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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6:24  浏览:90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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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8]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责任制,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全面提升应急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市政府《关于依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08〕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部分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各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及驻区各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考核。
  二、考核范围
  (一)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
  海勃湾区、乌达区、海南区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局、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地震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委员会、交通局、水务局、农牧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广播电视局、统计局、规划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驻市单位。
  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神华海勃湾、乌达矿业公司。
  三、考核内容
  (一)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包括预案编制情况、预案管理情况等。
  (二)应急管理体制健全情况。包括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成立情况、专兼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责任落实情况等。
  (三)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完善情况。包括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和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建立情况、应急管理资金依法投入情况等。
  (四)《突发事件应对法》宣传贯彻情况。
  (五)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情况。包括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和危险因素的调查登记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的报送情况、限期落实隐患排除情况等。
  (六)各区政府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及有关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应急演练开展情况、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情况、应急资源的储备管理情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年度总结评估报告报送情况等。
  (七)基层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基层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及基层综合应急队伍管理情况等。
  (八)应急管理培训和应急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四、考评标准和考核方式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评比,根据评分标准(见附件1、2)进行逐项对照计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60分-89分)、不达标(60分以下)3个等次。
  凡因应急管理工作不力或出现重大失误,被自治区政府或部门、市政府或市应急管理委员会通报批评的,其考核结果按不达标处理;被市各专项指挥部、各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将其考核结果顺次降一个等级处理。
  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年度考核,考核采取自我评价与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集中考核相结合方式进行。首先由各区政府、市府有关部门和驻市单位对照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2)进行自我评价,并提出自评意见。最后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组对各区、各部门和单位进行实地抽查或集中考核,并依据日常掌握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经市应急管理委员会审定同意后,向全市通报考核结果。
  五、考核时间
  (一)10月6日至10月10日,自我评价阶段。
  (二)10月11日至10月下旬,考核阶段。
  六、考核奖惩
  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我市各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的依据,并纳入干部实绩考核内容。
  对成绩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领导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乌海市2008年各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2、乌海市2008年市府部门及驻市单位应急管理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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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中央人民政府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后,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关系,是两岸关系的特殊组成部分。澳门的涉台问题,凡属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岸关系的事务,由中央人民政府安排处理,或者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在中央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处理。依据“一个中国”的原则和"一国两制"方针,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策是:
  一、澳、台两地现有的各种民间交流交往关系,包括经济文化交流、人员往来等,基本不变。
  二、鼓励、欢迎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到澳门从事投资、贸易和其他工商活动。台湾居民和台湾各类资本在澳门的正当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三、根据"一个中国"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空中航线和海上运输航线,按"地区特殊航线"管理。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间的海、空航运交通,依双向互惠原则进行。
  四、台湾居民可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进出澳门地区,或在当地就学、就业、定居。现行的入出境方式基本不变。为方便台湾居民出入澳门,中央人民政府将就其所持证件等问题作出安排。
  五、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在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基础上,可与台湾地区的有关民间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
  六、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之间以各种名义进行的官方接触往来、商谈、签署协议和设立机构,须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经中央人民政府具体授权,由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
  七、台湾现有在澳门的机构可以适当的名称继续留存, 这些机构和人员在行动上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不得违背"一个中国"的原则,不得从事损害澳门的安定繁荣以及与其注册性质不符的活动。我们鼓励、欢迎他们为祖国的统一和保持澳门的稳定发展作出贡献。
