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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漫谈/尹振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1:52:43  浏览:95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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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文化建设漫谈

尹振国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法律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伴随着我们从摇篮到坟墓。“天行有常”,无法则乱,将悠悠万事纳入规则的调整范围使之符合正道,是人类智慧的体现。
鸦片战争以降,古老的中国社会经历了“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随之开始了近现代化的艰难转型,这一过程一直持续到今天。其中的艰辛与盲目、痛苦与执著、血泪与战火难以详尽。在这一历程中,1901年沈家本主持修律开启了中国法治百年历史;在这一历程中,我们几乎移植了西方所有先进的法律制度, 想借此迅速步入现代化,但往往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同时,我们也几乎全部否定了我们的传统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但是宪政、法治之梦始终难圆。在这一过程中,我们似乎堕入了一个怪圈:我们的传统几近灭失,民族的灵魂日益沦丧;同时,引进的西方制度又往往与传统自然融合,难以结出文明之果。人治的阴影如噩梦一样难以摆脱。
为什么这样呢?答案是在这背后是中国历史长时间封闭式简单循环式的发展,在简单循环背后是一种“让社会开放式进化制度”的缺乏。中国法治缺乏一种既固守优秀法律传统又容纳反映时代进步的先进价值观念的精神。”
德国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并不是立法者有意创制的,而是世代相传的“民族精神”的体现;只有“民族精神”或“民族共同意识”,才是实在法的真正创造者。
“国无常强,无常弱, 奉法强则国强,奉法弱则国弱”,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法治国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
中国共产党第十次代表大会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确定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华民族百年法治探索的结果,是中国人历经屈辱和苦难的觉醒,是中国人开眼看世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性认识。
法治是西方文明的产物,中国传统文化轻权利重义务和伦理的特质里并没有融入多少法治的内容,传统社会是有法制而无法治。法律是可以移植的,仅仅是移植法律的生命(法律制度)是不够的,而且要移植法律的灵魂。法律的灵魂里灌注了公平、正义、仁爱、诚实、安全、自由、平等、人权、民主、宽容等基本价值。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的生长还需要法治文化的滋养。弘扬和培育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
中国的法治建设是亘古未有的伟大实践,同时又是一个艰巨实践。中国社会正在进行着巨大的社会转型,960万平方公里、近7亿农村人口、56个民族伴随着快速的利益分化。如何在社会急剧变化和社会观念激烈变化的环境中培育法律文化、建设法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文化是社会的灵魂。因此中国的法治建设不仅需要法治思想的传播、法律制度的构建和法治的实践,更需要法律文化的培育。
法院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部分,体现和反映法院实践活动和意识、思想的总的水平和成就,具有法官职业特点。法院文化不仅对法院工作人员加强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而且对增强法官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提高法律人的素质、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展现法院形象、扩大法院的社会影响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作为置身于法院文化氛围中的法官,既是法院文化的创造者、实践者,又是法院文化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一、法院文化的内涵和价值
“文化”一词很早就见诸于中国的古籍。《易经》上说:“文明以止,人文也。关乎天文,以察时变;关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西汉刘向的《说苑.指武》上说:“圣人之治天下也,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谓不服也,文化不该,然后加诛。”晋人束皙云:“文化内辑,武功外悠。”在这里,“文化”一词的主要意思是文治教化,与现代“文化”一词的意思相去甚远。
现代意义上的文化概念,源于英语的“culture”,意思是“耕耘”、“培育”。1871年“人类学之父”泰勒对文化进行了权威的定义:文化就其广泛的民族学意义来讲是一个符合整体,包括知识、信仰、艺术、道德、法律、习俗以及作为一个社会成员的人所习得的其他一切能力和习惯。自此一个多世纪,人们对“文化”的概念研究日益深入,对其定义也是众说纷纭。但是考察诸多文化的定义,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即文化包含着物质和精神两个基本的要素。
下面我们说说法院文化。从我国历史上来看,并没有出现过现代意义上的法院,更遑论法院文化。现代意义上的法院在民国初年才出现。解放以后,由于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法律文化缺失,法院文化更无从谈起。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提出把“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蓬勃发展,法院文化才初见端倪。
按照上面对“文化”概念的勾勒和历史回顾,我们可以把法院文化界定为:以法官为主体的法院工作人员在长期的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渐形成的以实现公正和效率为特征、以追求公平正义为目标,体现法院行业特点并得到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联的物质载体的综合。从广义上来讲,法院文化还包括法律规范的完善、司法体制的改革、社会公众法律素质的普遍提高、司法从业人员良好道德的形成。法院文化体现着法的基本精神,是传统法律精神和世界先进法律文化的交融,是献身人类正义事业的法律人优秀品质的沉淀。
根据文化学理论,文化一般由三个要素构成,物质要素、行为要素和心理要素,分别表达文化的物质实体、行为方式和精神观念三个层面。法院文化作为文化系统的一个分支,同样由物质要素、行为要素、精神要素三个不同层面成。
法院文化的物质要素是以器物的现实表现,是人们能够直观感受的,并能反映法院特点的物质实体,包括法院建筑、法官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服饰、徽章符号、法庭设置、组织机构、裁判文书等。
法院文化的行为要素是法院工作人员(主要是法官)基于共同的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以及思维模式等意识在行为上的具体表现,包括审判行为、内部管理行为、思维模式、社交行为等生活、职业行为规范。行为是心理的外在表现,是法律精神的折射。
法院文化的精神要素食法院在审判、管理、教育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法院特征的意识和价值观念,包括理想信念、道德观念、价值理念、管理理念、群体精神等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反映料法院群体的共同认识和追求,是法院文化的本质。
