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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39:57  浏览:8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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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


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

2004年3月1日  财行〔2004〕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的要求,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统一着装进行整顿。现就整顿工作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的“过多”、“过乱”以及仿制等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着装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整顿范围包括:
  (一)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
  (二)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部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人员(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见附件1);
  (三)凡统一配发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雷同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的行业及人员。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着装部门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实施步骤。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准备和发动阶段(2004年4月底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存在的违规着装问题进行摸底调查,制定整顿方案,对整顿工作做出部署,并将整顿方案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报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
  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6月底以前)。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的纠正期限,但最迟不得超过8月底。收回已经发放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由部门和单位集中交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
  检查抽查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和部门进行检查和抽查。各地区、各着装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和本系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10月底以前)。各地区和各着装部门要在10月15日前向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整顿情况。除报送详细的文字材料外,要如实填报“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并附软盘(附件2)。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将全国整顿统一着装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整顿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从国务院各着装部门抓起,重点整顿未经国务院批准着装的、擅自扩大着装范围的着装部门及人员。同时,也要对社会有关单位所配发的行业标志服或工作服与国务院批准的统一制式服装颜色、式样相雷同的行业及人员着装进行纠正。
  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
  各地区、各着装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的部门和人员名单以及监督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各地区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要及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四)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对2004年8月底以前,通过自查自纠解决了“过多”、“过乱”和仿制等问题,并已脱装的地区和部门,不再追究单位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对群众反映强烈、不认真自查自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督导,责令其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以及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仍然我行我素,继续批准违规着装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查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典型案件要予以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附件:1.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2.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http://www.mof.gov.cn/news/images/wg0403-caixing0415_20050614.jpg

附件1:

经国务院批准的统一着装部门及人员名单

  一、公安部门
  属于人民警察建制并授予警衔的在编人民警察。
  二、国家安全部门
  国家安全机关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任务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三、司法部门
  监狱、劳教部门负责监狱、劳教管理工作并授予警衔的在编警察。
  四、法院系统
  法院系统在编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五、检察院系统
  检察院系统在编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
  六、海关系统
  属于海关建制并授予关衔的工作人员和缉私警察。
  七、税务系统
  国税和地税系统直接从事征税的工作人员。
  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九、国家质检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从事检验检疫的工作人员。
  十、卫生部门
  卫生部门直接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的专职工作人员。
  十一、农业部门
  1.沿海、边境水域和内陆水域从事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
  2.从事农业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3.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涉外渔船检验和渔港监督的专职人员。
  十二、林业部门
  从事森林植物检疫的专职人员。
  十三、交通部门
  1.对外开放港口从事港务监督的外勤工作人员和对外籍船舶检验的专职人员;
  2.内河港务监督工作人员。
  十四、国家海洋部门
  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调查船队和从事海监船工作的专职人员、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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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7月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8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市居民实行自治,促进城市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的指导、支持和帮助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居民自觉遵守和执行;
(二)执行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四)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教育居民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尊老爱幼,移风易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调解民间纠纷,促进家庭和睦和邻里团结互助;
(六)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公共卫生、环境绿化美化、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暂住人口管理和婚姻殡葬等项工作;
(七)协助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依法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等人员进行监督和教育;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九)动员和组织居民完成人民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其规模一般应在一百户至七百户之间。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多民族居住地区,居民委员会中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会议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热爱居民委员会工作,清正廉洁,办事公道,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和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进行。选举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指导下,由居民会议进行补选。
第十条 居民会议可以由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或者每户的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代表二至三人组成。
居民会议必须有全体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居民户代表或者居民小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应当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居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撤销、补选居民委员会成员;
(二)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制定、修改居民公约;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以及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改变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讨论决定涉及全休居民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居民公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和居民公约。
第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社会福利等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规模大小和居民的居住状况,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居民小组一般以二十户至五十户为宜。组长由本组居民推选产生。
第十六条 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工商、卫生、城建、房管、金融等部门,对居民委员会兴办的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应当给予支持,并在场地、资金和办理证照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十七条 居民委员会的财产由居民委员会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平调或者上收。
第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来源和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给予适当补贴;经居民会议同意,也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
补助。
第十九条 专职从事居民委员会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后,无经济来源或者虽然有经济来源而不能保证正常生活需要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补贴的范围、标准和办法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采取养老金保险的办法,使其生活有所保障。
第二十条 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在新建居民居住区或者进行老居住区改造时,必须把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纳入居住区规划。
因需要拆迁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时,拆迁单位应当及时为其解决办公用房。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组织,其家属聚居区可以单独成立家属委员会,承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和本单位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家属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家属委员会成员的生活补贴费和办公用房,由所属单位解决。
专职从事家属委员会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离开家属委员会工作岗位后无固定收入的,所属单位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需要居民委员会或者它的下属委员会协助进行工作时,应当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不得直接给居民委员会布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居民(家属)委员会和居民(家属)委员会成员,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居民(家属)委员会成员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给居民利益造成损失,情节轻微的,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可以由居民会议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驻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亦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8日

