因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制定机关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制定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其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承办。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签署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自治区以下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自治区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六)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文件,由行政机关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七)地方政府部门与中央垂直领导的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部门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
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政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备案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文本(有条件的应附电子文本)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说明;
(三)制定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
(四)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违反本规定的原则和制定权限;
(三)是否违反制定程序;
(四)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规范性文件合法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制定机关;
(二)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机关决定后通知制定机关;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备案机关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四)违反制定程序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报备案机关责令制定机关纠正;
(五)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全的,暂缓备案,并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以及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矛盾,可以向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在60日内审查处理完毕,并书面告知建议人。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意见通报备案机关的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情况,及时对已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 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应当每个季度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下列单位应当向社会公众提供规范性文件公开免费查阅服务:
(一)制定机关;
(二)政府公报编辑机构;
(三)县以上的档案馆和图书馆;
(四)电子政务服务机构。
制定机关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送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单位。
第三十二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公布和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或者起草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由备案机关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报请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违反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法制部门或者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统计报告、通报、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拟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国有土地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或有偿划拨时确定的价格。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国土局实施管理。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具体构成项目和金额标准根据用地功能、地块所处地区类别等因素由市国土局按市场价格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附件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香洲、吉大、拱北、前山、湾仔、南屏、唐家、金鼎、横琴等片区的范围。
第四条 通过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转让手续:
(一)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缴纳土地增值费;
(二)通过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补交地价款和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划拨,受让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本规定附件所列相应价格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使用土地各项费用。
第六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的构成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商业、旅业、加油站用地;办公别墅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办公、住宅以及学校用地。
(二)地区类别:拱北、夏湾地区;吉大地区;香洲(旧区)、香洲隧道口地区;香洲新市区中心地区;香洲湾填海区;鸡公山至珍珠乐园地区;珍珠乐园至金鼎地区;洪湾南、连屏西地区;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横琴地区。
(三)费用项目:出让费(划拨使用费);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土地管理费。
(四)地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汇支付的,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综合建筑用地价格按不同功能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惠计收地价:
(一)工业用地及其设施中的办公、单身住宅公寓和食堂用地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
(二)高科技产业、营性公共事业用地经过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无偿使用的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管道、线路、走廊用地按每平方米三十元计收,公园、苗圃用地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计收;
(四)开发性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平方米六十五元计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价格分别加价计费:
(一)用地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一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加收百分之八十地价(不包括小区配套费)。
(二)临街用地根据地块实际临街长度加价计收。加价标准如下:所临街道宽度四十米以上的,每米加价四千元;宽度为三十米以上四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三千元;宽度为十二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二千元;宽度不足十二米的不加收。
上述临街用地在南屏、前山、香洲(旧区)和香洲隧道口、香洲填海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十;在鸡公山、珍珠乐园、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二十;在洪湾南、连屏西、珍珠乐园和金鼎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三十。
(三)略(此款内容已作修改)
(四)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加价三千五百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地价:
(一)按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在标高±00以下的部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地价优惠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临地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用地租金按商业有偿用地价格中最高标准的百分之五计算。临时占用海(河)水面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八十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 市区扩建、加建的用地建设项目按报建面积计算地价(不包括征地拆迁平整费)。
对市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按拆一减一的标准收费;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可以按拆一减二的标准收费。
上述拆一减一或拆一减二的含义,是指拆除一平方米的永久性旧的建筑物,在新建的建筑面积中减收一平方米或二平方米的地价。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用地依据市人民政府统征和预征后的自留用地,该地底册分别按生产、生活自留用地面积计算。其中,在生产用地每人不超过四十平方米,生活用地每户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范围内,除免收临街、沿海(河)岸线或用水面积加价费外,按以下标准收
费:
(一)拱北、吉大、香洲、湾仔地区的,每平方米收二十四元;
(二)前山、南屏、唐家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九元;
(三)金鼎、连屏、洪湾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元;
(四)横琴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四元。