因此,法院文化犹如三个同心圆,外层是物质文化,是人们可以直接感知的,是法院文化的基础;中层是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本质的折射;最里层是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而且是一种人文精神和价值取向。法院文化的建设既是一个现实推进的过程,更是一个理念的更新。因此,法院文化建设必须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崇尚法治理念,追求平等正义”是法院文化建设的核心。
文化是一个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软实力,在国际竞争中占据重要地位。先进的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
一个美国企业家曾就企业管理说过这样一句话——二十一世纪,企业之间的竞争,最高等的就是文化的竞争。“美国通用公司首席执行官也曾说过,”文化的因素才是维护社会生产力增长的最终动力,也是没有极限的动力来源。”企业文化如此,法院文化更是如此。法院文化建设的好坏直接决定着一个法院的兴衰。以哥伦比亚法院系统为例,在1989年司法改革之前,世界银行对46个国家的司法体制进行评价,哥伦比亚居倒数第二,其法院文化是典型的官僚文化和老爷文化。法院的社会公信度和效率相当低下。法院因循守旧,不思进取。有61.2%的人对司法系统没有信心,85%的人不愿意到法院去打官司。在司法改革中,该国进行了有效的司法改革和法院文化建设。采取措施后,该国法院文化有了很大变化。世界银行对其评价认为:其法院文化已由官僚文化转变为参与、管理、服务、亲民的法院文化,成效相当显著。
古人云:“腹内诗书气自华”,意思是说有文化有修养的人必定会无形中显示出灵魂深处美丽的人格和高雅的气质。可见,社会的人是迫切需要文化充实的。人如此,作为由人掌控的各行各业同样需要相应得行业文化的支撑才能科学地发展并立于不败之地。
法律要有强大的生命力必须要有文化的滋养。作为国家的司法者法院,同样必须具备与法律相对应的法院文化。才不会背离法律精神。在经济社会日益市场化、全球化,法律日益国际化、人性化的今天,不断培养和弘扬法院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和队伍建设能不能上一个新的层次,首先在于是否具备现代化的司法意识的理念。说到底是一种文化。文化的提升是实现目标的关键。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是法院最珍贵的公众形象,也是法官毕生的追求。
人民法院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的神圣职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应当成为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法官群体的价值观。法官群体的价值观是把司法公正作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法官必须有一颗公正之心,必须严格遵守和公正执行法律条文,才能取信于民,才是司法为民。先进的法院文化,必须能够引导和激发法官的自觉公正行为,充分激发法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挖掘人的潜能,最终促进审判工作的全面发展。人民法院工作的结果直接关系政治、经济、道德乃至人的生命和自由,由此需要法院明确自己的文化内涵,弘扬符合法院特点的先进文化,充分发挥文化的导向、教化、传播、标识等诸多功能,真正铸就一直职业化的法官群体,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
二、法院文化建设的体系
法院文化建设既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又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长远规划,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地推进。
1、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明确法院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确保法院文化建设方向的重要前提。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作为指引,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中心,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法院工作指导方针,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建立符合法院工作、审判工作规律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提升法官素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为关键,增强法院软实力,建设现代化的法院。
2、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 确定法院文化建设的目标必须立足本院的实际,把握法院工作的发展态势,把握法院工作的方向,稳步推进。为此,我们提出了“一年打基础,两年上台阶,三年创一流”的奋斗目标。“思路决定出路”,我们只有明确了奋斗目标,才能确保法院文化建设年年有新的进步、新的变化、新的业绩。
3、法院文化建设的任务 法院文化建设是法院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以法院文化建设为重要契机,着力文化建院、文化兴院,大力提高法官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质,扎实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在法院初步形成一种务实的作风,一种宽松的氛围,一种进取的精神、一种上升的趋势;为法院各项工作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提升法院文化品味,着力打造亲民爱民法院,塑造法院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4、法院文化的功能
文化具有导向、凝聚、塑造、激励、辐射等功能。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就是法院文化的功能发挥的过程。
(1)导向功能 文化体系一旦形成,就建立起群体自身系统的价值和规范标准,必然对群体中的成员产生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从而形成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成员接受共同的精神认知。因此, 法院文化在法官的个体的思想和行动上起着方向标的作用,它通过价值认同来引导法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
(2)凝聚功能 在现代社会,把个体凝聚起来主要是一种心理的力量,是一种精神的力量。文化通过共同的意志,以习惯、知觉、信念、动机、期望等微妙的文化心理来沟通内部成员的思想。同时,来自外部的压力和竞争也使成员作出凝集在群体之中的应然选择,增强群体成员的依赖感和归属感。法院文化是法院群体的粘合剂,它能形成强烈的向心力,引起法官对法院的归属感、使命感,对法律事业责任感和自豪感,以此,形成互相依存、荣辱与共的团体。
(3)约束功能 约束分为软约束和硬约束。硬约束是一种制度的约束、规范的约束;而软约束是一种文化的约束、内在的约束。文化约束是一种精神的约束,因而是一种更为有效的约束。接受了先进文化的影响和熏陶,法院工作人员对其社会责任感和法院的未来发展等精神要素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使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与法院的整体目标趋向一致,从而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
