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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35:13  浏览:95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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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2009年3月19日 法发[200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7、原统计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清理积案期间经进一步调查属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须报上一级法院审查确认。


  二、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只有在积极采取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措施之后,才可以将有关案件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
  1、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财产申报。
  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申报,或者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
  如果根据有关线索认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无法查到确切财产下落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合法措施。
  2、被执行人申报无财产或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如果根据财产线索判断被执行人有较高收入,应当按照对法人的调查途径进行调查。
  3、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的,在申请执行人提出清算或审计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后,执行法院可以责令股东进行清算或者由执行法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4、需要查找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依据中记载被执行人地址或者联系方式的,必须根据该线索进行查找或联系。无其他适当线索的,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应根据登记机关的登记资料查找其负责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到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
  5、如果认定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卷中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被执行人是法人的,其注册登记情况、法律文书中注明的营业地址现场调查情况或者登记机关的书面证明材料。
  (2)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其近亲属、邻居、当地村委会、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调查笔录或者证明材料。
  6、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必须将所采取的各种财产调查措施的材料归入案卷。包括工作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谈话笔录、当事人书面确认材料、被查询单位出具的书面查询结果,以及其他能够证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工作情况的材料。
  7、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反馈情况记录必须归入案卷。
  8、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重点案件,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已经设立救助资金的,应当启动特困群体救助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金;未设立救助资金的,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有关部门给予申请执行人以适当救助。
  (2)申请执行人不属于特困群体但坚持要求执行的,应通过说明解释工作,实现当事人息诉息访。
  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资金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应积极采取措施执行。在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后,应将救助资金扣回纳入救助资金循环使用。


  三、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依法按规定结案;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按下列条件和方式结案。
  1、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的,可依法结案。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的,可依法结案。
  2、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可依法结案。
  3、案件执行标的款全部执行到执行款专户,因申请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领取或不愿领取,执行法院已依法予以提存的,可以作结案处理。
  4、委托执行的案件,受托法院可以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委托法院不得作结案处理。待受托法院将案件依法结案后,委托法院的案件一并依法结案。
  5、中止执行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
  6、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案件,提级执行的法院或被指定执行的法院应当按照新收执行案件办理,原执行法院可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7、因重复立案移送管辖的案件,原执行法院应作销案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8、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9、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裁定书中应当载明执行标的总额、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和剩余的债权数额,并写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2)执行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下达裁定前应当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另行派员组织当事人就被执行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进行听证;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应当就其提供的线索重新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各地法院对清理积案活动以来已经报结的执行案件要重新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已结案件要抓紧整改。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情况的,将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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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端入手

戴洪斌


  在两千多年前,我们的孟子就提出了,人具有四种本来就具有的心,即“四端”,也可以称之为人的“四心”。孟子提出的“四端”是指:“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孟子揭示出了人是有四种本心的,人生来就具有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

  孟子还认为,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是仁、义、礼、智四种品格的基础,也是四种品格的萌芽,也即是四端。在此人生基础上,就要特别重视人的这与生俱来的四种感情,并促发之,培育之,使之最终成为人的四种美好的道德品质,即:仁、义、礼、智。

  长久以来,经过无数人的宣扬和深化,经过时间不断的强化和完善,这恻隐、羞恶、辞让、是非四种情感在中华文化得到了不断的加强,推动着仁、义、礼、智这四种人的品格的确立,使之成为了中华文化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构成部分。

  孟子从自己的内心出发,也从所接触和看到的其他人的内心感受出发,经过分析,认识到了自己和他人都有相同的内在感情,都有善良的内在感情,这些基本的内在感情就是恻隐、羞恶、辞让和是非这四种感情。也认识到了,这四种内在感情都是善良的,也是可以不断培养壮大的,还可以不断进行扩展,由此发展成仁、义、礼、智四种品德。

  孟子是从人的内在感情入手,以人的品格为目标,来完善人的人格,进而推动社会上的人作个高尚的人,作个对社会有益的人。由此,中华文化一直强调的修、齐、治、平理想得以实现。