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纪要》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转发《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纪要》
民政部


今年九月,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会议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交流了经验,解决了如何开展好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的一些重要问题。我们认为,这项工作很重要,希望各地民政部门予以重视和支持
,和协会一起,做好调查摸底,制定规划,研究措施,广开学路,为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做出贡献。
现将《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纪要》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副主席林太同志关于《广开学路,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的讲话,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附: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济交流会纪要和中国盲人聋哑人协会副主席林太的讲
话(略)

附: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纪要(1983年9月15日)
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至九月六日,在上海召开了全国盲聋哑职工教育经验交流会。这是全国协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民政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的通知精神召开的。出席这次会议的各省、市、自治区协会的领导和协会干部以及福利
工厂、盲聋哑学校等单位的同志共一百四十多名。民政部、教育部有关司局的同志和上海市教育局、职教办的领导同志也应邀出席了会议。
在会上有十九位同志作了经验介绍。上海市系统地介绍了市、区、厂办学,以及由不正规逐步走向正规化(有学制)的经验,受到与会同志的一致好评。在会上,还有十多个其他地方协会的同志,介绍了他们举办扫盲班、文化补习班、职业培训班的经验。
全国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林太同志,作了《广开学路,进一步推动和促进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的讲话。全国协会主席吴纟青同志,针对大家提出来的问题,作了会议总结。大家认为,这次会议是开得好的,学习了各地的长处,找出了自己的差距,商定了本地区今后开展工作的办法,
并提出了希望领导上解决的问题,会议收到了预期的效果。

在会上,同志们重新学习了中央的《决定》。大家一致认为,中央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和重视。中央的《决定》是我们开展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
大家认为,几年来,全国的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已经逐步开展起来了,有的地方还开展得比较好,这是各地协会干部坚决贯彻中央《决定》,以及积极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的结果。大家一致认为,这些同志战斗在盲聋哑职工教育的第一线,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在人手少,条件差的情
况下,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是很不容易的,要给予充分的估计和肯定。同时,大家又指出,全国的盲聋哑职工教育发展得很不平衡,不少地方至今没有动起来,关键是要解决认识问题,特别是解决领导的认识问题。
大家认为,要使大家认识到盲聋哑职工教育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到这是一种必不可少的智力投资,也是关系到盲聋哑人的社会地位、前途和命运的大事。在会议之后,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大力宣传:一要宣传迅速提高盲聋哑职工的文化技术水平,才能帮助他们在社会的竞争中
,站住脚根。据了解,盲聋哑职工中的文盲、半文盲,一般占50%左右,少的占20—30%,多的达70%以上,这样的文化程度,与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与开创盲聋哑事业新局面的需要,是很不适应的。因此,迅速提高他们的文化技术水平,是当前十分迫切的任务。一定要作为一件大事及早? 婊×Ω愫谩6愦竺ち浦肮び星苛业难霸竿夷芄谎Ш谩H缌烁呒豆こ淌Σ芎悖Щ岫嘀滞庥锏牧顺伦谌稹⒎讹#と烁苯淌诟拾亓郑舜傻窦以蕉榷际窃谥把俺刹诺摹6杂谏偈巳衔Р谎б桓鲅颐强梢酝ü慕煅Х绞椒椒ê徒姓嗡枷虢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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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如何抓好盲聋哑职工教育?大家对这个问题讨论得非常热烈。
大家认为,盲聋哑职工对象众多,文化基础差,生理上有缺陷,协会又缺乏经验,要组织他们学习文化技术,确实是一项艰巨的工作。因此,要抓好这项工作,靠哪一个部门都是包不了的。对职工教育如何分工,中央在《决定》中已有明确的规定:“职工教育除主要由企业事业单位举
办外,还要发动业务部门、教育部门、群众团体等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办学”。因此,我们要搞好盲聋哑职工教育,必须充分发挥教育部门、盲聋哑职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作用;同时,我们各级协会,要积极配合,通力合作,群策群力,把这项工作搞好。在这次会议上,大家介绍了三种
情况:一是象上海,由教育局牵头,提供校舍、教材、师资,审批教育计划等;协会负责学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积极发动群众参加各种形式的读书班的组织工作,并给予一定的资助。二是象江苏省,由民政厅、教育厅、劳动人事局、工会、协会联合办,按照“加强领导、统一管理,分工负
责,通力合作”的原则。三是象辽宁、湖北、四川、浙江等省,由协会自己来办,也是可以办起来的。
大家认为,协会要抓好这项工作,除了解决认识问题以外,还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要把职工教育作为协会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并列入协会的议事日程;二、要有人负责盲聋哑职工教育的日常工作;三、协会对这项工作,既不要大包大揽,又不要因为遇到各种困难而消极
退缩。协会在组织发动、经费资助。和有关部门联系以及招聘社会上一切热心为盲聋哑职工教育服务的人等方面,可以做很多的、具体的工作;四、工作中要经常了解盲聋哑职工教育存在的问题,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使这项工作逐步做到任务明确,要求具体,制度严格,进度合理,成绩显
著,持之以恒。

