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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0:43  浏览:95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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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一日    




宿州市重点工程变更及经济签证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与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严格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提高工程质量,保障重点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的内容、原则

1.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作出的改变。

2.工程变更必须遵守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审批的原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符合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规范使用和节约工程投资、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

3.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发现原设计中有差、漏、错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可作必要变更,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⑴不降低技术标准,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同时节约投资。

⑵方便施工,确保工期和安全。

⑶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二、变更的提出

1.由于工程变更可能会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无论任何一方提出工程变更,均须由现场监理工程师确认。

2.未按相应程序由相关部门审批的,承包商不得实施任何工程变更,否则不予计量和支付。

3.严禁工程变更审批部门化整为零,化大为小,越级审批。

4.工程变更单上应有初步估算工程变更造价。

三、变更的确认

1.工程拨付进度款,应由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建投公司)与市建委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委重点办)现场人员到工程现场核实工程量。

2.工程变更发生时,相关人员要及时处理并确认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对于工程经济签证,市建投公司与市建委重点办各有一人认定签字方为有效。

四、变更的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批,必须按照工程变更造价的数额和审批权限,逐级审批,不得越级审批。

1.工程变更数额在5000元以下,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1%的,由市建投公司工程部项目负责人及市建委重点办现场人员共同审批。

2.工程变更数额在5000~1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2%的,由市建投公司工程部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片区负责人共同审批。

3.工程变更数额在1万~5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3%的,由市建投公司副总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副主任共同审批。

4.工程变更数额在5万~10万元以内,且累计总额不超过工程总价4%的,由市建投公司总经理及市建委重点办主任共同审批。

5.工程变更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建投公司和市建委重点办共同提出,经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同步审计监察小组核定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批,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变更的执行

1.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工程变更后的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再随意更改。

2.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须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签证。

3.工程施工现场工程量签证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市建投公司工程部、市建委重点办现场管理人员共同签证,严禁事后补签。

4.进行现场签证时,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

六、其他

1.工程变更的估算价按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计价方法执行,工程变更的估算价仅作为工程变更审核依据。

