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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0:09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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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已经1997年7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本自治区城镇常住户口和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且生活能自理,本人有就业要求的无业残疾人,均为分散按比例就业的对象。
农村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安排就业问题,由自治区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自行规定。
第三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委托,主管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其职责内,对同级残疾人联合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指导,并给予支持。
第四条 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一)自治区直属单位,在自治区的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二)自治区辖市(地区)、县(市、市辖区)所属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管理;
(三)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负责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有关工作,委托下级机构办理。
第五条 残疾人劳动能力的鉴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以上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确定。按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达到0.5又不足1人的单位,应当安排1
名残疾人就业。
安排1名盲人或重度残疾人就业的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安排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就业后致残的职工仍在岗在职的,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各单位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安置的残疾人,可以计入该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总数。
各单位不得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
第七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推荐的待业残疾人中选取,也可以就近从社会中自行招收。本单位职工的直系亲属是残疾人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待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的残疾人必须能够上岗工作或者经过培训后能够上岗工作。
第八条 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单位应当向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供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寄送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
第九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金额按照年度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安排残疾人不足0.5人的单位,则按实际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愿意安排1名残疾人的则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列支;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由于特殊原因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当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缓缴或减免申请,经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审批后可以缓缴或减免。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经过核实的各单位的单位在职职工情况表所表示的差额人数和当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确定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应当缴纳的金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
第十三条 缴纳单位应当按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款通知所列的银行帐号、应缴金额和缴款期限,按时按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逾期缴纳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和使用,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其具体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五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对拒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改正,补交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滞纳金,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虚报录用残疾人职工人数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不服前款行政处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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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果有捷径乎?——在职,4个半月,396考生司考复习浅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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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司法考试,这个由律考转变而来的号称中国第一猛难的考试,成了许多学法之人与想从事法律职业的人的不得不跨越的一道门槛,同时也成了许多人心中挥之不去的伤痛,因为那平均10%的通过率笼罩下的残酷事实,我们必须面对。
本人2001年以报考学校排名第二的成绩考上法律硕士,恰逢中国首届司法考试,但由于自己对这个证书的认识程度不够未加重视而败北,2003年第二届司法考试,也由于自己的贪玩而再次与之失之交臂。痛定思痛,痛何如哉!当我理清了头绪,当我拼尽了全力,当我毕业3年后再次挑战它,我的7年之痒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396分顺利通过。知道成绩后的喜悦已渐渐远去,但留给我对这场战火纷飞、群雄逐鹿的考试的思考却越来越多,我不由自主提起笔来,把自己的一些感想与复习体会斗胆写下,希望能给奋战在这条道上的朋友们带来一些帮助或共勉。

一、决定司考前必做的几件事
1、第一件事:问自己为什么要考
我认为这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司法考试是给有信心有毅力的人准备的,如果你没有一个明确的自己为什么要考的目标,很容易半途而废,也很容易一次一次擦边而过却始终没有胜利的果实。
诚然,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如果不论你是法本或非法本,还是法律的高学历者,我就是喜欢当律师,当法官、检察官,那恭喜你,你的第一步已经胜利迈出了,直接去好好准备复习就行了。
如果你是迫于就业压力或者其他原因而被动参加考试,你首先要做好心理准备,这个证书只不过是资格证而已,它绝不等于和那个光环闪耀的十大高薪收入之一的律师划上等号,也不等于你有了资格,就可以立刻成了威严庄重的大法官。我的很多同学,都是在当不了公务员、进不了法院、公司后迫不得已当了律师,(在这个年平均收入50万的激烈竞争的律师行业,无奈地进入了金字塔的塔底,成了60%的律师年收入只有不到10万中的一员,开始了艰辛等待蜕变成凤凰的炼狱历程,相关资料可以参阅北京的青年律师状况调查)
因本人是法硕出身(只允许非法律本科人员攻读,旨在培养复合型法律人才)故在此多说两句切身体会,除非你想转行或者攻读法律博士作研究人员外,考法硕之人一定要拿下司考证书,不然你以复合型法硕人才的资历去从事专职法律或法律顾问基本上成功率不大,除非你运气好。这个道理越早悟出,越对你的法律职业生涯规划有利。
所以你一定要问清自己,我拿这个证的目的是什么,只有足够的动力或压力才能最大限度的调动你准备这个考试的热情或者激情,也只有有了热情或激情,你的司法考试才会坚持到底,成功也必将属于你。

不要抱怨没有时间;
不要抱怨看不进书;
不要抱怨记忆力衰退;
这些都不是理由。

因为你不爱,
因为你不是特别爱,
因为你真的不是最爱,
所以你注定会失败!
---From Teacher Zoujianzhang

2、第二件事:思想决定行动
人往往都是语言的巨人,行动的矮子,经常立志却不能坚持。趋利避害,最小投入最大产出是人的本性所在,所以一旦你确定要过司考这个目标,剩下你要做的就是要坚守这个目标开始全力付出,不可讨价还价,投机取巧,因为学习见不得半点虚假。

