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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法部门与实施WTO规则/于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2:48:14  浏览:8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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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执法部门与实施WTO规则

中国法学会WTO研究会副会长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于安

  主持人提示:

  历史往往有意无意间忽略了过程,而把瞬间变成了永恒。世人将会永远记住2001年11月10日这一天!接受并在中国国内实施WTO协定,将使中国在法律上成为实行贸易自由规则的国家。这一变化,不但将使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方向和内容,而且要求国家执法职能通过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中国的入世承诺得以正确实现。国家执法部门如何履行中国承诺的WTO义务?本刊特别约请WTO专家于安教授进行撰文。作者根据WTO协定和中国的承诺,阐述了我国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的范围,并提出实施WTO规则的重点是执法部门采取的普遍性措施,中心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

  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基本认识

  WTO法律规则是体现贸易自由化要求的多边规则。通过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以继续推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实现发展目标,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出发点。履行WTO相关规则的法律义务,不仅需要在经济和贸易管理上按照贸易自由化规则的要求更新经济结构、经济体制和经济机制,而且需要发挥国家执法部门的职能,为贸易自由化规则在中国国内的实施提供秩序保障和法律公正。

  1.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整体性

  我国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具有国家行政执法、司法职能适应经济体制变革的整体性质。我国加入WTO以后执法工作所要适应的,是中国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条件下的新的市场经济体制,执法部门受到的影响不是局部的。认识和处理我国执法工作与WTO规则的关系,不应当拘泥或者局限于个别的或者具体工作的改进和适应,眼界要放宽放远。我们要像上世纪90年代初实现执法工作适应建设市场经济转变那样,来对待今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任务。

  1993年我国修改宪法确立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还没有像今天这样明确地提出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关系问题,建设市场经济的眼光和目标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国界和经验的限制。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承诺接受WTO规则,解决了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如何建设市场经济这一带有方向性的重要问题,是实施宪法第15条规定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和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步骤。WTO规则是自由贸易制度的法律表现,中国承诺接受世界贸易组织的全部规则,表明中国接受了WTO所实行的自由贸易制度。这些自由贸易规则,实质上是多边化的市场经济规则。因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将有一个巨大和显著的变化,执法部门的任务就是适应这一变化。

  2.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长期性

  执法部门实施和适应WTO规则不仅具有整体性,而且具有长期性。这是因为:

  第一,主观上,许多成员国将实施WTO规则过程当做拖延贸易保护主义争取本国竞争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过程。只要不构成对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违反,成员国对WTO相关规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本国是否有利作为标准。WTO总部的工作,大约70%是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这些摩擦或者争端,是由各个成员国国内立法性措施与WTO相关规定的冲突引起的。

  第二,客观上,WTO规则本身的框架性和原则性使得各个成员国的国内实施性立法不可能一次性到位。1995年才开始运作的WTO到现在只有几年的时间,还来不及对全部规则作出解释。各个成员国要么维持现状,要么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需要进行国内的实施立法,等到发生贸易争端诉诸WTO并且由后者作出裁决以后再考虑改正。实际上,这一过程已经为国内相关产业的调整赢得了时间。

  第三,WTO所追求和实行的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贸易自由化目标需要在不断克服成员国政府设立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中实现,在此过程中就不得不容忍一些经过全体协商一致允许保留的贸易壁垒。如何使各个成员政府正确使用所允许的贸易壁垒,以不断推进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目标,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执法部门实施和适应WTO也应当是长期的,分阶段的,有轻重缓急的过程。过于急躁、意图一次性完成的意识,不但无助于实现这一过程,而且可能有害。

  经过几十年来的立法努力,我国执法部门的工作目前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外国在华投资和进行货物与服务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法律的制定,主要还是以双边贸易和有限的贸易规模为背景,没有或者极少考虑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的问题。贸易自由化将使外国产品在中国国内交易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规模加大,经济活动中的涉外因素比例也将扩大,必将提出相关权利保护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有的是过去已有的而且我国已经积累了处理经验的,现在面临的只是量的增大问题;有的则是在新开放领域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按照WTO的规则进行处理。

  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的范围

  从WTO的宗旨和规则本身看,WTO规则的义务主体是成员国中能够运用国家或者政府职能管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甚至某些非政府机构(例如制定和发布技术标准的非政府机构)。就执法部门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都会包括在内。