(4)激励功能 先进的文化能够教育人、激励人、引导人。先进法院文化能使法官深知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和意义,能产生职业的尊荣感和使命感,能够积极投身于追求正义的事业。
(5)辐射功能 法院文化一旦形成就有比较固定的模式,它能通过公正的司法活动,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息诉服判,使法院判决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它还能向社会辐射法官整体的价值追求、思想观念和精神境界,以此展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不断增强司法权威。另外,庄重典雅的法院建筑、庄严肃穆的法院服饰不仅会使民众感受到法律的神圣,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和信仰,而且法官们克己稳重的行为、理性正直的形象能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服感。
所以,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性,才能增强推进法院文化的自觉性。法院应当成为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应当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领路人。
5、法院文化建设的内容
法院文化建设的过程不仅是法院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过程,而且是法治社会成长和完善的过程。
(1)培育先进的法院文化,必须培育具有人文特色的法院精神。
法院精神是法院群体共同价值观念、发展目标、管理哲学、司法理念的集中体现,是法院文化的灵魂,是激发法院群体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内在动力。
西方法谚说“正义如果有声音的话,裁判才是正义的声音”。法官是正义的输送者,法官的职责就是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定分止争、化解矛盾。法官应该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生命和灵魂。
我院把“崇尚法治理念,追求平等正义”作为院训铭刻在院训石上,这是我院干警共同的目标、共同的追求、共同的信念、共同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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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2001]1225号
2001年7月6日
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为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改进价格管理工作,今年初我委印发了《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计价格[2001]2号,以下简称《意见》),随后又印发了《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141号)。目前,各地区都在研究贯彻《意见》的具体措施。现将我委价格司结合学习《意见》提出的《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你们,请各地在研究贯彻落实计价格[2001]2号文件时参考。

  附件: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
            进一步改进价格工作的若干意见
  
             (价格司,2001年6月15日)
    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是二十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价格体制改革实践的经验总结,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是应对加入世贸组织、提高国民经济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根据“十五”规划提出的进一步开放市场、放开价格的要求,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工作的意见》(计价格[2001]2号)的精神,履行好“定规则,当裁判”职能,管住管好政府管理的价格,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价格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深化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把计价格[2001]2号文件精神具体化,现就价格改革和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转换价格机制
    (一)进一步放开已经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近几年放开棉花、水运、直供乙烯、原油基准价格,下放国家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础上,要结合公布中央定价目录,放开由国家计委管理的已经形成竞争的厂丝、边销茶、大型发电设备、国产农膜原料、足金饰品、食糖、天然橡胶、电煤、中央国家机关宾馆招待所以及人民日报、解放军报价格,下放地域性比较强的蚕茧、糖料、中央直属供热出厂价格。
    (二)做好政府定价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国家计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价格的商品和服务,要严格限定在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范围之内。要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研究下发制定地方定价目录的指导性意见,规范制定地方定价目录的原则和方法。结合地方定价目录的制定,全面清理地方价格管理情况,放开已经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列入地方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严格限定在《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范围之内。根据地方定价目录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
    (三)完善价格决策听证制度。贯彻落实《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列入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凡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价格政策时,需按规定举行价格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四)建立政府定价的定期审价制度。对列入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定期进行全面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总体经营状况,产品的制造成本、期间费用情况,企业工资水平和劳动生产率水平,政府定价的原则、方法。通过审价,了解和掌握企业经营状况,促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重要依据。
    (五)建立政府定价专家审议制度。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要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审议,以提高定价的科学性。当前先从药品价格做起,制定药品定价专家评审和论证办法,审查列入国家医疗保险目录的药品价格,缩小药品价格折扣空间,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
