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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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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九日
  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规模标准和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明确建设工程招标规模和标准,根据《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凡符合《淄博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其具体招标规模标准为:
  (一)勘察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
  (二)设计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城市广场、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工程,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筑工程;
  (三)监理项目: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四)施工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等建设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土石方工程;
  (五)设备、材料采购: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或者一次批量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政府投资的单项采购合同估算价或者一次批量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设备、材料。
  第四条 外商和私人独资、捐资的建设工程,是否以招标方式发包,由业主、捐资者自行决定。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规定依法招标发包。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除国家及省市重点工程项目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外,其余工程项目由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并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一)国家及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市级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建筑面积总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市政等建设工程项目;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土石方等专业工程项目。
  前款规定范围之外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的采购,由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由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实施具体管理。
第八条 市、区县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涉及市、区县分级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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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教人〔2009〕1号


各市教育局、人事局,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的教学科研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开展以聘代评试点的高校,可在本通知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学校聘任条件,报省教育厅、人事厅同意后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本科院校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促进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坚持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引导教师积极从事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教学科研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或优先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其他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本科高等学校(含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本部)的教师申报讲师、副教授、教授资格。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规定的任职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
1、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
2、任期内有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重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
4、谎报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2年申报。
5、任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未定等次者,顺延申报。
第六条 外语水平要求
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取得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取得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规定的免试条件。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结合从事的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九条 直接认定讲师资格条件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经考察,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二)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高校教学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从事高校教学满1年,累计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其它人员申报,应符合以下十至十二条具体要求。
第十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受聘助教职务满3年。
(二)获得学士学位后,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助教职务满4年。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熟练掌握高等教育理论的基础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有l篇以上具有独立见解的教学总结。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师独立、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专业课教师担任过专业课部分或全部讲授工作,承担过1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指导等教学工作。
(三)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或获得校级教学奖。
(四)担任班主任、辅导员、实习管理或其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年以上,或按学校的安排,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实习、工作3个月以上或参与产学研合作研究1项以上。
第十二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
(二)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体育、艺术类教师或公共课教师在四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教学或科研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2万字以上学术著作(含教材)1部。
(三)参加五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专利1项以上。
(五)参加三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参加校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七)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八)取得四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四章 副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满2年。
(二)获得硕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5年。
(三)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讲师职务满6年。
(四)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讲师职务满8年。
第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公共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公共基础课的讲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担教学的课堂讲授时间满200教时,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同时,按照教学计划要求,指导过学生进行科学技术活动、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是研究生或青年教师的导师组成员。
(三)教学观点正确,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方法得当,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把育人渗透到教学过程中,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一定的贡献,并参加学校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对提高教学质量有促进作用。
第十五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六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二等奖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国家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取得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前3名)。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七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2篇以上。
(二)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本专业4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6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6万字以上。
(三)参加四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四)获三类二等奖科研奖励1项以上。
(五)取得二类以上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类课题(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类课题(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十八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条件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须主持四类以上科研课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
2、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8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2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5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5、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副教授资格:
1、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
2、主持二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第1名)。

