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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22:03:52  浏览:83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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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蚌政办〔2012〕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


蚌埠市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改善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在市辖区范围内统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或资产)投资的项目: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

  (三)国债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

  (五)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

  (六)其他政府性资金或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库,是指由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标局)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业绩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组成的中介机构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并由指定的职能部门建立中介机构库:

  (一)招标代理:市政、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工程、中央投资项目等招标代理,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水利局、交通局、发改委组建。

  (二)政府采购代理: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财政局组建。

  (三)规划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规划局组建。

  (四)工程咨询和评估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发改委、住建委组建。

  (五)造价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审计局、住建委组建。

  (六)审计及资产评估:财务审计、房屋和国有资产评估、公共资产处置等,由市招标局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委组建;

  土地资产处置和土地收储涉及的土地勘测、土地评估、土地拍卖: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组建。

  (七)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招拍挂、矿产勘探及开采权出让: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国资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组建。

  (八)工程监理、工程勘测、设计咨询: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组建。

  (九)工程质量检验、测试:由市招标局会同市住建委组建。

  (十)法律服务:由市招标局会同市司法局组建。

  (十一)政府依法委托的其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单位。

  第五条 按照“统一原则、统一平台、综合监管、资源共享”的方式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

  (一)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及需要中介服务的部门根据中介机构市场情况和政府投资项目业务需求情况以及行业建库的要求和标准,提出建库意见交市招标局;

  (二)由市招标局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建库意见进行综合审议,制定建库初步方案后报市招标采购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会审,审议通过后由各建库单位会同涉及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依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统一建设中介机构库;

  (三)招标结果经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招标中心)网站公示后,由市招标局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联合发文,对入库的中介机构提出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中介机构库建立后,建库单位应及时移交市招标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建立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库由市招标局会同市监察局管理。

  第六条 纳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依法取得相应中介服务资质;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因业务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

  (四)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并接受检查。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库原则上1年为1期,各行业各类中介机构库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原则上不得少于30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相关中介服务时,必须从政府建立的中介机构库中选定,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委托中介服务机构。

  第九条 项目单位通过下列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依法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单项服务费用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项目单位在中介机构库中至少抽取3家并通过择优询价方式确定;

  (二)审计服务类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下的(含1.5亿元)可在中介机构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结算送审金额在1.5亿元以上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

  (三)对于少数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机构,在承担单项服务费100万元以内的中介服务时,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标局审核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单项服务费在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对于专业特殊、缺乏竞争的中介项目,由招标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招标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

  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项目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费用实行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制度。具体支付办法按《关于印发蚌埠市投融资及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蚌政〔2010〕12号)、《关于印发蚌埠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10〕1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入库中介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在自身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并按合同约定收取服务费;

  (二)依法独立进行相关业务活动,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对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入库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二)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完整、真实、合法,符合行业技术标准;

  (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

  (四)接受和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执业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不正当行为;

  (五)档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中介机构库管理单位;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依托市招标中心平台,建立统一的中介机构库管理信息系统。各建库单位要会同行业职能部门建立入库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记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并及时通过市招标中心平台统一发布,实现中介机构信息共享。

  市行政监察机关对市招标局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库按照优胜劣汰原则实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单”清除出库的动态管理机制。各行业中介机构库监管办法由各建库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制定,报市招管办批准后施行。

  中介机构库的年度考核由市招标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执行。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建库单位会同相关行业职能部门提出淘汰初步意见,报市招管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末位淘汰制是指各中介机构库按每年每30家单位至少淘汰1家、每50家单位至少淘汰2家的基本原则实行末位淘汰。

  “黑名单”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清除出中介机构库,并计入中介机构诚信档案:

  (一)在企业资质、业绩、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等方面弄虚作假、挂靠、提供不实信息资料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

  (三)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串通违规操作、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

  (四)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和程序适当补充新的中介机构。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准入库。被清除出库的中介机构终生不得入库。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中介机构库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通过单项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市辖各区的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建库。

  第十八条 对于现有已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立的中介机构,统一纳入新建库管理,管理按原约定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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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孟加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10月4日 生效日期1975年10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自一九七五年十月四日起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
  注:在纽约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孟加拉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部长          外交部部长
   乔 冠 华        阿布·赛义德·乔杜里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月四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商品种类和发证机关等问题的通知
对外经贸部、海关总署



