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1998年修正)
国家工商管理局
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修正)
国家工商管理局
1995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2号发布 根据1998年12月3日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进行修改
第一条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对临时性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和《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是指某项活动的主办单位,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并在活动中为出资者提供广告服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下列活动涉及临时性广告经营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体育比赛、体育表演活动;
(二)文艺演出、文艺表演活动;
(三)影视片制作活动;
(四)展览会、博览会、交易会等活动;
(五)评比、评选、推荐活动;
(六)纪念庆典活动;
(七)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由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者承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举办的大型活动,经过省级及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也可以成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自行承办。
第五条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国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二)能够提供必要回报的广告媒介、服务形式;
(三)广告经营单位具有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配备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并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制度。
第六条 申请临时性广告经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域、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
(三)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出的可行性报告;
(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行性报告的批准文件;
(五)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
(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及其职能的文件;
(七)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的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
(八)经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认可的经费预算书;
(九)广告管理法规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下列分工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审批:
(一)经国务院或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活动举办地或广告征集涉及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二)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同意举办的活动,广告征集在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三)经地方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同意举办的活动,由活动举办地的省辖市及省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县及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
第八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申请,应当在活动举办三十日前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提交文件、证件齐备后予以受理,在受理后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经审查,符合临时性广告经营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
批准的主要事项有:活动申请者名称、活动名称、活动举办地、广告征集地、广告经营者名称、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第九条 活动主办单位在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登记费。
第十条 已经批准,但需要延长经营期限或增加广告经营范围、增加广告征集地、改变活动举办地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向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经批准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的广告经营者和临时性广告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广告管理法规,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性广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予以处罚。
其它广告违法行为,依据广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12月3日
为了贯彻《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已颁布的《临时性广告经营管理办法》中超越《行政处罚法》规定处罚权限的内容集中进行了修改。
第十二条改为“临时性广告经营时间超过一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广告经营专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临时性广告业务。”
1995年6月1日
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广东省惠州市财政局 监察局
惠州市财政局 监察局
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惠财采购〔2005〕6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惠州市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第四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第五条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由5个考核项目和22个考核内容组成,以权重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日内书面通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第六条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当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组成。必要时可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填报《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同时作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第八条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满分为100分。85分(含)以上为优良;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第九条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监察局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表一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基础考核
(30分)
岗位
设置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 5分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制衡机制。 5分
人员
技能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 10分
业务
培训 1.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含两次)。 2分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含90%) 。 2分
档案
管理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2分
2.归档资料及时、完整、真实,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记2分;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收费及资金管理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资金管理使用符合财经制度。 2分
执行法律纪律情况考核(4分) 违法违
规情况 考核期内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2分
建立内
部制度 建立内部廉洁自律制度,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内部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2分
信息统计考核(6分) 报表报送情况 年度报表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一天扣0.5分,漏报一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6分
小计
40分
表二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代理程序
(30分)
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记1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少一份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1分
执行采购方式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2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每改变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按招标文件范本及分项目的评标标准(办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7分;没有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编制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7分为止。 7分
招标(采购)文件
备查
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按规定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查的,记2分;未按规定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查的,每缺一件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发布招标(资格预审)信息 1.招标信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记2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2.预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记1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1分
3.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记2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或没有按规定格式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抽取评审专家 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5分;未按规定抽取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5分
组织评审委员会 按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2分;未按规定组织的,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反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 按规定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的,记4分;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报送评标报告 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标报告的,记2分;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2分
小计
30分
表三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权重 实际得分
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 (30分) 及时提供代理采购服务 接到采购计划十五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委托采购协议,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该项目采购的,记4分;接到采购计划十五日内(含)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委托协议,或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未完成该项目采购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由采购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问题引起的除外。 4分
采购项目价格考核 考核期内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4分;采购价格超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或者未超预算但采购价格高于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出现一例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投诉情况考核 考核期内没有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集中采购机构现象,或者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疑义,不再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记4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有疑义,继续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属实的,记零分。 4分
服务质量考核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记4分,低一个5%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记4分,低一个5%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4分
政府采购业绩考核 考核期内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次数最多者为10分,第二名为8分,第三名为6分。 10分
小计
30分
合计
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