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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建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3:46:13  浏览:94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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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建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建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8年8月31日 生效日期199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遵循一九九二年一月七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经济贸易协定》确定的原则,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贸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土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 委员会是促进中土经贸关系不断发展的协调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两国经贸合作的状况,检查和督促两国间经贸合作协定和有关协议的执行和落实;
  二、研究和协调解决经贸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探讨进一步扩大合作的途径和措施,并为促进双边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提出建议;
  三、协助双方企业建立联系;积极促进和推动双方企业开拓对方市场,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贸合作。

  第三条 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例会将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库曼文和俄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若在解释上发生分歧,双方将以俄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土库曼斯坦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广生           萨尔贾耶夫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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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2〕102号


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高管人员审计,更好地贯彻落实《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保监发〔2010〕78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施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审计内容

  (一)对于各类审计对象的审计内容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见附件)的规定。

  (二)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在《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对审计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适用的《指南》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三)对于《指南》暂未覆盖的高管人员的审计内容,应当依照公司对于该名高管人员的职责定位文件,参照《指南》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在高管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该名高管人员审计内容的确定方式。

  二、关于审计程序和审计报告

  (一)外部审计机构开展《办法》规定的高管审计工作,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指南》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程序,并就审计发现出具报告。

  (二)高管审计报告应当按照《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并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监管部门。

  三、关于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

  (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认定制度,明确区分主管、分管、协管高管人员的职权和责任,清晰界定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认定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高管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追究程序、方式和处理措施等。

  (三)对于高管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保险公司应当依照上述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的有关情况应当作为高管审计报告附件,一并报送监管部门。

  四、其它事项

  (一)高管人员应当每间隔三年进行一次任中审计。从取得高管任职资格之日起,截至2012年1月1日任职已满三年的高管人员,其任中审计应当在2012年内完成,审计覆盖年限应当不低于三年。如近三年内已经开展过离任审计或专项审计的,其任中审计可以在上次审计期限结束起算的三年后开展。

  (二)高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升职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公司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高管人员工作分工或分管业务领域发生调整,但职级不变的,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进行离任审计。

  (三)保险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的,应当由总经理室或类似机构行使董事会关于高管审计的职责。

  (四)执行董事的审计内容以其担任的高管职责为重点。

  附件: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中国保监会

                         2012年11月2日







附件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

目 录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号――总则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3号――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4号――负责销售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5号――负责运营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6号――负责投资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7号――负责精算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8号――负责财务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9号――负责信息技术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0号――负责人力资源与行政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1号――负责风险管控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1号――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相关审计工作,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各保险公司开展高管审计,更好地落实《办法》,特发布本审计指南。
    第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主要根据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就其工作职责的履行情况及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客观评价。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以及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事项所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与描述。审计应当关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要求,是否取得监管机构的核准。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确定审计方案。本审计指南以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管理职能为基础,列举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相应的审计方法供各公司参考。各公司在计划、组织和实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时,应当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审计方案。
    第五条 确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范围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遵循重要性原则。应当以审计对象所负责的本级单位为审计重点,对于所分管负责的下属分支公司,应当选取不少于两家单位进行审计。
    第六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抽样方法,综合运用分析性复核、询问、检查、查看等审计方法,同时借助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和使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技术进行数据提取和分析。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应当充分利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或近期内外部审计与检查成果,尤其应当特别关注近期接受监管机构或上级单位检查所发现问题、整改和处罚情况。对于其他审计项目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内容,原则上可以借鉴审计结果,不再重复审计。
    第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开展高管审计相关工作的,应当由董事会负责选聘外部审计机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与外部审计机构明确审计的程序与内容。
    第九条 外部审计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后,应当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本审计指南开展审计工作,出具报告,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董事会应当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最终认定。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问责体系。问责体系应当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认定标准、监督检查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问责体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应的原则。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2号――高管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基于工作结果,出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应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客观性负责。
    高管审计结果应当与公司问责制度紧密结合。针对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对审计对象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工作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高管审计发现的问题(如有)进行最终责任认定。
    高管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标题、收件人、正文、签章、报告日期、附件及其他。其中,正文是高管审计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项目。
    (一)总体情况:应包含被审计对象的职务、任职期间、高管审计性质(任中审计、离任审计和专项审计)。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程序的,应当包含接受委托的情况。
    (二)审计依据: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的声明。外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执行高管审计程序的,应当说明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各自的责任。
    (三)审计工作范围:包括审计对象职责范围和审计工作范围两部分内容。
    其中,审计对象职责范围包括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介绍,主要履职情况和所受主要奖惩情况(如有)。
    审计工作范围包括审计工作涉及的业务单元、业务板块和流程。如有借鉴前期审计成果的,应当说明前期审计的相关情况以及借鉴部分的内容和结果。
    对于被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说明被审计对象适用《指南》的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四)审计程序: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按照“三性”(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逐项列示所执行的主要工作程序,采用具体工作方法,取得的证据和测试的结果等。对于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内容,应当予以说明。
    (五)报告结果与建议:汇总介绍高管审计工作发现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如有)。就所发现的问题应明确所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于涉及财务、业务数据的,应说明发现问题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附件:高管审计报告范本









