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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20:55  浏览:9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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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的意见

工信部节[2012]3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工业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动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工业节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抓住时机,开创工业节能新局面。“十二五”以来,各地区、行业和企业按照国家节能减排的总体部署,继续推进节能降耗各项工作,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绿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一季度,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消费量同比增长3.84%,增速低于去年同期6.56个百分点,环比下降1.6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6.95%,工业节能形势有所好转。但必须清醒认识到,国家“十二五”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的实现面临严峻挑战,去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73.74%、高耗能行业能耗占工业能耗的78.9%,远高于世界主要经济体在工业化过程中的最高占比,且还呈上升趋势。为此,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放缓、高耗能行业能耗增幅下降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坚决采取有效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工业能源消耗高、增长快的被动局面,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建项目管理,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和节能评估审查(以下简称能评)关。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相关要求,建立新建项目与污染减排、淘汰落后产能衔接的审批机制,进一步加强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电解铝、金属镁等行业新增产能;加强多晶硅、风力发电装备制造行业统筹规划,实施行业准入,防止产能盲目扩张。从严把好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关,对高耗能和产能过剩行业的结构调整和改造升级项目,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引导企业加强技术进步、提高质量效益、促进节能降耗;对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未达进度要求的地区,新上项目的单位产品能耗必须达到全行业先进水平。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切实发挥能评的前置性作用,遏制高耗能行业能耗过快增长势头。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尽快完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办法,切实加强高耗能行业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把好能评关。对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2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项目,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审查批复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要将国家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到地、市、县,落实到具体企业、具体项目。切实加强落后产能淘汰工作的督促检查、验收和考核。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不予安排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对该地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充分发挥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对按期或提前淘汰、超标准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资金支持,加大扶持力度。
  
  四、加快建立和实施超能耗限额企业惩罚性电价政策。按照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和发展改革委、电监会、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有关要求,各地区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基于企业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惩罚性电价政策机制,对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定值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电价;要加强政策协调和落实,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扩大执行惩罚性电价的产品范围,提高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加大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惩罚性电价收入应优先用于支持被惩罚企业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等,发挥好惩罚性电价政策对促进高耗能行业能效提升的政策效应。
  
  五、加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鼓励各地区利用当前高耗能产品市场需求减缓的有利时机,实施以“上大关小”、“减量置换”为主要内容的节能技术改造。通过对规模小、能耗高、污染重的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炼油、冶炼等产能或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和升级改造,置换为技术先进、能耗排放低的大型项目,实现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区域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方案审查和置换项目管理,对企业、区域依据关停产能规模及其能耗、排放总量提出的节能减排“减量置换”方案进行审核,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后组织实施,并加强对置换项目的核准、备案管理。
  
  六、强化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明确企业节能主体责任,督促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每年能耗实现下降1%。切实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管理,开展企业能源管理绩效评价,推进能效水平对标达标,建设和实施企业能源管理体系、能源管理负责人制度,完善能源管理制度。重点产品单耗和工序能耗达不到限额标准的企业,应强制进行能源审计,限期整改。中央企业集团要加快建设本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推进下属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化工企业建设能源管理(管控)中心,实现能源高效合理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工业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实施在线监测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财政部继续加强对企业能源管理(管控)中心建设、能耗在线仿真系统建设等项目的支持。
  
  七、实施更加严格的能效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制订发布全国产业能效指南,参照国际先进水平,实行更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提出主要行业能效指标,作为节能评估审查、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转移的主要依据之一。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实际情况,制订和执行比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和产业能效指南。在产业转移和承接过程中,低于全国产业能效指南中行业平均能效水平的落后生产能力,严禁转移到中西部地区。
  
  八、加强节能降耗监督检查。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督促本级节能监察机构,把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淘汰情况专项监督检查作为常态化工作,制定年度监察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重点用能企业涉及的28项国家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以及电机、风机、水泵、压缩机等高耗能落后用能设备淘汰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照能耗限额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及时公布超标企业名单并将能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纳入惩罚性电价实施范围,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进一步加强节能监察机构人员队伍、制度、设施等能力建设。
  
  九、加快建设工业园区能源集中供应设施。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各类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应建设能源、供水公共共享设施,通过能源(热、冷、电、汽等)、水资源集中统一供应、梯级利用,对废水、污泥、废物等实行集中处理,提高能源、水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单位产品能源、水资源消耗和废水、固废排放量。在符合条件的园区,应集中建设大容量、高效率、低污染热电联产机组代替各企业分散式的小锅炉及自备小机组,实现集中供汽。
  
