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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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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贵州省贵阳市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正)
                    

  (1996年12月27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3月27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7年7月22日公布施行  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04年6月 8日公布 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城市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其他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体现城市性质,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综合部署,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必须按照统筹安排、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加强市政工程和公用设施的建设。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必须根据城市的功能分区和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集中成片地配套开发建设。应当严格控制见缝插房、零星建设。严格控制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严格限制污染环境的产业和项目,逐步改造或者搬迁污染严重的企业,扩大城市绿地,改善居住和交通条件。
第六条 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贵阳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南明区、云岩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人民政府和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同的委托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或者规划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按照委托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规划设计的科学研究工作,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检举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危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保护城市规划的预留用地和城市绿地;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地质灾害、防洪、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和市场建设等要求,并在城市规划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一条 本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二条 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清镇市、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分别由清镇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经贵阳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阳市、清镇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项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编制,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贵阳市市区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市区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余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清镇市分区规划由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该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工矿区、农场、林场的城市型居民点的详细规划,由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各类城市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对城市总体规划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其他各类城市规划的调整,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五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和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发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定点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确定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规划设计总图,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又未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15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的,必须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两年,逾期自行失效,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使用。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道路、停车场、市政公用设施、人防工程设施、消防基础设施、公共活动场所、体育、教育等用地和高压供电走廊、微波通道、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的选址、定点,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文件之日起15 日内审查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砂取土、开山采石、填埋垃圾废土、围填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占用土地的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范围。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为副本和正本。副本是建设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凭正本到房产管理部门申报产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土地权属证件和1∶500地形蓝图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符合资质等级的设计部门设计,提交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单位方案。大型和重要的公共建筑需做两个以上建筑方案、建筑模型或者建筑透视图;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设计方案,确认符合规划要求后,划定拆迁范围;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核拆迁范围、放线、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符合前款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不符合规定的,必须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符合土地出让时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的建筑设计总图和建筑单体方案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5日内办理完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在开挖基槽、下基础、施工第二层、顶层结束时,通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查核。
  配套建设人防工程地下室的建设工程施工至首层地坪标高时,应当由人防工程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报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筑规划总图设计和单体设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本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关于下列等事项的规定:
(一)符合规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高度、间距、退让距离以及确定的拆迁范围;
(二)符合规定的绿化用地、室外环境工程和管线、道路工程及出入口位置;
(三)居住组团、居住小区应当按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文化、教育、卫生、环卫、治安、市政、生活服务等设施及有关的配套项目;
(四)涉及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和绿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相应容量的停车场(库);
(六)地处山脚、坡底的拟建建筑物,应当提供防滑、防塌的方案的资料; (七)沿街建筑物的门厅、踏步、阳台、橱窗、廊柱、检查井、水表池等均不得占压道路红线。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控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的新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调等。
  进行环境设计,设置室外雕塑、建筑小品等,应当按照确定的位置、范围和要求实施。

       第五章   临时建筑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临时建筑指临时搭建、临时使用的工棚、围墙、周转房、办公房、营业房、售货亭(棚)、书报亭、电话亭、治安亭、车库(棚)、广告牌、宣传牌以及其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修建临时建筑的,应当提供土地权属证件、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图、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提出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决定,合格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合格的,在20日内书面答复。
临时建筑一律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三十条 临时建筑不得占用绿地,不得占压地下工程管线,不得影响市容卫生、交通、消防、防洪、市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风景名胜,不得妨碍邻近房屋的采光、通风、排水。
第三十一条 临时建筑的层数不得超过两层,高度不得超过6米。如因特殊需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层数不得超过三层,高度不得超过9米。 第三十二条 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自行拆除。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临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建筑材料堆场等,必须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前拆除。
凡城市建设和整顿市容需要,临时建筑均应当自行拆除。拆除时未超过两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限和建筑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应追究直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5%-20%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未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正在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发现之日内填发停工通知书。
停工通知书送达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拒不停止违法建设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拒绝、阻碍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拆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机关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
第四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违法审批的文件无效,并追究违法审批人员的行政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审查、批准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并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审批机关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查处,并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与本条例共同公布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11日公布施行的《贵阳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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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辽政发[1980]487号