2.工程变更的实际造价,在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流程审核后确定。

3.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工程是指业主为市建投公司的重点工程。

4.本办法由市建投公司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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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7〕2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三亚市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严禁毁林开垦和违法占用林地,预防森林火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林地、林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禁止违法占用林地。进行勘查、采矿、采石、取土和项目建设工程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林地审核同意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不得违法占用林地,占用(含临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五条 保护重点生态公益林。国家和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重点保护,配备专职护林员。禁止将天然林和灌木林等重点生态公益林进行承包开发种植等。
第六条 恢复海防林带。市政府应当做好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规划恢复建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海防林基干林带上改种经济林。
第七条 禁止非法改种。将桉树等人工林改种芒果等经济林,须经所在区、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林种调整批复。在国道、高速公路两侧山坡的主要景观林带不得批准改种经济林。
第八条 保护古树名木。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建立档案,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乱采、滥挖、贩卖古树名木及林区内珍贵植物资源。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护责任制,要采取严格措施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种。
第九条 林权争议处理。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镇(区)政府或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
第十条 禁止毁林开垦以及其他毁林采石、采矿、取土、建房、挖塘养虾等毁林行为。
禁止在25坡度以上的山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砍柴和从事其他非林业生产活动。
在生态公益林区域边界以及25度坡度以上的其它山体,由市林业局和各镇政府代表市政府设立封山育林界碑。
第十一条 对25度坡度以上已开发种果和沿海基干林带内已挖塘养虾的应采取措施逐年退果还林、填塘还林,进行生态改造,防止水土流失、荒漠化及长期影响景观。
第十二条 预防森林火灾。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营农(林)场、景区、森林公园、部队等林地所在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要建立护林防火队伍,配备专职护林员。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预防和参加有组织的扑救森林火灾的义务。
第十三条 加强森林防火戒严期管理。在防火戒严期内(每年的3-5月)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要做好戒严期山火情监测和零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林木、种苗、林产品、野生植物的检疫、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森林、林木发生森林病虫害或大面积森林疫情时,市政府应划定疫区,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做好除治工作。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负责制。区、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应对各自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担当属地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严禁村(居)委会非法发包国有山林。集体林地的承包开发合同应按程序报镇(区)政府批准后,市林业主管部门才予办理林木采伐改种审批手续。
禁止在集体林地25度坡度以上山体承包开发。
第十七条 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政府每年与区、镇政府签订三亚市区、镇领导发展保护森林资源目标管理责任状,将森林保护、林地管理、森林防火等考核指标量化分解到区镇,区镇政府应将各考核指标量化到村(居)委会,实行属地管理、属地负责。
市政府每年对签订的责任状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全市。
第十八条 对基层专职护林员实行聘用制,实行双重管理原则。实行“五定”责任制,即定山林、定面积、定任务、定职责、定报酬。专职护林员必须认真履行《重点公益林管护经营合同》,年终考核合格才可以继续聘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村(居)委会虽已非法发包国有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但尚未造成毁林的,除取消合同外,要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
(二)村(居)委会非法签订合同发包国有天然林和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造成毁林的,除取消合同外,根据毁林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情节较轻的,责令补种树木、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除责令补种树木、进行处罚外,依法对村(居)委会的合同主签人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在行政区域内发生非法毁林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没有及时报告和制止而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追究属地行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专职护林员的责任。
(四)在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没有及时报告和采取扑救措施造成损失的,要依据情节追究属地行政领导、村(居)委会干部和辖区专职护林员的责任。
(五)对毁林开垦和违法改种,造成乱砍滥伐,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对违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根据《海南省林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至3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应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考核评选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每年对各区镇保护森林资源进行考核,评出一、二、三等奖各一名。由市政府颁发给“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先进单位”奖状,并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考核成绩作为各区镇年度生态等综合考核的衡量指标。
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村(居)委会20名。并对前10名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奖励5000元;对第11-20名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各奖励3000元。
每年考核评出保护森林资源成绩突出的技术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30名,并给予前10名的技术管理员和专职护林员各奖励3000元;第11-20名的各奖励2000元,第21-30名的各奖励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2007年12月31日起施行。




简述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韩召峰


  建设工程合同系属一种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因此《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效力所作的一般规定,除非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设有特别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适用效力。我国《合同法》上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定主要表现在:
  (一)承包人的合同义务
  1.承包人的容忍义务
  工程的进度、质量对发包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故承包方有义务接受发包人对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的监督,对发包人的检查,承包人应予以支持和协助。
  2.承包人的通知义务
  在一个整体的建设工程中,有许多中间工程,特别是有一些需要及时隐蔽的工程,如为一项整体工程而铺设的自来水、煤气等地下管线工程。对这些隐蔽工的检查验收一?? 先于主体工程,如果在覆盖隐蔽后再与主体工程一道检查验收,则需要重新开挖,去隐蔽工程上的泥土等覆盖物,必然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二)发包人的合同义务
  1.发包人协助义务
  发包人协助,是建设工程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重要保证。发怦然心动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材料、设备、场地、资金、资料等。
  2.对工程的验收义务
  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人应及时对工程进行验收,发包人验收所应遵循的依据包括:
  (1)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在一项工程中,一般都需经过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诸阶段,建筑安装的施工通常以设计的图纸为依据,但在过程 中,往往会对设计图纸予更改。
 (2)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
  (3)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3.支付价款并接收建设工程的义务
  发包人在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按合 的约定,扣除一定的保证金后,将剩余工程的价款定方工支付给承包人。同时发包人应与承包人办理移交手续,正式接收该项建设工程,发包人可按自己的意图使用此建筑物,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即告履行完毕。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讲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不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诗人方法或者诗人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确认,当呈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呈人约定有支付工程示时间的,从其约定。
  (三)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