第五章 教授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学历和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5年。
(二)研究生毕业或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副教授职务满6年。
(三)45周岁以上且1993年前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省部级结业证书,受聘副教授职务满8年。
第二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本学科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在本学科领域一个方面有较高深的造诣,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对学科领域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发表过1篇以上教学研究论文。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其中公共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公共课、公共基础课的讲授工作,且年平均承担教学的课堂讲授时间满200教时,或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课教师须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1门为专业基础课或主干课程)。教学效果良好,历年教学质量考核合格。
(三)具有指导高级研修人员的能力,能站在本学科的前沿,积极进行本学科教学改革,举办高水平的学术讲座,指导研究生或青年教师取得较好成绩。
(四)作为一个固定的教学、科研团队成员,为该团队做出较大的贡献,并积极进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队伍建设、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对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有带动作用。
第二十一条 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并且主持三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参加二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并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一类科研奖励;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前3名);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第1名)。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主持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共课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5篇以上。并且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获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第1名)。
(五)积极参加产学研合作,取得一类成果推广1项以上(前3名)。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三条 体育、艺术类教师教学科研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第1项和第2-8项中的一项
(一)在二类以上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4篇以上,其中在一类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6篇以上。并且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1篇以上;或正式出版与本人研究方向一致的6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主编、副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或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主编、副主编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
(三)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四)获三类科研奖励1项以上(第1名)。
(五)取得一类专业实践业绩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或主持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八)取得二类以上教学效果1项以上。
第二十四条 破格申报教授条件
(一)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受聘副教授职务满规定任期的一半以上者,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除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教学科研成果要求外,必须主持三类以上科研课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一类期刊上发表本学科论文5篇以上。
2、主持二类以上科研课题1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前5名);或获二类科研奖励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前2名)。
4、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前3名);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前3名)、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5、取得一类教学效果1项以上。
(二)符合正常申报基本条件、教育教学工作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教授资格:
1、在影响因子一区的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
2、主持一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或二类科研课题2项以上。
3、获一类科研奖励二等以上奖励(前3名)。
4、获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前5名)、一等奖(前3名)、二等奖(第1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几类人员的特殊规定
(一)经认定从国(境)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回国后在高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1年以上,根据其资历和实际水平,3年内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二)由国家机关调入高等学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在调入高校工作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比照同类人员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和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3年后按正常程序、条件申报。
(三)从企业、科研院所等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按转岗规定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教师高一级职务时,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其中从事高校教学工作满3年。转岗前后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业绩成果以从教后业绩、成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不超过总要求的三分之一。
(四)出站博士后人员,经学校考核能够胜任高校教学科研工作,并符合本资格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申报副教授资格。
(五)先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的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后,须任满一个任职年限,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教学工作量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七)经高校同意参加培训进修或在职攻读学位的教师,任现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教学工作量的70%。
(八)仍被聘从事教学的离退休人员以及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但不予聘任,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资格条件中所有的业绩均为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成果的截止日期为教育厅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高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
(四)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向省教育厅备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按要求数量提交的论文,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在非本单位主办的期刊上发表。
(六)申报副教授的人员应提交2篇(部)代表作,申报教授的人员应提交3篇(部)代表作,由学校组织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鉴定结果作为学校推荐和省教育厅专家评审的重要参考。
(七)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
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八)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九)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二十七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学校专题报告推荐、教育厅批准也可申报。
第二十八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见附表1到附表8。
第二十九条 本资格条件由安徽省人事厅、教育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资格条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原《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教人〔2005〕4号)同时废止。



附表1 论文分类表

等级 论文收录数据库
一类 《科学引文索引》(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
《工程索引》(EI)
《艺术人文引文索引》(A&HCI)
《医学文献联机数据库》(MEDLINE)
新华文摘(全文)
二类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三类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扩展版)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
国内其他普通本科高校学报
四类 其他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


表2 科研课题分类表

等级 自然科学类 社会科学类
一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863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经费10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
高等学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金
二类
(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科学部主任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专项项目
86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30万元以上)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火炬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4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国家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20万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30万元以上)
三类
(以“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86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973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项目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省优秀青年科技基金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2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5万元以上)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新教师基金课题)
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
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15万元以上)
四类
(以“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为标杆的科研课题) 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放基金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各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经费10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10万元以上) 安徽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
安徽省高校青年教师科研资助计划
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地市级政府、各厅局级单位委托专项课题(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研究经费5万元以上)
五类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1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研发类课题(其中到校经费中研究经费达到2万元以上) 各类单位设立或立项的课题(研究经费0.3万元以上)
企业以产学研合作方式委托咨询类课题(经费1万元以上)

表3 科研奖励分类表

奖励类别
奖励等级 自然科学类 人文社会类
一类
(国家级) 一等奖
二等奖 国家科学技术奖 国家“五个一工程”奖
国家图书奖
二类
(省部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 省部级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省“五个一工程”奖
其他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部门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见附件1)
三类
(市厅级)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市厅科学技术奖 市厅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奖
在科技部登记注册的但不可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一级学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含社会科学奖)



表4 成果推广分类表

类别 新技术推广 企业/政府咨询成果应用
一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30万元以上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或被省部级以上政府或国家部委采纳
二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被转化和推广,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上缴学校10万元以上 开展产学研合作,研究成果被采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且上缴学校5万元以上;或研究成果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省直厅局采纳
三类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发和推广工作 开展产学研合作,参加完成委托咨询项目,其成果被采用并产生良好社会经济效益