  这些原则和政策符合澳台两地同胞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保持澳门繁荣稳定,发展澳台民间交往,促进两岸关系。对于继续保持和规范澳门、台湾两地的交流交往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贯彻《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关于重申贯彻《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15日,国家教委


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当前小学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社会各界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我委在1988年以教督字001号文件印发《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有些地方和学校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北京等地教育行政部门还通过各种形式,树立了一批工作搞得好的单位和教师的典型,推广了他们的经验,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必须指出,至今仍有不少地方对此问题熟视无睹,没有组织所属学校认真贯彻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因而在这些地方,学校教学秩序混乱,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着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不利于小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全面发展。今年1月7日,李鹏同志看了一所小学五年级两名学生的来信后批示:“留作业太多,不利于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这件事,议过多次,请抓紧解决。”同月11日,李铁映同志在北京市某小学学生家长写给他的一封信上也批示:“要减轻学生的负担,应有措施。”
国家教委重申:1988年颁发的《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随文附后),仍然是各地和广大小学解决此问题的主要依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必须认真组织所属小学坚决贯彻执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1.解决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关键在于教育部门和学校的干部、教师端正教育思想,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客观规律,改进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因此,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贯彻落实《规定》工作中,必须认真组织干部、教师学习《规定》。通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的自觉性。
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规定》的要求,对当地小学学生课业负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调查,找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问题形成的原因,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规定》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教育厅(局),要在今年暑期前,有计划地组织各市、县对所属城镇小学和乡中心小学贯彻落实《规定》的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各地一定要把检查《规定》执行情况,同学习、宣传《规定》,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结合起来。对认真落实《规定》取得显著成绩的地方和学校,要给予表扬,总结推广他们的好经验;对不认真贯彻执行《规定》的地方和学校,要及时给予批评和帮助;对一切违反《规定》的做法,均应予以纠正。今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应在适当时候,对部分地方和学校执行《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特别是对那些贯彻《规定》不认真的地方和学校,更需组织复查,以求《规定》的要求切实得到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告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
附件: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
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是当前许多小学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解决的关键在于引导小学教育工作者端正教育思想,坚持全面育人,在提高教育质量上下功夫。为此,必须采取措施,纠正违背教育规律的做法,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诸方面生动活泼的健康成长。
(一)要严格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课程设置和教学时数,均不得随意增减,更不得为应付考试,搞突出教学,提前结束课程。因教改实验或其他原因,需调整课程和授课时数的,应该经省级或其委托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二)各科教学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不得任意增加教学内容,额外提高教学要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考试不得超出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教改实验,需超出教学大纲要求的,应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要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量布置课外作业。做到:一年级不留书面课外作业,二、三年级每天课外作业量不超过30分钟,四年级不超过45分钟,五、六年级不超过1小时。不布置机械重复和大量抄写的练习,更不得以做作业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学校和班主任教师应负责控制和调节学生每日的课外作业总量。
(四)要控制考试次数。语文、数学两科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考试或期末一次考试。其他学科应以平时考查为主。毕业考试只考本学年的课程内容。除毕业考试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律不得组织统一考试。在基本普及初中教育的地方,初中应实行小学毕业生就近入学,不再进行招生考试。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给学校,学校也不得给教学班和教师下达学生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的指标;不得以此排列学校、班级、教师的名次,也不得以此作为评定他们工作好坏、进行奖惩的唯一依据;学校还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五)除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定出版的练习册外,不得组织学生购买和使用其他各种名目的复习资料、练习册、习题集一类的材料。各级教学研究机构也不得给学校印发模拟题、参考题、复习题等资料。
(六)课表内的自习应由学生自己支配,用于预习,复习,做作业,或阅读课外读物,教师不得用于授课或进行集体补课。寄宿制学校中、高年级可设晚自习,非寄宿制学校不设晚自习。
(七)要保证教学计划规定的体育、文娱、科技、劳动和各种集体教育活动的时间。要使学生每天能进行1小时的体育锻炼。要积极创造条件,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
(八)要保证学生课间、课后、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休息时间。要按时下课,不拖堂。要按时放学,不占用课余时间或节假日给学生集体补课。要同家长配合,保证学生每天有足够的睡眠。学生每周在校活动总量应按规定进行控制。寒暑假应主要让学生休息和适当参加各种兴趣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布置作业要适当,对需要补考学生的辅导时间不要超过假期1/3的天数,每天以2至3课时为宜。
(九)要控制各种竞赛的次数。开展各种竞赛要符合儿童少年的年龄特点、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过重增加学生的负担。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各方面组织的竞赛,应根据上述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参加。组织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应本着自愿原则。
(十)要热情帮助后进学生。对他们要有具体的教育措施,不得歧视、厌弃、排斥,不得将他们单独编班,也不得强迫他们退学、转学、提前结业。
要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使学生留级率逐步下降,达到地方规定的控制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