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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42:06  浏览:90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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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岳政办发[2008]8号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岳阳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湘办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代办服务、限时办结、联合审批、统一收费”的运行模式,努力实现“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优质的政务服务。

第三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推行“六公开”办事制度,即公开审批(服务)内容、办事程序、法律依据、申请材料目录、办结期限和收费标准。



第二章 办件管理



第四条 根据审批事项特点、办理时限和权限,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件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代办件、补办件、退回件、上报件七类。

即办件指程序简便,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应当场或当天办结的审批事项。

承诺件指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办结的审批事项。

联办件指需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办理的审批事项。

代办件指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鼓励投资和规范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07〕4号)规定由指定单位代为办理的审批事项。

补办件指在办理过程中经审核或现场踏勘后需补充相关资料或需完善相关内容的审批事项。

退回件指经审核或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后,不具备批准条件予以退回的申报件。

上报件指经市级行政单位初审后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必须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窗口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所有审批事项的受理或不予受理均应出具加盖单位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书面凭证。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踏勘、收费、决定、发证(文)等工作由行政审批首席代表组织完成。

第七条 即办件的办理

即办件一般即收即办,并将办理结果输入行政审批软件。

第八条 承诺件的办理

承诺件受理后,应打印《受理通知书》,当场交申请人,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窗口单位应于承诺时间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九条 联办件的办理

(一)联办件牵头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同一系统的,由系统牵头单位牵头;跨系统、跨行业的,由市政府文件明确的单位牵头,未予明确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

(二)联办件的主办单位一般为具有审批事项最终审批权的单位,其他相关单位为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后,负责向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转告。

(三)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召开联审会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分别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

(四)主办单位根据联审会议上各单位的意见,对审批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条 代办件的办理

全程代办服务应有申请人的书面委托,由市发改委窗口组织和协调,做到“一门受理、分流承办、集中收费、限时办结”,努力降低办事成本。市发改委窗口应当向全程代办审批单位下达《全程代办通知书》,明确项目办理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补办件的办理

对内容比较简单,不影响承诺时限的补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可直接通知申请人补正。影响承诺时限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或完善的内容、限定补正的时间,打印《补办通知书》一式2份,1份交申请人,1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收到窗口送达的《补办通知书》后,将承诺件转为补办件。

申请人提供补正材料或完善有关内容后,窗口要及时启动审批程序。申请人无故拖延的,经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同意后,窗口可将补办件作为退回件处理。

第十二条 退回件的办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经审核认定不具备审批条件的,应当场作出退回决定,出具予以退回的书面通知;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经过审核或踏勘认定为不具备批准条件的,作为退回件处理,并打印《退回通知书》一式2份,1份交申请人,1份报市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

第十三条 上报件的办理

(一)窗口单位对上报件进行初审后,应及时将审批事项报上级部门,积极协助申请人做好报批工作,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二)上报件的办理时限指该事项在本级行政机关完成初审的时限。

第十四条 审批项目办理应有详细的服务指南,窗口单位负责制作并在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窗口应以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通过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公开。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方便公众查询。

窗口单位的电子政务平台应与市政务服务中心局域网互联,实现窗口单位、服务窗口、分中心和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络之间的互联互通。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窗口单位要选派年富力强,熟悉本单位业务,具有独立办事能力,能熟练操作电脑,爱岗敬业,服务意识强,严守工作纪律的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到窗口工作。

第十八条 各单位派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业务工作接受所在单位管理,日常工作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和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工资关系不转,职级、待遇不变,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各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评优指标由市人事局单列,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

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期间拟奖励、提拔的,应征求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在窗口工作连续两年、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可以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予以推荐使用。违反党纪政纪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处分(理)建议。

窗口单位如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征得市政务服务中心同意;窗口人员调整交接时,窗口单位要派人监交。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将离岗人员在窗口工作的情况如实反馈给派出单位。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党团和工会等基层组织建设,开展各种形式的争先创优活动,活跃业余生活,不断增强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四章 税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统一帐户、统一标准、统一缴款方式、统一票据管理,设立收费专窗,集中收取各项税费,窗口不得自行收取。

