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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30:26  浏览:88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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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按实际居住日期计算征免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根据1988年1月21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来华工作、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在一个历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
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征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二条规定,仅适用于临时来华工作和提供劳务的外籍人员)(包括为雇主履行机械设备贸易合同,临时被派来华,对雇主所销售的机械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使用提供技术服务的外籍人员)。不适用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籍人员:
1.在中国境内的工商企业、营业机构、事务所、办事处、文教事业和科研单位以及机关团体有固定工作或定期任职的;
2.其工资、薪金是由雇主在华为营业机构、场所,包括代表机构和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场所所负担的。
二、“通知”第二条所规定的“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不得跨年度计算。对跨年度居住的,要分别计算其在每个历年是否居住超过90天,仅对其居住超过90天的历年,按实际在华居住期间应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
三、对临时来华人员的居住天数,应从其入境之日起计算,其离境之日可以不算在内。
四、临时来华人员事先能够预定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可以由其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纳日期申报纳税。如果发生实际居住日期没有超过90天的,准予退还其已缴纳的税款;对事先不能预定居住日期超过90天的,可以待其居住日期预计要超过90天或实际超过90天时,再由其申报
纳税。采取超过90天时再申报纳税的,其应缴纳的税款,应自超过90天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最后1天,如果是中国的节假日,可以顺延。
五、临时来华人员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在其工作或提供劳务的所在地缴纳。如果该人员在几个地方工作或提供劳务,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何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何地申报纳税。但可准许其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固定在一个地方纳税。



198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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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已经2011年农业部第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附件:




农业部2011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送审稿)

一、向农民群众宣传“三农”政策
实事内容:深入宣传201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以及农业部1号文件有关政策精神,让广大农民了解2011年强农惠农政策的主要内容,推动强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调动广大农民务农种粮的积极性,为坚持做到“两个千方百计、两个努力确保”奠定群众基础。
实施方式:利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财务会计》和农业部网站等涉农媒体开设“三农”政策宣传专栏。
工作进度:2月底-3月初,完成“三农”政策宣传稿件编写工作;3-4月,在《农民日报》、中央七套农业节目、《农村工作通讯》、《农民文摘》、《农村经营管理》和农业部网站等媒体集中刊发宣传。
责任分工:产业政策与法规司负责,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民日报社、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中国农村杂志社、农业部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张红宇,责任人黄延信。
二、为基层组织送报20万份
实事内容:向西部地区村党支部(村委会)和东、中部地区粮食主产省的部分产粮大县(市)村党支部(村委会)赠订20万份《农民日报》。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安排4000万财政资金,集中订购2011年全年的《农民日报》20万份,农民日报社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 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民日报社负责。负责人唐园结,责任人季林。
三、为农民送书送信息送广告服务
实事内容:配合国家农家书屋工程建设,在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乡村以及农业部扶贫点发放适合农民阅读的农业科普读物;配合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书海工程”等公益活动,捐赠价值100万元科技图书;根据与西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联合建立的社区书屋的需求,继续配发图书;完成11种维吾尔文图书的出版,及时捐赠给新疆少数民族地区;发送2000册农村实用技术类读物,为农民生产提供科技支撑;继续向全国1000家规模化养殖场每月赠送1期《中国兽药杂志》,进一步提高农民和规模化养殖场安全用药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发送一期《中国农民手机报》,为广大农民和农业系统干部职工提供“三农”政策信息、科技信息、市场信息、应急信息等服务。继续推进农业经济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定期发布农作物苗情长势、土壤墒情遥感监测、跨区机收作业情况、粮棉油糖月度市场监测等信息,千方百计把农民急需的农产品市场信息传播到乡镇村屯,科学引导农业生产;在中央七套农业节目中帮助西部贫困县市发布免费公益广告,播出不少于2000分钟信息扶贫广告,协助推销农产品。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农业出版社、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农民日报社、市场与经济信息司、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分别负责,信息中心参与。负责人刘增胜、翟虎渠、冯忠武、唐园结、钱克明、傅玉祥,责任人陈江凡、薛亮、徐肖君、李永生、张兴旺、詹新华。
