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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40:54  浏览:90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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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第256号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9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杭州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服务外包产业投资和发展环境,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业务,是指企业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签订合同向其他企业、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等服务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的服务外包企业,是指根据其与服务外包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提供外包服务的承包方。
  第四条 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坚持激励创造、科学管理、诚信高效、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则,研究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并协调本市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大事项。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公安、工商、文广新闻出版、外经贸、财政、质监、政府法制、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组成。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开展下列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全市服务外包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三)受理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在有关部门间建立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传递机制;
  (四)建立、维护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五)协调执法案件移送,组织开展对重大案件的联合调查;
  (六)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代表、行业自律、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作用,规范服务外包企业的经营活动,维护服务外包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服务外包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要具体开展下列工作:
  (一)指导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二)调解服务外包行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建立服务外包企业及相关个人的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四)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会员按照章程进行惩戒,并将惩戒情况载入诚信档案。
  第二章 企业保护措施
  第八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九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对服务外包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并履行各自承担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第十条 服务外包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缔结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终止后,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开发的项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在项目合同中约定。未作明确约定的,由接受委托的企业享有。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
  (一)依照著作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其独创性的作品进行作品登记;
  (二)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其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
  (三)依照浙江省企业商号保护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认定浙江省知名商号;
  (四)依照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关规定以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浙江省著名商标或者杭州市著名商标;
  (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申请认定中国名牌产品或者浙江名牌产品;
  (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专利,并依照浙江省、杭州市有关专利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申请使用专利专项资金;
  (七)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其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明确保密岗位,落实保密责任制,对计算机、网络、服务器及相关设备采取访问及存取控制、密钥管理、权限设置、使用正版软件及安全防护软件等安全防护措施。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制订并实施商业秘密档案归档、保存、借阅、复制、销毁等各项制度,采取技术性保密防范措施,加强对涉及商业秘密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 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建立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纪律宣传教育,对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要求员工或者业务相关人保守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可以约定保密期限、保密费数额及其支付方式等内容。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负有保密义务,但该商业秘密已经公开的除外。保密协议未约定保密期限的,保密期限为商业秘密的存续期。
  第十五条 服务外包企业可以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竞业限制的行业范围、地域范围、期限;
  (二)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三)违约责任;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发生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或者请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事先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三章 行政执法措施
  第十七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商标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专利权或假冒专利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处理。专利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外包业务中侵犯著作权并损害公共利益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有管辖权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各自的管辖范围、立案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时限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统一受理机制,并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投诉或者举报内容移交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和违法举报受理机制,定期将投诉或者举报内容通报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负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发现有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线索时,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报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发现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投诉、举报以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案件线索后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发现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接受移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执法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二十七条 对于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涉嫌服务外包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移送部门反馈。行政管理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公安机关发现受理的服务外包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向公安机关反馈。
  第二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知识产权执法案件结案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件信息纳入知识产权执法综合信息库。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服务外包知识产权警企联络制度,在案件查处、法律咨询、宣传培训、预警防范等方面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服务。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对于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成效突出或者通过有关国际认证的服务外包企业,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将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列为知识产权保护点、示范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专利权、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实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项目,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资助,并将服务外包业务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项目列入政府奖励范畴。
  第三十三条 政府鼓励服务外包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培育发展出口名牌,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享受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的出口品牌发展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服务外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向其发包投资项目,不得给予奖励、资助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二)侵犯知识产权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者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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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七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七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的决定



教督〔200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以及《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等规定,2003年,有3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过检查评估,确定7个县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我部通过审查认定,这7个县基本达到现阶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各项规定,现予以公布。

  希望这7个县进一步加强领导,巩固提高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成果,为实现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目标而努力。


全国第七批基本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县名单(7个)

西藏自治区 2

  江达县、吉隆县

甘肃省 3

  东乡族自治县、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玛曲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2

  同心县、海原县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宣传贯彻婚姻法的通知
国务院


自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来,全国各地都开展了宣传工作,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了教育,对于破除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封建思想残余和旧的习俗,贯彻实施婚姻法,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出现了婚事新办、不要彩礼,增进了
家庭和睦团结的道德风尚。但是,对婚姻法的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有些地方干涉婚姻自由,包办、买卖婚姻和借订婚勒索财物,拐卖、残害妇女,重婚,破坏他人家庭等违法行为,以及办婚事铺张浪费等不良现象还不断发生。必须针对这种情况,在全国城乡持久地深入宣传婚姻法,造
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即社会道德风尚力量,以保证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重要性。婚姻家庭问题,是一个关系到全国人民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的大问题,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大问题。我们对婚姻家庭问题处理得好坏,直接影响我国社会的发展。因此,对于作为婚姻家庭关系基本准则的婚姻法,一定
要认真进行宣传贯彻。各级人民政府要在当地党委领导下,同司法机关、群众团体、新闻、文艺单位密切配合,运用各种有效的宣传工具和方式方法,在人民群众中继续宣传婚姻法,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大量的宣传工作,要依靠各种基层组织去做,把重点放在广大青年身上。各基层单位,如: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保委员会、派出所,法律顾问处、公社、生产大队、车间、商店、学校,以及文化馆(站)、电影放映队等等,都应把法制宣传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业务

三、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在贯彻婚姻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边宣传,边解决。对贯彻执行婚姻法中的疑难问题,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编写一些短小的通俗易懂的文章,从法学理论上加以阐明,帮助干部和群众正确理解和执行婚姻法。
四、各级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干部,都要模范地遵守婚姻法,以身作则,移风易俗,提倡共产主义道德风尚,提倡节俭办婚事,教育好自己的子女,并勇于同违反婚姻法和不道德的行为作斗争。
五、政法部门对那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拐卖、残害妇女儿童,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等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应坚决依法惩处。



198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