表5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分类表

类别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 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国家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国家级教学团队
国家级精品课程
国家级双语教学示范课程
国家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工程认证等)
省级 部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教育厅重点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省级专业建设项目(特色专业、教改示范专业等)
省级示范实验实训中心
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省级教学团队
省级精品课程



表6 教学成果分类表

类别 教学成果
国家级 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
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表7 体育艺术类教师专业实践业绩分类表

等级 专业实践业绩
一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裁判长、副裁判长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2次以上或金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2次以上或获铜奖1次以上
国家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一等奖1项以上
在文化部主办的比赛中获国家级奖励1项以上
国家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二类 担任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单项裁判长(主裁判)
在省文化厅和省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中获银奖1次以上
入选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协会联合主办的大展1次以上
省级艺术类协会为其举办过个人展览1次以上
获产品类外观设计专利1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省宣传部或文化厅主办的省级大型演出2项以上
以个人项目参加由中宣部或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大型演出1项以上
在省文化厅主办的省艺术节、创作比赛、专业比赛中获二等奖1项以上
在音乐创作上发表作品3篇以上(其中1篇须送审,此条仅对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教师适用)
省级音乐协会为其举办过高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1场以上

表8 教学效果分类表

类别 除公共课、体育、艺术类的教师 公共课类教师 体育类教师 艺术类教师
一类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培养的学生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培养的学生在全国运动会或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上获前3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二类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2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3名,或在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单项第1名或集体前3名;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部、中宣部、建设部等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全部优秀
三类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6名或二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前8名或三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省运动会或省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前3名;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文化厅、宣传部、建设厅等主管部门主办的省部级专业(专项)比赛中获二等以上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4年优秀
四类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培养的学生在市级专业(专项)比赛中取得名次或获得奖励;
或近5年学校学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3年优秀


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4年8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对本省海域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也应遵守本规定。
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的管理和监督。
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海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海洋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海域使用审批,协调海域开发和利用;
(二)监督国家及本省有关海洋法规、规章的实施;
(三)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
(四)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
(五)组织拟定本省海洋开发规划;
(六)负责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海域内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八)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省及沿海设区的市、县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其在海域内管理职责时,应当依据海洋开发规划和功能区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持有向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有关资料,向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海域使用证。
使用国家级、省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内海域的,应向保护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海域使用的批准权限:
(一)使用面积10000亩以上的,由省报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使用面积1000亩以上至10000亩以下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面积500亩以上至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使用面积500亩以下的,由县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其征收标准由省海洋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九条 使用海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当地县以上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海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
(一)属于国家鼓励开发项目的;
(二)属于严重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的;
(三)属于不影响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海洋渔业的;
(四)其他需要减征、缓征或免征的。
第十条 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在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应按下列管辖权限向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勘测、施工。
(一)电缆、管道起止点跨设区的市并在本省管辖海域内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二)电缆、管道起止点在设区的市毗邻海域且铺设长度2公里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三)电缆、管道起止点在本县毗邻海域且铺设长度2公里以下的,由县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征求海洋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禁止开发下列项目:
(一)淡水水源没有保障的高水耗项目;
(二)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项目;
(三)影响海岸稳定或破坏海洋生态平衡的项目;
(四)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向海域内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向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一类、二类废弃物的倾倒,报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三类废弃物倾倒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批;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因开发利用海域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行开发。
第十六条 海洋监察人员凭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制发的《海洋监察证》(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按管辖范围对从事海域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受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刁难。

第三章 治理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利用海域时,不得破坏海洋资源和环境。
第十八条 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物、矿产、生态系统、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所在海域,应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海洋行政部门应协同水产、环保行政部门,加强海域内资源保护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治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海洋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未按《海域使用证》规定使用海域的;
(三)开发禁止开发项目的;
(四)擅自开发海域内应予保留和保护地带的。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洋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海岸工程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利用海域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项目。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物、矿产、生态系统、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所在海域,应合理使用。”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未按《海域使用证》规定使用海域的;
(三)开发禁止开发项目的;
(四)擅自开发海域内应予保留和保护地带的。”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