农村集体用地面积超过上述自留用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依据用地功能、地区类别价格计价;农村新分户用地收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价格计价。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用地,如用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开发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用地价格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计算并给予百分之四十减免优惠后由市国土局计收。
第十五条 渔民、蚝民开发的鱼塘、蚝田被征用的,按市区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的同等优惠条件计价收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除上述的新分户以外,按商业用地价格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价格标准以附表为准。本规定附表在本规定实施以后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予以调整。每次价格调整须报市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应当在有关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用地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确需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分期所付的款额,除本金外,每月按百分之一点二加收地价;未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延期、分期付款到期,但仍不缴
纳的价款的,除在逾期时间按百分之一占二加收地价款外,每天再加收百分之零点五的地价款,或者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斗门县、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可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有关规定》即珠府〔1991〕22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商业、旅业、加油站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2900 │ (100) │ 8 │3000(31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2100 │ (100) │ 8 │2200(230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2600 │ (100) │ 8 │2700(2800)│
├──────────────┼───┼────┼───┼────┼───┼─────┤
│4.吉大 │ 12 │ 80 │ 2700 │ (100) │ 8 │2800(290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12 │ 80 │ 2150 │ (100) │ 8 │2250(235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2800 │ (100) │ 8 │2900(30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2400 │ (100) │ 8 │2500(260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800 │ (100) │ 8 │1900(200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1400 │ (100) │ 8 │1500(160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1200 │ (100) │ 8 │1300(1400)│
├──────────────┼───┼────┼───┼────┼───┼─────┤
│11.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1950 │ (100) │ 8 │2050(215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二:
办公、别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1400 │ (100) │ 8 │1500(160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4.吉大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1300 │ (100) │ 8 │1400(150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350 │ (100) │ 8 │1450(155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1000 │ (100) │ 8 │1100(120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860 │ (100) │ 8 │960(12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1100 │ (100) │ 8 │1200(130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三:
住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1500 │ (100) │ 8 │1600(17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1220 │ (100) │ 8 │1320(142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1420 │ (100) │ 8 │1520(1620)│
├───────────────┼───┼────┼───┼────┼───┼─────┤
│4.吉大 │ 12 │ 80 │ 1460 │ (100) │ 8 │1560(166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1180 │ (100) │ 8 │1280(138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1500 │ (100) │ 8 │1600(17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1380 │ (100) │ 8 │1480(158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300 │ (100) │ 8 │1400(150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860 │ (100) │ 8 │ 960(106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540 │ (100) │ 8 │ 640(74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860 │ (100) │ 8 │ 960(106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四:
工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480 │ (100) │ 8 │ 580(68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560 │ (100) │ 8 │ 660(760) │
├───────────────┼───┼────┼───┼────┼───┼─────┤
│4.吉大 │ 12 │ 80 │ 580 │ (100) │ 8 │ 680(78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500 │ (100) │ 8 │ 600(70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420 │ (100) │ 8 │ 520(62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360 │ (100) │ 8 │ 460(56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300 │ (100) │ 8 │ 400(5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360 │ (100) │ 8 │ 460(56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五:
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430 │ (100) │ 8 │ 530(63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500 │ (100) │ 8 │ 600(700) │
├───────────────┼───┼────┼───┼────┼───┼─────┤
│4.吉大 │ 12 │ 80 │ 530 │ (100) │ 8 │ 630(73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450 │ (100) │ 8 │ 550(65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370 │ (100) │ 8 │ 470(57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310 │ (100) │ 8 │ 410(51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250 │ (100) │ 8 │ 350(45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310 │ (100) │ 8 │ 410(51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六: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办公楼、住宅以及学校(非营业性)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330 │ (100) │ 8 │ 430(53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350 │ (100) │ 8 │ 450(550) │
├───────────────┼───┼────┼───┼────┼───┼─────┤
│4.吉大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350 │ (100) │ 8 │ 450(55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330 │ (100) │ 8 │ 430(53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260 │ (100) │ 8 │ 360(46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200 │ (100) │ 8 │ 300(4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280 │ (100) │ 8 │ 380(48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注:市政府于1992年6月1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6月18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商业、旅业、加油站及办公、别墅用地的综合配套提高百分之五十;市政府办公室于1992年7月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住
宅用地的综合配套费提高百分之五十。(上述通知分别见珠府〔1992〕26号文及珠府办〔1992〕57号文)



199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