第二十二条 窗口应根据申办事项及相关收费政策,确定收费项目性质、金额,出具缴款通知书。申请人持缴款通知书到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开出正式票据,然后凭缴款通知书和正式票据到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结算窗口缴款。现金由银行直接收款,需转帐的由申请人到开户银行办理转帐手续。申请人持银行收款或转帐后的凭证到受理窗口办理后续事项。所收税费直接缴入指定的财政专户。

省管单位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税务部门征稽的各项税收由纳税人在税务窗口办理有关征收手续后,到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银行缴纳。

第二十四条 窗口要严格执行税费减免规定,认真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减免规定和优惠政策的落实。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窗口单位的审批行为进行管理、监督和考核。要立足窗口、辐射部门,围绕一门受理、一次告知、承诺服务、窗口办结、照章收费等基本要求,重点考核窗口单位一门受理率、限时办结率、群众满意率。考核结果纳入窗口单位政府量化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加强对窗口单位行政审批项目的目录管理,并实施监督。行政监察部门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单位实行行政效能监察。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通过设立投诉窗口,或与有关投诉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协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窗口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应当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人进事不进的;

(二)进驻单位没有派驻合格的窗口工作人员,或随意更换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联合审批过程中,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四)违反收费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以建议其派出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工作程序,应当直接办理或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而拖延不办的;

(二)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超越职权进行审批的;

(三)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对负责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的;

(四)工作纪律散漫、服务态度恶劣的;

