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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3:44:00  浏览:99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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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市中医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对财政专项经费购置大型设备采取招标、投标管理,以达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规范购买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试用范围:凡属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购置设备单项价值在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或一次拨款集中配置的批量采购总价值在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者,均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实行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投标采购。
二、招标组织:
(一)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财政专项经费项目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施、监督等工作。
(二)招标办公室聘请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设备专家、行政管理专家、财经专家、采购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医学科技发展需要、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消费相结合,及成本效益的原则,对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文件中设备的性能、规格、质量、价格、预期效益进行论证;对标底
和投标商(供货方)的资格、信誉进行审定,填写评审意见书(附件二),原则上在单位上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
(三)招标办公室可委托专业部门按照现行的商业招标程序负责项目的招标。该单位在办公室的监督下负责从接受委托、招标到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全过程工作,参与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招标纪律,严格保密,承担招标过程的法律责
任。
(四)定标后由招标办公室委托专业部门按照协议书要求,负责代理项目的采购、运输、到货的全过程。
(五)评估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评审委员会及项目单位及时进行设备验收、评估工作,并建立评审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将结果报办公室。对不符合签约规定的如:延期到货,规格、性能、质量与合同不符,破损等问题,由签约责任者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如索赔
、退货等,报办公室审核,待领导小组批准后,签约责任者负责与供货方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申报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申报表”并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对项目的立项背景、依据、预计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意向(包括供货单位设备性能、质量、设备部件、附件、到货安装、售后服务、货方经济实力)、配套条件、计划进度、项目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等提供详尽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对项目审核同意后,提交招标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财力可能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审核评估意见,按标底批准预算额度。
四、费用的支付。凡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采购项目费用的支付,原则上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即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一次性拨付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按设备购置计划拨付到申购单位,申购单位按进度向供货方拨付价款。在项目结束或年末终了时,按原程序编报决算报表。
五、效益与管理。设备安装并使用半年后,及时填写专项经费跟踪反馈表(附件三),并切实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六、本范围规定的大型设备未经批准,并不经招标、投标管理程序自行购置者,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周,并核减该单位专项经费。
七、招标办公室对项目购置的全过程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合适当给予奖励。



1998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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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2000年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


(1995年6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消防工作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生产建设兵团应当加强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并接受自治区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指导。
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对社会开放的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工作接受当地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对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控告和制止的权利。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公共消防事业。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常识,提高全社会消防意识。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安全宣传日。

第二章 消防组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增强预防、扑救火灾的能力。
第九条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中型企业、专用仓库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由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统一调度。
专职消防队不得随意撤销,确需撤销的,应当报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同意。
第十一条 单位以及乡、村、街道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居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增强自防自救能力。
产棉县、乡(镇)和农牧团场应当根据生产情况建立季节性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
义务消防队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演练。
第十二条 公安消防队应当加强业务建设和技术训练,保持消防车辆、装备的完好,随时做好灭火准备。
公安消防队应当配备扑救特大火灾、特殊火灾及处置化学危险品事故的个人防护装备和专用器材设备。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领导负责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协调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区、集贸市场、商品批发市场和多产权建筑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办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并组织计划、财政、建设、电信、供水、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城市消防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区、开发区、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消防设施。
已建成的严重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当纳入城市改造规划。
第十七条 从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装饰、装修)的消防设计,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一般工程在10日内审核完毕;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工程在20日内审核完毕,遇有特殊情况,审核时限可以延长10日。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
不得施工。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自治区境内的建筑工程和从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引进的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其有关消防设计资料,应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第十九条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维修、调试的施工单位和技术测试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并经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筑单位协助。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和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营业性场所开业前,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使用。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学校、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期间必须保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配置必要的个人救生器材。
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已经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安装固定消防设施、自动消防装置的建(构)筑物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测试。建(构)筑物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落实装置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和值班制度。不具备维修保养能力的,应当委托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专业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保证装
置正常运行。
第二十二条 利用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开设旅馆、商场、饭店、歌舞厅等,必须遵守地下工程的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审核。公安消防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出具审核意见书;审核合格的,发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完全许可证》。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须向公安消防机构
申请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二十四条 具有火灾或者爆炸危险的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消防技术措施并储存一定数量的专用灭火剂。
严禁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确需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附近修筑建筑物、构筑物等作业和堆放物品的,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充装、释放大型民用氢气球、飞艇应当严格执行消防完全规定,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大型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灭火器材。
汽车加油(气)站以及城镇燃气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箱),应当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禁止流动加油(气)车在市区营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牧团场应当在粮棉收获季节和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防火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粮棉食油加工、储存场所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等,必须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打晒、堆放粮食、棉花等作物的场所,应当与火源和电力架空线保持消防完全距离。
农牧区和旅游景点的固定和临时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九条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应当报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城市在修建道路、煤气管道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在施工前3日内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无市政消火栓或者消防供水不足的区域,市政部门应当根据消防需要修建消防水池或加水站。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调试、检测维修人员,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操作和管理人员、装饰、装修技术和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消防常识教育。学校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及拉运上述物品的车辆、公众聚集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财产保险和公众责任险。