四、对300万农村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实事内容:围绕农业农村服务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涉农工业、农村特色二三产业发展,开展创业农民、农机使用与维修人员、沼气建设及后续服务人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畜禽繁殖员等农业从业人员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农民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全年培训农民 300万人次。
实施方式:农业部、财政部根据各地培训需求和产业特色,确定并下达各省示范性培训任务;财政部根据各省培训任务和补助标准,以转移支付方式将培训资金拨付各省财政,由省财政拨付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实施地区成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及相关行业部门参与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当地培训工作。
进度安排:2011 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刘艳。
五、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事内容: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工作,确保重要季节、重点环节全过程的科技服务,全面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依托全国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示范县,围绕主导产业,加强示范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筛选与推广,每个示范县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达到95%以上;加大农业科技示范户的培育力度,共培育80万农业科技示范户;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共建设示范基地8000个;加强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全年集中培训基层农技人员8万名,多渠道、多形式推进农业科技进村入户。
实施方式:组织全国农业科教系统的专家和基层农技人员筛选、推广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科技服务。在每个示范县围绕3-5个主导产业,遴选培育1000个科技示范户和100名技术指导员。每县建设10个左右示范基地,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技术培训工作。每个示范县每年挑选100名左右基层骨干农技人员,到农业院校、科研院所、推广机构开展5天以上的集中培训。在全国100个县,对基层的农技人员和科技示范户进行现代农业技术培训。通过采取专题讲座、现场培训、入户指导等多种形式,培训基层技术人员和专业户,每个县培训40-50人。培养一批适应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的新型农民。推广作物新品种150个,畜禽新品种40个,新产品20个,新技术70项,编写相应的技术培训资料。举办形式多样的农业技术培训班、技术讲座、技术咨询,采取集中培训和现场示范等方式,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
进度安排:1-3月,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工作任务;4月,下达任务;5-6月,组织督导组分赴有关省份进行督导检查;4-12月,组织项目实施;12月,完成全年任务,进行总结宣传。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负责,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农业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参与。负责人白金明,责任人杨雄年。
六、对1万名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手开展技能培训
实事内容:以粮食作物为重点,兼顾优势经济作物,在江苏等14省选择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100个县(市、区)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培训10000名统防统治骨干机手。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宣传画、黑板报、座谈会、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安全使用知识,并编印《科学安全用药挂图》;分省组织开展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农药安全使用技术专项培训活动,重点进行科学安全用药、药械保养维修技能等专业技术培训,并组织统一机防现场观摩和药械维修现场教学;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统防统治技术规程,指导机手规范操作,提高专业化统防统治技术水平,提升病虫害综合防控能力。
工作进度:1-2月,制订培训方案,落实培训计划;3月,编印、发送有关培训资料;4-10月,组织各类技能培训、现场观摩,并制定技术规程;11-12月,进行评估和总结。
责任分工: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负责。负责人夏敬源,责任人钟天润。
七、对100万新购置农机具的农民开展培训
实事内容: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依托阳光工程、重大农机化技术推广、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县建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法定资格证件考试和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加大对新购机农民的培训力度,显著提高新购机农民对先进生产工具及技术的接受能力和操作水平,帮助农民将所购补贴机具用好、用出效益。采取政企联动、技能竞赛、现场演示等灵活方式,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开展培训,吸引农民参加培训,全年培训新购机农民100万人次以上。发挥受训农户的示范作用,提升购机补贴政策实施效果,为农机化快速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工作内容和任务,组织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总体目标落实好培训任务。做好阳光工程农机培训与农机驾驶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结合,积极争取对培训实施工作的财政投入。组织重点农时专项技术培训,办好示范性培训活动,带动各地培训活动的深入开展。充分利用现有基层农机推广机构、农机化学校和农机企业的培训资源,加大政企联动、事企联动和企校共建的力度,鼓励相关企业、农机化服务组织和农机大户共同参与培训活动,推进农机化教育培训主体多元化、培训形式多样化,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工作进度:1-2月,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下达工作任务;3-10月,广泛开展培训工作,做好指导、示范和服务,组织开展项目实施;11-12月,组织开展项目检查和总结验收。
