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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16:32  浏览:8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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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关于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水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水路运输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上安全运输工作的领导。由省、市(地)、县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有关水上运输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地方水运和港口事业的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所设置的港航(务)监督机构,对水路运输和港口船舶实施统一管理,履行船员考试、批准航区、巡逻检查、船舶签证、海事处理等职责。
沿海各地方港口和黄河、小清河、京杭运河山东段的安全监督管理,由省、市(地)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港航(务)监督机构分工负责,其他水域的安全监督管理由县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在有运输船舶的乡镇,应逐步设立水上安全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在乡镇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乡镇和个体船舶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渡运和乡镇船舶进行检查和整顿。
第五条 乡镇运输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下简称“三品”),少数地区因交通原因需由乡镇船舶承运“三品”的,承运前须向当地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危险物品准运证”,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
严禁携带“三品”进港上船。公安部门应配合水路运输单位搞好“三品”的查堵工作。对擅自运输“三品”的,应分别追究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第六条 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以外,对水运企业和乡镇运输船舶的检查,应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拦截船舶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
第七条 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乡镇船舶和游览船舶,由水库、公园、风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按照港航(务)监督部门的要求负责管理,并接受当地港航(务)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凡管理混乱、安全责任制不落实、不按定额载客的,港航(务)监督部门有权责
令其停航整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积极开发利用航道,发展水运事业,并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对航道进行检查。对于在航道上进行水产养殖以及设置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等碍航情况,应限期清除和停止捕捞作业;对盗窃破坏助航、导航标志和测量标志的,应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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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乡(镇)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管理,促进城乡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建制镇(县城除外)、乡和未设镇建制的集制镇和村庄。
第三条 乡(镇)、村的规划建设,应按国家和省土地管理的用地规定,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逐步完善的方针。要从实际出发,依靠地方财力统 筹安排生产设施、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抗震防震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 乡(镇)、村规划建设中形成的规划文件(含附件)、重要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文件以及图表资料,应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或建设助理员,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乡(镇)、村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乡(镇)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助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乡(镇)、村规划建设法规;
(二)具体组织乡(镇)、村规划的编制、管理和实施;
(三)负责办理生产建筑、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居民(农民)住宅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筑报建的审查手续,核发建设用地规划申请书、建筑许可证;
(四)管理乡(镇)、村建设的各项补助经费、建筑材料;
(五)负责乡(镇)、村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收集、积累、整理乡(镇)、村规划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资料并定期移交档案部门;
(六)负责乡(镇)、村规划建设的统计报表工作;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乡(镇)、村规划分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建制镇、乡应编制总体规划(建制镇总体规划应以镇区为中心,乡总体规划应以乡人民政府所在地为中心)和建设规划,集镇、村庄应编制建设规划。
第八条 总体规划是指镇、村布点规划和相应的各项建设的全面部署,其主要内容是:按照生产发展的需要和建设的可能性,确定乡(镇)、村的性质,发展方向,人口和用地规模,乡(镇)、村的位置,交通、电力、电讯线路走向,主要公共建筑物和生产用地的布局,分期建设目标
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九条 建设规划是指具体实施总体规划的步骤、措施和项目,其主要内容是:具体安排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生产设施、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范围和建设方案,确定各项近期建设项目的座标、标高和实施办法。
第十条 编制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首先与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意见,并接受上级建设委员会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一条 建制镇、乡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应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人讨论通过,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集镇、村庄的建设规划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重要集镇的建设规划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政府批准。
重要建制镇、重要集镇的区分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乡(镇)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予公布并严格执行。驻乡(镇)、村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居住在乡(镇)、村的群众,应根据总体规划的布局进行基本建设,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发改主。如确需要修改、变动,应经原审议和批准机关同意,并办理
有关手续。
对违反规划、建设管理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制止。
第十三条 居住在乡(镇)、村的居民、农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居住地乡(镇)的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
(二)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建筑许可证。
乡(镇)、村居民、农民建筑住宅的用地标准和申请批办法,按省有关土地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单位、集体申请兴建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一)向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报建申请书(属计划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文件);
(二)建设管理部门按照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建筑物层数、标高后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持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建设用地规划文件向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证;
(四)持土地使用证向建设管理部门领取建筑许可证。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及二层以上的住宅,应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自行设计的,应采用市级以上(含市级)建设委员会审查批准的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未经审查核准的图纸不得采用。
第十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建筑专业户,应持有广东省建设委员会发给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承建。
第十七条 乡(镇)、村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标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村应建立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制订绿化规划,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十九条 乡(镇)、村的街道、广场、车站、码头、园林、绿化等公共场所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害。
公路(国道、省道、县道)的两侧预留地内,严禁堆放材和搭建临时性或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条 具有重要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地、古建筑、古树名木、特殊地貌等,因建设需要拆除、迁移或改变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县建设委员会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违反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九务第二款规定者,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按违章建筑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违反条十六条、十七条规定者,由乡(镇)建设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者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拒不接受管理部门处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1989年12月1日起实施。



1989年11月3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启动农村消费,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就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服务农村改革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和维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既涉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搞活流通、增强消费信心、扩大内需和拉动经济发展大局,又关乎广大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启动农村消费市场、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和保障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和部署,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市场监管,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大局意识、服务意识,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要求,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法行为,严防假冒伪劣商品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维护农村市场秩序,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根本利益,积极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加大农村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