(五)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三十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服务窗口管理松懈、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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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琼食药监安〔2007〕4号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局、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按照《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监管部分事权划分的通知》(琼食药监法〔2006〕10号)要求,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检查、许可、GMP认证和跟踪检查等监督管理活动。本规定适用范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药品委托生产管理以及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药品审核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负责省级药品GMP认证和全省药品生产企业GMP跟踪检查的现场检查工作。各直属局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
第四条 省局委托直属局受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与变更申请,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受理的申请,直属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工作,并做出审核意见报省局审批。
第六条 省局收到直属局转报资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与审批。需现场检查的,由省局组织,所在地直属局参加。新开办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新增生产地址、生产范围的应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七条 省局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并核发或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药品GMP认证与跟踪检查
第八条 省局负责全省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以外药品生产企业和剂型的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跟踪检查工作。
第九条 省局可以就申请国家局认证的申报资料和对申请企业的日常监管情况,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
第十条 药品GMP认证的受理、现场检查、审核、审批和发证按《海南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局负责制定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的GMP跟踪检查计划(含未强制实施GMP类型具有正常生产资格的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下同),跟踪检查计划和检查情况及时报国家局。
第十二条 认证中心按照省局的年度(或临时)跟踪检查计划具体组织实施GMP跟踪检查工作。飞行检查直接由省局实施。
第十三条 省局可根据国家局的部署或工作需要,组织GMP监督专项检查工作。省局制定总体计划,认证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根据专项检查的性质与需要省局可将专项检查工作委托直属局进行。
第十四条 认证中心根据全省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情况,在每年的十二月底前(特殊情况按要求及时报告)向省局提出有关药品监管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跟踪检查、飞行检查、GMP专项检查检查员食宿费、补助费标准同认证检查,费用统一由认证中心列入年度计划,统一支付。
第四章 药品委托生产的管理
第十六条 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省局受理。受托方为省内企业的,以收到包括连续三批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单在内的完整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第十七条 省局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药品委托生产的申请进行资料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受托方为省外企业的申请由省局做出意见后转报受托方省局。
第十八条 受托方为省内企业的,省局自收到省药品检验所签发的连续三批试产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委托直属局对受托方进行现场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受托方的生产技术人员、厂房、设施、设备等生产条件和能力,质量管理检验机构和检验设备等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试产产品的原料药来源、生产检验原始记录。直属局应于完成考核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报告送省局。
第十九条 省局自收到考核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检验报告及现场考核报告进行审核,属省局行政许可事项范围的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需国家局进行审批的做出意见后报国家局。
经审查准予许可的,向委托双方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药品委托生产批件》同时抄送委托方、受托方所在直属局。经审查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委托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五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从事药品生产全过程的现场检查活动,主要内容是检查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是否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及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的持续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局负责研究制订统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对直属局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直属局负责组织和实施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监督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辖区内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每个企业每季度至少1次。
第二十三条 直属局分别建立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档案。
日常监管档案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现场提取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做好现场检查笔录,对违法违规案件及时查处,重大案件按程序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第二十五条 省局可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跨市县设立的厂外车间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厂外车间所在地直属局负责,所在地直属局应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告知企业注册地所在直属局。
第二十七条 直属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存在严重隐患应书面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直属局每年1月份制订本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并报省局备案。每年7月份进行半年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并上报省局,每年12月底前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省局。
总结应包括每个企业的检查次数、检查类别及结论,生产的药品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药品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违法生产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局根据直属局上报的日常监督检查总结、省药品认证中心提供的技术报告及国家局的有关要求,进行年度生产监督情况总结并提出下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总计划和指导意见。
第六章 备案事项
第三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变更的备案,省局委托直属局受理,直属局进行审核备案后,抄报省局。
第三十一条 药品生产车间、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变化的备案,省局委托直属局受理,直属局进行审核备案后,抄报省局。直属局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二条 省局直接受理,经审核做出书面备案批复的事项:
药品生产企业部分产品的个别特殊检验项目委托检验备案;
境外企业委托加工备案。
第七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三十三条 省局、认证中心、直属局组织监督检查时,应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详细记录检查内容并形成检查报告。
第三十四条 实施现场检查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GMP认证检查、GMP跟踪检查、许可证验收检查一般应安排3名以上检查人员。GMP认证检查检查员必须是国家局检查员库中的检查员;GMP跟踪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每个检查组可有1~2名经省局培训确认的检查人员参加。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指派检查人员。
第三十五条 检查人员必须与省局签订廉洁责任书。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执法证明和检查通知,并发放反馈意见表。检查人员必须遵守现场检查纪律。
第三十六条 检查员应如实、全面记录现场检查实际情况,以便审核部门进行正确判断。
第三十七条 现场检查的检查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同时向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提交检查报告。除GMP认证检查外,现场检查不宜当场宣布检查是否符合要求等结论。
现场检查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类别;
(三)检查范围和内容;
(四)检查时间;
(五)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生产地址、车间面
积,生产线数量,生产设施或人员变动情况等);
(六)缺陷项目。
(七)检查员及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八条 组织监督检查部门根据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组织监督检查部门针对检查结果,适时实施追踪检查,以督促企业整改。
第三十九条 认证中心对GMP认证检查、GMP跟踪检查报告采取集体审评形式进行审核,根据集体审评结论做出初审意见,报省局审核、审批。省局对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验收报告采取局长办公会的形式进行审核,安监处根据审核结论做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条 省局根据全年度各项检查情况在每年12月底前,将日常检查情况在《药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载明。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一)检查次数、检查类别及结论;
(二)生产的药品是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有不合格药品受到药品质量公报通告;
(三)药品生产企业是否有违法生产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参照本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


国家商检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批准《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检监〔1990〕222号 一九九0年七月十四日)

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你中心拟订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经审查,现予批准,下发执行。

  请你们将此细则及其附录发给各有关单位和工厂,以便利于贯彻执行。下发的同时,请抄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各三份。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我国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竞争能力,增加经济效益、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进口商品检验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86)国检监字第59号文《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颁发的(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制定本《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各部门所属工厂生产的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单机一万千瓦及以下),包括水轮机、水轮发电机及与其配套的水轮机调速器、油压装置、励磁装置和电站控制设备。