附件
(高管审计报告范本)


XX保险公司
〔〕同志任中〔离任/专项〕审计报告



2012年X月X日










(注:本报告供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外部审计使用,内部审计报告参照该报告编制)

目 录

一、审计工作总体情况 - 11 -
二、审计依据 - 11 -
三、审计工作范围 - 11 -
四、审计程序 - 12 -
五、报告结果与建议 - 13 -
六、其他注意事项 - 13 -
附件1:XXX〔先生/女士〕对于本报告的声明 - 14 -
附件2:审计发现、改进建议以及管理层反馈意见详述 - 17 -


    一、审计工作总体情况
    根据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我们”或“XX”)与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贵公司”)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我们为贵公司的〔姓名〕〔职务〕(以下简称为“审计对象”)于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以下称“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离任/专项〕审计。
    我们审计工作的内容主要为审计对象在特定期间及职权范围内对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和内部控制有效性等事项承担的责任。本报告中列示了执行审计工作过程中所注意到的上述三方面的审计发现、相应的改进建议以及管理层反馈。
    二、审计依据
    根据审计业务约定书,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审计管理办法》及《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审计指南》等相关规定执行审计程序。
    在本次审计工作中,委托方(贵公司)的责任是…
    被委托方(“我们”或“XX”)的责任是…
    三、审计工作范围
    (一)审计对象职责范围
    1.审计对象〔姓名〕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介绍:
    2.审计对象〔姓名〕任职期间的主要履职情况:
    3.审计对象〔姓名〕任职期间的主要奖惩情况:
    〔由保险公司提供其职责说明内容,可以对其作适当归纳简化〕
    (二)审计工作范围
    本报告涉及的审计工作范围包括〔XX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等〔X〕个业务单位,涵盖〔财务、销售、……〕等〔X〕个业务板块和流程。
    〔如果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与《指南》规定不一致的,在审计工作范围部分,应当明确说明该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适用的《指南》内容以及调整补充的内容。〕
    四、审计程序
    针对上述工作范围,我们执行了如下审计程序: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1.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主要内容
    2.所采用的审计方法
    3.取得的重大证据和主要测试结果
    4.与《指南》相关规定的区别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1.经营行为合规性的主要内容
    2.所采用的审计方法
    3.取得的重大证据和主要测试结果
    4.与《指南》相关规定的区别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1.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主要内容
    2.所采用的审计方法
    3.取得的重大证据和主要测试结果
    4.与《指南》相关规定的区别
    五、报告结果与建议
    我们就贵公司在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三方面的审计发现进行了汇总如下,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具体内容请参见本报告附件2《审计发现、改进建议以及管理层反馈意见详述》。
机构/业务单元 经营成果真实类 经营行为合规类 内部控制有效类 小计
XX分公司

XX业务板块

合计
    六、其他注意事项
    〔在该部分说明有关注意事项〕





                         XX会计师事务所
2012年X月X日
附件1

XXX〔先生/女士〕对于本报告的声明

    一、被审计人员基本情况
    被审计人员:XX
    被审计原因:〔任中审计/离任审计/专项审计〕
    离任原因:XX
    任职单位及职务:XX公司XX部门,XX职务
    任职期间: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二、被审计人员声明
    (一)对于经营成果真实性的声明
    本人已将获悉的可能对本人任职期间所负责的主要机构/业务单元的经营成果真实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向我们管理层和审计人员进行披露。除此以外,本人并未知晓任何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二)对于经营行为合规性的声明
    本人已将获悉的可能对本人任职期间所负责的主要机构/业务单元的经营行为合规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向我们管理层和审计人员进行披露。除此以外,本人并未知晓任何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本人于任职期间,未有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也无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被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处罚的情况。
    〔或者〕〔本人于任职期间,除以下事项外,未有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情况;也无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被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处罚的情况。〕
时间 涉及单位或业务板块 主要情况简介




    (三)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声明
    本人已将获悉的可能对本人任职期间所负责的主要机构/业务单元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向我们管理层和审计人员进行披露。除此以外,本人并未知晓任何可能对其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本人于任职期间,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业务流程的内部控制整体上是有效的。
    〔或者〕〔本人于任职期间,在职责范围内的各业务流程相关的内部控制,除以下事项外,整体上是有效的。〕
时间 涉及内控流程 主要内控缺陷简介