    二、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垄断行业价格管理
    (六)以打破垄断、促进竞争为核心深化价格改革。市场形成价格的关键是建立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是市场形成价格的前提。对垄断性的行业要区别情况,改革价格形成机制。要打破资源性的垄断,减少政府政策造成的行政性垄断,分离自然垄断行业的非垄断环节,制止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地位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打破资源性垄断,促进石油行业竞争。继续推进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配合有关部门通过改革体制和资产重组,改变目前存在的石油市场区域性垄断的市场格局,促进市场竞争。在勘探开发领域要引入竞争机制。要进一步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国内石油交易市场和石油报价、询价系统。建立国家战略石油储备和商业储备制度,完善石油价格调控机制。
    (八)改革铁路运价形成机制。配合铁路“政企分开、网运分离、客货分营”管理运营体制改革,对铁路网使用价格和运输价格分别管理。将铁路运价管理工作的重点由直接制定客货运输价格逐步转移到加强网络使用费管理、规范运输企业与路网企业之间的关系上来。研究制定铁路网使用价格管理办法,建立路网成本约束机制。在铁路客货运输环节引入竞争,根据市场发育、竞争程度和其它运输方式替代情况,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加强对收费公路价格的指导。规范公路收费标准和经营(还贷)年限,约束收费公路的造价,降低管理成本,增强还贷能力。禁止通过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转让收费权等方式提高收费标准和延长收费年限。收费期限已到的要及时停止收费。
    (十)配合电力体制改革,改革电价形成机制。电价机制改革的基础是建立电力市场,将自然垄断业务与非自然垄断业务分离,实行厂网分开,在竞争中形成上网电价,促使发电企业降低造价和运行成本,优化电力结构。在高压输电网与低压配电网分开的基础上,单独核定高压输电价格和低压配电价格。改革销售电价结构体系。
    (十一)结合企业经营机制改革,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加强地表水、地下水等一切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调度,规范水资源税费征收管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革水利工程供水和城市供水价格机制。整顿农业水价,减轻农民不合理的水价负担。北方缺水地区要逐步提高水价,促进节水灌溉。推进城市供水企业改制,促进集约化经营,约束供水成本的上升。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不得规定底度数。其它用水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逐步将污水处理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促进污水处理率的提高,实现城市供排水的良性发展。
    (十二)实行政企分开,促进民航企业竞争。配合民航政企分开和企业重组的改革,强化成本约束机制,逐步放开国内民航票价,建立规范的折扣票价制度。规范航空公司的价格竞争行为,禁止相互串通,操纵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十三)促进电信企业竞争。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扶植弱小企业和新加入运营商的成长,培育市场竞争环境。配合电信体制改革,在长途电话和其他电话等电信服务领域引入竞争机制。改革移动电话资费结构,降低过高的移动电话资费标准,促进移动电话企业间的竞争。
    (十四)减少政府政策造成的行政性垄断。全面清理带有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内容的价格、收费方面的规定。取消在价格和收费方面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规定,促进国内统一市场形成。
    三、整顿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五)继续推进收费改革,整顿收费秩序。规范国家机关收费行为,把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整顿减少行政审批收费,切实压缩行政性收费总量,解决政府机关收费过多、过乱问题。严格控制义务教育杂费标准,保持学杂费标准基本稳定。规范高校招生收费行为。各级各类非学历职业教育和学员自愿参加的培训,按照非营利原则,逐步由学校或培训机构自主定价。加强中介服务价格管理,逐步形成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价格运行机制,垄断性的中介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形成充分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规范海关、商品检验收费,整顿各种价外收费、价外加价行为。
    (十六)全面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和各种交通工具等产生的生活垃圾,均应由经营者或居民交纳垃圾处理费。规范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费用支出。改革垃圾处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经营。
    (十七)规范中小学教材价格。根据国务院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规范教材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取消教材编写、出版、发行各环节的不合理收费,降低教材成本和教材价格。
    (十八)以降低“虚高”价格为中心,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对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的药品,继续降低“虚高”价格,压缩药品折扣空间。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结构调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统一全国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在不增加社会医药费总体负担的前提下,整顿、规范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十九)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抓好国家计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严格规范在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的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坚决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十)清理整顿招标投标收费,规范招标投标收费行为。明令取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要求招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等手续时,均不得收费。规范招标标书收费,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行招标委托者付费的改革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整顿各类“有形市场”服务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收费。
