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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5:37:07  浏览:98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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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印发《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的通知

电监市场〔2009〕 50号


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电力企业:

  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我会制定了《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基本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依据《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监市场[2009]20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第三条 直接交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坚持市场化原则,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

第二章 准入与退出

第四条 参加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具体准入条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符合直接交易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可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按程序审核批准后取得直接交易主体资格。
第六条 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直接交易,如需退出直接交易,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或参照电监市场[2009]20号文件的精神协商确定。
第七条 取得资格并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电力或环保政策并受处罚的;
(二)私自将所购电量转售给其他电力用户的;
(三)拖欠直接交易及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四)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坚持市场化原则,交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
第九条 直接交易可以采取自由协商、交易洽谈会、信息平台等方式进行,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自由协商方式,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由寻找交易对象。
交易洽谈会方式,通过交易洽谈会形式,进行交易信息沟通,交易主体自由选择交易对象。
信息平台方式,由电力监管机构授权的第三方提供信息平台,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通过信息平台发布交易意向,寻找交易对象。

第四章 交易价格

第十条 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
鼓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之间采用上下游产品价格联动定价形成机制。
第十一条 输配电损耗以输配电价方式支付,企业不再抵扣损耗电量。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按照国家批准并公布的输配电价和结算电量收取输配电费,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第十三条 委托电力调度机构调度、运行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自有电力线路,按规定批准后按照委托运行维护方式执行。委托方应交纳委托运营维护费,不再另交输配电费。委托运营维护费用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协商确定,报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容量剔除及电量分配

第十四条 取得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合同期限内按照签订的合同电量剔除相应的发电容量,电力调度机构不再对这部分剔除容量分配计划电量。
第十五条 剔除容量原则上依据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和对应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进行测算。
合同用户的上一年用电利用小时数=合同用户上一年总用电量/该用户上一年的最大需求容量(或变压器报装容量)
第十六条 在安排发电上网计划分配电量时,剔除直接交易发电容量后的剩余发电容量,按照“三公”调度原则参与本地区计划电量分配。
第十七条 因电网安全约束等非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原因导致的直接交易受限的,电力用户的用电计划和发电企业的发电容量应纳入本地区正常计划平衡分配。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调整

第十八条 年度及以上的直接交易经交易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电网安全校核的,应按照国家电监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电监市场[2009]29号)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
第十九条 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后,电力调度机构应将直接交易电量一并纳入发电企业的发电计划和用户的用电计划。安排调度计划时,应优先保证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补充协议,并与电网公司签订输配电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电力调度机构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及时修订交易双方年度内剩余时段的发电计划和购电计划。
第二十一条 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共同作为交易执行依据。

第七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规定期限内,电力调度机构未对直接交易合同提出异议的,视为通过安全校核。
第二十三条 安全校核的顺序是:先签订合同优先于后签订的合同;长期合同电量优先于短期合同电量。
第二十四条 当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因技术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依据有关规则将发电权转让给其他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机组。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应执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电方案,按照电网安全需要实施错峰避峰等限电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电力系统发生紧急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紧急情况进行认定,并向受到影响的市场成员书面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电力调度有权按照保证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事后应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并向受到影响的交易双方书面说明原因并在后续的发供电计划中滚动调整。
第二十八条 直接交易实际执行电量与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需进行余缺电量调剂。允许偏差范围暂定为3%。

第八章 计量与结算

第二十九条 直接交易电量以电力用户与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直接交易电量对应的发电企业上网电量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中所约定计量点的计量电量为准。
合同的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 直接交易结算有直接结算和委托结算两种方式。具体结算方式由电力用户、发电企业选择并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的比例及相关责任、义务由直接交易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直接交易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电力监管机构及省级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等。
(二)直接交易需求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企业的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等。
(二)已签合同电量、发电装机容量扣减直接交易容量后剩余容量等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五条 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输配电价标准、政府性基金和附加、输配电损耗率等。
(二)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
第三十六条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披露以下信息:
(一)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发电机组剔除容量等。
(二)由于电网安全约束限制了直接交易的具体输配线线路或输变电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该输配电设备上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三)直接交易电量执行、电量清算、电费结算等情况。

第十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各区域电监局应对区域内各省(市、区)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予以协调指导。
第三十八条 有关电力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及输电服务合同,报电力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合同用户年度利用小时数和发电剔除容量。
第四十条 电力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情况定期总结评价,发布监管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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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的通知

建标〔2010〕78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电监会各派出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207号)的要求,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修订的《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电厂、核电厂、变电站和换流站)》,业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原1997年版《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火力发电厂、变电所部分)》同时废止。
  本建设用地指标实施的监督管理,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水利部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办建管[2004]80号

  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水利部于2004年5月25日在江西省南昌市召开了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会议,陈雷副部长到会讲话。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水利部规计司、建管司、经调司、稽察办、水规总院等有关司局和单位的负责同志作了专题发言。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分析了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具体要求,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切实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工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会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会议精神的学习传达工作。领导班子要专门听取与会人员的汇报,深刻领会会议精神,研究制定本地区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方案,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同时,要将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到市、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等有关单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的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报我部。
  二、认真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会议要求,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领导,要按照有关规定,层层建立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强化工程质量,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全面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按照"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和"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要求,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管理到位、前期工作到位、配套资金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和竣工验收到位,全面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各项管理措施,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立即组织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要立即组织勘测设计、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检查组,对本辖区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的全面检查。检查组要深入现场,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对安全鉴定、初步设计、三项制度、资金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深入分析每个项目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于2004年9月30日之前,将本地区的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报我部。
  四、坚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水管体制不改革,良性运行机制不建立,管理措施跟不上,工程设施长期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养护,即使进行了除险加固的水库,也会出现新的问题,再次成为病险水库。因此,各地在进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同时,要大力推进水管体制改革,理顺管理体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落实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加强水管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努力提高水库管护水平。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申请中央补助资金投资计划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必须同时上报经有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水利、财政等)批准的该水库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五、确保病险水库安全度汛
  凡经大坝安全鉴定确定为三类坝的水库,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三类坝的运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制定病险水库的安全度汛方案。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不得违背调度运用方案随意超限制水位蓄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暂时难以处理的病险水库,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隐患部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必要时要降低水位运行直至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制定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期间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项目法人要正确处理施工进度、质量要求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明确目标,落实责任,规范管理,扎实工作,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水利部办公厅
  二ΟΟ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