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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17:21:45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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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保监产险〔2008〕191号


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现将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十六大以来,财产保险业整体呈现出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局面,行业发展规模、发展质量、经营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等方面都有了很大提高,但在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内控管理、经营合规性、诚信建设等方面仍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为促进财产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实现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的协调统一,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全保会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和改善监管,提高保险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维护好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抓好偿付能力执行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法规落实的监督。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着力加强内控建设,提高内控执行力;着力强化数据质量管理,提高经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着力调整优化业务结构,提高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着力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社会的认知度、认可度和信任度。以服务民生、保障民生为中心,创新产品和服务,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二、2008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重点

  (一)加大现场监管力度

  2008年现场监管工作,将以数据真实性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扰乱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采取保监会统一组织全国性专项现场检查和各保监局自行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保监会将以交强险为重点,围绕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组织开展全国性专项现场检查,选择重点公司,对交强险单证及标志管理、承保理赔管理、信息系统管控、财务核算费用分摊、准备金评估、资金管理等进行系统深入检查,促进交强险规范经营。

  此外,各保监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商业车险、意外险、大型商业风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对重点业务、重点公司、重点地区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同时要对近2年实施过现场检查的公司进行后续跟踪监管,核查整改情况。

  对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对于违法违规机构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并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整改不力的公司要加大惩处力度。要切实实行市场退出机制。

  (二)强化非现场监管

  1、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充足性和偿付能力额度为重点,提高监管执行力。全面落实《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建立未决赔款估损偏差与不利发展的考核监督机制,加强准备金评估规范性和充足性监管,加强财务核算和绩效考核监督,促进财产保险公司审慎科学地经营。对于偿付能力额度未达到监管规定、未严格执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公司,保监会将依照法律法规从严处罚,通过采取停止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停止高管任职资格审批、限制公司分红和高管层薪酬、强制分保、停止相应业务、直至退出市场等措施,督促公司改善偿付能力额度状况,提高偿付能力监管执行力。

  2、以交强险和政策性农业保险为重点,强化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监管。一是推动道路快速处理试点,对无责赔付、小额财产赔付和人伤赔付等,最大限度地减少索赔手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二是推动实施《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以机动车辆保险为契入点,建立财产保险公司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从定量和定性两方面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包括立案率、结案率、赔付时效、结案周期、投诉率等定量指标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服务流程规范、信息化手段管控及监督考核等方面内容。评价结果在行业内通报。以此促进行业加强诚信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改善行业社会形象;三是加强农业保险监管,严厉打击恶性竞争,欺瞒、误导和惜赔、拖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督促相关公司规范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简化理赔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3、试行《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完善分类监管。保监会将下发并试行《办法》,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指标、合规经营、准备金评估、财务管理、再保险管理、信息化管控、市场行为等方面,全面系统梳理财产保险公司的风险点和重点管控环节,加强风险动态预警监测。通过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系统综合评价,为分类监管提供依据,同时推动产险公司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内控管理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4、建立与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的沟通制度。保监会将向公司主要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长通报监管情况,特别是公司在偿付能力、经营状况、市场行为、数据真实性、行政处罚、信访投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强化股东、董事和监事对公司管理层及公司经营情况的考核监督。

  5、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及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监管。全面落实《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内部稽核审计在依法规范公司经营、加强风险防范、提高内控执行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产险市场实际,对公司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和原则。

  (三)继续推进和完善行业基础制度建设

  推动和指导行业研究制定再保险准备金管理办法、非寿险投资性产品准备金管理办法,规范准备金评估;推动建立行业车险风险数据平台,研究制定车险纯损失率和费用率等行业指标;对已颁布实施的12个大型商业项目的危险单位划分指引和道路、地铁、楼宇、电厂4个大型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的执行情况,以及落实大型商业保险及投标业务监管规定的情况开展调研,加强行业数据积累,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监管制度;继续推动和指导行业抓紧制定颁布石化、芯片、港口等商业项目纯风险损失率表。

  三、几点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全国保险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好字优先,实现速度、效益、诚信和规范的协调统一,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财产保险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目标,也是监管部门制定监管政策和措施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做好财产保险市场监管工作,解决市场上长期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需要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各司其职、各担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特别是保险公司要实施有效的内控管理和稽核监督,加强自律规范。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强内控管理,注重品牌建设,切实提高内控执行力,提升服务品质

  一是加强信息化建设,以信息技术为支撑,提高数据质量和内控执行力。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做到数据管理的大集中,将各类经营数据集中于总公司,业务、财务和再保险信息要实现集成管理、无缝对接、实时互动。目前尚未达到监管要求的公司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加快信息系统的整合、开发和建设。

  二是加大内部稽核审计力度,提升内控执行力。各公司要充分发挥合规管理和稽核审计部门的作用,加强对经营合规性、风险性及数据真实性管理,特别是对费率执行、费用核算的真实性、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理赔管理质量、资金管控等,强化内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根本加以防范;对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总公司对分公司,分公司对下面各级机构,要一级管得住一级,切实改变目前普遍存在于各公司的内控执行力层层递减的状况。

  三是加强和改善理赔服务管理,切实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各保险公司要围绕《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实施,加强理赔管理,健全完善理赔服务体系,规范理赔服务流程,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加强对分支机构理赔服务质量的考核监督。要创新理赔服务模式,以交强险为重点,推行道路快速处理,对无责赔付、小额财产赔付和人伤赔付等,最大限度减少索赔手续,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别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尤其要做到理赔快捷、及时、足额。