    三、对于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
    本人已充分阅读了本审计报告,对于其中附件2中提及的审计发现,审计人员已就此与本人和管理层进行沟通,并且管理层已在“管理层反馈”栏中反馈意见。


附件2

审计发现、改进建议以及管理层反馈意见详述
    
    一、各类审计发现概要
经营成果真实类审计发现汇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机构/业务单元 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索引页码
〔XX方面〕
1.1 略
1.2 略

经营行为合规类审计发现汇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机构/业务单元 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索引页码
〔XX方面〕
1.1 略
〔XX方面〕
2.1 略
2.2 略

内部控制有效类审计发现汇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机构/业务单元 违反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索引页码
〔XX方面〕
1.1 略
1.2 略
    二、改进建议和管理层反馈
经营成果真实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原因分析 改进建议 由哪个业务单元/层面协调改进 管理层反馈
1.1 略
1.2 略



经营行为合规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原因分析 改进建议 由哪个业务单元/层面协调改进 管理层反馈
1.1 略
1.2 略

内部控制有效类
编号 审计发现描述 原因分析 改进建议 由哪个业务单元/层面协调改进 管理层反馈
1.1 略
1.2 略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3号
――董事长、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审计
    
    各保险公司董事长、总公司及分支机构总经理和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监会有关规定、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制度与规章确定。由于不同公司上述人员职责范围不尽统一,因此围绕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所进行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尽相同。
    为了制定适合审计对象的审计计划,各保险公司应当首先明确审计对象的职责范围,根据审计对象履职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审计计划。考虑到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的上述高管人员的绝大部分职责存在一致性,因此除非有特别说明,本指南内容将不再区分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
    下文列举了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行为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审计内容,供各公司执行高管审计工作参考。
第一节 董事长审计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工作职责基本情况
基本职责范围 1.查看保监会对审计对象的任职批复,检查审计对象任职资格是否经过保监会的批准。
2.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内接受保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检查及考核的情况。
3.获取公司内部确定董事长工作职责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了解董事长任职期间行使相应职权的情况的同时,对董事长行使相应职权是否得到董事会授权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
●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签署公司股票、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根据公司需要,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在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指导公司的重大业务活动,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
●提名公司总经理人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获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各年度报送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工作总结。将各年度工作总结与查看到的任职期间董事长职位工作职责相比较,以判断工作总结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工作职责是否存在明显不一致。
5.检查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向股东大会汇报工作的有关情况。
6.检查公司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相关制度中对审计对象的相关职责的规定及其履行情况。
7.询问董事长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各项福利费以及补充养老计划等)发放审批程序,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董事长薪酬(包括工资、奖金、各项福利费以及补充养老计划等)的审批文件并核对发放金额。
8.对于离任审计,应当询问公司董事长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检查审计对象的离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经营成果真实性
1.获取并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监管机构对公司经营的检查报告,检查是否存在与经营成果真实性相关的重大缺陷或问题。
2.询问并查看审计对象在任职期间,董事会是否收到与经营成果真实性相关的重大缺陷和问题报告,对此,审计对象采取的补救措施(若有)和处理结果。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检查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如果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意见,应针对出具非标准意见的情况,如重大的财务错报和漏报事项、审计范围受限事项等向审计对象进一步了解原因,判断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问题或舞弊行为,以及公司是否进行适当整改。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各财务年度的公司法定财务报告,与相关人员进行访谈及分析历年财务报表,询问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整体财务状况和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任职期间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变动情况,净/总资产收益率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保费收入增长,保费收入结构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相应的审批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资产减值计提及相应的审批情况
●任职期间偿付能力比率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诉讼和或有负债计提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影响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事项(若有)及后续处理方法
三、经营行为合规性
1.询问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为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了充分条件和听取各委员会的汇报;查看上述报告并检查针对报告中提到的违规违法行为(若有)的后续处理或整改措施。
2.查看由审计对象签发的各项决议,了解并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有违反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行为。
3.查看审计对象是否出现逾越公司合法授权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的行为,例如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长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可能合理地认为该董事长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长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
1.获取并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呈交有关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报告,查看董事会的审批流程,检查是否有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2.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听取审计责任人、审计委员会等相关人员和部门汇报审计和内控评估工作的计划与结果,以及跟进各年度公司内控评估发现的重大缺陷及重要缺陷(若有)及后续整改情况。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外部审计师的管理建议书或内控鉴证意见情况,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对其中重大问题(若有)的后续跟进情况。

