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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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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武汉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收容遣送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容遣送工作应当坚持救济、救助、教育与集中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收容遣送工作由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承担。
公安机关负责对影响社会治安管理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工作,民政部门协助。
民政部门负责遣送工作(包括管理收容遣送站),公安机关协助(包括根据需要在收容遣送站设立派出机构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配合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对被收容人员进行审查、管理和遣送)。
第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收容遣送工作:
(一)卫生部门收治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
(二)铁路、交通部门在购买车、船票,进入港站码头,上下车、船等方面,为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和被遣送人员提供便利;车、船和港站码头执勤民警协助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三)商业、粮食、物资等部门协助供应被收容人员的粮油、燃料等生活必需品。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助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被收容遣送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的收容、管理和遣送。
被收容遣送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收容遣送站房、设施和职工宿舍建设,列入市人民政府基本建设计划。
对收容遣送站直接接触被收容遣送人员的民政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收容遣送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收容和审查
第八条 被收容遣送的人员,主要是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居住场所、无正当生活来源的流浪乞讨人员,智力严重缺损、露宿街头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有关规定,应予收容遣送的人员。
第九条 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收容被收容人员,应当做好询问笔录,填写登记表和随人物品清单,由被收容人员签名或者按手印,加盖公章后,及时将被收容人员送交收容遣送站。
第十条 被收容人员中的危重病人、急性传染病人和精神病人,应当先送卫生部门指定的医院治疗,待病情好转可以遣送时,再送交收容遣送站。
被收容人员住院治疗所需医疗费用,由本人所在单位或者家属负担;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卫生部门出具医疗卫生费用清单,交收容遣送站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在接收被收容人员之时起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收容人员进行询问、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收容遣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立即放行,并将其姓名和不收容遣送的原因通知原收容单位;有犯罪嫌疑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 收被容人员随身携带的财物,由收容遗送站登记造册、代为妥善保管,并向被收容人员出具收据,在被收容人员离站时予以退还。
被收容人员携带的危险、有毒、有害和其他违禁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收容遣送站在必要时可以对被收容遣送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女性被收容遣送人员,由女性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检查。