  3、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认可,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为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以下简称“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负责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产品质量检测和工厂必备条件考核审查工作。

  地址:天津市津塘公路二号桥天津电气传动设计研究所内

  电挂:4797

  电话:490721 491401~410转水电检测中心

  邮政编码:300180

  银行账号:天津工商行一号桥分理处408089052697

  商检联系人:王肇薄 曾兴玲 郭永平

          第二章 工厂取得质量许可证的条件

  4.生产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完整、统一、正确的产品图纸、技术条件和检验规程。

  (2)有保证产品、零部件和原材料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器具、检测仪器和试验设备。

  (3)必须具备和贯彻与国际标准相对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高于上述标准的工厂内控标准。

  (4)有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稳定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并能严格按照图纸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测。

  (5)建立了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出口产品质量由厂长全面负责。

  (6)建立了文明的生产管理与考核制度,能按期完成出口任务。

  5.工厂条件的考核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进行评分。

  6.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际通用技术标准或已贯彻了国际通用标准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达到质量分等标准中一等品要求。产品检测执行的各种现行标准目录见附录一。

  7.国外客户如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则按企业与客户签定合同中规定的产品技术条件作为该出口产品检验依据。

           第三章 质量许可证的申请程序

  8.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的工厂须向当地商检局领取申请书,按要求填写一式六份,并按附录二要求,填报申请书附件一式二份。经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当地商检局审查同意后送检测中心。

  9.对商品的质量检测,根据产品的种类、规格、型号(使用条件不同,由检测中心确定不同的检测方式,包括:

  (1)对于有一定批量、便于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到受检厂进行封样,由受检厂负责发运到检测中心,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质量检测。封样办法见附录三。

  (2)对于不便运输的产品由当地商检局在受检厂封样,由检测中心派出检测组携带必要的仪器设备,在受检厂进行检测。

  (3)对于在工厂和检测中心无法进行性能测试的中型水力发电设备主机,若该厂有同类型机组在电站运行,由工厂提供测试资料检测中心审查或由工厂提供条件,检测中心携仪器进行电站测试,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制造厂检查制造质量。

  (4)若该厂在国内无同类型主机产品运行,则由工厂提供有关设计及试验资料(设计依据、计算书、主要图纸、模型试验结果),由检测中心审查,并由当地商检局封样在工厂检查制度质量,达到要求后,由商检局发证放行或盖章放行。设备安装运行后,制造厂需补报电站试验或验收结果,经检测中心审查合格后再办理质量许可证申报手续。

  (5)出口辅机产品(调速器、励磁装置等)原则上应为经过鉴定的产品。为出口配套设计的未经鉴定的产品,除进行设计审查和制造质量检查外,必须进行性能试验和电站试验。

  10.检测中心在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参加下,按(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二《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对受检厂进行工厂条件考核,并提出考核审查报告,报送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1.对经工厂条件考核及产品质量检测已达到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者,由检测中心签注考核意见,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审查批准后颁发质量许可证。

  12.质量许可证只对与受检的产品属同一申报单元的产品有效。工厂如出口其它申报单元的产品时,须重新申请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见附录四。

  13.已取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一年之内可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二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凡获国家、机电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和产品检测。申请减免工厂条件考核或产品检测的产品,要经当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签署意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电部审批。

  14.对第一次申请经检查未达到质量要求的产品,自不合格通知单签署日期起,三个月后进行复查,若仍不能达到质量标准,工厂需在六个月后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15.工厂每年应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本年度出口产品的生产计划及上年度质量管理总结。对临时签订的出口合同应在签订合同一个月内报告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

  16.领证工厂对出口产品要按质量分等标准要求逐台进行自检,并准确记录检测结果。每半年需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出口产品质量自检情况。对国外索赔、退货情况以及重大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工业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报告,接受当地商检局和检测中心的质量监督。

