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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58:50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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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赣市府办字[2003]196号


厅各处室,市政府采购中心: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结合我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以及公文处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均由秘书处机要室统一签收、分办。
   (二)径送有关处室办理的公文,应先送秘书处签收、分办后再办理。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处室一律不得办理。
   (三)各处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到公文交换站和秘书处机要室领取公文每个工作日不少于1次,急件急办。
   二、公文分发办理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办理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部门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2、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公文,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党群部门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3、兄弟省市区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4、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及其办公厅公文,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以及市党群部门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5、报批会议和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公文(含请柬等),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部门、市属和驻市单位的请示报告类公文,按业务归口由有关处室办理;几个部门的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由有关处室牵头办理;抄报、抄送和知照性公文,由秘书处分发办理;
   7、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由督查室办理;
   8、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事项外,由有关处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9、一般信访件,由秘书处直接转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办理。中央、省以及有关领导批办的重要信访件,由秘书处按领导同志批示转办;
   10、内容交叉公文,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阅批后由有关处室办理。
   11、秘书处机要室收文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发至市长、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普发性公文加发办公厅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各处室;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发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有关处室。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赣州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凡有主管部门的副县级单位,除工作相关外,原则上不另发文,相关文件精神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传达落实。
   3、市长、副市长、助理巡视员、市长助理的公文由对口处室的秘书工作人员分送;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的公文由其分管(对口)处室或指定人员领取分送;各处室公文到秘书处机要室领取。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各处室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将应拟办的公文按程序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2、需转发的上级公文,原则上应有符合我市的贯彻意见;无具体贯彻意见或已在《国务院公报》、《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驻市单位和市党群部门的来文,主办处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报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厅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4、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业务对口处室负责草拟文稿或由对口部门代拟,部门代拟的文稿应由有关处室审核,按程序呈签。
   5、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办理的,由有关处室复印并加盖处室公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处室留存。未经办公厅领导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有关处室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有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同意后,加盖主办处室公章转送征求意见。
   (二)公文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要主动与相关处室协商会签,再由主办处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处室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处室呈送会签。
   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有关处室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三)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市政府名义行文,必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必须经办公厅主任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练,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为确保公文质量,市人民政府令、赣市府发、赣市府文、赣市府字、赣市府办发、赣市府办文、赣市府办字等七类公文,领导签发后应再由市政府办公厅指定的县(处)级领导审核后,秘书处方可编号打印。
   (四)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核,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由常务副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市长、常务副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5)属于市政府办公厅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
   (6)以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厅党组书记签发。
   (7)干部出国(境)公文的签发,按市委、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办理。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处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2)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签发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签发权限确定;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处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厅主任(审核)--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市长(签发或审核)--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办公厅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签发的一般程序:主办处室(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核)--办公厅主任(签发)。
   (4)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5)为避免一文数签,提高公文运转效率,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市长在公文处理单或有关公文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即可印发,签发人为市长;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市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或有关公文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办公厅主任审核把关后即可印发,签发人为市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已定原则有出入的,须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五)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实行主办处室负责制。秘书处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承办处室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或分管的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均由秘书处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的便函,由承办处室办理。
   (六)办文要求
   1、各承办处室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3、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各承办处室要科学合理安排,不得因为经办人员外出耽误公文办理。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分管领导外出,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办公厅主任外出,报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外出,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分管副市长外出,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常务副市长外出,报市长审批。
   4、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公文校核2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5、各处室要加强会签公文和需征求意见公文的跟踪查办,按照"赣州市政府办公厅公文会签和征求意见跟踪表"的要求办理,防止公文遗失以及耽误时效。
   6、需要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对外宣传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文件,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审批,重要的须经秘书长审批。
   7、因工作需要写入市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县(处)级以上;需写入市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科级以上。
   8、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符合下列要求方可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研究"或"经市政府同意":
   (1)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
   (2)经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以及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
   (3)市政府分管领导召开有关会议决定,并报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
   (4)市委、市政府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处室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处室处长(主任)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来文的处理均应填写"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专用单",并加盖主办处室公章后,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的;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或经协调、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除上级明文规定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外,要求设立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
   5、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6、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联合行文编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7、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8、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反映问题模糊,提出要求含混不清的;
   9、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赣州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长签署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赣市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转发国务院、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2、适用于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或通知、意见。
   3、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各县(市、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文种用命令或通知。
   (三)赣市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向上级对重要问题提出有关看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四)赣市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函。
   1、适用于成立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以及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文种用批复。
   3、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4、适用于一般工作布置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五)赣市府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适用于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市委请示、报告的公文。
   (六)赣市府阅: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七)赣市府办发:文种用通知、意见。
   1、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部门、省政府及其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市、区)政府的工作报告等公文。文种用通知。
   2、适用于以办公厅名义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八)赣市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向上级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九)赣市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十)赣市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十一)赣市府办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十二)赣市府办秘:文种用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批复、决定。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的公文。
   (十三)赣市府办提字:适用于答复建议、提案的公文(由办公厅督查室办理)。
   (十四)赣市府办督字:适用于上级交办、市领导批办的督查件(由办公厅督查室办理)。
   (十五)赣市府办电: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明传电报。
   (十六)下列内容的公文不编正式文号,以便函形式发出。
   1、一般性的通知;
   2、会议纪要(重要的以通知形式印发);
   3、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4、经贸洽谈、展销会等活动方案;
   5、贺电、贺信等;
   6、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附件:1、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专用单(式样);
      2、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会签和征求意见跟踪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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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的通知

