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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加工企业专项改造基金几个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6:01:41  浏览:86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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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药加工企业专项改造基金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关于中药加工企业专项改造基金几个问题的通知
国家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庆、武汉、广州、西安、沈阳、大连、哈尔滨市医药管理局(总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104号文的规定和财政部(84)财改字第50号文精神,现就有关在第二步利改税中对中药加工厂实行优惠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经与财政部有关司商量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中药加工厂(包括经医药、卫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成药厂和饮片厂等,下同)在1990年以前按规定缴纳所得税后不再缴纳调节税,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企业。企业的留利比原来留利增加的部分作为专项改造基金,用于中药加工厂技术改造和发展生产,不得挪作它用。

在使用时可与原来的生产发展基金等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二、省、自治区医药管理部门(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或专业公司)对省、区内所有中药加工厂上述新增加的留利,要按中药行业作好统筹安排,根据省、区中药加工企业改造任务的需要与企业商定适当集中一部分留利在中药行业内调剂使用。具体调剂办法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
门商定。
三、中药加工厂的折旧基金先按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办法执行。企业折旧基金90%留给企业,10%按规定上缴中药主管部门用于中药加工厂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不能挪作它用。
四、北京、天津、上海三大市中成药工业企业上述新增的留利,经中国药材公司同三大市药材公司商量同意,60%由各市药材公司统筹使用,40%由各市药材公司按季上缴中国药材公司用于支援落后地区的中药加工业的技术改造。




1984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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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同意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09]43号


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申请备案的函》(琼建定函[2009]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中,同意第3.2.7、3.2.11(6)、3.5.2、4.4.2条(款)作为强制性条文,将第1.0.5、3.2.8、3.2.12(1、2、3)、3.2.13(3)、3.3.7、4.4.6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不同意第3.3.4、3.3.5、4.5.14(2、3、4)、5.3.5条(款)修改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其备案号为J11367-2009。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海南省地方标准《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强制性条文



1.0.5 建议修改为:
1.0.5 新建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纳入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应经审查合格后施工。 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已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进行建筑结构安全复核。
3.2.7 在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太阳能集热器损坏后其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防护设施。
3.2.8 建议修改为:
3.2.8 直接以太阳能集热器构成围护结构(如嵌入墙体部位)时,太阳能集热器除应与建筑整体有机结合、与建筑周围环境相协调外,还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防护、防火、保温隔热的功能要求。
3.2.11 坡屋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6 太阳能集热器顺坡安装在坡屋面上,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排水、防水、防雷电、抗(台)风及抗震等功能;
3.2.12(1、2、3)建议修改为:
3.2.12 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置在上部无飘板的凸阳台(露台)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其支架应与阳台地面预埋件连接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密封处理;
2 装在阳台栏板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连接牢固;
3 作为阳台栏板的太阳能集热器,则本身构成阳台栏板或栏板的一部分,应满足其刚度、强度及防雷电、抗强(台)风、抗震等围护和防护功能要求。
3.2.13(3)建议修改为:
3.2.13 外墙面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3 设置在外墙面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或预埋件处增设的混凝土构造柱连接牢固,,并应满足防水、防锈、防腐等要求;
3.3.7 建议修改为:
3.3.7 砌体构件、轻质填充墙不得作为太阳能集热器和贮水箱的支承结构。
3.5.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使用的电器设备应有剩余电流保护、接地和断电等安全措施。
4.4.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全可靠,内置加热系统必须带有保证使用安全的装置,并应根据不同地区采取防过热、防雷、抗风、抗震、抗雹等技术措施。
4.4.6 建议修改为:
4.4.6 在集热回路使用传热工质的间接系统中,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热水的技术措施。当集热回路与自来水供水管路连通时,系统应有防止工质污染自来水的技术措施。

在前言中应按下列格式注明:
本规程(标准、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中第XXX、XXX条(款)是引自国家标准GBXXXXX-XXXX和行业标准CJJ(JGJ)XXX-XXXX中相关条款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政发[1999]178号


  为建立健全我市国外贷款还贷机制,增强我市国外贷款的还贷能力,确保贷款的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付费,维护我市的对外信誉,有利于更好地吸引外资,根据《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以保障国外贷款的安全、有效运作,促进我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
                                    湖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国外贷款债务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归还国外贷款本金和息费,维护我市对外信誉,促进我市利用国外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世界银行贷款还贷准
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外贷款,是指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日本输出入银行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不包括国外商业贷款。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贷款项目的还贷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湖州市财政局作为湖州市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人,负责实施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立湖州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以下简称“还贷准备金”)。还贷准备金由市财政局建立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市国外贷款债务实际,确定每年筹集还贷准备金的数额,一般为年初已使用但尚未偿还的国外贷款债务余额的3%—8%,最少应保证偿付当年贷款本息费的需要及必要的风险准备。(国外贷款债务余额=已生效转贷协议总额-已生效未提取贷款-已注销贷款-已偿还贷款本金)

  第六条 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的主要来源包括:(1)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国外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部分;(2)市财政部门根据本市国外贷款还本付息付费的实际需要,每年在预算外资金集中部分安排一块;(3)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原承诺用相关经费归还项目国外贷款的资金;(4)项目转贷协议产生的转贷利差;(5)项目试生产收入、提前实施的项目部分收益,经批准的物资转让收入、索赔与违约金收入等;(6)经追回的被项目单位违规挪用的国外贷款或配套资金;(7)贷款的存款利息净收入;(8)对欠款单位收取的滞纳金和罚款;(9)还贷准备金增值收入;(10)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一些社会效益为主的项目,适当从受益者中筹集一部分资金,充实还贷准备金;(11)企业利用国外贷款项目所享受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资金、项目运营后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和项目新增税后利润按投资比例暂划入还贷准备金中集中管理的资金(资金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具体划入比例由财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12)其他收入。

  第七条 还贷准备金的主要用途为:(1)垫付尚未产生效益的项目或下一级债务人暂时无力偿还的到期债务;(2)偿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项目完全丧失还贷能力,且本级债务人亦无法偿还的债务;(3)适当补助因外汇汇率变动产生的外汇风险;(4)偿还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还贷项目计划的债务;(5)所有权归企业的资金专项用于偿还其对应项目的债务。

  第八条 市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由市财政局建立并实行预算管理:(1)各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必须在每年1月份前制定出归还项目国外贷款所需金额、归还时间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将资金按时足额划入市还贷准备金中进行预算管理。(2)市财政局根据各项目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提出的计划制定出全市归还国外贷款所需金额、归还时间和资金来源计划。(3)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财政局不按时提供归还项目国外贷款计划的,则市财政局将按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归还该项目国外贷款的计划,并按时扣留该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资金、经费和提请省财政厅扣留相关县财政局预算经费作为归还国外贷款的资金来源。

  第九条 由市财政局转贷的国外贷款项目还贷,由市财政局按计划还贷;由市财政局担保的国外贷款项目还贷,由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按原转贷渠道还贷。凡市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项目的还贷情况,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条 还贷准备金由人民币或美元等不同币种组成。

  第十一条 还贷准备金用于垫付偿债资金时,债务人必须与市财政局签定借款协议,并制定还款计划。还贷准备金用于直接偿付债务时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国外贷款还贷准备金应按上级规定纳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实行专户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三条 各县应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暂行办法,建立国外贷款还贷准
备金,并加强还贷准备金的管理,维护对外信誉。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