为了不断完善我国的进口管理,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秩序地进行对外贸易,自1980年开始,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凡进口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均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主
管部门审批和申领进口许可证。
我国对一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对于合理调整进口商品结构,使有限的外汇用于优先保证国家建设急需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工农业生产所需物资的进口,起到了积极作用。
注意到有些地方、部门对进口许可证商品包含范围的不同解释,经研究对当前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目录以及每项许可证商品所含细目进行适当调整,现予重新公布,并定于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今后各发证机关一律按目录列名商品签发进口许可证,各海关按目录列名商品凭进口许可证验放货物。
经贸部及派驻地方的各特派员办事处和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经贸管理部门签发进口许可证的范围亦同时公布。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经贸部、海关总署(87)外经贸管进字第4号通知以及其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涉及实行许可证的规定均停止执行。
附件(一)实行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二)进口许可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
顺序号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及范围 计量
单位
1. 7200 钢材(含马口铁) 公斤
2. 7207 钢坯 公斤
3. 7204 废钢 公斤
4. 89080000 废船(供解体船) 艘
5. 4001 天然橡胶(含天然乳胶) 公斤
指没有其它任何成分的纯天然橡
胶和乳胶
6. 木材(不含软木)
4403 原木 立方米
指带皮或去皮的整根树干及整根
的可以使用的树枝
4404 简单加工木材及枕木 立方米
不包括半成品及制品
7. 4412 胶合板 立方米
8. 5101 羊毛 公斤
指原毛、洗净毛、散毛、
毛条、毛纱
9. 5402 化学纤维 公斤
(1)涤沦纤维、腈纶纤维
包括:短纤维、毛条、丝束、纱、
腈氯纶、长丝、加工丝
(2)其它化学纤维
包括:粘胶、铜胺、醋酸、锦纶、
维纶、丙纶、氯纶、胺纶纤维

10. 4703 木浆 公斤
11. 石油
27090000 原油 公斤
2710 成品油 公斤
指:汽油、柴油、煤油、重油(低
硫、高硫燃料油、渣油),不含
其它石油产品
12. 1701 食糖 公斤
指:砂糖、绵糖
13. 2917 化纤单体 公斤
(1)聚脂切片
(2)其它化纤单体
已内酰胺
对苯二甲酸二甲酯
纯对苯二甲酸
尼隆66盐
聚丙稀树脂(限纺织级。渔网
编织袋等包装用除外)
14. 39033000 ABS树酯 公斤
15. 4002 合成胶 公斤
16. 39074000 聚碳酸酯 公斤
17. 28371110 氰化钠 公斤
18. 3808 农药 公斤
19. 2402 烟草制品 千支
指:纸烟、雪茄、烟丝
20. 56012210 烟滤嘴 公斤
21. 54033310 二醋酸纤维丝束(烟用规格) 公斤
22. 0901 咖啡及其制品 公斤
23. 81051000 钴及钴盐 公斤
24. 4011 汽车轮胎(含旧轮胎) 条
指汽车用的各种轮胎及与汽车通
用的轮胎,不包括其它轮胎。
25. 3602 民用爆破器材 公斤
指:各种炸药、起爆药、导火索、
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爆破
剂等
26. 5407 化纤布料 米
不含轮胎帘子布、无纺布、碎布
27. 6201 化纤服装 件
包括混纺料服装,不含针织品
28. 0510 南药 公斤
指下列22种:
羚羊角、犀角、广角、虎骨、
豹骨、麝香、牛黄、海马、西
洋参、大海子、砂仁、豆蔻、
血竭、沉香、西红花、乳香、
没药、槟榔、公丁香、草果、
胡黄连、甲片
29. 2202 碳酸饮料(包括成品和浓缩液) 公斤

30. 85401100 电视机显像管 只
31. 汽车
87030011 小轿车 辆
87030012 越野车(含吉普车) 辆
87030013 中、小旅行车 辆
87030019 工具车 辆
87032100 轻、微型汽车 辆
8704 各种货车 辆
8705 改装车及特种车 辆
87020010 大客车(30座及以上) 辆
8706 汽车底盘 辆
指:装有引擎的底盘,含大梁、发
动机、驾驶室、传动装置、车
轴共五种
32. 8707 汽车关键部件 台
指:发动机、驾驶室(车身、车
壳)、驱动桥
33. 87051000 汽车起重机 辆
包括下车(底盘)。不含正面吊运

34. 8802 民用飞机 架
35. 84452020 气流纺纱机 台
36. 90121000 电子显微镜 台
37. 90061010 电子分色机 台
38. 断层成像装置
90221110 X射线断层检样仪(CT) 台
90181910 核磁共振成像仪(MRI) 台
不含伽玛像机(ECT)
39. 电子计算机
8470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可编程序计算器、16位及
以下CPU板
8471 (2)单项外围设备 台
包括:软硬磁盘机、打印机、显示
终端、磁带机
经过批准进口的非限制进口设备
货单中包括的与主机配套用的上
述(1)(2)项下的商品,随主机免
领进口许可证。
40. 85209000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 台
(不含复制速比1:8以下机)
41. 录(放)像机
8521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摄录一体化机
85229021 (2)录(放)像机机芯、磁头、磁
鼓、件 台
42. 9009 复印机 台
不含胶版、酒精、明胶复印机

