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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6:49:10  浏览:94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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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帐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
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计委、省农发行制定了《云南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
食流通体制改革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1998〕13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提出以下办法:
一、清理范围和对象是指粮食企业在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发生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农业发展银行的粮油收购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上述粮食企业是指从事定购粮、保护价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储存、批发业务以及城镇居民基本口
粮、农村需救助人口口粮、军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营业务的企业,不从事上述经营业务的粮食企业不纳入清理范围。
新增财务挂帐,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自身无法弥补的没有形成资产的各项开支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是指在上述期间内粮食企业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粮食企业库存粮油、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物料用品、货币资金、结算资金、可收回的应收帐款、进项税等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不得列入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范围。
二、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根据其成因具体分为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费用挂帐、地方财政未补挂帐、经营亏损五种类型。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应由粮食企业自行处理的开支和损失,不得列入财务挂帐范围。
(一)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是指粮食企业挪用粮油收购贷款从事期货、股票、房地产经营及购置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等发生的已计入和未计入盈亏的利息开支和本金损失;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的开支;违反有关规定支付的罚没款项;以及其他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
(二)财产损失,是指粮食企业因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已计入盈亏和待处理的财产净损失,包括:人力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净损失,人为原因造成财产损坏、丢失、被盗等净损失。
(三)费用挂帐,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应在当期摊销而未摊销的费用支出,以及当期已经发生应计入盈亏而未计入的费用支出。
(四)地方财政未补挂帐,是指粮食企业因地方财政按规定负担的补贴款不到位而未弥补的有关开支。
(五)经营亏损,是指粮食企业在经营粮油过程中因市场变化、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亏损。
三、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其成因分为附营业务、生产性固定资产、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和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四种类型。
(一)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从事粮油粗加工、精深加工、自制包装物、建筑、酿造、运输、饮食服务、种养殖业等业务,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购建简易粮仓、烘干塔、运输机械、运输车辆等生产性设施,剔除财产损失和累计提取折旧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三)其他挤占挪用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兴建楼堂馆所、购置通讯设备、小汽车等非生产性设施,地方政府从粮食企业调用资金,外单位及个人借款,对外投资及经营期货、股票、房地产等,剔除财产损失、累计提取折旧和经营亏损后净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是指粮食企业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列作坏帐损失但尚未作为坏帐损失计入盈亏的应收帐款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四、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清理、审核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清理办法和省政府的通知要求及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的具体安排,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组织实施。
五、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按粮食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筹措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利息和本金。
(一)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统筹资金(包括适当集中挂帐企业的经营利润)在五年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二)地方粮食企业的新增财务挂帐,其挂帐本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资金在中央规定的年限内消化。消化期内的利息按同期粮食收购贷款利率计算,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粮食企业上述新增财务挂帐中,属于违反财经法规造成的损失和人为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占用的贷款,财政不补贴利息,挂帐本金连同利息均由企业自行消化,在规定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1998年6月1日以后,粮食收储企业不允许再发生新的亏损挂帐。粮食企业要通过减员增效、改善经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尤其是要坚持顺价销售的原则,在还本期限内,从经营利润中逐步归还非政策性亏损挂帐的本金。粮食企业经营利润如何用于消化新增财务挂帐,由省政
府另行确定。
粮食企业从1998年7月1日起一律恢复按全国统一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缴的所得税由同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解决粮食财务挂帐。
六、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根据占用情况和责任分别处理。
(一)粮食企业附营业务占用贷款,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一律划转到有关国有商业银行。
(二)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经严格审核后按新增财务挂帐的处理规定进行消化。
(三)无法收回的应收帐款占用贷款,由粮食企业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逐期摊入损益,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四)粮食企业其它挤占挪用贷款,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处理,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挪用的,由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行署)统筹资金,在新增财务挂帐消化期内归还银行贷款本息。粮食企业挤占挪用的,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处理,由同级人民政
府督促粮食企业尽快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七、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新增财务挂帐,从1998年7月1日起,由农业发展银行对粮食企业停收利息。粮食企业在1998年6月支付的上述贷款利息,纳入消化计划。对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按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
消化,省和地(州、市)、县(市、区)都要按消化计划将应归还的利息和本金及时拨付给农业发展银行,并兑现到粮食企业。
八、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与省政府签定的《制止和消化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责任书》的有关规定,继续抓紧完成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帐消化任务。同时,对经审核确认纳入消化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制定切实可行的消化措施,
并将消化计划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消化方案,并与地州市签订责任状,保证按期消化。
九、经清理、核实后,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除划转到有关商业银行的附营业务占用款)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不作变动。粮食企业的开户银行要将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与其他贷款分开,实行专户管理,粮食企业单独记帐。
十、省对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负责处理的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消化情况要进行考核。对按期消化的地州市,省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不按期消化的地州市,省要给予惩罚。考核、奖惩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清理、消化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不合理占用贷款工作,直接关系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程。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扎扎实实地做好消化工作,以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计委、省农发行负责解释。