  粉碎“四人帮”以来,我省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增加了许多网点,“骨”“肉”脱节的状况有所改善。但整个商业、服务业网点的数量、布局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仍然很不适应,以至老账没有还够,又欠下了新账。原因主要是:缺乏统一规划和安排,有原则要求,缺少具体措施,资金不落实,各市多年来对网点建设投资很少;有关部门对增建或暂设网点支持不够。

  为了切实把网点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在几年之内使网点不足的状况得到改善,根据中央[1978]13号文件和国务院[1979]244号文件精神,对我省网点建设与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商业、服务业网点建设与生产建设、人民生活关系密切,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作为整个城市建设的项目,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商业部门应有长远的网点布局规划,统建部门要负责组合、协调和落实。

  二、新建工矿区要把网点建设纳入总的工程建设和投资计划,同时安排,统一兴建。原有工矿区随着生产建设和住宅建设的增加,要相应增加网点。过去的欠账要逐步还清,凡是新建楼群未建网点的,都要按总面积的百分之五补建。

  三、商业网点要按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城市主要街道新建楼房底层主要用于安排商业、服务业网点。商业部门需要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铁路职工住宅区域内设点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同时还要大力提倡这些单位自办商业或消费合作社。

  四、主要商业区门市房改作它用的,要收回做网点。被机关单位占用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整,限期退出;被用做职工住宅的,由所在单位在新建住宅中优先调整;被一般居民用做住宅的,由房产部门负责动迁。不论是机关、职工或居民,不服从动迁的,从分给新房之月起按商业用房收缴租金。今后城区扩建、改建需要拆除网点时,要坚持谁拆谁建。

  五、各市都要从机动财力中安排部分资金建设网点,商业企业的利润留成,要适当照顾网点建设,饮食服务业的利润留成,主要用于网点建设。

  六、下乡青年被安置在集体商业、服务业就业的,可从下乡知青包干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用于建设网点的补助。

  七、城市(包括工矿区)新建住宅按基建投资的百分之七左右提取网点资金。提取手续由建设银行代办,根据统建部门、财贸部门的统一安排拨给代建单位使用。统建的网点产权归代建单位。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统一安排。

  八、按照一九七九年八月三十日省商业局、公安局、建委《关于城镇增建商亭、菜棚、摊床和售货车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要在既方便群众,又不违反交通规则、不有碍市容观瞻的原则下,积极增设临时商亭、菜棚、摊床,开展流动售货,也可以在指定地点开设若干个早行、晚市。

  九、住宅代建网点大部分用于发展集体商业,安排待业青年,由区街管理;各单位自办商业优先安排本单位待业青年。

  十、加强对网点的管理。商业、服务部门增设网点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防止滥建滥设;有关部门也要热情支持商业、服务部门开展商业、服务活动。按照合理布局和需要,积极创造条件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非经市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


关于印发《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1]298号


关于印发《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快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道路运输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部印发的《公路、水路交通结构调整意见》框架,现将部制定的《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一年六月七日



主题词:道路运输 结构 调整 意见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道路运输管理局(处),中国道路运输协会,中国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中国汽车保修设备行业协会,中国公路学会,部体改法规司、综合规划司、财务司、人事劳动司、水运司、科技教育司。

关于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道路运输业供给总量持续、快速发展,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存在的“乘车难”和“运货难”的紧张局面得到了基本缓解,运输市场供求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到2000年底,道路运输全行业共有营运汽车570.13万辆,其中客车(含出租)129.66万辆、货车440.47万辆,同时,还有近400万辆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辆也在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共有经营业户420.11万户,从业人员约1354.33万人;当年完成客运量134.7亿人次、货运量103.9亿吨、旅客周转量6657亿人公里、货物周转量6129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的比例分别为91.3%、78.3%、54.8%和14.2%,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尽管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不少结构性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营主体多、企业规模小、运输组织松散、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弱,市场集中度低,经营行为不规范,运输市场秩序比较混乱;二是运输生产组织化程度低,运输站场和经营信息网络建设滞后,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不高;三是运力结构和布局不合理,高级客车和重型货车、特种专用车辆的保有量所占比例较低,低水平的运输供给能力普遍过剩、高层次的运输供给能力相对不足,而县乡公路尤其是农村、山区支线上的运输能力又很难满足需要;四是全行业普遍存在着重客轻货、重干线轻支线的思想,从而制约了货运、物流和农村运输的发展。上述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将严重制约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并且很难适应实施现代化建设第三步战略部署的要求。

