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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5:00  浏览:85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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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实现工伤保险费用社会共济,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工伤保险费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划分

  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行业风险分类见附件。

  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三、关于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费率实行浮动。用人单位的初次缴费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确定,以后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上下各浮动两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下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各地要认真做好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的测算,合理确定行业基准费率,科学制定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要加强对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测,定期分析工伤保险费率对工伤保险制度运行的影响,重大问题及时上报。我们将定期了解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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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印发《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务院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试点企业认真组织好试点操作实施阶段的工作,按照有关地区、部门与我委联合批复的试点《实施方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力求突破,取得实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委制定了《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操作实施阶段的指导意见
目前,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大部分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的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得到批复,其他试点企业正在抓紧完成《实施方案》的论证和最后审批工作,部分试点企业陆续挂牌,试点工作已进入操作实施阶段。为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各试点企业按照已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明年年底前完成试点任务,为面上企业提供成熟经验,现就试点操作实施阶段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操作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和总体目标
操作实施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实现制度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规范化地试运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试点《实施方案》提出的各项改革,把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务求在重点、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
明年年底试点工作要达到的总体目标是:试点企业初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转换经营机制,通过“三改一加强”,经济效益有所提高,亏损企业扭亏或转化。
二、操作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
1、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的基础上,抓紧办理确定企业法人地位所需的法律文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应与国有资产授权方签订资产经营责任书,明确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范围、内容以及授权方与被授权方各自的权利和责任,落实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和责任;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确定各出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核实企业法人财产占用量,核定资本金,办理产权登记事宜。
2、建立符合《公司法》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相互独立、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形成由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和监事会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各司其职,有效行使决策、监督和执行权,对国有独资公司要同时派入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与经理班子应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与总经理应尽可能实行分设。目前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要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逐步向分设的方向过渡。在过渡期间,其董事长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职权,依法自律,接受监督。要全面树立起对出资者负责的观念,维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对企业的控制,违背《公司章程》,侵害出资者的利益。《公司章程》中应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的组成、权责范围、议事规则(包括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行。在试点过程中要定期检查《公司章程》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或对《公司章程》作出必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3、进行存量资产重组,依法构造母子公司体制。国有独资公司应把构建多元产权结构的子公司的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抓紧抓好。通过调整企业存量资产,构建多元产权结构,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促进政企分开。可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采取部分债权转为股权、吸引国内外法人资本投入或置换产权等形式,将具备条件的所属企业依法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子公司构建过程中,一是对存量资产必须进行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是子公司与分公司的设置既要遵循《公司法》的规范要求,又要符合企业实际情况,防止盲目照搬或搞形式;三是依据母子公司之间的产权纽带关系构建母子公司体制,严格执行《公司法》,依法保护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4、加大企业内部改革力度。企业内部改革的重点是抓好劳动、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形成减员增效机制和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试点企业要在做好定员、定额的基础上,实行择优竞争上岗。对于富余人员,在通过发展第三产业、内部转岗培训、提前退养等方式自行消化为主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为企业分流出来的人员提供再就业机会,广泛组织各种转岗职业培训,制定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根据职工的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劳动责任、劳动条件和实际贡献,拉开分配档次,实行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制度和具体分配形式。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要继续深入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在建设好班子、建立好机制、创造好产品上狠下功夫,全面提高企业素质和综合实力。树立市场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制订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战略,强化市场营销体系,建立适合自身经营战略和市场环境、生产条件的管理制度、组织机构以及配套的管理办法。通过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机构,形成科学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从班组抓起,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严格的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依法严格管理。切实加强管理基础工作,特别是与国际接轨的质量、财务、营销管理制度。加强职工在职和转岗培训,逐步建立健全包括培训、使用、选拔、奖惩、监督等环节的人才开发系统,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认真实行《两则》,严格结算纪律,加速资金周转,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6、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外市场状况,紧密结合企业“九五”发展规划,确定企业技改目标和项目,落实技术改造措施。在机制得到转换、结构趋于合理的基础上,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要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变化的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和技术创新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7、认真贯彻执行所属地区或部门关于试点工作的决定或意见。对于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探索协调解决的途径。可按照规定程序,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报外经、外贸、外事权及申办财务公司和申请股票上市。
8、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试点工作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制定转变政府职能、对试点企业实行新的管理制度的方案,明确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搞好试点工作的责任。要在建立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运营体系,盘活国有资产存量,降低试点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减轻企业办社会和冗员负担等方面,出台既体现改革精神、又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性文件,迈出实质性的步伐。结合委派董事会成员或派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有组织地对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资产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公司的领导班子进行考察,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调整问题多、矛盾大的班子。要结合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行业国有企业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经营现状和存量资产结构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制订战略性结构调整的规划,按照择优扶强原则,鼓励和支持试点企业通过兼并亏困企业,组建企业集团,迅速发展壮大,带动地区经济发展。要抓紧组织落实本地区、本部门关于试点工作已出台的各项政策,确保及时到位。企业提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帮助解决的问题中尚未落实但又确需解决的,要继续积极协调,予以解决。
三、关于操作实施阶段的进度安排
1、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企业《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实施方案》尚未批复的试点企业,应抓紧进行论证、协调,12月中旬前务必送国家经贸委或国家体改委报批。
2、各试点企业应在《实施方案》批复后的一个月内,依据《公司法》,完成法人治理结构组建和公司挂牌工作。
3、《实施方案》批复后,要立即制订组织实施《实施方案》的工作进度计划。从今年四季度起到明年年底前,各试点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试点操作实施阶段的目标、阶段性工作重点、任务和内容,落实各项工作的负责人,明确职责以及进度、要求,确保各项试点措施尽快到位。
4、今年年底前,各试点企业要认真总结一年来的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经验,找出问题,研究改进措施。总结报告应于12月10日前报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5、国家经贸委将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适时会同各地区、各部门的试点主管机构,对试点企业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在汇总分析各方面好的做法和有共性的问题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乃至在面上推广的政策性文件,重大问题上报国务院。
四、关于做好操作实施阶段工作的要求
1、试点企业《实施方案》批复后,要加强对广大职工的宣传、培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全体职工了解《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理解和支持各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试点措施,统一思想,统一认识,为企业加大改革力度、落实改革措施奠定基础。
2、切实加强试点操作实施阶段的组织领导。要做好组织工作,充实和加强试点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切实按照批复后的《实施方案》及工作进度计划,抓住有利时机,做好工作。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实施各项改革措施,要通过试点,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得到明显增长,亏损企业扭亏增盈。
3、结合企业实际,突出重点。试点企业的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在试点中切忌搞一刀切。要结合企业的实际,针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关键问题进行突破。在工作安排上要坚持有计划、分步骤、逐步推进的原则,划分工作阶段,突出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作出周密安排,取得阶段性成果。要坚持先试点、再推开的原则,认真抓好典型,以点带面,引导试点工作深入发展。
4、各地区、各部门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切实转变职能,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努力探索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分开,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职能与经营职能分开的有效途径;积极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配套改革,创造有利于试点不断深入的宏观环境,为其他试点企业和面上国有企业的改革积累经验。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7号)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解决我国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并帮助有关国家、地区解决其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多哈部长级会议《关于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宣言》(下称“多哈宣言”)和世界贸易组织总理事会《关于实施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第6段的决议》(下称“总理事会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下称“专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他传染病。

