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 59 号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1月1
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
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 长 黄兴国
2013年1月27日
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具有良好的空气质量,保障人体
健康,依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下列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
定:
(一) 商场、书店、写字楼;
(二) 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三) 体育馆、游泳馆、健身室;
(四) 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
(五) 宾馆、饭店;
(六) 医院、学校、幼儿园;
(七) 应当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的具体范围,由市卫生行政部门
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
工作,及时解决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保障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
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并具体承担公共场所运营中的
室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分别负责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家具的生产环节和流通环
节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商务、教育、环保、旅游、体育、文化、食品药品监
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
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列的公共场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
行卫生许可管理的,应当申领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不得营业。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幼儿园的开办信息及时通报市
卫生行政部门。
第六条 公共场所选址、设计、装修以及使用应当符合国家
和本市室内空气质量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七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
室内空气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制度。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室内空气质量管
理人员,具体负责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符合有关
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
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经营性公共场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
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
装饰装修后的校舍、幼儿园使用前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室
内空气质量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予以公示。对不符合空气质量标
准的校舍、幼儿园,严禁使用,经整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公共场所使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
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具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
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
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
通,保证室内空气质量。
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
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的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
洁无异味。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
共场所集中空调相关卫生规范和管理规定的要求,并每2年进行1
次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检测或者评价,检测或者评价合
格后方可继续运行。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室内空气质量培训制
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档
案,并按有关规定将资料归档。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区域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以及
产生异味的物品。
医院、学校等单位因为医疗、教学、科研需要存放上述物品
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
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检测结果
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
行检测。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现场卫生监测、
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
绝或者隐瞒。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区
县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检查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
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而继续
使用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
室内空气质量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室内空气质量管理档案制度
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
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
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人员上岗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或检测、
卫生学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通风
设施设备的;
(五)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办理预防性卫生审
查手续的。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场所室
内空气质量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政发〔2004〕25号
关于印发《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励办法(试行)
(朝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17日发布)
第一条 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强对老工业基地振兴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以下简称振兴奖)的申报、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成立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该奖的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负责。
第四条 工商银行朝阳分行、农业银行朝阳分行、中国银行朝阳分行、建设银行朝阳分行、农业发展银行朝阳分行、朝阳市商业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朝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单位负责办理的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上报省和国家审批项目所需的贷款承诺,企业呆帐贷款核销,均可参加振兴奖的评选。
第五条 振兴奖包括下列奖项:
(一)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
(二)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
(三)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奖;
(四)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
(五)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
第六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中,在项目评审、信贷投入、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等方面,对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本奖项为金融系统在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中的最高荣誉奖,由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评出(可空缺)。
第七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授予下列单位:
(一)以各单位当年投入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的总量为考核依据,按贷款投放总量(包括上级行直贷贷款)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二)按各单位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总量(剔除呆账核销等特殊因素)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三)以各单位上年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本年增加额与上年增加额的差额进行排序,列第一位的。
本奖项每次授予按前款规定各项排名第一的3个单位。如有重复,由第二名依次递补。
第八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奖分四个等级,以各单位当年对单个城市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中长期贷款投放总量为考核依据(一个单位支持一个企业多个项目的,视为一个项目)。其中,累计投放2亿元(含本数)以上的单位获特等奖;累计投放5000万元(含本数)至2亿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一等奖;累计投放3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二等奖;累计投放1000万元(含本数)至3000万元(不含本数)的单位获三等奖。
本奖项数量不限,并可授予域外金融单位。
第九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授予呆帐贷款核销较多的单位。
本奖项每次授予3个单位,按各单位当年核销呆帐贷款的金额进行排序,列前三位的获奖。
第十条 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授予在上报省和国家审批项目中有较多所需贷款承诺的单位。
本奖项每次授予3个单位,按各单位有效贷款承诺额进行排序,列前三位的获奖。
第十一条 振兴奖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选程序为:
(一)各参评单位于每年的1月7日前填写《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申报表》,向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二)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参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本办法规定排列各单位名次,拟定获奖单位名单后,报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
(三)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每年的1月30日前确定评审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市人民政府对获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发放牌匾和奖金。
第十二条 振兴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各奖项的奖励标准为:
(一)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突出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 /单位;
(二)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先进单位奖金为10万元 /单位;
(三)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优胜项目特等奖奖金为10万元 /单位,一等奖奖金为3万元 /单位,二等奖奖金为2万元 /单位,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 /单位;
(四)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特别奖列前三位的奖金分别为5万元 /单位、3万元 /单位、2万元 /单位;
(五)振兴朝阳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贷款承诺奖列前三位的奖金分别为3万元 /单位、2万元 /单位、1万元 /单位。
各获奖单位应将所获奖金全部用于奖励本单位在振兴老工业基地金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参加振兴奖评选的金融单位,不再参加市政府对各部门的综合位次考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朝阳市金融系统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奖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陈淑珍 代市长
副组长:陈列 副市长
王汝江 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花瑞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孙文爽(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行长)、杨绍军(市银监局局长)、王涌翔(市财政局局长)、管少华(市中小企业局局长)、李化琪(市农委主任)、牛殿祥(市政府督察室主任)、姚玉民(市金融办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朝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铁铮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人民银行、发改委、金融办有关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