工作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科技教育司参与。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八、帮助农民提高安全用药水平
实事内容:一是对6万名农民进行选药用药培训。以园艺作物为重点,兼顾粮食作物,在全国30个省(区、市)开展农药识假辩劣培训活动,重点培训农药经销人员2000名,农民(农药使用者)6万名。二是帮助农民提高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水平。以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以宣传、普及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知识和技术为手段,组织开展水产养殖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加强科学规范用药知识和技术的宣传和指导,将相关知识和技术送到池边塘头、进村入户,达到指导规范用药、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目标。
实施方式: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宣传栏、现场培训及咨询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药选药和用药知识,并编印《识别假劣农药》、《农药安全使用知识》等手册和挂图,提高农民识别假劣农药能力和安全用药水平。组织编发《水产用兽药及其使用技术》、《水产养殖规范用药培训教材》、《水产养殖用药指南》、《日本水生动物疾病防治技术》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控知识宣传资料》等系列技术资料;继续通过全国水产技术推广网等有关媒体公布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指导员和合法水产用兽药使用技术咨询专家的有关信息和联络方式,为广大水产养殖者提供合法水产用兽药相关信息、使用方法、注意事项、水产用兽药质量管理及使用的相关法规和标准等;动员水产用兽药生产企业踊跃参与;继续组织开展省内地(市)、县(市)、乡(镇)三级的规范用药培训,组织专家技术人员到池边塘头开展宣传指导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分别负责,中国水产学会参与。负责人张延秋、魏宝振,责任人魏启文、孙喜模。
九、开展村级防疫员技术培训
实事内容:加强村级防疫员培训,强化动物防疫政策法规和防疫技术普及,提高基层动物防疫能力和水平;为西藏、青海、新疆的村级防疫员培训提供教材。
实施方式:组织编印发放《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培训教材,派专家现场授课。
工作进度:4月,组织编印《村级防疫员操作手册》;5-12月,组织专家开展培训。
责任分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负责人才学鹏,责任人刁新育。
十、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
实事内容:以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为支撑,免费为1.7亿农户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服务,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12亿亩以上,测土配方施肥示范区亩均节本增效30元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各省(区、市)、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县(场、单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土壤肥料技术推广单位承担实施。有关教学科研单位专家和广大农技人员,面向农民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肥料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
工作进度:1-2月,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研究制定测土配方施肥补贴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2011年工作方案,完成各项准备工作;3-11月,安排部署测土配方施肥工作,分解为农民办实事的指标任务。组织开展野外调查、采样分析、试验示范,科学制定并发布肥料配方,引导企业生产供应配方肥。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关键农时季节,组织开展面向农民科学施肥指导服务和技术培训。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宣传;12月,调度汇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责任分工:种植业管理司负责,财务司、农垦局、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参与。负责人叶贞琴,责任人胡元坤。
十一、帮助农民提高玉米收获机械化水平
实事内容:18个玉米生产省(区、市)建立37个玉米生产机械化示范县,每个县设3个示范点,主要以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大户为主,重点示范玉米收获机械化技术,组织开展技术培训与宣传。在示范县完成玉米收获机械化示范面积14万亩,培训1.2万名玉米收获机驾驶操作手。通过示范引导,大力推进全国玉米收获机械化发展。力争2011年全国玉米机收水平比上年提升5个百分点,达到30%。
实施方式:选择37个农机化工作基础较好、地方政府重视、农民积极性较高的玉米生产大县,分别安排补助资金1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示范推广、宣传培训、作业补助和组织社会化服务等。组织专家加强技术指导,各有关省农机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将玉米收获机械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购买玉米收获机械的农民予以优先补贴。
工作进度:3-4月,确定示范县名单,下达实施方案;5-10月,各示范县开展项目示范点建设,开展技术培训、推广工作;8-10月,部署做好全国玉米机收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及各地技术人员巡回指导服务;11月,进行项目检查和验收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恒新。
十二、帮助农牧民提高动物健康水平
实事内容:指导养殖户和兽药经销户科学选购、合理使用兽药产品,向全国部分规模养殖场和屠宰厂发放各类杂志、手册、挂图等。
实施方式:免费向全国500家大型养殖场和500家兽药经销户赠送《兽药安全使用知识500问》等宣传材料。向全国500家规模养殖场和500家屠宰厂各发放6期《中国动物检疫》杂志和1份猪、牛、羊、家禽《动物产地检疫挂图》及1份《动物屠宰检疫挂图》。向1000户散养户和1000名基层检疫员(协检员)发放《动物卫生监督知识宣传手册》。
工作进程: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兽医局负责。负责人张仲秋,责任人黄伟忠。
十三、向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适用农机新技术
实事内容:依托各级农机化技术推广机构,以农机具购置补贴和重点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为带动,通过示范基地建设、示范户培训、展览展示国外和台湾地区先进适用机具等形式,向广大丘陵山区农民示范推广粮油、茶叶、烟草、蔬菜、林果等作物及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适用、可靠、安全的中小型农机具,提高当地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兴机富民。