第四章 灭火救援及灾情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队接到火警后,应立即赶赴火场,救助遇险人员,扑救火灾。
对重、特大火灾和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场所发生的火灾,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应当赶赴火场,负责灭火中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调集人员和物资支援灭火。
第三十五条 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清理火灾现场,严禁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保护火灾现场,如实提供火灾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调查。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认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火灾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申请重新认定。火灾发生地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重新
认定,该认定为最终认定。
第三十七条 消防车免交道路、桥梁通行费。
公安消防队扑救火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因支援其他单位灭火消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后,由失火单位或者个人负责补偿。
失火单位参加保险的从保险公司支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消防法规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其罚款数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违反消防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二)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第五十条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三)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其罚款处罚按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执行;
(四)违反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五)违反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数额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进行消防设计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消防设计进行施工,或不具备规定的从业条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维修、调试的;
(三)消防技术测试机构出具虚假数据、检测报告的;
(四)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未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的;
(五)糖棉食油加工、储存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建筑物的防盗门窗等附属设施和大型广告牌的设置,违反国家消防安全要求,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
(七)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未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的。
第四十条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定造成火灾的,对责任单位处火灾损失额2—10%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业整顿或依法查封;对违法生产、经营消防产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可以依法扣押。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大型仓库的消防安全值班、警卫、巡逻人员脱岗的,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实施的罚款实行罚缴分离,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三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未予改造影响火灾扑救,酿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对火灾发生地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对应当依法审核、验收的消防设计、建筑工程,故意拖延、不予审核、验收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改正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索取、收受被监督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六)包庇火灾事故责任人,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6日

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印发《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等7个“三旧”改造配套政策文件的通知

阳府〔2010〕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地价规定》、《阳江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规定》、《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阳江市市辖区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审批工作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项目审批的适用范围。符合审批条件的“三旧”改造项目,是指特定城市建成区,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列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标图建库成果范围内的项目,包括下列改造项目:

  (一)“旧城镇”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市区和各县(市、区)、镇(街道)城区内的旧村庄、旧商铺、旧厂房等的改造;

  (二)“旧厂房”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市、县(市、区)、镇(街道)、村和工业园内的旧厂房的改造,含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临时建筑。重点改造范围是上世纪90年代及以前建设的单层简易结构旧厂房;

  (三)“旧村庄”改造项目,主要是指在“城中村”、“园中村”、“空心村”等推进农民公寓建设、旧物业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

  第三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改造类型:

  (一)政府主导改造。政府主导改造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具体项目的改造,分为政府投资、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两种类型。

  (二)社会资金参与改造。社会资金参与改造是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分为政府在统一组织实施“三旧”改造的拆迁阶段通过招标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政府将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政府将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由政府负责拆迁等三种类型。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是指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旧村庄自行改造,分为利用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自行改造、申请将其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自行改造或与有关单位合作开发建设改造等三种类型。

  (四)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是指原土地使用权人自行进行的改造,分为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为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划拨土地使用权人申请自行改造、有偿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购相邻多宗地块集中改造等四种类型。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提出“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

  (二)申请项目的改造方案(含项目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如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三)土地权属证明(如国有土地使用证、征地协议或其它凭证材料)。

  (四)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

  (五)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六)项目环保审批手续等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程序:

