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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8:01:22  浏览:9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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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贯彻执行。城市集中供热设施是现代化城市的基础设施之一。在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中,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不断地摸索和总结经验,推动
城市集中供热工作的开展。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的报告(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我国城市集中供热是解放后发展起来的。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建设了一批热电厂,初步奠定了我国城市集中供热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用节能资金又扶植了一批集中供热项目的建设,使这项工作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不仅节约了能源,改善了环境,而且促进了工业生
产,方便了群众生活。但总的来看,城市集中供热在我国仍然发展较慢。据一九八五年统计,在北方一百零八个城市中,仅有三十个城市建立了集中供热设施,供热面积四千九百万平方米,只占这些城市房屋总建筑面积的5.7%,城市居民基本上仍用分散的小锅炉和小煤炉采暖。城市集
中供热发展较慢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明确的政策;建设资金缺少稳定来源;管理体制不健全,一些热力公司供热管理水平较低;出厂热力价格不够合理。为了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需要,应进一步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发展城市集中供热的方针城市供热应该明确集中供热的方针。要因地制宜,广开热源,并且力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今后,集中供热要根据工业用热和生活用热的需要,采取热电联产,建设集中供热的锅炉房,充分利用工业余热和开发地热等多种方式,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
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实施。凡是新建信住宅、公用设施和工厂用热,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条件下,都应采取集中供热,一般不再建分散的供热锅炉房。
二、健全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体制城市供热设施,是城市建设的基础设施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各部委业务分工的规定,由建设部归口管理,负责拟定城市供热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指导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凡生活用热规模较大的城市可以设立热力公司,负责城市热网、集中锅炉
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单位建设各类供热锅炉房,应由计划部门组织规划、环保、供热管理、劳动、煤炭供应等部门审查批准。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集中供热工作的领导,协调各方面的工作。以工业用热为主的蒸汽供热设施的管理工作,可采取企业自管、电力部门管理和地方管理等
多种形式。为有利于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建议现归水电部管理的以供热为主的小型热电厂,其供电对电网影响不大的,经双方协商后,可下放地方管理或改为企业的自备电厂,并同时划转财政、燃料指标和人员。所发电量可由电网采取代售办法处理。电价可参照国家经委《关于小火电电
价的规定》(经生字[1985]371号)执行。各部门管理的热电厂向热网供热,供需双方应签订合同,并各自纳入计划。热网管理部门要按照热源的供热能力发展用户,避免盲目扩大。供热所需的煤炭指标,由地方按计划调拨给供热电厂。
三、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为推动城市集中供热的发展,热源厂和热网的建设要紧密配合,同步进行。城市集中供热的建设资金,可采取多种渠道解决,一是地方自筹;二是向受益单位集资,受益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从自有的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
适当拿出一部分用于供热建设;三是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适当拿出部分资金补助城市民用集中供热热网的建设;四是国家根据情况,可给予部分节能投资,以补助热力建设。
四、对城市集中供热采取优惠政策和合理的价格政策城市集中供热是公用事业,社会效益好。城市供热企业,是服务性的生产企业,利润甚微,因此,国家要采取优惠政策。个别城市的供热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调节税,以加强城市供热企
业热力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热力价格要按照热源生产单位、热力公司和用户三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效益,合理确定。
五、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的立法和管理工作为了适应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的需要,应及早制定城市集中供热规范、技术标准、管理条例等法规。城市供热企业要实行经营承包责任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大力加强企业管理,减少能耗,防止跑、冒、滴、漏,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提高管
理水平。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198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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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8〕194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О八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土地 计划  考核  通知



  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国土资发〔2008〕5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辖区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当年下达各市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和安排使用于各市的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当年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为依据。

  省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于各市的指标,根据省留计划管理台帐确定。

  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实际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面积按照《实际新增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国土资发〔2007〕207号)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双向考核。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实行单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对纳入考核内容的各单项指标,按照超出或节余计划的实际数量计算占该项计划指标的比例,分别进行定量评价,以超计划的为负值,节余计划的为正值,确定单项考核结果;以各单项考核结果按权重累计分值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考核结果。各单项指标在综合考核中的权重,根据考核原则确定,并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目标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调整。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以省辖市为单位依据当年实际补充耕地面积,以超计划完成补充耕地量为正值,未完成补充耕地计划量为负值,确定考核结果。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可与土地管理相关评价考核工作相结合,于每年2至3月对上一年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抽查。抽查工作可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统筹组织进行。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全省土地利用季度变更调查结果,结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台帐、建设用地审批及备案情况等,对每年一至三季度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在组织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开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的同时,根据各市上报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及省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省土地利用计划安排执行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计划管理台帐,统计分析全市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情况,形成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是考评按计划用地的依据,是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计划用地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省厅每年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结果,对超计划审批和超计划用地的,按照“超多少,扣多少”的原则,扣减下一年度计划指标;同时,根据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严重超计划用地、耕地减少过快、严重违规违法用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扣减相应计划指标;对认真执行计划、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做出重要贡献和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计划指标奖励。奖励计划指标,由省厅于当年年底通知被奖励的省辖市;扣减计划指标,由省厅于次年初下达该市年度计划指标总量后,在计划台账中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 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对土地利用执行情况好的,节余计划指标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可以结转使用。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评价和考核结果真实、有效。

  第十三条 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跟踪评价和执行情况考核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台账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县(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宣传工作的领导,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和报道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是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重大活动是指有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各类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根据会议或重大活动的性质、内容确定媒体邀请范围,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具体安排落实。对确需报道的涉及政策规定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带有敏感问题的会议或活动,应严格控制媒体邀请范围,原则上只邀请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即长春日报、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未经邀请的各类媒体,不允许参与采访和报道。

第四条 对应邀参与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报道的媒体,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会议或活动正式方案上的新闻单位名单,在确认记者身份后统一发放资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向新闻单位或记者提供会议或活动资料。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正式或非正式采访。

第五条 对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特别是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或活动确实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对报道的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或责成办公厅综合一处事前起草新闻通稿,与会议材料一并印发给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

第六条 新闻记者应坚持理论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方针,恪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已经形成新闻通稿的会议或活动,报道内容一律以新闻通稿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已经提出明确报道要求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和敏感性较强的问题,要在报道稿件刊播前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方可报道。

第七条 对新闻媒体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不按要求报道、报道严重失实以及未经允许擅自报道的,刊播媒体应当及时纠正并公开澄清。给政府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其他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者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