许政〔200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许昌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是指取消安全生产工作发生严重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参与当年各类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评比奖励资格,取消该单位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参与当年先进(优秀)个人评比奖励和晋升工资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一票否决”。

(一)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责任事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1、发生死亡1人以上;

2、累计重伤3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二)所属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当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1.煤矿、道路交通领域发生一次特大事故的。

2.除煤矿、交通运输以外的单位有下列情形:

(1)一次死亡3人以上;

(2)一次重伤或急性中毒10人以上;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

(三)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四)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整改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按期整改销案的责任单位及其主管责任部门。

(五)瞒报、漏报事故的责任单位及对所属单位瞒报、漏报事故负有失职、渎职责任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各类伤亡事故情况。市安委会组织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提出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建议。伤亡事故统计情况、考核结果和“一票否决”的建议,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第五条 各级综合性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活动应将安全生产业绩纳入审查内容,活动组织部门应及时征求同级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意见,对所评比推荐的先进(优秀)单位和个人名单中应予“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否决。

第六条 对瞒报、漏报事故而逃避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其当年已获得的先进(优秀)单位及个人荣誉称号,由原表彰奖励活动组织单位予以取消,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人职务变动后,发现在其原任职单位任职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存在严重问题被实行“一票否决”的,对该安全生产责任人实行跟踪追究。

第八条 各级人事、行政监察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发现弄虚作假、违规操作、骗取荣誉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行政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安全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安全事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财政部


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10月23日 文计发〔200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财务局:
为了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我们制定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顺利实施,加强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鼓励舞台艺术精品剧目创作生产的资助经费。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年度结余专项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文化、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初选剧目的资助;
(二)入选剧目的重点投入;
(三)剧本购置;
(四)精品剧目的推广宣传、展演经费;
(五)专家评审费;
(六)项目管理费;
(七)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项目管理费按照年度专项资金的3%提取,主要用于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费、会议费、审计检查费和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支付。前期资助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重点投入的对象是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
第九条 新创作初选剧目前期资助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特点,每台按以下标准投入:
(一)京剧、昆曲,40万元~60万元;
(二)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木偶、皮影,30万元~50万元;
(三)歌剧、音乐剧、舞剧,50万元~80万元;
(四)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20万元~30万元;
(五)新创作节目占2/3以上,有整体构思、非组台组团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30万元~50万元。
第十条 加工修改的初选剧目按照新创作剧目资助标准的2/3进行投入。
第十一条 入选剧目重点投入经费根据各艺术品种的不同,一般按照每台不低于80万元的标准核定,对其中特别突出的剧目,给予重点投入。
第十二条 剧目生产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应遵守《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主要用于剧本创作、音乐创作、舞蹈创作、舞美设计制作和服装道具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资助的初选剧目和重点投入的入选剧目完成首演后,如有结余资金,除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范围使用外,可用于本剧目的宣传推广、展演及深加工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的生产单位应认真填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及经费主要来源和使用部分。地方文艺团体经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军队文艺团体由总政宣传部统一申报;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所属文艺团体通过其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申报。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核定初选剧目的资助经费和入选剧目的投入经费,并通知申报部门。
第十六条 文化部根据确定的经费数额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七条 剧目实行成本核算,专项资金收支单独核算。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文化、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剧目生产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剧目生产单位要积极配合文化、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情况报告、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报表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凡属下列行为之一,领导小组将视不同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三年剧目申报资格、收回全部或部分资金等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剧目未按规定如期上演的;
(二)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四)抵制检查和审计工作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会计核算弄虚作假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