实施方式:在我国丘陵山区南方的11个省(市、区),在已有水稻、马铃薯、甘蔗等农机化示范推广项目县中有针对性的选择22个县作为示范联系点,每个示范联系点建设1-2个示范基地,每个示范基地培育1-2个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在春耕生产前或秋节收获后组织举办1-2期丘陵山区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展览展示活动。充分发挥省、市、县、乡四级农机推广机构的作用,以项目实施为带动,组织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参加展览展示活动,协助并引导农机示范户或示范合作组织利用补贴政策选购一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的中小型农机具,并通过现场培训、分户指导、操作演示等方式,指导农机示范户或合作组织正确使用机具和投入生产运用。同时,通过组织专家对点上示范效果的总结、评估和效果评价,开展有关丘陵山区主要农作物生产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和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示范推广项目储备工作,并积极争取立项。通过示范合作组织和示范户使用新机具、新技术的效果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加入示范推广活动和购置新机具,以点带面,逐步推进我国丘陵山区农业机械化水平和农民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工作进度:1-2月,制定实施方案;3月,下达任务;4月,组织召开春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5-6月,全面开展培训、指导、演示、推介等各项工作;7-9月,由部、省两级农机推广机构组织对各示范联系点开展技术指导;10月,组织开展秋季丘陵山区农机具展览展示活动;11-12月,组织有关专家开展效果评估,做好宣传和项目储备工作;2012年2月,完成有关工作总结验收,提出新一轮实施计划。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负责。负责人丁翔文,责任人郭建辉、徐振兴。
十四、为农民免费提供网上音视频培训节目
实事内容: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资源;采集、处理农业实用技术培训节目,继续丰富网上音视频培训资源;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通过“农广在线”网站,实现农民网上免费收听收看、学习农业科技知识和就业技能。网上音视频节目总量达到4000个以上。
实施方式: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组织进行资源的数字化加工处理,将节目发布到“农广在线”网站,供广大农民免费点播收听收看;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制作多媒体课件,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课程的在线学习;利用卫星网、互联网组织举办网络大讲堂,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专家指导和技术推广。
工作进度:每月定期采集、发布2011年新制作的音视频培训节目;12月底前,举办10期不同选题的网络大讲堂;3-12月,组织完善网上学习培训平台,开发多媒体课件,分专业逐步提供农业中等职业教育的在线学习。
责任分工: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负责。负责人曾一春,责任人刘永泉。
十五、为乡镇企业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服务工作
实事内容:依托“蓝色证书”培训工程,以提高在岗职工职业素质为核心,增加农民稳定就业的能力,全年培训乡镇企业职工30万人次。开展乡镇企业职工职业技能鉴定,使3万人次乡镇企业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实施方式:结合企业生产旺淡季周期,通过集中培训、现场指导等方式,开展乡镇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
工作进度:1-2月,编制全年培训和考核鉴定计划;3-11月,开展培训和考核鉴定;12月底前,完成全年任务。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乡镇企业发展中心参与。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王秀忠。
十六、为牧民提供牧草良种补贴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实施人工种植牧草良种补贴。对8省(区)9000万亩的人工草场,按照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共补助牧草良种补贴9亿元。
实施方式:一是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方案。配合财政部,组织8省(区)调查掌握人工种草基本情况并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明确补贴规模及补贴方式,对各省(区)上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二是做好舆论宣传。组织8省(区)大力宣传牧草良种补贴政策,使广大农牧民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内容,增强因地制宜发展人工种草、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三是加强监督指导。比照农区农作物良种补贴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下发实施;与财政部组织联合督查,确保补贴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发放。
工作进度:1-3月,下发工作通知,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4-6月,下发实施牧草良种补贴管理办法,对各省(区)上报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批复;7-10月,召开有关省(区)落实牧草良种补贴政策工作会,与财政部联合赴各有关省(区)检查督促工作开展情况;11-12月,总结补贴工作开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牧草良种补贴实施建议。
责任分工:畜牧业司负责。负责人王智才,责任人杨振海。
十七、开展5次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推广和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针对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技术问题,征集、筛选成熟的技术、工艺和生产设备,在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推广,以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达到节能降耗、减少污染、提高原料综合利用率和产品竞争力、带动农民增收的目的。全年示范推广5项农产品加工重大技术,开展5次技术对接活动。
实施方式:面向广大中小型农产品加工企业进行技术需求调研,组织专家提出解决方案,征集技术成果信息并编印技术成果手册,以省为单位举办4次大型技术对接活动。组织专家与企业进行面对面交流,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并建立科研院所与企业的长期合作机制。在征集、筛选成熟实用技术项目的基础上,选择部分农产品重点产区,示范推广玉米产后干燥、果蔬采后保鲜及脱水加工等技术。
