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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速全国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45:17  浏览:98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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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速全国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速全国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部办公厅根据国办发[1992]25号文件精神提出的关于加强部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意见,已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并抄送各地。为了加快全国民政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步伐,推动并实现部与省级民政部门的计算机联网和通信手段的现代化,高效率、高质量地为民政业务的宏观管理和科
学决策服务,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科学的办公自动化管理体制。办公自动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难度大,牵涉面广。因此,必须做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要指定一名厅(局)领导主管此项工作。各民政厅(局)办公室应是主管办公自动化建设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应该注意几个原则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要求和各地的实践经验,各地在办公自动化建设中,要从本部门实际出发,在当地政府的总体规划下,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和规范,制定出统一的规划;要根据本部门财力和技术等实际情况来设计办公自动化建设的规模,基
础好的可以迈大步,基础差的可以迈小步,尚不具备条件要积极创造条件尽早起步;要边建设、边应用,由小到大、由简到繁,循序渐进,逐步完善;要在软件开发的基础上配置硬件,并做好近期建设与长远规划的衔接与配套工作。要采用既先进又可靠的安全保密措施,确保计算机网络和
通信网络的安全运行。
三、把握好建设步骤。根据计算机网络建设的要求,应把握好这样几个步骤:首先,民政厅(局)机关要形成相对封闭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尽快实现机关内部的计算机联网。其次,实现与部计算机系统的联网,使之成为部办公决策服务系统的子系统,第三,逐步实现与各地、市、县民政
部门的计算机联网,从而达到有条件、分层次的信息共享。在上述三个步骤实施之前,也可以先实施省级民政厅(局)与部的部分联网。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力争与部计算机网络建设同步进行。
四、抓好技术力量和干部培训。技术力量是办公自动化建设的重要保证。要注重采取委托或代培的方式,培养既熟悉民政业务,又懂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选调学习计算机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或有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强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技术力量。
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效能,还必须建立起广泛的、高质量的“用户群”。这是办公自动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对干部进行普遍轮训,使其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会基本的操作技术。要有重点地培养计算机软件应用人员和计算机保养与维修人员。
各地有关办公自动化建设的情况和经验,请及时报部办公厅。



1992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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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2005〕8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民政局《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1日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铜陵市委、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若干意见》(铜发〔2004〕16号)精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土地被征收并转为城镇居民后的社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被征地农民社会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教育、卫生、公安、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社会管理与服务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享有城镇居民同等的就学、就业、就医、居住、参军、退伍安置、计划生育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各项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建立综治调处中心,负责调处征地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被征地农民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优抚对象和社会救济对象的,由划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提供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户口后需办理婚姻登记的,可按照规定到当事人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中属于革命伤残军人、军烈属(含牺牲、病故、义务兵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的,转为城镇居民后按所在行政区域的抚恤标准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第十条 征地前入伍、征地后退伍的退役士兵,符合我市安置条件的,由安置部门负责安置。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享受我市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子女的受教育权,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其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到相应中小学校就读;学龄前儿童按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幼儿园入园,享受学前教育。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转户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转户后可继续享受当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履行相应义务。下一年度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的计划生育管理按征地后实际居住地,由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城市居民委员会的,其居民符合再生育条件的,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属于五保供养对象的转户后,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其中对一女户和二女户家庭在低保的补差标准上给予适当的优惠照顾。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患病符合我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条件的,按《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城乡困难群众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铜政〔2005〕31号)规定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符合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其子女上学的学杂费,由所在学校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城市特困人群优惠政策的意见》(铜政〔2001〕37号)规定给予减免。
第十九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未参加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其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费用,由各区财政负担。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二女户家庭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下列待遇:
(一)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给予照顾;
(二)对贫困家庭在社会救济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
第二十一条 因节育手术并发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且无工作单位的,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的夫妻,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给予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享受有关待遇的,追回已享受的待遇,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执行。铜陵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办法。

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第16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26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七月十三日



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称城建档案)的管理,保证城建档案准确收集,资料完整、齐全,更好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数据、声像、模型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市区域内进行城市建设、管理的各机关、部队、院校、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开发区、工业、旅游园区)都应依照本办法做好城建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和报送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单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事务性工作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办理,业务上受市档案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档案;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补齐。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工业、旅游园区内的建设形成的城建档案,由开发区、工业、旅游园区管理机构协助收集。
第八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就改变部分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九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5年后,按规定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接收。
第十条 我市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一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须由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单位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的文件、图纸应为原件,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
竣工档案中必须有竣工图。竣工图须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落成实样绘制。
第十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收集、接收的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安全保管,编制检索工具,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国家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应逐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实现管理技术的规范化、标准化、数字化、现代化。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钻研业务,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利用者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销毁城建档案。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 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 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城建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10月26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马鞍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