  17.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工厂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检查合格后核发新证。在有效期内,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至少复查两次。复查结果由检测中心或当地商检局上报给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

  18.在质量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检测单位和当地商检局检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后,可吊销其质量许可证:

  (1)国外厂商用户强烈反映产品质量问题或运行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经查明确系生产厂责任者。

  (2)由检测中心和当地商检局对领证工厂组织抽查复验时,发现生产厂或产品不符合第二章所规定的条件,并在限期内仍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第五章 附则

  19.质量许可证不准伪造,转让,冒用,违者除吊销其质量许可证外,还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厂长与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与法律责任。

  20.颁发许可证的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附件六《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

  21.检测中心对制造厂报检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不经制造厂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22.申请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的工厂必须按有关规定缴纳认证审查费。其中包括:(1)产品检测费;(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检验人员差旅费、人工费、资料费等)见附录五。

  23.本《实施细则》自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部批准之日起生效,由机电部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附录:一、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二、“申请书”附件目录

  三、封样办法

  四、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的划分。

  五、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六、《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试行条例》(略)

    〔(86)国检监字第59号〕。

  七、《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略)

    〔(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

  附录一: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检测标准目录

  GB755-87       电机基本技术要求

  GB7897-87      水轮发电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29-80      三相同步电机试验方法

  GB10068.1~2-86 旋转电机振动测定方法及限值

  GB10069.1~3-88 旋转电机噪声测定方法及限值

  GB4772.1~3-84  电机尺寸及公差

  GB7409-87      大中型同步发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10585-89     中小型同步电机励磁系统基本技术条件

  GB4720-84      电气传动控制设备

            第一部发:低压电器电控设备

  GB3797-83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

  GB1800~1804-79 公差配各

  GB1182~1184-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1958-80      形状和位置公差

  GB3505-83

  GB1031-83      表面粗糙度

  GB131-83

  JB626-80       水轮机基本技术条件

  GB10969-89     水轮机通流部件技术条件

  GB9652-88      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技术条件

  JB3161-82      水轮机模型试验规程

  JB/DQ3468-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励磁装置产品质量分等

  JB/DQ1428-88   水轮机产品质量分等

  JB/DQ1383-86   中小型水轮机调速器与油压装置产品质量分

                 等

  JB/DQ3467-88   中小型水轮发电机产品质量分等

  IS0731-86      中小型水轮机产品质量检测规范

  GB8564-88      水轮发电机组安装技术规范

  GB11805-89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及其系统基本技

                 术条件

  JB/DQ1232-87   大中型水电机组自动化元件产品质量分等

  JB4159-85      热带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

  附录二          申请书附件目录

  1.工厂概况和产品简介

  2.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条件和使用说明书,产品总图、主要部件图和原理图。〔注1〕

  3.产品创优证书或鉴定证书。〔注2〕

  4.申报单元中的产品型号与规格清单。

  5.申报单元中产品历年生产及运行情况汇总表(产品名称、型号、出厂年月、台数、电站名称、运行年月、运行情况)。〔注3〕

  6.主要工艺装备清单(用途、数量、技术状况)。

  7.产品出厂检测用主要测试设备及计量器具清单(精度、用途)。

  8.主要外协、外购件清单及主要协作单位协议书。

  9.质量管理制度汇总表。

  10.主要技术岗位人员名单。

  〔注〕(1)若申请时未作检测、检测报告可在封样前提供。

  (2)如申请时尚未鉴定,暂由企业提供“厂予鉴定意见书”。

  (3)对产量较大的辅机和小型主机、可填报每年每种型号产品产量及代表性电站。

  附录三           封样办法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为多品种以销定产产品,按以下要求进行封样:

  1.水轮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和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作为抽检产品。