  这一入手于人的内心感情,以及以此为基础培养人格的模式,对于构建今天社会的真实感情世界,构建健全的人格结构,构建合理的社会的道德精神大厦,是有启发性的,也是有帮助的。

  也要从我们的内心入手,细细查看我们内心之中存在着的真情实感,找到内心深处的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心和是非之心,珍惜,爱惜,做好培育功夫,使之达到一个更高的境界,使得仁、义、礼、智成为我们的道德精神的构成要件,进而促进我们的个人精神是一个健全的个人精神,使得我们的社会的精神也是一个高尚的精神。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单位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
州政办发 [2003] 6号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单位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各单位: 州政办发[2001]21号文件关于《湘西自治州州直单位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州财社[2001]171号文件执行一年多以来,收到许多老同志的意见反映,经州政府州长办公会议研究,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门诊医疗费由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1200元包干到单位,由州医保中心一次性拨付到单位,超支由单位承担。 二、凡属政府认定的依法破产、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整体出售等特困企业单位的老红军、离休人员,因原单位撤销无新单位管理的由原企业行管部门管理。其门诊医疗费由原来每人每年500元提高到1200元包干到行管单位,由州医保中心一次性拨付到行管单位,超支由行管单位承担。原企业各单位每年向财政部门交纳离休人员门诊医药费1000元仍然不变。 三、凡进入医保中心的老红军、离休人员住院床位费由原来每人每天不超过25元,提高到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超支医院负担一半,单位负担一半,有特殊困难的单位可申请财政补助。 四、州财社[2001]171号文件所指陪人费,是指医院所收的陪人费。对老同志生活不能自理,由单位请人或由单位补助部分费用的护理费可继续执行。 二00三年二月十七日 州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情况 (名单附后) 州直企业的离休干部94人,在特困企业的共23个单位38人,其中依法破产的5个单位7人;实行两个置换的1个单位5人;分立改制的1个单位4人;倒闭停产的11个单位17人;其他特困企业的5个单位5人。这些企业单位大都是企业包袱过重、债务重重而依法破产,如吉首纺织厂、州塑料厂等。有的是企业产品生产不适应新的科技发展水平而生产滞后、经营不景气被迫停产,如州机床厂、州七一化工厂等;还有的是企业弱小,无竞争能力而经营效益差等等。这些特困企业的离休干部生活、看病就医只有靠政府帮助解决,才能使他们安度晚年,从而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同志的爱护和关心。 州直特困企业离休、干部名单 共23个单位38人。第一类:依法破产 1、吉首纺织厂 2人 刘 龙 周学文 2、州塑料厂 1人 江振华 3、州轻工机械厂 2人 陈治金 叶健生 4、州砖瓦厂 1人 夏子谦 5、州粮油机械厂 1人 黄 兴第二类:两个置换 1、州机床厂 5人 张 楷 杨学光 任守利 刘益泽 杨素波第三类:分立改制 1、州七一化工厂 4人 廖选云 尹 雄 潘国祥 庄惠池第四类:倒闭停产 1、州物资贸易公司 3人 赵向鲁 肖振河 孟昭新 2、州物资金属材料公司 2人 杨维平 李子静 3、州物资金属回收公司 1人 王仁全 4、州煤碳公司 1人 刘辛为 5、州龙家寨煤矿 1人 金友朋 6、州林运车队 3人 张远茂 吴中生 佘克明 7、州林化厂 1人 李友善 8、州航运公司 1人 罗高华 9、州外贸粮油公司 1人 王本桃 10、州外贸工矿公司 2人 肖耀林 童溆琴 11、州外贸土畜公司 1人 魏殿启第五类:其他特殊困难企业 1、州轻化建材公司 1人 方福良 2、州物资机电公司 1人 薜 平 3、州无线电厂 1人 罗瑞林 4、州水泥制品厂 1人 刘月林 5、永顺纺织厂 1人 罗筠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