3、第三件事:做好司考复习前准备工作
健康的身体:司考目前还是14门课一年一次通过,巨大的复习量,如果你没有好的体力支撑,一切都枉然。我的锻炼方法是游泳,每周至少游一次1000米,后来考前一个月健身卡到期没有续办,没两天就高烧40度了一次,自己都不认识自己是谁了,还谈得上什么复习?
充足的时间:如果你是全职复习,你要注意的就是适当休息。而如果你和我一样是在职,那一定要保证你不是日理万机的大老板,你要保证自己每天都能学习,要保证最后的冲刺阶段每天可以学到14-16小时,如果前面时间亏欠太多的话。
适合自己的方法:学习方法很重要,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而学习方法每个人都不一样,只有适合自己的方法才会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你要做的就是上网狂搜或听取了解别人的成功经验,然后摸索适合自己的。切忌机械照搬或者循规蹈矩一成不变。别人狂做题通过,别人看书狂记笔记通过,别人计划定得如此完美,别人。。。记住,司考考的是你自己,没有人可以帮你在最后的考试卷上答题。所以一定要找到自己喜欢、效率高的学习方法,检验方法很简单如果这样学你能记住,你愿意这样学,那就坚持采用这种方法,但千万不要一成不变,你的学习计划或方法一定要随着你自己的复习程度和分科检验而调整。

4、需要知道的几个理论
“700小时与抛物线”
不知谁提出的司法考试实际复习700个小时足矣,但我觉得很有道理,而且这句话对于我们在职不能保证时间的人来说太重要了,我一直用此来衡量自己的学习,并鼓励自己,司考并不等于复习时间越长,成绩越好,而是只要全身心投入700小时进行有效复习,就能通过。而我自己则总结了抛物线理论,司考复习好比抛物线,顶点就在那一刻,多之少之都不是最高点。因为无论如何,司考是中国的考试,就必然具备中国所有考试的特点,功夫下得不够,通不过则不用多说。但你功夫下得太多,每道题都弄得像研究生课题一样复杂,岂不是要累坏出题和评卷老师?毕竟,中国的司法考试还没有到博士入学考试那个层次。

“我们都曾患有强迫症”
快节奏的生活,大城市竞争的压力,相信绝大多数人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强迫症或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不要担心,我们就利用这一点:万国韩友谊老师讲过他自己的故事,他自己每次参加考试都会在考场上站起来,用骄傲的眼神横扫四周,心里暗示自己他们都不如我,然后答题效果俱佳。我们也可以仿效,心理暗示自己是最棒的,我不过司考,岂不是天下少了一个正义之神!

“司考只是体力活”
上面已经提到过,没有好的身体保障,司考只是空中楼阁,但是有一点你要坚信,不是只有高智商的人才能通过,现在司考的报名条件基本上都是本科以上学历,也就是说只要够报名条件,我们的智商就已经足矣,剩下的只是坚持体力学习到底就万事大吉了。

“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
这是我2007年听到的最感人的一句话。也是让无数考生为之振奋的一句话,谢谢邹建章老师。您又提出了一句经典的话:要过一些像人的日子,就得先过一些不像人的日子!当你发现身边的人都在快乐地享受生活,而只有你挥汗如雨孤单影只复习着烦人的法条,当你被无数次的模拟不及格分打击挫败,当你发现下了这么大功夫,怎么全都忘了做题还是什么都不会时候,请记住你不是一个人在战斗!以下继续引用司法考试的灯塔——邹老师的话与大家共勉:(http://www.fafawang.com/blog/a/cyberzou/)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新闻出版署 等


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
1992年7月7日,新闻出版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第一条 为使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使用汉字规范化,消除用字不规范现象,根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关于汉字使用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汉字,主要是指1986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
本规定所称不规范汉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1986年国家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在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其中1986年收入《简化字总表》中的11个类推简化字和1988年收入《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的15个字不作为淘汰的异体字);1977年淘汰的计量单位旧译名用字;社会上出现的自造简体字及1965年淘汰的旧字形。
第四条 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汉字使用的规范工作。
第五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报头(名)、刊名、封皮(包括封面、封底、书脊等)、包装装饰物、广告宣传品等用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出版物的内文(包括正文、内容提要、目录以及版权记录项目等辅文),必须使用规范汉字,禁止使用不规范汉字。
第六条 向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发行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可以用简化字的一律用简化字,如需发行繁体字版本的,须报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不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一)整理、出版古代典籍;
(二)书法艺术作品;
(三)古代历史文化学术研究著述和语文工具书中必须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部分;
(四)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影印、拷贝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及海外其他地区出版的中文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
第八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在申请创办时,必须向批准机关提交出版社社名、报名、刊名字样,经审定符合规范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印刷通用汉字字模的设计、计算机编排系统和文字信息处理系统使用汉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需要使用繁体字的,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
第十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负责对出版物汉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提供检查需用的出版物样本。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包括省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责令改正、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报纸报头(名)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日报连续6期以上,周报连续3期以上,半月报连续2期以上的;
(二)违反第五条第一款,期刊刊名及封皮、包装装饰物、千字以内的广告宣传品使用不规范汉字1个字以上(含1个字),半月刊连续2期以上,月刊、双月刊、季刊1期以上的;
(三)违反第五条第二款,在1期(1册、1盒)内,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内文使用不规范汉字占总字数千分之一以上的;
(四)违反第六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出版单位和印刷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机关和语言文字工作机关,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新闻出版署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生效前,报头(名)、刊名、封皮中已经使用不规范汉字的,要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