第三章 管理和教育
第十四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对被收容人员实行集中管理,进行法制教育,组织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参加劳动。
收容遣送站应当对未成年被收容人员,加强保护性教育管理,将精神病和智力严重缺损的被收容人员,与其他被收容人员分室居住、管理,对屡遗屡返,或者不服从管理,或者隐瞒真实姓名、居住地的被收容人员,应当加强劳动教育管理。
女性被收容人员,由女性收容遣送工作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不得对被收容人员实施下列行为:
(一)辱骂、体罚、虐待;
(二)敲诈、勒索、侵吞或者收受财物;
(三)克扣生活供应品;
(四)检查私人信件;
(五)扣压申拆、控告材料;
(六)用以从事管理工作或为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服务。
第十六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被收容人员的生活,配备必要的生活、卫生、防疫和教育设施;对被收容人员中的病人应当予以治疗,老幼弱残和孕妇应当给予适当照顾,少数民族应当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七条 被收容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如实填报姓名、身份、家庭住址、外出原因等情况;
(二)服从收容、管理和遣送,接受教育;
(三)不得侵犯其他被收容人员和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四)不得逃离或者煸动、教唆他人逃离收容遣送站,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六)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
(七)参加收容遣送站组织的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
第十八条 被收容人员收容遣送期间的食宿、交通、医疗、邮电等费用,由本人、家属、法定监护人支付;是社会救济对象的,由收容地民政部门救助。
第十九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期间正常死亡,收容遣送站应当将死亡时间和原因记入档案,并及时通知死者家属或者监护人;被收容遣送人员非正常死亡,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报告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遣送和安置
第二十条 收容遣送站应当及时遣送被收容人员。被收容遣送人员在收容遣送站等待遣送的时间(以下称待遣时间),遣送目的地在本市的,不超过十五天;在本省其他市县的,不超过一个月;在其他省市的,不超过三个月。
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待遣时间,应当报请市民政部门批准。
对屡遣屡返的被收容人员,可以适当延长待遣时间,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待遗时间从查明被收容人员身份和居住地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姓名、身份、地址清楚,有自返能力,经教育后具结不再外出流浪的被收容人员,收容遣送站可以允许自行返回原住所地。
户口在本市的被收容人员,收容遣送站可以通知所在单位或者家属领回。
第二十二条 被收容人员中姓名、身份、住址清楚的未成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危重病(包括传染病、精神病或者严重心理障碍症)人,由收容遣送站通知家属、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持有关证件,在限期内保领。
保领人有监护、教育被保领人不再外出流浪的责任。被保领人必须作出不再外出流浪的保证。
保领人逾期不到收容遣送站保领被收容人员,由收容遣送站遣送。
第二十三条 收容遣送站指派专人遣送被收容人员,应当按下列规定送达目的地:
(一)户口在本市而在本市无单位或者家属的,送交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
(二)户口在本省其他市县的,按省人民政府规定,送交对口接收中转站,该市县的收容遣送站,或者民政部门;
(三)户口在其他省市的,按国务院规定,送交对口接收站,或者本省相邻地区的对口接收中转站;
(四)个别特殊的被收容人员,可直接送交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四条 被收容人员住址不清,或者无家可归,收容遣送站应当继续查询,并可以将其中有劳动能力的留收容遣送站参加生产劳动。
第二十五条 住址清楚,并有劳动能力的,本市无家可归被收容遣送人员,由住址所在的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安置;无劳动能力的,由住址所在地社会福利院收养;住址不清楚的,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安置。
第二十六条 遣送回本市的被收容人员,由市收容遣送站接收,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户口已被注销的遣送回本市的被收容人员,予以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八条 被收容人员拒绝遣送,收容遣送站可依照有关规定强制遣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收容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收容遣送站予以训诫、责令悔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被收容遣送人员不服收容遣送,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收容遣送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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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律师门槛难进?

 王思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律师网(www.jylawyer.com)首席律师 


【金玉良言】 能力是要靠学习、靠培养、靠实践、靠总结才能得到并提高的。如果你立志将来做一名律师,你就需要从现在开始,高标准地严格要求自己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才能得到实战派律师的垂青,才能取得一个好的发展平台;如果你已经进入律师大门,恭喜你,但你若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你就必须摆正心态,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而非职业来做,不断地从各个方面汲取营养,增强自己的内功,尽情在法律的天空中展翅翱翔!


为什么律师门槛难进,即便是律师招助理,也经常让他们打杂?