  十、积极支持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各级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建设余热余压发电上网设施,提高自供电率,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企业余热发电上网政策,主动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妥善解决并网、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大力推进工业企业余热余压发电上网,为保障工业用电平稳增长做出积极贡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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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电话答复

1990年2月7日,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临沂市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意见:①该案当事人是对《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年鉴》特载部分的“写作负责人名单”有争议,不是对登载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之争,也不是作品本身的归属之争,无需作出是职务作品、还是合作作品的认定;②写作负责人错写为李玉华,既不是李的责任,也不涉及李的权利,判决结果也不需要李承担民事责任,故不应将李追加为第三人;③写作负责人名单问题,按要求应以市长指定为准报送。武生活在1986年12月填表时,私自将名单填报李玉华,似应由行政解决,但在1987年4月以市政府名义报送文章时,附表写作负责人为武生活、杨学洪,而《年鉴》仍按前表登“特载”应承担主要责任,可建议由行政出面联系《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年鉴》予以更正。在联系有关单位妥善解决后,可裁定发回第一审,动员原告撤诉或驳回起诉。
以上意见,供你们审理该案时参考。

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临沂市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鲁法(民)发〔1989〕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临沂市武生活与杨学洪合作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武生活不服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向省院提出上诉。经我院审理认为,该案有其特殊性,为慎重判处,特此报告请示。现将案情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上诉人:武生活(原审被告),男,46岁,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现任临沂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主任,住市府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宋秉明,山东省经济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上诉人:杨学洪(原审原告),男,36岁,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莒县人,现任临沂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干部,住临沂市政府家属院。
原审第三人:李玉华,男,25岁,汉族,中专文化,临沂市人,系临沂市人民政府经济研究中心干部。
案情:
1986年2月22日《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年鉴》(以下简称年鉴)理事会,向临沂市市长发出响应信,并向市长约稿。按照《年鉴》理事会章程规定,凡参加者需交会费(交不起者可免);市长担任《年鉴》理事会理事并由市长指定理事联络员和写作负责人,当时的临沂市市长陈豁然指定武生活为理事联络员;武生活、杨学洪为写作负责人,并于1986年5月21日签发了同意参加《年鉴》理事会的响应信。在这期间陈豁然、武生活、杨学洪三人按写作提纲,共同研究了文章题目和写作内容,即:在杨学洪、武生活1986年3月为《临沂地区经济社会年鉴》写的《临沂市经济社会概况》一文的基础上,由武生活执笔修改整理而成《古城春晓话临沂》一文。文章写成后经陈豁然修改定稿发往《年鉴》编辑部。编辑部将《古城春晓话临沂》改名为《琅琊古城的今天》。以“临沂市长陈豁然”的署名登载在《年鉴》1986年版第756页上。
1986年12月6日,武生活与本单位打字员李玉华去长沙参加《年鉴》理事会议。会议期间,武生活未经市长指定和李玉华同意(本人不知道),在填写理事联络员、写作负责人登记表时将李玉华的名字填入写作负责人一栏内。后被登载在《年鉴》1987年版特载上。1987年4月,由被上诉人杨学洪执笔写了《临沂新姿》一文,经副市长刘丕样,原市长陈豁然修改定稿后报送,仍以临沂市市长陈豁然的署名登载在《年鉴》1987年版第798页上。按照《年鉴》编写提要规定,特载部分登载理事联络员、写作负责人名单。关于城市状况介绍部分规定:“文章一般要署作者名(建议小城市仍由市长署名);文章中的统计数字和打印稿要加盖统计局、市政府办公厅(室)公章”。1986年、1987年临沂报送的两文附页上写作负责人均是武生活和杨学洪二人。但武生活在填表时删掉了写作负责人之一杨学洪的名字。当《年鉴》1987年版发表后,杨学洪发现写作负责人是李玉华,即找上诉人质问,双方酿成纠纷。1988年7月3日被上诉人杨学洪向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上诉人答辩称:“两篇作品属职务作品,个人没有署名权。”并反诉称:“原告说我侵犯版权纯属无中生有;写作负责人只有我一人”。
第一审审理期间,1988年10月27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向《年鉴》编辑部交了5000元会费。在诉争前的1987年武生活将合著的《琅琊古城的今天》一文,作为自己的论文之一,被评为市级拔尖人才,说明武本人承认是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关于两文的属性问题,职务作品目前在我国无法律规定,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处与国家版权局对此问题的看法完全相反,省版权处认为是合作作品,国家版权局则认为是职务作品。写作负责人是否属于文章署名权的范围?《年鉴》编辑部的两次函件前后不一致,第一次承认写作负责人是作者。第二次不承认写作负责人是作者。但从1985、1986、1987年出版情况看,具有表明作者身份的意思。1986、1987年的稿酬问题。1986年由武生活从长沙开会期间带回130元,共9人平均分配。1987年由编辑部直接寄给杨洪学130元,由杨学洪个人处理了。
临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86、1987年发表在《年鉴》上的两文系陈豁然、杨学洪、武生活三人共同创作的作品,陈豁然及原、被告均有署名权。被告武生活连续二年侵犯了原告杨学洪写作负责人的署名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无效,于1988年11月26日公开审理判决:一、由被告武生活负责恢复原告杨学洪在1986、1987年《中国城市经济社会年鉴》版本中的《琅琊古城的今天》和《临沂新姿》两篇作品的写作负责人署名权;停止对原告杨学洪在此两篇文章中的写作负责人署名权的不法侵害;二、被告武生活向原告杨学洪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被告武生活赔偿原告杨学洪经济损失200元整;四、驳回被告武生活的反诉请求。武生活不服,向我院提出上诉。其理由:1.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市政府所有,原审认定为三人合作作品是错误的。因为一是以市政府名义,并交了会费;二是加盖公章并落款。2.写作负责人只有我一个,并且写作负责人不属署名权范围。3.如果是合作作品,那么侵权人是陈豁然,应追加陈为被告。4.第一审法院偏袒原告一方,并剥夺了我的辩论权。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一是两文的属性;是职务作品,还是非职务作品?二是写作负责人是一个还是两个?写作负责人是否属于作者署名权范围?
对此,我院审判委员会研究的意见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1988)民他字第21号“关于由别人代为起草而以个人名义发表的会议讲话作品其著作权(版权)应归个人所有的批复”精神,本案所争执的作品属职务作品,因文章的内容基本上反映了市政府的意志;文章内表明的数字为市统计局提供并盖有市政府、市统计局的公章;文章的落款为临沂市人民政府;《年鉴》规定以原市长陈豁然的名义发表;武生活、杨学洪执笔写稿是完成市长交给的工作任务:《年鉴》特载写作负责人名单不属于著作权的署名权范围。因此,本案所争执的作品其著作权应归市政府所有。《年鉴》特载写作负责人姓名具有表明实际作者的意思。因此,上诉人武生活在填报理事、理事联络员、写作负责人登记表时擅自删掉写作负责人之一杨学洪而换成李玉华,可视为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向被上诉人杨学洪、第三人李玉华赔礼道歉,并负责向《年鉴》编辑部声明再版时予以更正。本案由省法院改判处理。
上述意见当否,请批示。
1989年8月15日