43. 空调器
8415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指:室内空调(如窗式、柜式、壁
式、挂式等)及车用、船用空
调;一个冷却塔带多个柜式空
调。不含中央空调系统
84143022 (2)空调器的压缩机 台
指(1)项所列空调器的压缩机
44. 电冰箱
8418 (1)整机及成套散件 台
包括:冷藏箱、食品展示柜及
大容量电冰箱及雪柜
84143001 (2)电冰箱的压缩机 台
指(1)项所列电冰箱的压缩机
84189100 (3)电冰箱的箱体 件
45. 8450 洗衣机 台
不含洗干衣量6公斤及以上洗衣
机和干洗机
46. 8520 录音机 台
包括:收录机、录放机、组合音
响、语言实验室配套用录
音机、汽车收放机。不含
单放机
47. 8528 电视机
包括投影、闭路电视机及14寸以
上监示器、液晶显示电视机
48. 8711 摩托车 辆
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不含雪
橇、残疾人用三轮摩托车
49. 8407 摩托车关键部件 台
(1)发动机;(2)车架
50. 9006 照像机 台
不含高空、水下、制版、医疗等
专用照像机
51. 90069190 照像机机身 台
由机壳、快门、取景器三件构成;
不含各种专用照像机机身
52. 9101 手表 只
指:机械表、指针式石英电子表
不含数字显示电子表

53. 84798990 组装加工设备 套
指以下34项
(1)电视机生产装配线
(2)收录机生产装配线
(3)家用电冰箱生产装配线
(4)家用洗衣机生产装配线
(5)房间空调器生产装配线
(6)摩托车生产装配线
(7)轻型及微型汽车生产装配
线
(8)黑白显像管生产装配线
(9)碳膜、金属膜电阻生产装配
线
(10)单晶硅太阳能电池生产线
(11)480及以下数字微波通讯设
备生产线
(12)大理石板材加工生产线
(13)稻草板生产线
(14)塑料编织袋生产线
(15)洗衣机发条式定时器生产
线
(16)啤酒及饮料金属容器罐装
生产线
(17)西服生产线
(18)尼隆拉链生产线
(19)聚酯钮扣生产线
(20)空调器压缩机及热交换器
生产线
(21)涤纶抽丝生产线
(22)方便面加工生产线
(23)家具生产线
(24)光纤、光缆生产线
(25)PCM三次群及以下复接设
备生产装配线
(26)电话机生产装配线
(27)彩色配套件(高频头、行输
出变压器)生产装配线
(28)电容器生产装配线
(29)印刷电路板生产线
(30)金属项链生产线
(31)塑料绝缘综合护套市话通
信电缆生产线
(32)变压器硅钢片横剪线
(33)预涂感光(PS)板生产线
(34)浓缩果汁生产线

进口许可证商品分级管理发证范围
(一)统一向经贸部领证的商品目录
商品名称 对照商品目录顺序号
钢材 1
钢坯 2
废钢 3
废船 4
天然橡胶 5
木材 6
胶合板 7
羊毛 8
化学纤维(1) 9
木浆 10
石油 11
食糖 12
化纤单体(1) 13
二醋酸纤维丝束 21
(以上14项属地方自有外汇进口部分向特办领证)
汽车 31
汽车关键部件 32
(各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华侨、港澳台
同胞捐赠以上两项向特办领证)
烟草制品 19
民用飞机 34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发证商品目录
(在京中央各部门进口以下商品向经贸部领证)
商品名称 对照商品目录顺序号
化纤单体(2) 13
化学纤维(2) 9
ABS树酯 14
合成胶 15
聚碳酸酯 16
氰化钠 17
农药 18
烟滤嘴 20
咖啡及其制品 22
钴及钴盐 23
汽车轮胎 24
民用爆破器材 25
化纤布料 26
化纤服装 27
南药 28
碳酸饮料 29
电视机显像管 30
汽车起重机 33
气流纺纱机 35
电子显微镜 36
电子分色机 37
断层成像装置 38
电子计算机 39
录音录像磁带复制机 40
录(放)像机 41
复印机 42
空调器 43
电冰箱 44
洗衣机 45
录音机 46
电视机 47
摩托车 48
摩托车关键部件 49
照像机 50
照像机机身 51
手表 52
组装加工设备 53
(三)各特派员办事处发证范围及发证商品目录
1.代表经贸部签发联系地区内地方自有外汇下列商品进口
许可证:
钢材
钢坯
废钢
天然橡胶
木材
废船(有拆船点地区)
汽车(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捐赠
部分)
汽车关键部件(经济特区、海南省进口及华侨、港澳台
同胞捐赠部分)
二醋酸纤维丝束
化纤单体(1)
化学纤维(1)
木浆
石油(只限成品油,经济特区不限)
食糖
羊毛
胶合板(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由省级经贸部门发证)
2.代表经贸部签发联系地区内外商投资企业下列商品
进口许可证:
钢材
汽车
汽车关键部件
天然橡胶
木材
羊毛
食糖
木浆
石油(成品油)
化学纤维(1)
化纤单体(1)
3.代表经贸部签发中央有关部门设在其联系地区内的
直属企业部分商品进口许可证。这部分进口许可证商品目录
与各省级发证目录同。
4.经贸部临时授权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198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