    (二十一)加强旅游价格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管理,规范“园中园”和临时展览收费,纠正游览参观点区别本地外地游客分别设置门票价格的做法,查处游览参观点在出售门票时代收其他费用以及各种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禁止宾馆饭店随意在房价外加收服务费。禁止旅行社及其工作人员通过减少协议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变相涨价侵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禁止旅行社收费工作人员违反协议随意收取协议中未予规定的收费。规范旅游购物点的价格行为,禁止利用虚高标价和给中间人回扣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强旅游价格监督检查,强化联合执法。坚决打击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等价格违法行为,健全举报机制,完善处理程序,切实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四、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十二)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迷,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重的问题更加突出。要集中力量开展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通过整顿,实现价格管理透明,收费行为规范,社会监督有力,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
    (二十三)深入开展农村中小学收费专项治理工作。对农村中小学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和各种集资、摊派。加强对中小学义务教育杂费和代收费、借读费管理。代收费要严格限定在必须由学校统一购买的课本范围。学生个人学习、生活、娱乐用品,学校和教师一律不得代购。禁止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各种摊派、集资和其它收费。建立健全收费登记制度,学校在收费时必须填写收费登记册。
    (二十四)整顿农村办理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手续过程中的乱收费。取消强制向农民收取的婚前教育费、婚姻保险、计划生育押金等各种非法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结婚登记证书收费标准。规范婚前体检收费行为,不得随意扩大体检范围或使用不必要的体检手段。规范社会抚养费收费行为,严禁按人头分摊。禁止在婚姻登记和计划生育过程中擅自搭车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二十五)整顿农村建房收费。清理各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农民建房过程中的各种收费。简化农民建房审批程序,整顿新批宅基地土地使用补偿费,取消地方政府和基层有关部门违法设立的管理费、复垦费、土地改造费、城建费、规划费等各种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减轻农民建房负担。
    (二十六)加强农村邮政、电信价格管理。除中央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邮电经营企业不得自行设置任何其它收费项目或自行提高收费标准。在电话装、移机过程中,除国家规定的初装费、工料费等收费项目外,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农民收取电杆费、界外电路建设费等其它费用。现行初装费、工料费标准过高的要降下来。
    (二十七)继续整顿农村电价和水价。农村电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已完成的地区力争实现城乡分类用电同网同价,尚未完成的地区争取今年年底先实现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价过高的,要一律降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限价以内。进一步健全农村电价管理制度。加强农村电价和农网改造收费的检查,违反规定收取的“施工费”、“安装费”“检验费”等违法收费一律清退,不能退还给农民的要收缴财政。制止强迫农民购买高价电表、借频繁校表向农民多收费等行为。整顿农业用水价格,取消乱加价和乱收费。提高农村水费管理和收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
    (二十八)继续贯彻落实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保持粮食收购保护价格的基本稳定,切实解决部分粮食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拒收限收、压级压价、多扣水份和杂质的问题,把保护价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建立粮食质量公示和公证检验制度,提高粮食品质鉴定中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十九)加强农村收费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涉农收费监督卡、收费许可证制度、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收费监督举报制度,逐步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使农民全面掌握收费政策,提高收费透明度。在乡镇、村聘请物价监督员,配合做好农村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五、加强价格立法工作,实现依法治价
    (三十)加强价格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价。“十五”期末要基本形成以《价格法》为核心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价格法律体系。要做好立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工作质量。要站在国家宏观管理的高度,体现立法工作的前瞻性和宏观性。要把现在主要通过下发文件指导工作的方式,改为主要依靠公布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规范定价行为,公布政府决策,管理价格事务。要逐步做到所有价格管理都有法可依。
    (三十一)加快价格立法进度。今年重点抓紧完成《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坚持顺加作价制止低价亏本销售粮食的暂行规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医疗服务作价办法》、《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中央储备粮价格管理办法》、《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军品价格管理办法(修订)》、《政府定价行为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收费管理办法》。争取出台《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条例》。