工作进度:3-4月,组织开展企业技术需求调研,确定技术推广与对接地点和单位;5-11月,在相关省市和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人员培训,举办技术对接活动;12月,年终总结。
责任分工:乡镇企业局负责。负责人张天佐,责任人欧阳海洪。
十八、开展“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实事内容:从近年来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选择一批自主培育的长毛兔和家禽优良品种(配套系)提供给养殖户,提高养殖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实施方式:组织培育单位、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和育种企业,向安徽、辽宁、江苏等10省区的给养殖户提供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地方良种和引进品种,共提供种鸡10万羽、猪种2000头、种兔2000只、种鸭1000只、蜂王1000只;涉及16个畜禽良种,包括京红1号蛋鸡配套系等11个自主培育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固始鸡等4个地方良种、海兰褐蛋鸡配套系1个引进品种。组织开展优良畜禽饲养技术示范培训,计划培训养殖户2万人次;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免费赠送科普书籍、小册子、挂图和明白纸约10万册(份),预计直接受益2.5万个养殖场、户,示范带动10万个场、户。
工作进度:8月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确定优良品种及选送地点、数量和方式;9-10月,完成“送良种 惠百姓”活动。
工作分工: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负责人李希荣,责任人郑友民。
十九、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
实事内容:继续争取增殖放流财政支持,组织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增殖放流规范管理,促进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实现渔业增效和渔民增收。2011年全国增殖放流的各类水生生物苗种数量达到290亿尾(粒)以上。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相关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及中央直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有关水产科研推广单位提供相应技术支撑。
工作进度:1-4月,完成工作部署,做好增殖放流的各项前期准备;5-8月,组织各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增殖放流活动;9-10月,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渔民对增殖资源进行回捕;11-12月,进行增殖放流效果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李彦亮。
二十、深入开展“农超对接”及“网上产销对接”活动
实事内容:大力开展“农超对接”等各类活动,支持引导10000家左右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各类市场主体实现产(供)销衔接,不断拓宽合作社产品营销渠道。
实施方式:研究制定合作社“三品一标”认证相关政策,推动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加大蔬菜园艺作物标准园、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等项目对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开展“农企对接”等各类产销对接活动和合作社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支持合作社产品直供城市社区;组织开展10期农民专业合作社鲜活农产品对接培训班。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网络信息系统实时发布产品信息,逐步开展网上签约和交易试点;采取与北京市城乡信息中心和平谷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合作的方式,以平谷区6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服务对象,共同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用网络营销促销服务的方式进行调研、规划和实施,并开展“绿谷农合”品牌专网的设计、开发、运行和服务。
工作进度:1-4月,制定方案,进行“绿谷农合”品牌试运行;1-7月,开展调研,推进农产品产销对接和合作社宣传推介服务工作;7-8月,在一站通、网上展厅和“绿谷农合”品牌专网上分别开设链接互动宣传;3-12月,指导组织合作社发布产品信息,开展网上产销对接,与有关超市共同组织举办10期合作社培训;6-12月,举办“农企对接”活动;9-12月,评估“办实事”带来的成效和农民信息服务的需求;12月,总结宣传 “农超对接”活动。
责任分工: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农业部信息中心分别负责,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参与。负责人孙中华、郭作玉,责任人赵铁桥、吴秀媛。
二十一、开展鲜活农产品应急促销活动
实事内容:举办第九届中国国际农产品交易会,以农业部名义支持地方举办30场农业会展,组织开展优势产区特色农产品专项产销对接活动,搭建国内贸易平台。组团参加10个海外大型农业展会,拓展国际市场。在10省(区)组织对3000名重点农村经纪人进行培训,提高农产品经纪能力。
实施方式:加强鲜活农产品市场运行监测和形势研判,密切关注价格变化和市场异动,及时启动应急促销预案。由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负责广泛邀请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经销大户等流通主体,由产区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等生产主体,推动产销双方进行“面对面”对接。同时邀请主流媒体对产区的产地环境、产品品质等进行宣传报道,提高优势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工作进度:1-11月,开展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研判,及时组织应急促销活动;9月下旬,举办全国优质农产品展销周;12月,总结工作。
责任分工: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全国农业展览馆、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参与,负责人钱克明,责任人隋鹏飞。
二十二、为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