从2001年起,我国开始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道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在大力推进我国国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同时,加快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既是实现我国交通现代化,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开拓市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特点和优势,提高行业竞争能力,促进综合运输体系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使道路运输业能够在新的历史时期焕发出旺盛的发展活力,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一项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 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指导方针以及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结合道路运输的发展实际,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为指针,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思想的要求,把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作为动力,继续推进全行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提高全行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水平和组织化程度,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发挥道路运输的经营优势,切实提高竞争能力和运输效率,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和产品结构的升级。到2010年,初步形成以安全、优质、高效为特征,有效供给与需求相适应的,具有较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并与其他运输方式发展相协调的道路运输体系。

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发展的原则。发展是硬道理。加快行业发展是结构调整的出发点和根本目标。必须在保持行业发展的前提下着手行业结构的调整,用发展的方法解决结构调整中出现的问题,以发展为主题,在发展中调整,在调整中发展。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的原则。在研究和预测道路运输市场需求变化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重点发展市场有需求而又供给不足的运输服务形式,努力适应市场需求多层次、优质化和不断发展的需要,同时通过调整供给结构,创造新的需求,拓展道路运输新的发展领域和空间。

——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重点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大型、特大型汽车运输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放开搞活中小型汽车运输企业并引导其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的原则。企业是市场的主体,加快结构调整必须坚持政企业分开,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转变经营理念、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科技进步,促进企业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带动行业结构调整。

——坚持发挥道路运输优势的原则。要以有利于充分发挥道路运输机动灵活、覆盖城乡、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以及可为其他运输方式提供可靠的集疏运衔接服务等特点和优势为出发点,扬长避短,有重点、有方向地进行结构调整,切实提高本行业的竞争能力。

——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要根据我国东部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在实施行业结构调整时,坚持从实际出发,体现地区差别,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二.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内容

(一)企业组织结构调整

道路运输是一个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同时也是一个竞争十分激烈的行业。运输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控制力,确保其在运输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主要任务是:按照政企分开、规模经济和“抓大放小”的原则,对汽车运输企业进行重组,积极培育并引导组建大公司和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市场集中度,促进道路运输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力争用几年的时间,形成由50个左右具有全国性网络的骨干企业集团主导行业发展方向、其它中小企业和零散经营业户起补充作用、分工合理、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彻底扭转道路运输业多、小、散、弱的局面。

积极引导并组建汽车运输企业集团。要按照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和政企分开的要求,以资产为纽带,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地级市为区域,选择部分经济效益较好且具有一定规模的汽车运输企业为核心,在自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企业间的合并、兼并等形式,组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大型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同时,还可以国道主干线为依托,将沿线骨干汽车运输企业组织起来,以股份制等形式组建成特大型企业集团,实行集约化、规模化经营,逐步形成由部分具有较强实力的龙头企业主导道路运输发展方向和相对稳定的市场格局。

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凡属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大型、特大型汽车运输重点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同时要引导其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来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客货快运系统、公路主枢纽及重要运输站场经营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对于其他国有中小型汽车运输企业,要按照放开搞活的思路,在资产重组时,可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股份合作制、拍卖等适合中小企业自身发展的多种改制形式,使其由单一的国有经济成分向混合型经济成分转变,引导他们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并要充分发挥中小汽车运输企业在发展城乡中短途运输、扩大劳动就业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运力结构调整

运力结构调整主要任务是:改变运输车辆技术落后、可靠性和舒适性差、运输效率低下及运力分布不合理的状况,以促进高效低耗车型的应用发展为目标,按照安全、环保、节能及车辆轴负荷等有关技术要求来进行;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情况调整运力布局,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对运力供给的实际需求,实现人便于行、货畅其流。