第二节 总公司及分支机构总经理审计
    一、总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工作职责基本情况
基本职责范围 1.查看保监会对审计对象的任职批复,检查审计对象任职是否经过保监会的批准。
2.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接受保监会检查及考核情况。
3.获取公司内部关于确定管理层工作职责以及范围的相关规章制度或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经相关授权的工作职责及其变化情况。
4.获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各年度报送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工作总结。将各年度上述总结内容与查看到的任职期间总经理工作职责相比较,以判断工作总结与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工作职责是否存在明显不一致。工作职责应包括但不限于: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汇报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审批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审批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首席精算师等管理人员,并按保监会关于任职资格的规定报保监会审核批准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并按保监会对于任职资格的规定报保监会审核批准
●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解聘、工资、福利、奖惩办法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5.对离任审计,查看审计对象离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检查审计对象的离职程序是否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对象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二、经营成果真实性
经营决策与预算考核 1.查看公司经营决策相关文件,检查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的重要决策是否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者是否与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关文件相一致。
2.了解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内是否定期审阅公司各项财务报告、年度预算、精算报告。
财务信息真实性 1.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审核财务负责人提交的各类与财务管理相关的制度(包括准备金精算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后执行。
2.询问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审阅公司各项财务报告、年度预算及其他与财务相关的向内外报送资料的重要报告,并抽样检查其审阅情况。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各财务年度的公司法定财务报告,与相关人员访谈及分析历年财务报表,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盈利能力状况、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和经营增长状况等整体财务状况和经济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任职期间公司净资产和净利润的变动情况,净/总资产收益率情况
●任职期间公司保费收入增长,保费收入结构变动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及相应的审批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资产减值计提及相应的审批情况
●任职期间偿付能力比率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诉讼和或有负债计提情况
●任职期间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任职期间是否存在影响经营成果真实性的事项(若有)及后续处理方法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年度审计报告,检查审计意见是否为无保留意见。如果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意见,应针对出具非标准意见的情况,如重大的财务错报和漏报事项、审计范围受限事项等向审计对象进一步了解原因,判断公司是否存在经营问题或舞弊行为,以及公司是否进行适当整改。
5.查看并获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接受内外部监督、检查和处分的相关资料。检查是否存在与经营成果真实性相关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银行存款、现金、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是否账实一致
●应收、应付及往来科目是否真实存在
●是否存在截留、虚增保费或人为调整保费收入入账时间等违反权责发生制、影响考核结果及保费收入准确性的行为
●是否存在虚提、虚列及跨期列支各项费用、佣金、手续费支出的行为
●是否存在编制虚假赔案及人为调节短险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行为
如存在上述问题,通过访谈及查看相关支持材料确认这些问题是由审计对象直接参与决策而产生的还是由下级管理层或员工未遵循公司规定而产生的。
6.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发现的与经营成果真实性相关的重大不妥事项所采取的汇报流程、补救措施及对违规责任人的追究情况。
三、经营行为合规性
1.查看公司合规管理基本制度及合规管理组织架构中有关审计对象职责的规定。
2.查看审计对象是否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提名合规负责人,并对其适当授权及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3.查看审计对象是否审核合规负责人提交的公司合规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和监管机构报备后执行。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组织对公司合规风险的识别和评估工作,并审核下年度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计划。
5.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审核并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年度合规报告。
6.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公司所发现的不合规的经营管理行为所采取的汇报流程、补救措施及对违规责任人的追究情况。
7.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监管机构对公司的常规及专项检查,了解并查看监管机构检查所发现问题及后续整改情况,如存在问题,通过访谈及查看相关支持材料确认这些问题是由审计对象直接参与决策而产生的还是由下级管理层或员工未遵循公司规定而产生的。
8.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与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查看公司是否有受处罚的情况,以及了解并查看后续整改情况。
9.了解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是否有重大诉讼。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
1.查看公司重要规章制度,如财务、承保、理赔的建设情况,总经理是否对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或重大更新进行了审批。
2.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审核内控合规负责人提交的公司重大内部控制制度并报董事会或监管机构审议后执行。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听取并批准内控合规负责人对内部控制的统筹规划、组织推动、实时监控和定期排查等各类工作的汇报。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定期听取审计责任人对公司内审工作的汇报。
5.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对公司内审及其他内部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经营管理中发现的风险问题(若有)所采取的汇报流程、整改措施及对相关内控违规人员的追究情况。
6.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是否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审核并提交了年度合规报告。
7.查看审计对象是否向董事会或监管机构提名审计责任人,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条件。
8.访谈并调阅相关资料,检查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及证照管理(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保险经营许可证、企业代码证、土地房产证和税务登记证等重要证照)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9.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外部审计师的管理建议书或内控鉴证意见,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以及公司对其中重大问题(若有)的后续跟进情况。