    (三十二)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抓紧研究制定市场价格竞争规则,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努力为经营者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制定《关于制止价格垄断的规定》,禁止横向或纵向价格垄断、价格联盟、价格协议、联手限产保价、以供货为手段限制转售价格、瓜分市场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制定《关于制止价格欺诈的规定》,禁止仿冒、虚假宣传、虚假标价、搭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制定《关于制止价格歧视的规定》,制止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封锁及其它价格歧视行为。对于已经放开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在局部地区存在垄断经营的,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对其利用垄断地位采取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纠正。
    六、加强调查研究,提高价格工作水平
    (三十三)抓紧研究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价格对策。认真对照WTO有关条款,深入分析我国现行价格管理体制以及价格政策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挑战,研究提出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价格改革的政策取向。重点研究加入WTO后农产品、部分重要工业品、运输、邮电、能源、药品、医疗、部分专业服务等领域存在的问题、挑战以及对策建议。
    (三十四)继续完善促进西部大开发的价格政策。抓紧研究价格政策和调节机制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深入分析西部经济发展状况和比较优势以及价格政策和调节机制的现状与问题,研究西部开发价格政策和调节机制的基本取向,提出农产品、铁路、公路、民航、通信、“西气东输”、“西电东送”、土地、旅游、收费等价格政策及相关措施的建议。
    (三十五)加强价格监测和价格形势分析工作。完善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价格监测分析体系,着力解决目前粮食实际收购价格部分监测数据失实问题。建立并完善药品价格监测系统,及时掌握市场药品价格变化及批发企业与医疗机构的实际交易价格,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提供依据。完善石油价格监测体系,提高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和针对性。加强对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的追踪和预测。加强重要工业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完善房地产价格统计监测系统,建立政府定期确定并公布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的制度,加强政府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和监督。
    (三十六)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网络建设。围绕加强农业和农民增收的主题,进一步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核算制度。深入开展农产品成本常规调查、直报调查和成本预测工作。继续有针对性地做好农民种植结构调整、农户存粮售粮情况和农民收支情况等各项专项调查工作。
    (三十七)建立价格管理数据库。所有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均需根据情况收集整理企业和行业经营状况,成本变化、技术进步、行业发展状况,供求状况和今后发展趋势,国外同行业管理体制、价格形成机制、技术进步以及生产率等基本资料,建立分品种的价格数据库,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
    (三十八)加强价格队伍自身建设,提高价格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强干部培训,加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经济学理论、学习WTO有关知识,提高干部素质。适应形势发展转变思想观念,转变管理思路,提高管理水平。要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加强地方特别是县级政府价格工作,保持价格管理职能的完整性。充分调动地方价格部门的积极性,发挥系统优势,共同做好价格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7月16日  财农[200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而安排的预算支出。
  第三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的使用,应严格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申报、专家评审、择优安排和监督检查等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据有关规定注册,具有符合“民办、民管、民享”原则的农民合作组织章程;
  2.有比较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民主管理决策等规范要求;
  3.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组织成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
  4.合作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少于100户,同时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
  第五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范围:
  1.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
  2.雇请专家、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3.对合作组织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
  4.组织标准化生产;
  5.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
  6.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
  7.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其他服务。
  第六条 接受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要向全体合作组织成员公开、公示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七条 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纳入财务核算,所形成的资产归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共同所有,由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监事会监督。
  第八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的管理,实行严格的现金报账制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部门及时对中央财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组织验收和总结,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复验,省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总结报告,年终上报财政部。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