客运要以切实提高乘坐舒适性、运行可靠性和确保运输安全为目标调整车型结构。城市间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客运以及旅游客运,要由采用承载式专用客车底盘改装并且配备了ABS制动装置、储能弹簧制动器、空气悬架、冷暖空调、下置行李仓、卫生间以及电视、音响、饮料机等设施设备的高一级以上的客车为主来经营,城乡客运和农村客运则要由目前以普通客车为主调整为以中级客车为主经营,同时,要加大适合农民携带农副产品出行的客车开发研制及推广力度,做到人货分离,确保运输安全。

货运要以切实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能耗和实现货物运输厢式化、确保运输安全为目标调整车型结构。大力发展载重8吨以上的重型柴油货车和集装箱牵引车辆,进一步提高重型车辆比重;鼓励发展适合承运冷藏货物、散装货物、液态和气态等货物的特种专用车辆;积极推广甩挂、汽车列车运输技术和集装箱、托盘等集装单元在货物运输领域中的应用;加快货运车辆厢式化进程,力争用5到8年的时间,逐步淘汰现有的普通敞蓬货车,实现货物无裸露运输;要通过车型结构调整,形成中长途货运由大吨位重型货车运输、短途货运和货物集散由中型、轻型货车运输的格局。

要针对运力分布中存在的争热线、弃冷线和农村山区支线问题,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调控手段,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力合理布局,更好地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运输的需求。同时,要严格运输车辆市场准入,尽快建立以车辆综合技术性能状况为衡量标准的营运车辆进入和退出运输市场的制度,加快老旧营运车辆更新步伐,严禁淘汰车型和轴荷、排放等技术参数超标的车辆进入运输市场。

(三)经营结构调整

经营结构调整主要任务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加快货运及现代物流、客运和汽车维修发展为重点,不断拓展道路运输新的发展领域和空间,形成若干新的运输经济增长点,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运输需求。

1.货物运输与现代物流

货运的年营业收入占道路运输全行业总营收的70%,据测算,货运年完成的周转量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货运收入则可相应增加180亿元左右。加快发展货运,不仅是实现道路运输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而且是搞活商品流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加快发展普通货物运输。要以切实搞好城乡商品流通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的运输为目标,以时效性强、附加值较高的货物运输为重点,充分发挥道路货运批量小、易组织、覆盖城乡和可以实现“门到门”运输的优势,引导运输企业和经营业户加大货运生产投入,完善货运网络,并要在农村逐步实现用小型货车替代拖拉机运输,进一步促进普通货物运输加快发展。

积极发展集装箱运输。要以外贸进出口货物枢纽港站为依托,广泛开展集装箱多式联运,并在为其他运输方式提供良好的中转衔接服务的基础上,推广使用外形尺寸与国际集装箱相同的汽车专用集装箱,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解决内陆适箱货物箱源不足的问题,全面加快汽车集装箱运输的发展。

大力发展快件和零担货物运输。要以城市和商品交易市场为依托,以货运站场和货物受理网点为基础,以良好的信用和优质的服务为手段,采用零散集拼、分段接力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科学地规划快件和零担货运线路,采取明码标价、电话受理和上门取货、送货上门的经营服务形式,切实加快快件和零担货运的发展。

规范发展危险货物运输。要以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为前提,引导危险货物运输向专业化和适度规模经营方向发展,以适应经济建设对危险货物运输的需求。

大力推进现代物流发展。要以具有一定实力和经营规模的运输企业为主体,以货运为主线,以提高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为切入点,将工商领域彼此分割的采购、制造、运输、仓储、代理、配送、包装加工、销售等环节有机地串联在一起,优化工商企业的物资供应链,为其减少库存、加速资金周转和降低生产成本创造条件,确保运输企业有效货源充足、运输和仓储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并且营业收入有较大地增加,使现代物流真正成为工商企业在降低物资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外的第三利润源泉,提高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努力实现我国现代物流业的跨跃式发展。要通过发展物流业,促进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实现产业升级和管理现代化。