    二、分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分支机构总经理所承担的行政职能与总公司总经理基本一致,同时,分支机构总经理也承担分管部分业务/财务方面的职能。在对分支机构总经理进行审计时,应当首先确定承担的具体职责,同时参考总公司总经理、分管业务/财务职责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审计内容,制定审计计划,确定相应的审计内容和方法。
    
第三节 审计责任人审计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工作职责基本情况
基本职责范围 1.查看审计责任人的任命是否经总经理和董事会审批,聘任是否向保监会报告,审计对象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九条的要求。
2.获取审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说明,比较是否符合《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第十六条的要求。
3.获取审计责任人向审计委员会和管理层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4.获取被审计期间一至两年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查看审计工作计划是否包含了常规审计项目安排、专项审计计划,检查审计工作安排是否关注对经营和财务的真实性、合规性,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健全性、合理性及有效性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二、经营成果真实性
审计工作应关注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 1.抽查被审期间的审计项目,查看审计项目是否包含立项、审计方案、审计组组成。审计组应由能够胜任工作并具有充分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审计方案应包含审计内容和重点,应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特别关注。
2.抽查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审计项目,对其中关于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的审计过程和结论进行审阅,评价是否执行了充分的审计工作以及审计结论是否正确。
3.询问被审计期间是否安排经营或财务活动真实性及合规性专项检查,审阅项目要求,查看报告,重点关注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建议。
4.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监管机构关于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的检查要求,询问内部审计相关的配合情况以及检查结果,检查是否及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调整和安排审计工作。
三、经营行为合规性
审计工作应当关注公司业务和财务工作的合规性 1.查看公司的审计制度以及审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是否对经营和财务活动的真实性及合规性有明确的审计要求。
2.查看公司是否有内部审计制度,审计责任人是否监督该制度的执行。
四、内部控制有效性
审计制度的健全性及有效性 1.询问公司的审计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关注是否有关于审计流程、审计结果汇报流程、审计人员独立性、被审计单位整改和后续审计要求、经济责任审计要求等方面规定。
2.抽查部分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查看审计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计组成员尤其是审计组长和主审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查看审计责任人的参与情况,重点关注审计对象是否按公司规定充分参与项目立项以及项目报告。
3.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一至两年的审计项目完成清单,关注经济责任审计等常规审计是否按规定完成。
对内部控制执行适当审计 1.询问了解审计是否关注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是否对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2.抽查部分内部控制专项审计,查看审计是否对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关注和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是否形成整改建议和汇报。