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设立三亚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本担保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为事业法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与民事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担保基金由各级政府投入、国内外机构、团体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形成,其来源渠道有:
1、政府的投入;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它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不动产;
3、国内有关机构、组织提供的资助;
4、受保企业缴纳的风险保证金;
5、基金收益补充;
6、其它。
基金总额设定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本地区有实力的优秀企业参加,也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担保机构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机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
第七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为的监督管理,防范担保风险,市政府设立由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工业发展委员会、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合作银行等部门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作为三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监督管理机构。
第八条 监管会履行以下职责:
1、决定担保中心的年度经营、投资、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等方案;
2、决定担保中心的机构设置;
3、审批担保中心章程;
4、提请任命并聘任担保中心主要负责人;
5、审批担保运作的基本管理制度;
6、审批担保中心变更形式和解散方案;
7、审议和决定担保中心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5、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十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的使用原则是: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三亚市产业发展方向及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等。
第十一条 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国有中小企业由市国资主管部门推荐,其他企业可自行申请,担保中心按照项目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评估或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评估,报监管会批准后,由担保中心统一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二条 担保中心必须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包括提供反担保人和抵押(质押)两种方式。担保中心应与受保企业签定反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要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市场法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经监管会批准后,由担保中心统一存入特别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基金严禁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五条 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基金中提取该笔担保额5%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基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六条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担保中心,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基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担保中心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用于弥补担保基金。
第十七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l、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末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
第十八条 坏账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十九条 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及担保基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基金总额。
第二十条 担保基金按年度核算,由担保中心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基金财务情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作出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9日 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