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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5:03  浏览:95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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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护龄津贴、教龄津贴计入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卫生部


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劳人薪(1986)60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根据此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
基数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包括1985年7月1日以来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并均从
1986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不补。
实行护龄津贴以来,有些地区和单位反映,少数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的护理人员,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9号文件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41号文件附件二《关于护士工龄津贴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精神,特进一步明确:今后,凡是本人要求调离护理工作岗位,包括本人要求、经领导同意调离护理工作岗位的,即使从事护理工作满20年,也一律从调离的下个月起停发护龄津贴。



198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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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药监局


关于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92号令)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
暂行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
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开办。目前已经有不少网站向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部分网站经过审查后已经获取了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并经过有关部门同意后开始提供信息服务。但是仍有许多网
站未经审核同意擅自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发布虚假信息,违规刊登广告,给人民生
命健康造成危害。药品是特殊商品,为保证广大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互联网药品信息
服务健康发展,现就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同意,未经审核同意不得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经审核同意的,不得超出许可范
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有偿互联网药
品信息服务。违法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
行查处。

二、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互联网
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情况说明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164号)的要求填报材料,不
得改动申请表的格式。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初审或审核时应进行编号。国药监市
[2001]164号文和申请表可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sda.gov.cn。申请者必须如实填写上报材料,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依法查
处。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提供合法、真实、安全的信息服务,不得发布
未经审查的药品广告,不得违反其他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

四、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拟提供网上药品交易服务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申请,不得擅自或变相从事网上药品交易服务。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监管,
认真做好审查和上报工作,要加强同信息产业部门及其它部门的联系,互相配合,坚决查
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违法行为。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有奖竞猜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闽工商公字(1998)第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统称奖品)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不论向商品的购买者提供奖品,还是向其他有关当事人提供奖品,只要经营者以促销商品为目的,均可构成有奖销售,
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调整。
二、有线电视台是通过有线方式向有线电视系统终端户提供有偿电视节目服务的经营者。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活动的,构成有奖销售,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有线电视台为招揽广告客户和消费者,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所进行的有奖竞猜活动中,以带有偶然性的方法决定购买者是否中奖,且其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防碍了电视媒体之间的公平竞争,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禁止的不正当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199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