  四是注重品牌建设,树立诚信形象。各公司要建设昂扬进取、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和谐共赢的企业文化,在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应特别注重保险业的社会效益,改变目前普遍存在的以价格为主的竞争,着力于加强体现企业文化内涵的品牌宣传,提高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应对能力,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各保监局要创新监管思路和方法,着力提高监管效率。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行为、经营数据真实性监管;加强服务质量监管,结合《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的实施,引导和督促辖区内行业协会和财产保险公司落实车险理赔服务行业标准,创新服务模式,健全考评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加大信访投诉查处力度,对欺诈、误导和理赔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加大社会宣传,加强社会监督,改善行业发展环境,提升行业社会形象。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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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4年农民科技培训“四个一”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2004年农民科技培训“四个一”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办科[2004]11号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省(自治区)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农业部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我部提出了《2004年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科技提升试点行动》,并决定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的100个县围绕提高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开展农民科技培训,现将《2004年农民科技培训“四个一”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省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于3月10日前报部科教司。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2004年农民科技培训“四个一”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做好2004年农民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科教发[2004]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科技提升试点行动》,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结合农时季节,对农民开展四大作物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种田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为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综合生产能力和农民增收提供智力支持。

  在13个粮食主产省区选择100个粮食生产大县,每县选1万个粮食生产大户,以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等四大作物的50个主导品种和10项主推技术为主要培训内容,为每户培训1个明白人,累计培训100万农民,使100万户农民直接受益。

  二、实施区域

  配合《2004年四大作物综合生产能力科技提升试点行动》,确定100个县作为开展农民培训的重点县(实施县名单见附件1),各种作物培训区域安排如下:

  大豆: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和内蒙古等省区安排12个县,培训12万人。

  小麦:在黑龙江、内蒙古、河北、河南、湖北、山东、安徽、江苏等省区安排24个县,培训24万人。

  玉米:在黑龙江、辽宁、内蒙古、吉林、河北、河南、山东等省区安排22个县,培训22万。

  水稻:在黑龙江、吉林、辽宁、湖南、湖北、安徽、四川、江苏和江西等省安排42个县,培训42万人。

  三、组织实施

  “四个一”工作方案由农业部统一部署,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培训工作实行“行政部门监管、首席专家负责、培训机构承办、任务落实到人”的运作机制。

  (一)“四个一”培训模式

  “四个一”培训模式是指免费发给农民“一张培训卡、一张明白纸、一本技术手册,在培训区域的每个培训点配送一张生产技术光盘。通过“四个一”培训模式开展农民培训,既让农民获得了实惠,又便于对培训工作的有效监督。

  1.“培训卡”由农业部统一提出样本(见附件2),各省农业厅负责印制,县培训机构负责发放。培训卡在2月底完成印制,3月初由培训机构发放到农民手中,并组织开展培训。培训卡不仅记录农民参加培训的基本情况,农民持有培训卡还可得到免费培训和相关资料。

  2.“明白纸”由实施县农业部门根据四大作物生产技术规程,结合本地的农时季节,列出分时期的技术要点。要求在四大作物春播(或春管)前由培训机构发放到农民手中。

  3.“技术手册”由各省四大作物的首席专家根据农业部科教司编印的四大作物生产技术规范统一编写,也可由实施县的技术专家编写。3月上旬完成印刷任务,并尽快由培训机构发放到农民手中。

  4.“VCD光盘”由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根据四大作物的技术规范,分类介绍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并制作1小时的实用技术光盘。表现形式:专家讲授与图表、动画演示相配合,加强直观教学效果,达到易懂易学的目的。中央农广校要按每个县的乡镇数和作物种类,于3月初将VCD光盘发放到县级培训机构。县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光盘发放到培训点(光盘制作内容及安排见附件3)。

  (二)工作方式

  在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的直接领导下,组成由行政领导、首席专家、培训机构形成的三支队伍。承担培训任务的省、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监督和检查;每省、县确定一名相应作物的首席专家,负责技术指导;县农广校或技术推广中心等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培训任务,组织技术人员和农民结合农时季节开展培训。各省区要将省、县行政监管负责人、联络人、首席专家、培训机构负责人、联络人员名单2月底前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样表见附件4)。

  (三)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层层抓好落实。承担培训任务的省、县要根据工作方式图(见附件5),分清责任,层层抓落实。行政监管、首席专家、培训机构等方面的人员及受训农民要落实到人。

  2.增加投入,圆满完成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省、县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开展培训。对实施县的培训工作国家将按有关政策给予培训补贴。

  3.强化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培训工作将采取管理与培训分离的制度。县级培训机构要根据当地的农作物生产季节,按照“四个一”的培训模式,切实把培训任务落到实处。

  4.严格监管,防止弄虚作假现象发生。各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培训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培训机构要将本县的分乡、村培训计划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的监督。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将聘请有关专家对实施县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培训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县,将给予通报批评和采取处罚措施。


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167号

  《石家庄市凿井管理办法》已经二○○九年四月十一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 艾文礼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第一条为加强凿井的管理,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取用地下水为目的,实施凿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凿井的主管部门。

县(市)、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凿井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凿井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实施凿井应当符合城市(镇)建设规划和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第五条对需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对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备案制度。

第六条需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不得擅自实施凿井。

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凿井取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需要的,禁止凿井。

第九条承揽凿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凿井相适应的技术等级;

(三)具有营业执照;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订立凿井施工合同前,应当查验被承揽方取水批准文件,不得承揽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凿井工程。

第十一条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开凿前到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凿井施工合同;

(二)凿井具体实施方案;

(三)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

(四)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揽凿井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备案手续的,可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承揽未取得取水批准文件的凿井工程,擅自开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施工机械限期撤离现场,逾期不撤离现场的,可将违法施工机械先行登记保存。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对阻碍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凿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凿井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凿井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