关于办学的指导思想。大家认为,我们盲聋哑职工教育也要认真贯彻全国职工教育委员会制定的“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学以致用,讲究实效;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的原则。大家在讨论时,强调了两点:教育规划一定要订,但全国不要强求统一,不要搞一刀切,各地区可以根据自
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盲聋哑职工教育的长远规划和具体计划。另外,教育对象,当前重点是要抓好青壮年盲聋哑职工的文化、技术教育。
关于办学的形式。大家认为,必须广开学路,采取多种办法:基层单位可办扫盲班、文化补习班和职业培训班;有条件的地方可办文化夜校或业余中学;对分散在社会上的盲聋哑职工,可采取分散自学、上门辅导、统一考核的办法;对有一定文化技术水平的盲聋哑职工,提倡自学为主
,或参加函授学校,或参加健全人的文化技术课。
关于师资来源问题。大家认为,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逐步地建立一支盲聋哑职工教育的教师队伍。目前,师资的数量和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需要,根据各地的介绍,可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解决:依靠盲聋哑学校和福利工厂的老师;以盲聋哑职工中的能者为师;聘请退休老师和热
心为盲聋哑职工教育服务的人;协会干部。对兼职教师,可按规定给以一定的报酬。
关于校舍问题。从各地介绍的办法来看,可通过“挖(潜力)、挤、腾、借”等办法,校舍问题还是可以解决的。
关于经费问题,中央《决定》指出:“要勤俭办学”,同时要“认真解决必要的办学条件。”盲聋哑职工教育经费也要享受健全人职工同等的待遇,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提取使用。不足部分,职工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协会要妥善予以解决。
关于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中央《决定》中指出:“要建立严格的制度,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作为晋级和安排工作的根据之一”。大家认为,有没有规章制度,这是关系到职工教育能不能持之以恒、教育质量能不能提高的一个重要问题。上海聋人职工中学,对学员入学考试、上课出
勤率、作业考试情况,都有严格的要求,并作为考核职工和奖惩的依据之一。上海的经验,各地可以效仿。
关于扫盲的标准问题,大家认为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办。国务院规定农村的脱盲标准,能识一千五百字;城市、工矿区的脱盲标准,能识二千字,能看懂通俗的报刊,能记简单的帐,能写简单的便条。我们对盲聋哑职工也要坚持这个标准。聋人还要学会通用手语,盲人要学会盲文
。大家认为,盲聋哑职工的扫盲标准不能降低( 初小以上的学习标准也不能降低),但又要考虑到他们生理上有缺陷,给学习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因此在教育进度上可以适当放慢。一九八五年以前完成盲聋哑职工的扫盲任务,必须经过艰苦努力,才能够达到。

如何贯彻这次会议精神?大家也进行了一些议论, 认为要分两种情况:凡是盲聋哑职工教育没有动起来的地方,回去以后,首先要认真学习中央的《决定》和这次会议精神,统一大家的认识,然后摸底调查、搞好试点,制定规划,逐步推广。凡是已经动起来的地方,应该继续广开学路
,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学员的出勤率和巩固率,并逐步转入正轨化和制度化,使教育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大家一致认为,盲聋哑职工教育工作,是一项既艰巨又光荣的任务。许多同志表示,回去以后,一定要在盲聋哑职工中掀起学习《邓小平文选》的高潮,掀起学文化、学技术的高潮,为祖国的四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198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