在律师工作中,我们经常被问到,律师为什么不愿招律师助理,即便招了也不用,经常是让他们打杂?以下就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作以简述,希望对一些学生找工作有所帮助。律师岗位难求,究其源头,大致有以下七点:
一、供求关系不平衡。近年来,“一窝上”的教育风气,教育产业化,造成什么学校都能或都愿办法学院,抑或设置法学专业,而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却未能跟上,导致一些法学毕业生“金玉其外,败絮其内”,根本不具有合格法学毕业生应有的专业能力。另外,“一窝上”的教育风气,还带来昔日的冷门变热门,昔日的热门变冷门的状况,一些专业,昨日的门庭若市,却变成了今日的门可罗雀,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中医药大学,今年高考却遭遇未能招满学生的尴尬。再加上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因为律师的生存和发展空间艰难,故而造成了律师人才的极度匮乏;但在广州等城市却又似乎出现了律师数量过剩的状况。这种“孔雀东南风”的现象严重,必然造成发达的沿海地区的法学毕业生供大于求,入行道路布满荆棘。
二、律师行业的功利色彩浓重。不少律师一切向钱看,把90%的精力用在找案源、拉关系上,只把5%精力用于办案,剩下的5%用于生活。所以,他们在招助理时,首先考虑的是助手能不能帮他带来案源,能不能帮他带来利益。而这对于刚出道、无经验、无案源的毕业生来说,在应聘律师助理时“吃闭门羹” 并不出奇。
三、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存有缺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考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为方便应届毕业生,在七月份报考,九月份考试,但这个考试时间,造成法学毕业生需要边工作边考牌,影响工作在所难免。而且即便考了牌,也无法证明你就是个法律人才,同时经济压力等问题又扑面而来,被拒律师助理之门外也是意料之中的事。事实上,如果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提前至与毕业同步,应届生凭学校推荐信报考,如果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没有取得学历的话,可不给予法律职业资格,问题便能迎刃而解了。
四、求职者本身问题。时下的我们并不是生活在英雄主义的时代,而是“生在甜水里、长在红旗下”的盛世。 “英雄主义诚可贵”,但在当下却不再是生存之本;而“‘权、钱、色’价更高”,有了一样就有了生存的本钱。在这样浮躁、功利的大背景下,面对金钱的诱惑、物欲的膨胀,很多人坐不稳了。 律师助理也不例外,他们往往因为能力、经验缺乏,不仅无法把案件处理得活色生香,就连基本的规范操作都不能掌握。但为了早日脱离“苦海”,他们就更无心于提高业务能力,只想早日独立执业。更有一些新执业律师,迫于生计,常常铤而走险。私底下利用律师之名牟取不当利益,甚至打击律师,抬高自己,这种背经叛道的行径频频发生。“教出徒弟,饿死自己”的阴霾,让不少律师招助手的念头一闪而过。
五、打杂与扶持的矛盾。很多律师助理因本身能力局限,而律师又没有花大精力培养,久而久之,只能斟茶递水、充当司机、送发文件之类,毫无创造力,最终不能担任律师的“左右手”而被弃之门外。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律师因顾虑自己精心培养的徒弟,他日变成自己的对手,跟自己挣饭吃,而不愿招助手,即便招了,也不愿培养,让其“放空”。
六、律师的案源影响。在这个一切以经济为中心、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中,一名律师若要求得生存,方法有多种,有靠业务水平为生的,有靠关系、靠“勾兑”为生的。可想而知,靠关系、靠“勾兑”为生的律师,必然有见不得光的地方,自然不愿第三者知道,不会让助手介入。
七、律师不重视法律操作,重案源轻法律基础的影响。律师行业律师之间的水平参差不齐,行业执业环境差,缺乏完善的行业规范,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泛滥。当打官司变成了“打关系”时,“关系”的重要性就远远胜于业务素质的提高。这不仅导致律师办案水平的倒退,也是造成律师门槛难进的重要原因。
律师普遍喜欢招什么样的人做助手?
总的来说,有两类人是律师乐于招来做助手的——“负面人”和“正面人”:
一、所谓“负面人”,总的来说,是可以带来案源的人,包括用美貌、钱、权力、家庭背景等,而将其法律基础等居于其次。这类人多数会受到那些名不见经传、欠缺实践经验,甚至不是正规法律科班出身,法律基础差、法学素养低,缺少案源,偏向走关系路线,靠经验办案、靠关系吃饭的律师所喜欢。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为了招揽更多的业务,抛开学历与法律基础等因素,往往乐于聘用一些无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但能带来案源的助理。担任助手一段时间后,从新手到合作伙伴,拾级而上。
二、所谓“正面人”,即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完善的知识结构,良好的心态、准确的定位,并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努力踏实走好每一步的人,尤其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者更受到实力派律师的青睐。因为实力派的律师一般是科班出身,法律功底好,是靠打官司打出来的,而不是靠吹嘘吹出来的,更不是靠人恩赐得来的,他们通过实实在在办好个案而增加自己的含金量,以丰富的办案经验、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机辩滔滔的口才成为众口皆碑、不缺案源的好律师。基于自身经验,他们深知:专业功底相当重要。优秀的律师喜欢专业基础扎实,具有团队协作精神和虚心求教的心态的人才。这样的人才提高较快,能够尽快成长起来,最终可以成为一名独挡一面、高水平的律师;反之,专业基础差,由于欠缺基本法理功底,工再多也很难手熟,有时甚至闹出天大的笑话。同时,他们非常清楚“一木不成林”、 “沙漠是由无数沙粒组成”的道理。故而大多数的律师是不愿意自己仅当一名律师界中的“村夫”,庸庸碌碌度过有限的一生。因而,他们需要有志同道合的伙伴和能够施展自己才能的舞台,以通过伙伴之间的合作和互补来提高自己,使自己的能力得到最大发挥,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在他们实现自身价值的进程中,他们需要并乐意为“后来的伙伴”提供和谐、充分的发展平台,同时也为自己注入了新的血液,使进入自家律所的每个“家庭成员”与事务所齐心协力,共同发展、共同进步、共享成功。因此,他们对“正面人”“情有独钟”。
总之,能力是要靠学习、靠培养、靠实践、靠总结才能得到并提高的。如果你立志将来做一名律师,你就需要从现在开始,高标准地严格要求自己的一点一滴、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才能得到实战派律师的垂青,才能取得一个好的发展平台;如果你已经进入律师大门,恭喜你,但你若想成为一名优秀律师,你就必须摆正心态,把律师当作一项事业而非职业来做,不断地从各个方面汲取营养,增强自己的内功,尽情在法律的天空中展翅翱翔!

