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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11:24  浏览:9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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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安徽省人大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省人大


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名称修改为“安徽省预算管理规定。”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预算管理,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三、第二条修改为“预算管理包括预算、决算的编制和审批,预算的执行、调整和监督。”
四、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第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六、第五条修改为:“预算编制必须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做到收支平衡。
各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复式预算的编制办法和实施步骤,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七、删去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增加三条,作为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1、“第六条 各级预算总收入由当年预算总收入和上年结余(含专项结转资金)组成。
当年预算总收入包括当年本级预算收入、上级政府税收返还和补助收入、下级政府上解收入、调入资金和国债兑付本息收入。
当年本级预算收入包括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分享的部分、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分成收入中的地方分成的部分。”
2、“第七条 各级预算总支出由当年预算总支出和上年结余安排的支出组成。
当年预算总支出包括当年本级预算支出、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税收返还和补助支出以及购买国债支出。”
3、“第八条 预算收入应当统筹安排,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不得作出单(某)项支出所占预算总支出的比重或增长比例高于预算收入增长比例等肢解预算的规定。”
八、第九条修改为“各级预算应依法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由各级人民政府决定动用。预备费应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
九、第十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支出规模和财力可能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周转使用,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十、删去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增加二条,作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1、“第十一条 省、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第十二条 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
(二)预算收入各类指标及依据;
(三)实现预算的措施。”
十一、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三条。
十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增加四条,作为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1、“第十四条 未列入当年预算的上年净结余和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在当年安排支出的,各级人民政府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当年收入超预算部分,应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生产建设性支出。”
2、“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以及预算划转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由各级人民政府执行,在作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报告时予以说明。”
3、“第十六条 一切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地将预算收入征收收入库。
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预算资金上缴国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隐瞒、截留、侵占、转移、坐支预算资金。”
4、“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主动接受监督,并负责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及财政周转金使用情况依法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十四、增加四条,作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1、“第十九条 决算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时间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结果,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
2、“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第二十一条 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工作的基本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同时对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作出说明。”
4、“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决算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包括:
(一)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的处理情况;
(四)对改进财政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
十五、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可对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有关问题进行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十六、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擅自变理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十七、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乡、镇预算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修改为:“本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一九从从年十月三十一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预算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正,重新颁布。




199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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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市 长  张剑飞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长沙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已被《长沙市城市管理条例》取代,决定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广元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四川省市广元人民政府 中共广元市委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委发[2000]37号 )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市属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广元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广元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中共广元市委
广元市人民政府
2000年11月14日




广元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暂行办法

为大力推动我市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推进我市经济追赶型、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重点
1、在省内外各学术技术领域领先的地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2、“两院”院士,取得博士、硕士学位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
3、兼具技术、管理的复合型高中级人才;
4、海外及港澳台专家、学者、经营管理人才和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的本科以上学历的留学回国人才;
5、我市急需的紧缺专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重点工程项目和大开发重点领域以及重点学科等方面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获学士以上学位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才,引进人才的专业重点是药业、冶金、电子、旅游等;
6、拥有国内、省内领先的发明专利的各类人才;
7、其他具有特殊专长、特殊才能、特殊技艺的人才。
二、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
1、采取调动、录用到用人单位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到我市定居,长期在我市工作;
2、采取将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各种关系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本人选择专业对口或适合的单位工作的方式到我市工作;
3、采取应聘、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合作开发项目、技术入股、投资办企业等多种方式,不办理任何调动手续,不转任何关系,不受年龄限制,引进高层次人才来我市长期或短期工作。
积极处理好引进人才与引进智力的关系,根据“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但求所在”的原则,鼓励尝试周末教授、项目工程师等多种引智形式。其他有利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试行采用。
三、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1、提供科研资助经费。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开展科研项目所需的科研启动资金,由用人单位在本单位或科技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科研经费中安排解决。市、县财政还可视具体情况提供科研资助经费。
2、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为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住房的基本标准为:硕士及副高职称者三室一厅(不少于100m2),博士、 博士后及正高职称者三室两厅(不少于130m2),由用人单位无偿提供; “两院”院士四室两厅(不少于180m2),由财政无偿提供。 为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安家补助费,标准为:硕士、副高职称者每人2万元;博士、博士后及正高职称者每人4万元,由用人单位提供;“两院”院士每人8万元,由财政提供。 用人单位提供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用车。
3、从优解决好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子女的安置、入学等问题。配偶、未婚子女随调随迁,配偶安置适当工作,符合条件子女优先就业,子女入学就近安排较好的中小学、幼儿园。高层次人才及随调随迁家属,一律免收城市增容费等费用。
4、用人单位除为高层次人才参加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外,还要为其购买补充医疗保险。
5、优先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对博士人员,在广元工作一年可直接送评高级职称;硕士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可直接评聘中级职称,满五年可送评高级职称。
6、切实解决好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并实行工作津贴制度。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标准为:博士生每月工资1500元;硕士生每月工资1000元。工作津贴为:硕士及副高职称者每人每月300元,博士、 博士后及正高职称者每人每月800元,“两院”院士每人每月 3000元。对有特殊专长、特殊才能、特殊才艺的特殊人才,经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认定后,也可发给相应的工作津贴。
7、建立和完善向优秀人才倾斜的分配机制。对引进的有技术、项目及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取得经济效益的高层次人才,其技术、项目和科技成果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各企事业单位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益中,应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员和对产业化有贡献的科技人员。
8、对急需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可将关系放在市人才中心,其工资由财政发放,分配到市积极扶持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企业内工作。
9、每年由单位安排休假一个月或外出疗养一次。
10、被我市聘任的客座教授、科技顾问和进行短期技术指导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视工作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四、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管理工作
1、我市高层次人才开发、引进、培养、管理等工作由市人才开发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具体工作由市人事局承担。
2、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资格认定。即由单位申报,人才市场初审,由市人才开发办公室认定。
3、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完善人才市场机制,健全人才市场体系。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市场,要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中做好协调、联系、推荐、落实等具体工作。
五、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