保险高管审计指南第4号
――负责销售职能的高级管理人员审计

    在对分管职能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审计时,应首先关注基本情况以及基本职责的履行情况,主要包括:
    查看审计对象的任职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经保监会、董事会或上级公司批准
    查看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分管工作接受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检查的情况
    获取总经理或上级公司确定的审计对象的工作职责
    获取审计对象任职期间的工作汇报或本公司工作汇报中关于审计对象负责部分内容,了解分管工作的完成情况
    获取并查看审计对象所负责职能部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审计对象所在本级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审批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对负责销售职能高级管理人员的审计,应紧紧围绕其岗位职责开展,重点对销售预算及策略的制定,销售收入、费用的真实合规,销售队伍的管理等经营活动进行审计。
    一、总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销售渠道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 1.查看任职期间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销售策略是否与公司发展战略一致。
2.查看任职期间年度销售经营计划以及实际完成情况。
3.对照公司的定期业务经营分析要求,查看经营分析报告的编制是否及时,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请相关领导和部门协商解决,检查审计对象对经营情况的熟悉程度。
预算管理指标设定 1.询问公司保费收入预算指标的确定方法,了解保费收入计划是否与公司发展战略一致。
2.比较历年保费预算指标的变化情况以及完成情况,如果预算指标有大幅变化了解变化的原因以及决策过程;如果预算指标持续不能完成向审计对象了解原因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3.了解总公司将预算指标向下级公司分配的程序和流程。
4.了解公司保费收入预算是否综合考虑产品类型、缴费类型、渠道等因素。
5.通过访谈,了解定期预算的调整流程及频率,判断预算管理的科学性与严谨性。
保费收入真实性 1.询问审计对象对公司保费收入的管控情况,公司是否有定期的保费收入分析报告,针对分析报告中提到的不利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制定相应的整改办法。
2.询问公司是否有明确的保费收入真实性检查要求,抽查部分检查报告,并了解公司是否针对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应的处理。
3.如果公司全面应用业务系统,了解是否建立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的核对机制,查看相关制度。
4.对公司保费收入数据按产品、渠道、缴费期限等进行趋势分析,对于异常变动数据询问审计对象是否了解原因并评价原因是否合理。
5.了解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接受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检查的情况,是否存在关于保费收入真实性的重大问题,询问公司的处理办法以及整改措施。
6.了解公司承保业务的权限规定,抽查需要总公司审批的大额承保的审批流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销售管理 1.查看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保监会批准文件,了解公司是否在保监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2.了解公司对于中介机构及代理人资质的检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对中介及个人代理营销费用有范围和比例予以明确规定,检查相关规定是否符合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要求;了解公司附加佣金的范围及审批规定,检查该范围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3.询问公司对于中介资质以及代理人员资格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查看公司对于中介资质以及代理人员资格的相关制度,了解相关规定是否与监管要求一致。
4.查看公司代理人管理办法,了解是否严格禁止公司正式员工领取佣金和手续费。
5.了解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公司接受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检查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违规的重大问题,如代理人资质、中介机构资质、虚假宣传等。如有,询问公司的处理办法以及整改措施。
三、内部控制有效性
建立健全销售制度体系 1.查看公司是否有完善的销售制度体系,对代理人、中介资格及展业要求有明确规定。
2.了解公司是否有业务监督体系,建立明确的回访制度,明确回访时间和范围。
3.了解公司是否制定了统一的业务推动制度,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了解业务是否按不同特点进行拆分,并针对不同的业务制定不同的推动标准。
4.了解公司是否有明确的业务检查制度,对于分公司的业务质量是否有明确的检查要求。
5.查看公司的权限管理制度,并询问各级公司以及各级管理人员之间是否被授予不同的业务权限;抽查超越本级公司权限的业务是否经过了适当的授权审批。
6.了解公司针对销售人员的培训情况,包括审计对象在培训方案的制定、分解与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和参与方式; 查看公司是否进行定期持续的培训计划并检查培训记录等支持性文档。查看针对销售人员培训管理的内容,检查新入司人员培训及后续教育培训是否按照监管机构和公司规定执行。
    二、分公司层面审计内容及方法
审计内容 审计要点及方法
一、经营成果真实性
预算执行情况 1.查看总公司下发的保费收入及考核文件,了解并查看保费预算管理指标的执行情况。
2.获取销售预算分配的程序与方法,检查预算指标的分配是否与分支机构销售能力相背离,关注是否存在人为调整指标的情况。
3.访谈相关销售渠道部门人员,了解并查看未完成预算指标(如有)的具体原因。
保费收入真实性 1.获取财务报表,并对保费收入、退保金、赔款支出、业务给付等数据进行趋势分析,检查是否存在异常。
2.审核保费收入与现金流入是否匹配,检查是否存在保费收入提前计提或延期确认。
3.查看业务系统相关数据,分析整体退保情况,重点分析承保后短期内集中退保的行为,检查是否存在贴费弥补退保损失的情况。
4.抽查中介代理机构与公司业务往来的真实性、合规性,结合保费资金的流向,检查是否存在虚增保费及坐扣保费等情况。
5.抽查保单追溯保险业务,检查相应的承保档案,通过现场审计,进一步检查保单追溯的原因、合规性,结合理赔情况,与承保清单核对,确定是否存在坐扣保费现象。