后记:区区此文,挂一漏万;泛泛而论,无法中肯。因存心中多日,现一吐为快,惟愿有助于他人矣!

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办发〔2002〕51号 2002年6月10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办法
(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村镇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村镇创建水平,使创建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是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突出,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的先进集体,是南通市村镇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创建文明村镇是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开展文明村镇创建工作,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富民强市和在苏中率先快速崛起奋斗目标的内在要求,是推进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客观需要,是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不断提高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创建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以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为中心,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以思想道德建设为主线,以创建文明集镇为
重点,以各种形式的文明户创建为基础,以解决农民及集镇居民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动员和吸引广大农民及集镇居民积极参与创建活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村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当地总体工作布局,并作为上级党委、政府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文明村镇创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二章 标 准


  第六条 村镇经济不断壮大。深化农村改革,努力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和产业结构,农业产业化进程较快,贸、工、农协调发展;不断增加投入,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发展,村、镇(乡)经济逐步壮大,经济发展速度超过所在县(市)区村、镇(乡)平均水平;依法纳税,完成国家下达的各项定购任务;建立农业和农村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积极为农民服务;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向农民收取的费用控制在政策规定范围之内;农民人均收入及增长幅度超过所在县(市)区平均水平。


  第七条 思想道德教育成效显著。加强对农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扎实有效,镇(乡)党校等宣传教育阵地健全,村设有农民教育的专门场所;广泛开展文明户等家庭文明创建活动,活动普及率达90%以上,邻里团结,家庭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社会风气良好;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移风易俗,有效遏制封建迷信、大操大办,实行殡葬改革,火化率达100%,无乱建坟墓现象。


  第八条 镇容村貌整洁优美。按照农业现代化,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小城镇建设,扎实开展创建文明小城镇活动,有村、镇(乡)建设总体规划;镇容村貌整洁,道路平坦,公共设施比较齐全,环境优美,绿化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无违法用地、无乱占乱建现象;环境质量、环境污染控制达市级标准;爱国卫生运动广泛深入,创建卫生村镇活动成效明显,卫生工作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九条 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民主法制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认真完成普法任务;民调组织健全,人员、措施落实,积极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发生;无恶性刑事案件、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无邪教活动及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有力打击卖淫嫖娼、吸制贩毒、聚众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娱乐服务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经营,管理规范;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无虐待和拐卖妇女儿童、买卖包办婚姻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创建达到市级先进标准。