2.旅客运输。

大力发展城市间快速班车客运。要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为依托,以沿线中心城市和中等城市为结点,以快速、安全、优质为宗旨,充分发挥道路客运班次多、密度大和机动灵活的优势,组织指导汽车运输企业大力发展城市间快速班车客运,建立健全快速客运网络,广泛开展“创名牌、树精品”活动,切实提高行业竞争力,使快速班车客运成为综合运输体系中具有竞争优势的拳头产品。

积极发展城乡和农村班车客运。城乡和农村班车客运是道路客运的基础,有着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要以早日实现“村村通客车”为目标,支持并鼓励农民投资购买客车、组建股份合作制的运输企业开行“早进城、晚归乡”的客运班车,同时,要引导汽车运输企业继续坚持“车头向下”,积极发展城市至乡镇、行政村、集贸市场的环形客运班车线路,为方便农民群众出行、搞活城乡商品流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鼓励发展汽车旅游客运。要围绕春节、“五一”、“十一”三个“黄金周”和署期休假,切实加强假日期间的汽车旅游客运的组织工作。要在积极组织一日或多日旅游包车的同时,对现有的部分虽与铁路并行,但途经多个旅游景点的班车客运线路进行调整,途中可选择部分旅游景点增加停靠,为旅客提供“吃、住、行、游”以及代购返程飞机或火车票等一条龙服务,使之改造成为专门的汽车旅游客运班车。

稳步发展出租汽车客运。要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积极稳妥地调整出租汽车车型结构,逐步提高车辆档次,同时要通过引导出租汽车企业集约化经营和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车辆调度系统,进一步降低能耗,提高效益,促进出租汽车客运健康发展。

3.汽车维修

提高汽车维修作业能力。要按照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条件的要求,以汽车维修需求为导向,以城市为依托,以具有资金、设备、技术优势的维修企业为骨干,加快汽车维修市场建设,逐步形成门类全、质量好、方便及时、供需基本平衡的市场格局,使中心城市具备完成各种车型、各类维修作业的能力,一般中小城市和县城具备完成各种国产车型、各类维修业务和主要进口车型的维护、小修的作业能力。

大力推广汽车维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要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与不解体诊断技术的推广应用紧密结合,广泛应用于汽车维修生产过程中,为视情修理作业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进一步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的科技含量和维修质量。

大力培育汽车维修名牌企业。要引导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汽车维修企业在统一汽车维修服务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采取异地设点或联营等形式,实行连锁经营,并要按照现代物流的经营理念,统一汽车配件、维修设备及机工具的采购和配送,降低维修成本,确保零配件品质纯正和维修质量可靠,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鼓励汽车维修企业与汽车制造厂合作,共同建立汽车特约维修服务体系,加快汽车制造新技术、新工艺在汽车维修领域的推广应用和新车型使用情况的信息反馈,促进汽车工业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汽车正常运行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建立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络。要以全国性或区域性汽车运输和维修企业为主体,以国省干线公路为依托,通过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的牵线搭桥,逐步建立全国性汽车维修救援服务网络,以适应道路运输发展和轿车进入家庭的需要。

4.运输服务与搬运装卸。

规范发展货物运输代理。严格货代市场准入,规范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行为,大力发展全程代理,鼓励全国性或区域性汽车运输企业建立货代网络,逐步取缔那些仅代办货运手续、对货损货差事故不负责任的经营业户的经营资格,促进货物运输代理健康发展。

鼓励发展汽车租赁业。要引导汽车租赁企业建立健全汽车租赁网络,在规范和简化小汽车租赁手续的同时,结合各地实际,积极开发特种专用货车租赁业务以促进运力结构调整。

大力发展道路运输职业培训。要以汽车驾驶学校、技工学校等培训机构为依托,以驾驶员、修理工、乘务员等关键岗位的从业人员为对象,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在道路运输行业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