6.对其他应付款科目挂账情况进行查看、分析,检查是否存在保费收入挂账情况,对所挂保费收入相关保单信息情况可以通过进入业务综合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整理、记录,抽调承保档案及现场访谈等方式,检查、确定保费挂账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是否存在截留、调整当期保费现象。
7.利用财务系统查看任职期间业务类手工录入记账凭证,抽查手工类记账凭证中的保费收入类凭证,判断真实性。
销售渠道费用支出真实性 1.从财务系统抽取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的记账凭证,关注银保手续费及佣金的支付对象、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及对应资金去向和支付方式,筛选、分析上述科目费用列支情况。对手续费支出情况进行分析,查看金额较大的支出凭证。
2.根据凭证所附业绩统计表的保单号等相关信息,在业务综合查询系统中进行抽样,检查是否存在重复计提、虚列手续费的情况;检查直接销售成本手续费率是否在代理合同规定费率范围内、支付对象是否具有代理资质;通过奖励情况查看保费业绩的真实性,检查有无编造虚假业绩套取奖励的现象。
3.抽取业务及管理费各个科目进行分类汇总,对各个科目做趋势性以及横向对比分析,关注费用支出异常或金额较大的科目,对经营管理费用中的“会议费”、“宣传费”、“防预费”、“业务招待费”、“车船使用费”、“咨询费”、“办公用品”、“印刷费”等大额支付凭证进行抽样检查。
4.检查提取的财务凭证,重点关注上述科目列支及发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对应资金的支付去向;对有疑异的支付资金,访谈经办人员,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列支上述科目虚列、套取资金等现象,如:通过访谈销售渠道车辆使用情况来比照车船使用费支出,通过查看会议记录、参会人员名单等来判断会议费支出是否合理。
5.获取业务推动方案、销售人员名单,检查业务推动奖励费用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存在虚假及变相列支业务推动奖励的情形。
6.通过核对销售人员名单、销售人员报酬明细及银行卡转账明细,查看是否存在编造虚拟人力或利用离司人员套取奖励现象。
销售渠道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和销售策略的制定 1.查看任职期间本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销售策略是否与总公司发展战略一致。
2.查看任职期间年度销售经营计划以及实际完成情况。
3.对照公司的定期业务经营分析要求,查看经营分析报告的编制是否及时,发现问题是否及时报请相关领导和部门协商解决,了解审计对象对经营情况的熟悉程度。
二、经营行为合规性
销售人员管理 1.访谈销售管理负责人,了解销售组织体系和人员设置情况并获取部门组织架构图、人员配备名单等资料,获取销售管理相关制度文件。
2.对照公司制度文件,核实部门、岗位设置是否符合要求,配备人员的资质是否达标,日常工作履职是否符合规定。
3.通过核实相关财务业务记录,检查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核是否遵循内控制度,重点关注考核的例外情况。
4.查看已签订和发布的保险营销员、业务员增员广告,检查增员广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监管规定。
5.查看公司销售人员名单,抽查员工入职资料和与公司签署的代理(或劳动)合同是否符合公司和监管机构规定。
6.询问公司对于销售人员资格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检查公司关于销售人员资格的相关规定/制度是否与保监会要求一致。
7.抽查销售人员资格证和展业证,检查是否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两证”要求。
8.检查是否存在截留、挪用、拖欠营销员佣金的情况。
9.访谈经办销售人员离职事项的人员,了解离职销售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情况,查看公司有无扣押资格证书情况。
中介机构管理 1.查看中介机构代理协议签署情况,检查代理合同格式、内容是否符合总公司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是否包含了单证管理、反洗钱等相关事项,明确代理机构对单证、反洗钱的职责。
2.在保监会和保监局网站上核查中介代理机构的代理资格是否合规,或者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中介代理机构的有效代理资格证明,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3.询问公司对于中介机构资格的要求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查看公司关于中介机构资格的相关制度,检查相关规定/制度是否与保监会要求一致。
4.查看公司是否按规定对中介代理机构履行代理合作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进行了监督检查,查看团险渠道对中介代理机构履行合作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季度和年度报告。
5.检查所辖分支机构与中介代理机构业务往来及手续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支付的手续费率是否在代理合同规定费率范围内,是否存在利用中介机构套取资金支付内部人员待遇及福利的情况。
6.抽查单证管理系统中代理机构领用数据,审查单证的领用、核销、回库等管理流程的合理性。
7.实地查看代理机构在出单、客户咨询、收集承保资料过程中,执行公司政策的情况。
8.了解公司针对代理机构的培训情况,包括被审计对象在培训方案的制定、分解与执行过程中的角色和参与方式; 查看公司是否进行定期持续的培训计划并检查培训记录等支持性文档。
销售行为 1.查阅公司定期与不定期的销售政策,判断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及上级公司的规定;查阅公司档案,验证政策的制定、审核、下发、调整等流程的控制情况。
2.查看公司营业执照以及保监会批准文件,查看公司是否在保监会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3.询问业务经办人员,并查看各类业务宣传资料、媒体宣传材料,检查是否存在夸大产品的保险责任,与其他公司产品、银行产品片面比较的行为。
4.访谈相关销售部门负责人,查看相关企划方案,检查是否存在在保单条款规定的保证收益以外向客户承诺固定或最低保单分红率、投资收益率等行为。
5.查看客户回访及客户投诉资料,检查是否存在销售误导、代签名及挪用客户资金等情况。
6.访谈并查看业务资料,检查是否存在擅自变更条款、超权限调整费率、扩大保险责任等行为。
7.抽查电话销售录音资料,检查是否经过投保人同意,是否向投保人详细全面客观介绍公司产品,是否完整记录销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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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予以公布。