  第十条 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尊师重教,积极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办好所属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和成人教育达到市规定要求;科技投入不断增加,有计划地进行科普、科技教育,积极推广农民致富实用技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有效保护文物古迹,镇(乡)图书馆(室)、文化站等文化体育阵地健全,村设有书报阅览室,家庭文化建设成效显著;医疗初级保健成效显著,镇(乡)医院医疗设备比较齐全,村设有医务室;计划生育工作达标;镇(乡)建有广播电视站,有线广播进村入户率、通响率,有线电视入户率达到市规定的要求;群众文化、体育均达到市级先进标
准。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村、镇(乡)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党委(支部)、政府(村委会)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施正确的领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意识强,创建文明村、镇工作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有检查,做到组织、制度、活动、经费"四落实";党、政及群团组织各负其责;党委(支部)政府(村委会)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注重自身建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以身作则,公正廉洁,办事公道,在群
众中有较高的威信;镇(乡)务、村务公开,形成制度,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章 创 建


  第十二条 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全力以赴,班子其他成员积极配合,共同抓好创建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县(市)区文明委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文明村镇创建的领导,村镇(乡)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创建工作,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的管理机制、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


  第十四条 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规划。根据创建标准,从本村镇实际情况出发,认真制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中的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岗,责任到人,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组织干部群众广泛参与。教育、引导全体干部群众不断增强创建意识,使之了解本村镇(乡)创建工作的规划、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精心设计活动载体,广泛、扎实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户评选活动,吸引广大农民及集镇居民积极参与。


  第十六条 开展共建活动。本着"自愿结合、因地制宜、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开展城乡、镇(乡)企、村企、军民、警民等共建活动。


  第四章 评 选


  第十七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评选采取达标申报制,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工作以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十八条 申报南通市文明村镇应符合第二章所列标准,并获得上一评选年度县(市)区文明村镇称号。对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优异的村镇(乡),经市文明委认可,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九条 在评选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本评选年度的评选:


  (一)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大治安案件、刑事案件,领导班子成员严重违法乱纪,有邪教活动的;


  (三)出现与文明村镇极不相符的事件与行为,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的评选程序为:

  (一)自查申报。申报村镇(乡)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测评,认为基本符合标准、条件的,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书面参评申请。


  (二)张榜公示。申报村镇(乡)按照文明村镇评选公示制的要求,将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及市、 县(市)区文明办的地址、联系电话,在村镇(乡)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


  (三)初评推荐。县(市)区文明委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村镇(乡)进行初评,经县(市)区文明委报县(市)区委同意后,确定推荐名单,上报至市文明办。


  (四)集中公示。市文明办将基本符合评选标准、条件的申报单位名单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集中公示。


  (五)考核验收。考核验收工作由市文明办负责。市文明办也可视情况委托县(市)区文明办组织实施,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


  (六)审批命名。市文明办对前期评选情况进行汇总、评审后,对符合标准、条件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由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授予匾牌和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及其在创建工作中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员,上一级党委、政府可予以适当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已被命名的南通市文明村镇出现严重问题的,命名机关将视情予以批评、限期整改。被要求限期整改的单位,三个月内就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请市文明委进行复查认可。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荣誉称号,取消下一评选年度的参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已获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村镇,凡发现在评比中弄虚作假,或在评选年度内有第四章第十九条所列严重问题之一的,一律撤销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五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文明办的指导下,由所在县(市)区文明办负责,并定期向市文明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村镇概况,创建规划及年度创建工作总结,创建活动记录,奖惩情况,村镇政务公开情况,申报、审批表和群众反映等。


  (二)建立健全年度报告制度。南通市文明村镇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的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填表报所在县(市)区文明办,各县(市)区文明办汇总后报市文明办。


  (三)建立健全学习交流制度。市文明办根据南通市实际情况,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实行分类指导,同时组织各类活动,加强文明村镇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互相学习和交流,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创建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七条 加强检查指导。在非评选年,各县(市)区文明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的南通市文明村镇复查一次,并将复查情况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南通市文明村镇创建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南通市文明村镇如改变名称、变动隶属关系或因故撤销建制的,要及时向市文明委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