  2.水轮发电机

  由制造厂提供产品批量证明(合同及生产计划)、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当产品数量在两台以上时,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装配质量封另一台检查产品性能。此外,制造厂应提供同单元的未下线的机组主要部件进行制造质量检查或在机组主要部件生产完毕(下线前)提前通知检测中心派员进行制造质量检查,对于申报990机座以下小型水轮发电机单元时,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

  3.调速器、油压装置和励磁装置

  同单元中必须有三台以上产品待检,制造厂应提供每台产品的合格证、自检记录和试验报告,商检局按随机原则封一台检查产品性能,对于调速器和油压装置,需另封一台(或封部分库存另件)检查制造质量。

  附录四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许可证

             产品类别及申报单元划分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共分五类:

  1.水轮机

  2.水轮发电机

  3.调速器、油压装置及自动化元件

  4.励磁装置

  5.电站控制装置

  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品种多、生产批量小、对产品可靠性要求高,为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对五大类产品分别按产品结构、加工工艺、外形尺寸、容易等级相接近的原则划分为若干申报单元,出口质量许可证只对报检的该申报单元有效。五类产品的申报单元划分如下:

  一、水轮机: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机按结构型式划分为11个申报单元(见表1)超出表1结构型式范围的水轮机产品需另行申报。

  二、水轮发电机

  一万千瓦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按机座号和极数划分为12个申报单元,见表2。

  三、调速器及油压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

            表1  水轮机申报单元

┌──────────┬───────────────────────┐

│  水轮机产品类型  │          结构型式          │

├──────────┼────────────┬──────────┤

│混流式水轮机  HL│   卧式  WJ   │  立式  LJ  │

├──────────┼────────────┼──────────┤

│轴流式水轮机    │   转桨式  ZZ   │定桨式  ZD   │

├──────────┼────────────┴──────────┤

│水斗式水轮机  CJ│         卧式  W         │

├──────────┼───────────────────────┤

│斜击式水轮机  XJ│         卧式  W         │

├──────────┼───────────────────────┤

│双击式水轮机  SJ│         卧式  W         │

├──────────┼────────────┬──────────┤

│贯流定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

│贯流转桨式水轮机  │   轴伸式  WZ   │  灯泡式  WP  │

└──────────┴────────────┴──────────┘注:1.在同一单元内检查某一转轮直径,可发其以下尺寸的许可证

  2.同一机型,转桨式检查过,定桨式可免检

  3.其它结构型式的水轮机另行申报

  四、励磁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应具有相同的调节回路、主回路及结构)。

  五、电控装置

  同一系列产品为一个申报单元(同一系列产品应全部由已报检控制台(柜)组成)。

            表2 水轮发电机单元划分

┌─┬─────────┬──────┬─────┬────┬────┐

│序│  机 座 号  │ 安装型式 │ 电压等级 │极  数│备  注│

│号│         │      │     │    │    │

├─┼─────────┼──────┼─────┼────┼────┤

│1 │   493以下   │  立、卧  │  低  │ 4-8  │    │

├─┼─────────┼──────┼─────┼────┼────┤

│2 │ 560、650、(590) │  立、卧  │  低  │ 6-8  │    │

├─┼─────────┼──────┼─────┼────┼────┤

│3 │ 740、850、990  │  立、卧  │ 高、低 │ 6-20 │    │

├─┼─────────┼──────┼─────┼────┼────┤

│4 │    1180    │   卧   │ 高、低 │ 6-10 │    │

├─┼─────────┼──────┼─────┼────┼────┤

│5 │    1430    │   卧   │ 高、低 │ 6-12 │    │

├─┼─────────┼──────┼─────┼────┼────┤

│6 │    1730    │   卧   │ 高、低 │ 6-12 │    │

├─┼─────────┼──────┼─────┼────┼────┤

│7 │    2150    │   卧   │  高  │ 12以上 │    │

├─┼─────────┼──────┼─────┼────┼────┤

│8 │ 1180、1430、1730 │   立   │ 高、低 │ 14以上 │    │

├─┼─────────┼──────┼─────┼────┼────┤

│9 │    2150    │   立   │  高  │ 12以上 │    │

├─┼─────────┼──────┼─────┼────┼────┤

│10│    2600    │   立   │  高  │ 16以上 │    │

├─┼─────────┼──────┼─────┼────┼────┤

│11│  3250、4250  │   立   │  高  │ 20以上 │    │

├─┼─────────┼──────┼─────┼────┼────┤

│12│         │ 灯泡贯流 │ 高、低 │    │    │

└─┴─────────┴──────┴─────┴────┴────┘说明:1.电压等级中低压指500V以下,高压指3000V以上;