实事内容:针对设施农业快速发展,卷帘机安全隐患大量存在,伤亡事故易发多发的情况,在重点区域广泛宣传卷帘机安全操作知识,向农民免费发放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使农民掌握安全操作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水平。根据质量投诉情况和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各地有针对性地对卷帘机等设施农业装备开展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安全检验、排查安全隐患,提高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使用水平,努力避免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施方式:印制20万份卷帘机安全使用挂图。组织各地开展以卷帘机为主要内容的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免费向农民发放挂图。
工作进度:3月,印制并发放10万份挂图;3-10月,组织各地开展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进行重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10月,发放10万份挂图;12月,对办实事情况及全年设施农业装备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
责任分工: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负责人宗锦耀,责任人刘宪。
二十三、对贫困地区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
实事内容: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继续实施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优惠政策,促进贫困地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充分利用贫困地区资源环境优势,结合当地特色,在贫困地区建设10个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基地,建设8个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探索基地建设和产品认证对接的方式和途径;继续支持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自治州建设绿色食品试验区。
实施方式:对贫困地区申请认证企业,建立“优先受理、优先培训、优先审核、优先颁证”的工作机制,加快企业认证进程,提高企业认证效率。贫困地区申报初级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免标志使用费,对申报加工产品的绿色食品企业减半收取标志使用费。对国家级贫困县申报有机食品认证的企业继续实施优惠政策,减收1/3认证费。对农业部对口扶贫地区湖北恩施土家族自治州继续实施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即对初次申请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实施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对续展企业实施认证费减半、标志使用费免收的优惠政策。
工作进度:2011年全年实施。
责任分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负责人王运浩,责任人王建平。
二十四、为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
实事内容:在2007-2010年连续4年为渔船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提供补贴的基础上,2011年继续加大补贴力度,以辽宁、江苏、广西为重点,选择3700艘渔船补贴配备新型对讲机。提高渔船安全通信的装备水平,发挥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的安全保障作用,推动构建“平安渔业”,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
实施方式:由农业部统一组织,项目省(市)渔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进度:4月前,完成项目申报并部署2011年补贴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各项准备工作;5月前,选定符合条件的渔船,编制具体实施方案;6-7月,开展设备采购工作;8-10月,通信设备安装到位并开展培训工作;11月底前,各地总结配备工作情况并组织验收。
责任分工:渔政指挥中心负责,负责人陈毅德,责任人张铭羽。
二十五、新增320万沼气用户
实事内容: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稳步建设户用沼气,积极扶持小型沼气,大力支持向农户集中供气的大中型沼气;加大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强化沼气技术创新,提高沼气管护服务水平和沼气使用率。全年新增沼气用户320万户、大中型沼气工程1000处以上。
实施方式:按照“巩固成果、优化结构,建管并重、强化服务,综合利用、提高水平”的思路,编制并发布“十二五”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加大集中供气大中型沼气工程和沼气服务体系建设力度,优化沼气项目投资结构。围绕“抓服务、保运行、促发展”的主题,继续深入开展后续服务管理提升行动,加强网点服务规范建设,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创新服务模式,着力提高沼气使用率,促进农村沼气发展上规模、上水平。制定并下发《农村沼气建设和管理评价办法》,对各类沼气项目开展制度化的考核评价和监督检查,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安排各地项目,创新项目安排和审批下达机制。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资金,逐步提高沼气补助标准,进一步调动农民建池积极性。继续安排沼气科技支撑项目,加快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大力推进沼气产品更新换代。
工作进度:1-3月,召开农村沼气建设工作会议,编制完成沼气工程建设“十二五”规划纲要,组织地方完成年度农村沼气项目前期工作;4-6月,下达年度沼气建设计划项目;6-12月,加快建设进度,完成建设任务。
责任分工:科技教育司、发展计划司分别负责。负责人白金明、杨绍品,责任人杨雄年、隋斌。
二十六、为农民群众提供高清数字影视服务
实事内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4100万元,在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建设高清演播厅,配备高清影视节目制作设备,为农民提供更多高质量的高清数字影视服务。实现每天制作120分钟的农业高清电视节目和6分钟农村数字电影、年均现场制作80期大型高清节目的能力,对现有3.26万小时节目和未来3年日均新增4.2小时节目进行数字化保存和处理,大大提升为农民群众提供政策宣传、新闻信息和文化娱乐等高清影视服务的水平。
实施方式:发展计划司负责审批项目并安排落实投资,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
工作进度:3月前,落实中央投资;3-6月,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下达中央投资计划;6-12月,开展设备招投标,完成主要设备的采购工作。2012年上半年,全面完成项目实施,并组织竣工验收。
责任分工:发展计划司负责,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参与。负责人杨绍品,责任人隋斌。
二十七、开展垦区危房改造
实事内容:将黑龙江、海南、云南等28个垦区危房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协调下达改造危房40万户以上的投资计划。通过项目实施,使20万户危房户迁入新居,垦区住房条件得到改善,职工生活水平得到提高。