  法院和检察院

  按照诉讼程序分类,民事、刑事和行政都涉及WTO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WTO协定的规定,刑事和民事诉讼主要是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外的其他职能与WTO只是间接的关系,不会出现对WTO规则的直接违反。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执行WTO规则任务的整体上来看是相对简单的领域。因为: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在WTO规则中是最有具体性统一性的部分,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已经或者正在与它的规则一致起来,甚至可以说一致性的程度已经比较高;知识产权问题属于“与贸易有关的事项”,虽然有时也会成为矛盾的焦点,但是它毕竟不是WTO制度的主体部分。行政诉讼执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法院、检察院实施WTO规则的任务中处于中心的位置。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在下面进行专门的讨论。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除了刑事侦察职能涉及执行WTO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以外,它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治安、消防和出入境管理等都会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对WTO规则的实施,有可能出现对WTO规则的违反。例如对外商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单位经营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特别是对饭店、商店、运输、金融的经营活动,对易燃易爆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的管理。手续繁琐、收费不当等现象都可能构成对正常贸易经营活动的所谓“贸易壁垒”,从而可能构成对WTO规则的违反。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上可以分为四类:律师、公证、法学教育等普通管理事项、执行刑罚的狱政管理,教育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劳动教养和人民调解等其他管理职能。其中律师是直接相关事项,属于我国承诺对外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在给予外国竞争者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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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5月28日  证监发字[1997]28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南京中达制膜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28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 169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资

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的利

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设置

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

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未按时上

报发行有关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政发〔200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2006〕8号),现将《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湖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市各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 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浙委〔2006〕30号)、中共湖州市委《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政府及所属行政机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行政管理权限,将法定职责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用责任制的形式加以落实,并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量化考评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和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执法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



  第五条 市政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六条 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主体合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



  第七条 遵循公正、公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人员、执法结果公开,处理公正。



  第八条 遵循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对各种违法、违章 行为要及时查处、纠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或提出的申请要及时答复或处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非因法定事由,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确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撤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



  第十条 遵循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十一条 遵循服务于经济建设和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执法应当做到执法与服务并重,促进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



  第十二条 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上级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落实,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健全下列制度:



  (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制度;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宣传、学习、培训制度;



  (三)公开办事制度;



  (四)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度;



  (五)行政许可工作制度(行政许可受理、审查、听证、决定、送达、公布、监督检查等);



  (六)重大行政案件集体讨论、备案制度;



  (七)罚没财物登记、上缴、销毁制度;



  (八)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九)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建档制度;



  (十)行政案件统计、分析制度;



  (十一)接受群众投诉评议制度;



  (十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行政执法责任制总结评议考核制度;



  (十四)法律法规要求设立的其他制度。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市政府工作要求和本机关实际,制定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落实配套措施,及时检查、总结,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配备、充实法制工作人员,加强执法人员资格管理,稳定执法队伍,提升执法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 负有宣传、普及的责任,在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服务,营造全社会的法制氛围。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学法制度。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并积极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制定培训计划,轮训行政执法人员。积极参加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政府组织的各种法律知识培训,务必使行政执法人员熟练地掌握、应用综合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按年度及时做好行政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负有审查把关的责任。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据法定权限行使职权,行政执法人员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不越权,不滥用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负有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责任。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用)等都必须依法实施和办理,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有效。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之间负有配合协作的责任。对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定事项,各行政机关要明确分工,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自查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积极进行自纠。政府每年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工作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监察、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有依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的责任。各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积极做好答复、答辩,提供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复议、应诉准备工作,并配合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做好复议调查和诉讼庭审工作。对于因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造成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的,应当及时纠正,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及时依法赔偿。



第五章 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和市府各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考核,具体由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机关和乡镇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以相关责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工作实绩为基础,实事求是地评议被考核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过考核,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对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行政机关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被动应付、执行不力的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拒不实行或因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自纠,也可由市政府法制办依法通知其限期纠正,或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政府决定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并制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报告落实情况。对其中有重大行政过错的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实行通报制度,并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于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征收(用)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裁决的;



  (五)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



  (六)违法办理行政给付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八)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九)失职渎职,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贪污受贿的;



  (十一)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于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 的贯彻实施,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本市的下列机关和组织:



  (一)市、县区、乡镇政府;



  (二)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



  (三)市、县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四)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五)行政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行政执法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本机构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执法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和行政效能评估范围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情况所进行的评价。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制定行政执法配套制度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评议可以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互评表等方式,分别通过行政管理相对人、有关组织、社会各界人士或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测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



  第八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 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的情况,制定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的具体办法。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底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全面评议。



第三章 行政执法考核



  第九条 行政执法考核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情况所进行的考查核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本机关的行政执法目标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关及其有关人员,确定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考核目标和标准。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本年度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重点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



  第十二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完成行政执法目标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目标检查、考核,由上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考核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检查、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试;



  (三)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档案;



  (四)受理行政执法情况投诉;



  (五)组织执法专案调查;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五条 对考核的结果,由法制工作机构按规定计分办法进行逐项计分,按分值高低分别量化下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目标完成情况。



  具体计分办法和评分标准由负责考核的上级行政机关根据考核目标等内容另行制定。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公布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



  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应当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的全面工作以及有关责任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实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对评议考核结果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机关,给予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其写出书面整改意见;对行政执法工作不力或者存在违法情形的,应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全面责任、主管责任和有关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