  本办法所称药品,是指在医药领域用于治疗本条第一款所述传染病的任何专利产品或者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包括制造前述产品所需的有效成分和使用前述产品所需的诊断试剂。

  第三条 在我国预防或者控制传染病的出现、流行,以及治疗传染病,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为了公共利益目的的行为。

  传染病在我国的出现、流行导致公共健康危机的,属于专利法第四十九条所述国家紧急状态。

  第四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具有该药品的生产能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下称强制许可)。

  第五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我国不具有生产该药品的能力或者生产能力不足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进口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为我国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而制造的该种药品。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依照该强制许可决定进口的药品出口到其他任何国家或者地区。

  第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但该药品的生产者已经向该专利权人支付报酬的,被许可人可以不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

  第八条 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在我国被授予专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购买专利权人制造并售出的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该种药品,将其进口到我国的,无需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

  第九条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按照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机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TRIPS理事会,希望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或者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最不发达国家通过外交渠道通知我国政府,希望从我国进口治疗某种传染病的药品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强制许可,允许被许可人利用总理事会决议确定的制度制造该种药品并将其出口到上述成员或者国家。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专利强制许可的,应当在其作出的强制许可决定中明确记载总理事会决议规定的有关要求。被许可人应当遵守该强制许可决定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向该药品的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第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九条请求强制许可的,除本办法有专门规定的以外,适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 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