实施方式:农业部协调组织实施,经国家有关部门确定投资规模后,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垦区和农场按当地实际确定工作进度,组织具体项目实施;加强指导和督促,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工作进度:1-4月,商有关部门确定年度中央投资规模,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建议;5-11月,协助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指导垦区制定危房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建设检查指导等;12月,进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农垦局负责。负责人李伟国,责任人何子阳。
二十八、开展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保费补贴试点
实事内容:以“渔业互助保险”为基础,在辽宁等沿海7个省的重点渔区开展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渔民灾后恢复生产能力和防灾减灾水平,稳定渔区社会,促进平安渔业、和谐渔业建设。
实施方式:农业部统一组织实施,利用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渔船渔民参加渔船全损互助保险和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分别给予25%和20%保费补贴,根据各地开展渔业互助保险工作情况,选择沿海重点渔区为实施区域,积极推动渔业互助保险工作的开展,力争2011年试点区域入保渔船超过12000 艘、入保渔民超过20000人。
工作进度:1-12月,相关渔业互保机构接受渔船渔民入保;7月,相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进展情况调查和上半年工作总结;2011年12月-2012年1月,对全年政策性渔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
责任分工:渔业局负责,财务司、政策法规司参与。负责人赵兴武,责任人崔利锋。
二十九、为牧区配置草原防火物资
实事内容:在内蒙古、新疆等5省(区)边境建设草原防火隔离带2944公里,中央补助1900万元。在内蒙古、新疆等14个省(区)实施草原防火项目24个,建设土建工程10000平方米,购置风力灭火机8400台、防火服8400套、野外生存装备1500套、10人帐篷500顶、防火车65辆等物资装备,切实增强各地草原火灾应急救援能力。
实施方式:农业部组织做好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开展2011年草原防火物资装备招标采购、使用培训工作。
工作进度:6月前,下达边境草原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督促各地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9月,完成防火物资招标采购和培训;11月底前,完成发货验货工作。
责任分工: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负责。负责人马有祥,责任人刘连贵。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3月8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5月22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我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第一季度举行。省人民代表大全常务会议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度,始得举行。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临时举行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应当及时通知代表。
第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设区的市、自治洲和驻省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组成代表团。
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根据情况,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讨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条八条 提交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的有关决定草案,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
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举行第一次会议,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会议的会期可以缩短或者延长。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检察长,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必须请假。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会议根据情况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定和决议,应当公布。
第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如有必要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有关代表团应当为少数民族代表准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印发会议。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并附有关材料。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说
明;提出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应当附有该地方性法规和修正草案及说明。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当写明提案的理由和要求。
第二十三条 经主席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按照本规则的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地方性法规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代表团,并将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代表和有关市、州、机关、团体、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汇总印发会议。
第二十九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提出报告,或者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 间
审议决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三十条 对于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大会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决定办理,并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举行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后,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
议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各承办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处理情况仍有意见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交
由有关承办单位重新处理和答复。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的工作报告后,由各代表团审议。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决定,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提交各代表团审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再次向主席团提出对工作报告的修改意见和相应的决
议草案,经主席团通过后,将修改后的工作报告和相应的决议草案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将关于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
审查。同时,其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也应当分别对有关部分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综合审查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后,交省人民政府。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年度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年度全省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全省财政预算收支表
(草案)和全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或决算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审查,同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全省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全省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全省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七条 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变更的,省人民政府必须将变更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选举和辞职、罢免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在代表中提名。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由各政党
、各人民团体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合提名。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条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由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
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
省长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提名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换届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四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主席团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省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选出的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由选举办法规定。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副省长时,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四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和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办法草案,交各代表团审议。会议秘书处根据各代表团意见进行修改后,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其他各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具体办法,按照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由本次省人民代有大会会议决定。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的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
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辨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大会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辨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辨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省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一条 质询案答复方式由主席团决定,可以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也可以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楷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
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提质询案的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章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省内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大会提出调查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八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于会前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或者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书面发言。
代表临时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