搬运装卸企业以实现搬运装卸作业机械化为目标,进一步提高生产力水平和搬运装卸质量及工作效率,以适应货运生产的需要。

(四)运输组织结构调整

运输组织结构调整主要任务是:以客货运输企业为主体,以运输站场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手段,以提高运输生产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对传统的客货运输生产组织进行改革,进一步提高道路运输尤其是货运在几种运输方式中的竞争力,切实加快道路运输现代化进程。

加强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要按照“谁经营、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资金补助为辅,广开资金渠道,重点加快45个全国性公路主枢纽及地区性重要运输站场建设。按照现代物流生产和发展的要求,对公路主枢纽及运输站场进行科学的规划和设计,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其功能,使之建设成为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物流中心。

加速运输信息网络建设。运输经营信息网络建设要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和引导大型汽车运输企业集团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运输经营信息网络的建设步伐,利用电子数据传输技术(EDI)、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现代化信息通讯技术手段,进一步提高运输生产效率。同时要按照信息网络标准化的要求,统一代码,联网运行,实现信息共享,为道路运输的发展提供强大的推动力。实现道路运输业跨越式发展。

改进运输组织,提高运输效率。要以货运为突破口,引导运输企业从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有利于加强与工商企业的合作的高度出发,对传统的货运组织进行改革,积极探索散装货物运输和无包装货物运输等货运形式,加速传统运输业向现代物流业的融合,实现由运得了向运得省、运得好、运得合理的升华。

三.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

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是指导道路运输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依据。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部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运输市场的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认真分析道路运输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地预测行业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要将其纳入当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一并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网,抓紧发展现代化的主干线快速客货运输系统,同时要根据公路网的建设规划,在区域公路网形成之前,做好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加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是全面按时完成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任务的可靠保证。要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宏观调控手段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使道路运输业的结构得到有效调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开展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评定,引导企业走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之路,实现运输市场的合理分工;严格市场准入,努力提高运输装备水平;加强几种运输方式运价比价关系和公路通行费政策的研究,制定有利于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竞争力的运价政策和有利于重型营运车辆发展的通行费收费政策,加速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

(二)加快法制建设,强化行业管理。

完备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是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者依法行政的可靠保障。要切实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道路运输法规体系,力争早日形成以《道路运输法》为龙头、《道路运输条例》等全国性和地方性法规为补充、部门规章相配套的道路运输法规体系,使道路运输业的发展和行业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确保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顺利进行。

加强行业管理,为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按照建立全国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体系的要求,牢固树立行业管理为行业发展服务的思想,进一步转变职能,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十五”期间,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统一部署,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重点是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倒客”、“甩客”、“卖客”以及欺行霸市等严重违章经营行为,切实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彻底打破地区封锁,努力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繁荣与稳定。

(三)加强政策理论研究,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道路运输经济理论和发展政策是指导行业健康发展的依据。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加强道路运输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作用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等课题的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道路运输经济理论,同时要联系各地的实际,加强道路运输发展政策的研究,为道路运输的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和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

建立以运输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对快速客货运输组织、物流系统及相关管理技术以及汽车节能和环保技术等的研究,以信息化带动运输现代化,逐步形成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加快道路运输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步伐,提高科技进步对道路运输业的贡献率,为结构调整和行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四)加强职业培训教育,提高行业队伍素质。

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从业资质条件,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等方面的培训教育,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驾驶员、乘务员、危险货物操作人员和修理工等关键岗位的从业资格管理,全面提高从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加强运输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经营管理和市场应变能力强、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企业管理知识、并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加强道路运政管理队伍建设。要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照道路运政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全面加强运政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运输业务、运输政策法规和经济理论等方面的培训。同时要加强勤政、廉政教育,进一步提高道路运政管理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管理水平,为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和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五)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的、复杂而又十分艰巨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部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和重点内容等要求,结合本地区道路运输业发展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分阶段的工作目标和计划措施并精心组织实施。实践中既要突出重点、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及时总结经验、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将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作为当地经济结构调整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步进行,进一步增强工作力度,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道路运输业的结构调整,力争用五到十年的时间,全面完成道路运输业结构调整的工作任务,努力提高道路运输生产力水平,更好地适应和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输需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