省长 许仲林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依法行政,经认真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文件中的57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一、附件二)。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附件一
省政府规章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7项)
序号
规章名称
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企业开发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1989年3月发布)
1、新产品发展规划审定
计划、科技

2、新产品试销价格备案
价格

3、新产品试制样机(样品)鉴定
科技

2
安徽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1989年5月发布)
1、退伍义务兵要求回父母所在地的核准
民政

3
安徽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1989年10月发布)
1、开办道路交通专业培训机构的审核批准
公安

4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1990年2月发布)
1、地名标志的书写形式
民政

2、出版地方性标准地名书籍、全省性、地区性公开出版地图、图册上的地名的审定、审查
民政

5
安徽省乡村林场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1991年3月发布)
1、开办乡村林场乡镇政府审批、林业部门备案
林业、乡镇政府

2、 乡村林场的造林规划设计、年度施工设计和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林业

6
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1991年12月发布)
1、就业证
劳动保障

2、企业从农村招用临时工
劳动保障

3、企业招用临时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备案
劳动保障

7
安徽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2年10月发布)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接受安置的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职工的审核认可
劳动保障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的备案
劳动保障

3、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厂长(经理)确需罢免或调动的同意
劳动保障

8
安徽省消防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1993年4月发布)
1、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确需动用明火的审批
公安

9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1995年1月发布)
1、液化气经营单位用户发展计划审批
建设

10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59号,1995年1月发布)
1、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参加养老保险
劳动保障

2、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服务费用
劳动保障

11
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1995年3月发布)
1、养路费按费率计征审批
交通

12
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1995年11月发布)
1、水管单位年度财务计划审批
水利

13
安徽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77号,1997年1月发布)
1、碘盐批发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2、碘盐零售卫生行政许可
卫生

14
安徽省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1997年10月发布)
1、防伪技术产品生产资格审批
技术监督

15
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省人民政俯令第110号,1998年12月发布)
1、发布计算机病毒疫情消息
公安

16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保护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1999年9月发布)
1、著名商标认定
工商

17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1999年12月发布)
1、农药经营资格审查
农业

附件二
省政府文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30项)
序号
文件名称
审批事项
审批机关

1
安徽省医疗事故实施细则(皖政〔1988〕36号)
1、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的备案
卫生

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委、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学校勤工俭学活动的若干意见(政办〔1988〕31号)
1、兴办校办企业的审定
教育

3
3 关于对劳改、劳教企业实行特殊经济政策的通知(皖办〔1988〕33号)
1、有贡献、有专业知识的刑满释放人员录用
人事

4
安徽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批准,劳护字〔88〕第1357号)
1、烟花爆竹外贸出口产品和特需产品的批准

2、花炮生产企业需要氯酸钾的审批 公安
公安

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关于整顿建设秩序、加强建设行业管理的意见(政办〔1989〕13号)
1、成立智力密集型集团和专业化劳务型企业审批
建设

2、农村建筑队确需留在城市承担施工任务审批
建设

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经委、财政厅、工商银行关于提取折旧基金治理污染实施办法(皖政办〔1989〕20号)
1、三废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查
经贸

7
关于整顿石油市场秩序的通知(皖政办〔1989〕43号)
1、石油商品专营
经贸

8
安徽省技术出口管理暂行办法(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外经贸委、科委皖外经贸技字〔90〕第015号)
1、技术出口项目的技术审查
科技

9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同意,皖人核字〔90〕第13号)
1、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刑事处罚后的行政处理
人事

10
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77号)
1、省人民政府任命和备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励、行政处分
人事

11
关于进一步搞好商品流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1〕82号)
1、重要商品批发指定经营
经贸

2、商品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审查
经贸

1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1992〕31号)
1、销往省外的专营农资产品审批
经贸

13
关于加快我省股份制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1992〕47号)
1、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审批
体改

2、城镇小型企业改组或组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备案
体改

3、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及异地上市交易的审核
体改

14
关于加快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皖政〔1992〕82号)
1、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建设

1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六部门关于推进我省股份制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1992〕14号)
1、筹建股份制企业的审批
体改

16
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的补充通知(省人民政府同意,劳计字〔1992〕第367号)
1、新成立公司编制及劳动工资计划审批
劳动保障

2、已成立公司的机构、人员编制及工资计划的备案
劳动保障

17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报告的通知(皖政〔1994〕5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审批
国土资源

18
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1995〕39号)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管理服务费
劳动保障

1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皖政办〔1995〕76号)
1、对建设单位占用基本农田的许可审批
国土资源

20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住宅建设的决定(皖政〔1996〕24号)
1、住宅小区布局规划审批
建设

2、购买安居工程“422”计划住宅审批
建设

21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1998〕27号)
1、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效益分析与预测备案
财政

2、国有企业财务行为备案
财政

22
安徽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
1、中小学的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以及经费预算形式的教育行政备案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