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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责和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7:18:39  浏览:9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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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责和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 切实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近年来,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如安徽省无为县昆山乡小煤窑186名农民工患尘肺病事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86人、梧州市131人患慢性铅中毒事件,以及近日发生的云南省水富县返乡农民工30余人患矽肺病事件等。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健康,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现就进一步落实责任,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地和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几十年来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并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一些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作业场所环境恶劣,卫生防护设施差,职业病危害问题日渐突出,在一些地方,尘肺、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危害严重,不仅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职业病防治作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以高度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把手要亲自部署职业病防治工作,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

按照“三定”规定,卫生部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要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形成部门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有令不行、纵容包庇导致严重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地要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确保每个省(区、市)都有省级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每个县(区)都要有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能力的机构,每个地市都要有具有职业病诊断能力的机构。同时,进一步调整、充实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量,不断改善工作条件,保障其工作经费,不断提高职业卫生监督能力和水平。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行为

各地要根据2009年国家职业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结合当地重点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企业、重点人群,加强对存在粉尘、铅、镉和有机溶剂职业病危害的中小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积极做好职业病危害案件投诉举报受理工作,高度重视重大案件线索,按照职责分工及时组织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五、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和制度,明确责任,健全职业卫生专家库建设,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工作效率和水平。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开展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要不断提高职业健康监护覆盖率,实现职业健康检查下乡镇、进社区,使劳动者享有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要不断提高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妥善处理职业病诊断纠纷,保证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科学、公正、及时、便民。

七、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关爱农民工健康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认真组织开展今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围绕“保护农民工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主题,采取多种宣传形式,以农民工和中小企业主为重点,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防治知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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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公产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公产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1989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5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产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保证住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石家庄市向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售房单位和购房户要遵守《石家庄市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售房单位负责公产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购房户要服从售房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房产管理机关负责对已出售公产住房的维修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维修范围的划分

第四条 自用部位的维修由购房户负责。
自用部位是:独户使用的楼房和独门独院的平房,院内(含院墙)全部配套设备;单元式楼房公户门以内部分及自用阳台;通走廊式楼房和一院多户平房室内部分及归购房户使用的附属建筑物。
第五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由售房单位和购房户共同负责。
楼房的共用部位是:承重结构部分、屋面、楼梯间、共用走廊、共用门厅等。共用设备是:上下水主管道、落水管、邮政信箱、垃圾道、共用天线、公用照明设备等。
一院多户平房共用部位是:共用院墙、附属的门洞、厕所、院内甬路等。共用设备是:上下水管道、水表、室外供电线路、公用照明设备等。
第六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部分的运行维护和更新由原管理单位负责。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是:化粪池、下水检查井、变电室、高压泵房、供暖锅锅炉房、上下水暖气、煤气三管干线、电梯等。

第三章 维修资金的来源

第七条 售后住房自用部位维修资金由购房户承担。
第八条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的维修资金由购房户和售房单位共同承担。 售房单位从售房之月起,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保修三年。保修期满后购房户按所购住房建筑面积维修费(按国家规定维修费标准)的10%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费,不足部分由售房单位负担。
第九条  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的维修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售房单位的维修资金来源:
(一)住房出售后五年内继续提取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提取的大修理基金可做为维修资金。
(二)从售房款中提取10%作为维修资金。

第四章 维修的管理

第十一条 公产住房出售后维修的管理由售房单位负责。售房单位应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查勘和质量检查,及时修缮,保证购房户的住用安全;也可以委托房屋经营部门进行有偿维修服务;或组织购房户组成群众管房组织,负责维修服务的管理。
第十二条 购房户要遵守售房单位制定的售后维修管理规定,爱护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及配套建筑和公用设施。
第十三条 对于影响整体运行的室内暖气、煤气、上下水等自用设备,不准随意变动或增减。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增减的,要报经主管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售后住房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损坏,影响他人利益时,必须及时修复,不得借口自用部位而拖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售后住房整体色调应保持一致。自用部位的室外部分(室外门窗、阳台等)的油漆粉刷或部件的更换,由售房单位统一负责,所需费用由购房户负担。
第十六条 购房户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的使用性质;不得随意拆、改、掏、挖。确需更改的,必须报经售房单位批准,方可动工。
第十七条 共用部位不得侵占。对侵占共用部位者,产权相关人有权劝阻。劝阻无效,售房单位和当地房产管理机关有权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购房户对共用部位,有依法进行保护、检查和养护的义务。对侵害公共利益,破坏建筑整体结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告制止,或向售房单位报告。售房单位和房产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有权对责任者进行经济处罚,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同《石家庄市职工出售公产住房试行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售房单位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复函
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六个月期限如何计算起止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宜春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4月18日冻结某企业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6个月应从1994年4月19日起算,到同年10月18日当天银行停止营业时止。冻结的效力则应从1994年4月18日冻结手续办结之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