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22:31  浏览:89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


  西藏自治区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已经2002年4月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列确
二0 0二年五月十三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


  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经济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第一批自治区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8项,现予公布:
  一、集资合作建房审批;
  二、建设工程用材料(除钢材、水泥外)准用审批;
  三、建材产品生产许可审批;
  四、公有住房再上市审批;
  五、虫草外出准运证许可审批;
  六、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公司的设立审扌比;
  七、废旧有色金属出境《准运证》许可审批;
  八、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执行的自治区所属大学专业设置审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秩序,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鼓励知情人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诈骗群众钱财,以及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从事或变相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或非法设立和经营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积极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二、举报可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电报、信函、当面陈述等方式。

  三、举报人应署实名并提供明确的联络方式。

  四、凡提供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等线索,经所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由受理举报的证券监管部门向举报人一次性发放奖金人民币不高于3000元;举报的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涉及金额较大、人员较广或影响较大的,一次性发放奖金人民币不高于20000元;举报重大线索或有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

  五、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制造事端,干扰证券监管机构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证券监管机构将积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身份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凡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2]1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特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10]13 号)要求,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价格政策, 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促进民间资本在资源能源领域投资发展

(一)继续推进电力价格市场化改革。 选择部分电力供需较为宽松的地区, 开展竞价上网试点, 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促进各类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 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体现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求、 具备一定规模的非高耗能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与发电企业开展直接交易试点,交易电量、交易价格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增加电力用户选择权。
(二)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 建立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天然气价格,为民营资本参与天然气勘探开发业务创造条件。页岩气、煤层气、 煤制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非常规天然气生产领域。
(三)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对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的原则,合理制定基准价格,扩大上下浮动幅度,为供水、用水双方提供更大的协商空间,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二 、完善公共事业价格政策,调动民间资本参与投资经营的积极性

(一)完善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价格政策。民间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参与城市供水、排水和污水处理以及供气、供热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应与国有资本、外资同等对待,其价格水平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
(二) 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价格。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 健全铁路特殊运价政策。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的铁路货物运输制定特殊运价,按照满足正常运营需要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并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特殊运价水平 。
(四) 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价格政策。进一步理顺医药价格,充分反映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为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创造良好条件。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

三、清费治乱减负,优化民营企业经营环境

(一) 加大涉企收费减免力度。 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贯彻好小微企业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在全面梳理的基础上,再取消一批中央和省级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 、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一批收费标准。
(二) 研究建立收费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和强化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加大涉企收费审验力度。全面梳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完善相关收费政策。严格规范企业纳税环节收费行为,并逐步实现税控产品和维护服务免费向企业提供,减轻企业负担。加强垄断性经营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价格行为。
(三) 规范金融服务价格行为。加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商业银行价格行为,督促其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鼓励商业银行提供免费服务,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彻查违规行为,减轻商户负担,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金融环境。

四、加强价格监管服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一) 强化价格监管。指导行业组织加强价格自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合理的价格秩序,营造诚信、公平的价格环境。大力加强反垄断执法,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保护民营企业公平竞争,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 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加快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改进信息公开方式方法,依法及时、便捷公开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信息。支持并促进行业组织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为经营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