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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18:57:23  浏览:96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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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部门勤工俭学管理机构有关问题的请示
各地教育部门反映,自198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1987年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撤销行政性公司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来,一些地方把教育部门办的、为管理学校勤工俭学服务的
专业公司作为行政性公司限期进行清理,这对学校勤工俭学的开展十分不利。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1983年,《国务院批转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请示的通知》下达以来,学校勤工俭学活动得到了发展,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社会主义一代新人,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起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个文件是指导勤工俭学活动健康发展的行之有
效的文件,今后仍应继续贯彻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改革教育、培养人才的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领导,并给予积极的支持。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
二、1983年国务院批转的《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暂行工作条例》中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勤工俭学的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还可设立专业公司。”据此,各地已先后建立了勤工俭学的行政管理机构和专业公司。这些管理机构和专业公司都是对
校办工厂、农场等进行管理和扶持的上级部门,是保证勤工俭学稳定发展的不可缺少的机构。其中的专业公司属事业性质,实行企业管理,不属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和1987年国家经委等四部委印发的《关于撤销行政性公司若干问题的意
见的通知》中规定的“限期清理”和“撤销”的范围。
三、各级教育部门对所属的为管理学校勤工俭学服务的专业公司,要加强领导和管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令和政策,继续办好。对于个别地方假借教育部门名义办的一些实质上并非为教育事业服务的公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清理、撤销。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1987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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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应注意讯问语言的技巧

                        杨梅/吉洪忠


  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展犯罪侦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侦查审讯业务培训,帮助干警消除思想顾虑,提高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的侦讯水平和技能,以尽快适应新的办案要求。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内容要求必须完整、规范,这就促使侦查人员在讯问中的讯问语言要求做到更加严密、正规。而在侦查讯问中讯问语言的把握必须与侦查策略密切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在侦查讯问中,侦查人员对讯问语言技巧的正确运用,对突破案件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笔者略陈浅见,谈谈个人的几点认识:
  一、应把握好讯问语言的目的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和其他有关情况,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诉讼行为。由于讯问是为了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查明案件真相,获取案件侦查线索而进行的。在侦查讯问中,在语言的表达上就要符合侦查的总体目的要求,做到有的放矢,才能收到显著的效果。
  二、应把握好讯问语言的逻辑性。在讯问中,侦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证据及事实、犯罪嫌疑人在讯问过程中的反应、供述的情况及讯问策略目标都对讯问语言的表达起着制约作用。这就要求在讯问中的语言较日常语言更具有逻辑性,才能有极强的剖析力、证明力、说服力、驳斥力。这也是对侦查人员语言表达的最基本要求。
  三、应把握好语言表达的控制性。讯问语言在表达上有时受到情绪的影响,常让侦查人员既定的审讯策略思想不能正常地表达出来。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也会采用各种手段有意触怒侦查人员,干扰侦查人员的讯问思路,影响侦查人员的正常思维活动。侦查如果不够冷静,操之过急,侦查意图就可能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识破,从而阻碍侦查的继续进行。因而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不要受犯罪嫌疑人左右,一定要沉着应对,注意稳定自己的情绪,控制好自己的语言表达,避免过早的将侦查意图暴露在犯罪嫌疑人面前。
  四、应把握好讯问语言内容的针对性。讯问中的语言并不是一味地要求用规范性语言,它应根据犯罪嫌疑人工作经历、文化层次、理解能力、心理接受能力的差异,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语言表达方式。在讯问语言的选择上,既可以单独使用法律术语,也可以在使用法律术语的同时,使用通俗语言对法律术语加以解释,目的就是能让犯罪嫌疑人明白语言表达的确切意思,保证讯问的正常进行。
  五、应把握好讯问语言形式的严肃性。侦查人员讯问活动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这种活动还应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问题,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地解答,不能随意允诺,也不能使用侮辱人格的语言,严禁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逼供或诱供。否则,会使讯问活动失去严肃性。
  六、应把握好讯问语言运用的灵活性。语言是交流信息载体,表达方式的不同、往往会产生不同的效果。因而在讯问中不能千篇一律,而应该根据不同的犯罪嫌疑人、不同案件、不同讯问阶段、选择不同的语言表达形式,通过语气、语调、语速的轻重缓急来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从而来感化犯罪嫌疑人,克服其心理障碍,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配合讯问工作,从而达到突破案件的目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南府发〔2009〕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

  《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已经2009年2月13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2009年2月13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市人民政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体会议是市人民政府部署全局工作、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

  第三条 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顾问、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领导,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特殊情况,列席人员范围由市长确定。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任务主要有: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市人民政府的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其它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七条 全体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市长请假;列席会议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须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请假,经秘书长同意后,委派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八条 提请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议题主办单位按科学民主决策程序经过充分论证和协商,按公文处理程序经分管副市长协调或者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第九条 全体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和承办。会议方案报市长审批同意后,办公厅应当及时落实会议准备工作。会前要充分准备,重大问题和各部门有不同意见的事宜,要事先做好协调沟通。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及相关文字材料,一般应提前3日送达会议组成人员。县区政府和部门(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上报参会人员名单,由办公厅汇总核对后,于会前向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列)席情况。

  第十条 全体会议组成人员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表意见;列席人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发表与本单位此前最终书面意见不一致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会议发言和讨论时,应紧扣议题,简明扼要,不得随意增加与议题无关的内容。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应缓议。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做好全体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详细完整,如有不同意见应当载明。办公厅在此基础上起草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请市长签发。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议题形成的文件,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名义下发实施,或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送有关单位与部门。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能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必须坚决执行,抓紧落实办理,及时反馈情况,确保政令畅通。除会议有明确要求外,一般情况下全体会议交办事项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如特殊情况需延时办理的,应提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会议议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反馈。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办理或落实;对因拖延推诿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在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核,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第十七条 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要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到会,履行签到手续,不得迟到、早退。未按要求签到的,视为缺席。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交谈和走动,或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他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妥善保存全体会议形成的文字、音像材料和原始记录,以备查询。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