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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54:19  浏览:95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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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关于废止《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3月28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1997年7月3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30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从即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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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本部辞职人员费用偿还暂行规定
建设银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银行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人才的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中止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辞职人员(包括非组织原因的个人调动)。
第三条 总行本部辞职人员有以下情况时,需偿还相关费用:
(一)任(聘)用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需交付违约金;
(二)由建设银行对其进行培训的,需交付培训费;
(三)由建设银行出资引进的专业人才,需交付人才引进费;
(四)由建设银行发放的办公用品(非消耗品),发生损坏或丢失的,需交付公物赔偿费。
第四条 辞职人员,需按下列标准偿还有关费用:
(一)违约金:辞职人员按月工资总额和违约月数支付违约金,即每提前1个月中止其与建设银行总行本部任(聘)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需支付本人1个月的当月工资总额(包括职务工资、责任目标津贴、保留津补贴和其他)。
(二)培训费:
(1)凡由建设银行出资在职攻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的,自取得学历、学位之日起5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学费;满5年不满8年辞职者,归还学费的50%。
(2)凡由建设银行出资在国内受过3个月以上未满6个月脱产培训,其后1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2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75%;3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50%。由建设银行出资在国内受过6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3年内辞
职者,归还培训费的75%;4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50%;5年内辞职者,归还培训费的25%。
(3)凡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半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的,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3年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5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3个月以
上不满6个月的,其后2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4年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6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由建设银行出资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6个月以上的,其后3年内辞职者,归还全部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5年
内辞职者,归还75%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8年内辞职者,归还50%的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
(4)超过前(1)、(2)、(3)款规定期限辞职者,可免予归还培训费。
(5)经组织批准被派往国(境)外考察学习(包括以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参加的或建设银行派往的),但由国内其他单位或国(境)外其他机构出资的,可参照同期同地由建设银行出资的平均数额归还培训费和往返交通费。
(三)人才引进费:辞职人员需支付由建设银行为引进其本人所开支的考试考核费、体检费、交通费、城市增容费和其他人才培养费等。引进人员进入建设银行后工作不满5年的,应偿还全部人才引进费;入行后工作满5年不满8年的,应偿还人才引进费的50%。
(四)公物赔偿费:辞职人员在建设银行工作期间所使用和保管的非消耗性公共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本着新品按原价、旧品按折旧价的原则,予以赔偿。
第五条 辞职人员应偿还的费用在离行前一次交清,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六条 辞职人员所交纳的偿还费用交至总行服务中心财务部门,作为总行本部人才管理基金。
第七条 辞职人员应严格执行总行本部有关清退住房的规定,及时退出总行本部的住房。
第八条 辞职人员如违反本规定,经协商解决无效的,可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第九条 本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总行本部各直属机构。
第十条 本规定由总行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6年6月4日

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4]3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行为,整治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秩序,保证全国所有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在2004年7月1日后通过SFDA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完成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现将启动和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7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通过“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进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受理和审批。同时,应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人员能够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业务专网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受理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批申请时,应要求广告主或者广告申请单位提交电子版的广告申请文件。
  广告主或者广告申请单位可以通过SFDA政府网站的下载区下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申请系统”及其使用说明。

  三、从2004年7月1日开始,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格式统一为:“X医械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医械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由十位数字组成,前六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发布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