   2.非标准机座号划入与其最接近的标准机座号单元;

   3.同一单元内高、低压并存时,高压机组可带低压机组,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4.各单元规定极数范围内的机组可带其它低转速的机组,转速高于规定极数范围时需另行申报;

   5.同一单元包括不同机座号时以大机座号带小机座号,否则分别划分单元。

  附录五      出口中小型水力发电设备产品质量

             许可证检查验收收费办法

  一、收费依据:

  根据(83)机联字151号文《机电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6条》、(85)机质字第94号文《机械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收费试行办法》及(87)国检监联字第501号文《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二、费用组成部分:

  1.产品检测费;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三、收费办法:

  1.产品检测费

  去工厂检测,检测费包括工作人员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等,收费标准见附表1。

  在检测中心检测,样品运输费由受检企业负责,另收人工费、管理费及水电等,收费标准见附表2。

  2.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

  工厂必备条件验收费包括验收人员的旅差费、人工费、资料费及管理费,收费标准见附表1。

      表1:  在工厂进行产品检测及工厂条件考核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   │   1000千瓦以下   │    3900    │       │

│ 水 ├────────────┼─────────┼───────┤

│   │  1000千瓦-3000千瓦  │    4140    │       │

│ 轮 ├────────────┼─────────┼───────┤

│   │  >3000千瓦-5000千瓦 │    4370    │       │

│ 机 ├────────────┼─────────┼───────┤

│   │  >5000千瓦-10000千瓦│    5170    │       │

├───┼────────────┼─────────┼───────┤

│   │  机座号493mm以下   │    4140    │       │

│ 水 ├────────────┼─────────┼───────┤

│ 轮 │  560mm-990mm     │    4400    │       │

│ 发 ├────────────┼─────────┼───────┤

│ 电 │  1180mm-1730mm    │    5060    │       │

│ 机 ├────────────┼─────────┼───────┤

│   │  2150mm-4250mm    │    5500    │       │

├───┼────────────┼─────────┼───────┤

│   │  小型、特小型机调  │    4000    │       │

│ 调 ├────────────┼─────────┼───────┤

│   │  中型机调      │    4300    │       │

│ 速 ├────────────┼─────────┼───────┤

│   │  中小型电调     │    4500    │       │

│ 器 ├────────────┼─────────┼───────┤

│   │  操作器       │    3550    │       │

│   ├────────────┼─────────┼───────┤

│   │  油压装置      │    3550    │       │

├───┴────────────┼─────────┼───────┤

│      励磁装置      │    4300    │两台柜以下系统│

├────────────────┼─────────┼───────┤

│      电控装置      │    3960    │按两台柜以下计│

├────────────────┼─────────┼───────┤

│     工厂条件考核费     │    3000元   │       │

└────────────────┴─────────┴───────┘

  1.励磁、电控产品超过两台,每增加一台增收400元;

  2.若进行电站试验,视测试要求及电站条件另议。

         表2: 在检测中心进行产品检测收费标准

┌───┬────────────┬─────────┬───────┐

│产 品│    规格范围    │   检测费   │  备  注  │

│类 别│            │  (元/台)  │       │

├───┼────────────┼─────────┼───────┤

│水 轮│  机座号493mm以下   │    3040    │       │

│   ├────────────┼─────────┼───────┤

│发电机│    560-990mm    │    39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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