  各地要突出重点商品、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集中执法力量,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着力解决农村市场的突出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执法行动。一是要围绕农业生产资料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要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做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加大监管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着重抓好种子、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及零配件、农用薄膜等重点农业生产资料的市场监管,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者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的监督检查,规范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行为。二是要围绕家用电器、建材、装饰材料等新农村建设重点商品,深入开展商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针对农村配送、送货下乡和农村集市等特点,切实加大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等“家电下乡“商品、摩托车和农村建材、特别是地震灾区重建所需材料等商品的监管,检查其来源是否合法、标识是否齐全、质量是否合格、经营行为是否规范、售后服务义务是否得到切实履行,确保农村商品市场规范有序。三是要围绕农村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抓好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蔬菜、禽蛋、奶制品、副食品、烟、酒、酱油、食醋、食用盐、糕点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品种的整治。要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严查经销不合格食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村食品市场安全。

  三、加大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

  各地要切实加强农村市场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清理和规范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农村商品市场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切实保障农村市场消费安全。一是要严把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关。大力发展农村市场主体,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许可的,要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验农村生产经营主体的前置许可证明文件,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分工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农村食品、商品交易行为的监管。监督农村食品、商品销售者依法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审验供货商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商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如实记录食品、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积极引导农资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质量追溯、质量承诺、重要农资备案、种子留样备查公告等自律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新“三定“方案,加强对农村食品、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查验农村市场食品、商品的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失效日期和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加强不合格食品、商品退市监管,建立健全行政监管责令退市和销售者主动退市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对有关部门通报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不合格的食品、商品,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追回已售出的食品、商品,就地封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再次流入市场。三是加强对涉农商标、广告的监管。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强化对涉农商标、地理标志的保护,加强农村市场的广告监管,严厉查处发布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资商品广告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工商所和红盾护农服务站的作用。重点解决因农资引发的群体性投诉,将信用分类监管与日常巡查有机结合,完善监管档案,及时将监督检查情况录入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加强对信用监管数据的统计分析,突出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户,切实提高日常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日常监管执法落实到位。

  四、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

  各地要依据《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手段,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一是要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不合格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假使假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商标侵权、虚假广告、传销等各类违法行为。二是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强化对违法线索的梳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大要案件要挂牌督办,限期办结。三是要严格办案程序。对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纪律,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既有效惩处违法行为,又依法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商品的正常流通。

  五、加大农村消费维权工作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

  各地要加大农村12315网络和“一会两站“建设工作力度,努力将农村12315执法平台建设成为工商部门与农民群众的信息互动平台,工商部门畅通民意平台,接受农民消费者监督、听取农民群众意见平台,解决人民群众最迫切、最需要、最现实利益问题平台,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是要进一步畅通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渠道,切实加大12315进农村、进学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基层工商所、红盾护农服务站的积极作用,方便农民消费者申诉举报。要健全农民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工作制度,认真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涉农群体性申诉举报,切实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农民增收。二是要加大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力度,积极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将“一会两站“纳入新农村基层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总体工程,倡导利用基层远程教育网等社会资源,建立12315城乡远程维权平台,为农民消费者提供便捷的维权服务。三是要加强对涉农消费咨询、申诉、举报信息的汇总分析,随时掌握农村市场动态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消费警示、提示,及时进行消费引导,促进扩大农村消费需求。

  六、加大监管制度建设,切实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红盾护农、农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巩固成果,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积极构建农村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一是要依据工商机关法定职责,紧紧围绕规范农村市场主体、农村商品质量和经营行为,大力完善农村市场主体准入、商品质量监管、日常巡查、进货查验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等监管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执法体系。二是要加大督促指导力度,引导农村商品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自律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村商品经营者自律体系。三是要加强与各级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与行业协会的协作和与新闻媒体的信息交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社会监督体系。四是要切实加强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建设,特别是强化节日期间、春耕、夏种、秋播等农忙季节农村市场重大事故的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进一步健全农村市场监管应急处置机制。

  七、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切实加强部门协作与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营造农村市场监管的良好氛围。一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播、宣传单、告示栏等多种手段,积极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农村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农村市场监管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农村市场监管环境。二是要加大农村消费指导工作力度,积极开展执法干部下乡、消费知识下乡和消费教育进校园等活动,帮助农民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识假辨假和消费维权能力。三是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切实加强与商务、农业、工业主管、质检、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通报,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共同规范农村市场秩序。

  八、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狠抓检查落实

  各地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对农村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狠抓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机关一把手要亲自抓,主管领导具体抓,各内设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以落实新“三定“、停收“两费“为契机,着力解决好监管理念转变、监管知识更新、监管能力提高等问题,根据监管需要对工商所人员、装备、监管区域等进行必要整合,充实加强农村市场监管执法队伍,保证执法力量,特别是要强化基层一线执法人员力量,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二是要明确分工,严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强化农村市场监管属地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检查指导责任制、工商所辖区岗位责任制。要明确各内设机构的分工,企业注册、外资登记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市场生产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依法取缔无照经营;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要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和申诉举报,加强农村市场商品质量监管,依法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流通监管机构要依法加强农村食品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市场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农副产品销售者的监管,加强对农资商品的监管和检查;竞争执法、直销监管、商标管理、广告监管等机构要分别加大对农村市场不正当竞争、传销活动、商标侵权假冒、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构要对农村市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行政监察。各职能机构既要按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农村市场监管合力。三是要强化督查指导。采取全面检查、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大督查指导工作力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加强督查,确保组织领导、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工作责任、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等落到实处。

  各地要分别于2009年1月20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分别报送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并分别于6月20日、12月20日前书面报送本地区农村市场监管半年工作小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如遇有重大情况,可随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总局。

  附件:农村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略)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