199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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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的关系。

  依照我国《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婚姻纠纷合并审理的有子女抚养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和对外债权的享有和对外债务分担纠纷。法律只所以将这三种纠纷纳入婚姻纠纷之中一并处理,是因为它们有着相同的法律特征,均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关系,与婚姻关系具有不可分性。婚姻关系的本质是一种人与人因婚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子女出生、婚后夫妻财产共有或约定及债权享有、债务承担都是基于这种关系而发生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法律规定的情况或夫妻双方有所约定一般是子女由夫妻双方共同抚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有、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一旦婚姻关系解除,这些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女子共同抚养、财产共同所有、债务共同分担的关系必然也要随之改变,它们不能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而夫妻之间的借贷纠纷完全符合一般借贷关系的法律特征,唯一不同的是它发生在夫妻这样一对相互间有着特殊身份关系的主体之间。正因为如此,很多人将它与婚姻纠纷揉合在一起并案审理,使得问题变得复杂化。事实上,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与婚姻关系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是完全独立于婚姻关系而存在,只是借款人与贷款人是夫妻,相互之间具有特殊的身份。

  (二)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的法律异同。

  1、夫妻之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权利的性质属于债权。债权的处理,是对债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一方行使债权,需要作为债务人的另方为一定的行为才能得以实现,它是相对权,在诉上为给付之诉。

  2、婚姻纠纷中涉及的财产分割,因依附于婚姻关系而并案处理,权利的性质属于所有权。所有权的处理,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确认与保护。夫妻财产一旦依法分割,任何一方不得妨碍对方对分得的财产行使权利,它是绝对权,在诉上为确认之诉。

  3、夫妻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中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不同,借贷纠纷处理的客体是属于债权人一方所有的财产,而财产分割处理的客体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之间借贷纠纷是否有必要与婚姻纠纷并案审理。

  1、婚姻纠纷首要解决的是双方当事人因婚姻而存的在人身关系,以及与人身关系有必然联系的子女抚养纠纷和财产分割纠纷,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夫妻。而夫妻间借贷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因此,夫妻之间借贷纠纷与婚姻纠纷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诉讼上应为两个独立的案由,一般不需要合并审理。

  2、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是以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为条件,而婚姻纠纷的起诉,则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条件。当婚姻案件诉至法院时,作为债权人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尚未到期,合并审理是否合法?此时作为债权人的夫妻一方是否有权就债务借贷纠纷提起诉讼?答案显而易见是否定的。

  3、合并审理有可能导致两个不同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相互牵制,使债权债务关系与婚姻关系相互影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甚至于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此离婚不自由。

  【作者介绍】北安市人民法院。

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的公告

2010年第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严格依法查处土地闲置及炒地行为,并限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新购置土地”等相关规定,现将各地上报的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且尚未处置的26宗住宅闲置土地相关情况(详见附表)予以公告。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要求,依法对上述闲置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必须征收闲置费,闲置两年以上的,必须坚决收回。对公布名单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在闲置土地查处整改到位前,暂停其参加新的土地竞买活动;对已查处整改到位的,由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实后,将处置情况及时上传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部将通过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的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时公告,解除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参加土地竞买活动的限制。不执行上述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应继续按照《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书》提出的要求,督促相关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限期严格依法对上述房地产闲置土地查处到位。
  国土资源部举报中心 电话:12336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企业原因造成且尚未处置的房地产闲置土地情况表.xls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230/001e3741a2cc0e862d530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