  (一)受理: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的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申报改造方案及提交相关资料。属市中心范围改造项目,项目意向主体将“三旧”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属县(市、区)范围的“三旧”改造项目,由项目意向主体向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具意见后上报所属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

  (二)初审:各级三旧改造办公室收到改造方案及相关资料后,以书面或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局、住房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科工信局、文广新局、环境保护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由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项目是否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和符合“三旧”改造专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实施进展计划是否可行、拆迁补偿安置是否合法合理等情况提出意见。

  (三)上报审批:三旧改造办公室汇总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公示无异议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改造方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涉及完善征收手续的,由阳江市人民政府汇总“三旧”改造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批复:三旧改造办公室在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批同意的改造项目发文批复。

  第六条 “三旧”改造项目管理事宜。

  (一)经批复同意的改造项目,由三旧改造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档案管理。

  (二)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公室在每月前5日将上月已审批确认的项目报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备案。

  (三)具体项目改造方案经批准后,改造主体根据项目的批复,到相关部门按“三旧”政策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需拆迁的,做好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项目施工阶段,各级三旧改造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进度计划的落实情况实行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图     

  改造主体需自行编制改造方案并提交相关资料。

  方案内容:含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改造意向、预期效果;根据该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设计方案;项目可行性方案(综合效益、改造资金来源等);项目实施进度计划;拆迁补偿安置等。

  提交的材料:“三旧”改造项目申请书、申请项目的改造方案、土地权属证明、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项目用地红线图、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它相关材料等。

  属市中心范围改造项目,向市三旧办申报;属县(市、区)范围改造项目,向县(市、区)三旧改造办申报

  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交地价、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住建部门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拆迁管理部门办理拆迁许可手续

  

  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收到方案后,审核改造方案,汇总各职能部门意见后,公示,报“三旧”改造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发文批复

  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涉及消防、气象防雷、人防、环保等业务,按规定办理

  

  涉及省级(含)以上审批权限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组织施工

  

  项目的档案管理

  

  编 制 方 案

  申报方案

  审批方案

  办理手续

  实施管理



  

 

 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三旧”改造扶持政策,指导和鼓励我市“三旧”改造项目的实施,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三旧”改造用地,即: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下列用地:

  (一)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二)城乡规划确定不再用作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

  (三)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

  (五)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

  (六)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 

  第三条“三旧”改造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按照《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内控规未覆盖、已出让、容积率无约定用地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执行,为鼓励支持“三旧”改造项目,“三旧”改造地块的基准容积率允许值宜放宽要求,“三旧”改造用地的规划管理主要技术指标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对于旧厂房改造情况:总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2—2.4,超2.2部分应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4—2.6,超2.4部分应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2.6—2.8,超2.6部分补土地价差。

  (二)对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容积率均在旧厂房改造容积率控制指标上调20%,具体为:总用地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的,容积率控制在2.7—2.9,超2.7部分补交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的,容积率控制在2.9—3.1,超2.9部分补土地价差;总用地面积在3.0万平方米以下的,容积率控制在3.1—3.3,超3.1部分补土地价差,同时,属于该用地规模范围的可以申请超3.3建设,但要另行按有关规定报批。

  (三)若项目在2011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30%缴交;若项目在2012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50%缴交;若项目在2013年前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价差部分按70%缴交;若项目在2014年后动工建设的,超容积率补交土地价差不再享受优惠。

  (四)经批准的“三旧”改造项目用地核准的允许容积率,项目实施后,如有建筑容量节余,节余部分可易地转移补偿,但须符合相关规定。

  (五)现有工业用地改造后不改变原用途,提高容积率的,不须补交土地价差。

  第四条 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统一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最低收费标准的40%缴交;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60%缴交;

  (三)道路建设资金免收;

  (四)不可减免的税费按规定缴交。

  第五条 政府收购储备土地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的,不享受“三旧”改造优惠政策。

  第六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用地补缴地价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规范“三旧”改造补缴地价的工作规程,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市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阳江高新区所辖范围。

  第三条 纳入“三旧”改造规划,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土地手续的,按照以下规定补缴地价款。

  (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和参照我市《中共阳江市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阳发〔1997〕28号)、《阳江市区规划区土地出让价格和阳江市建成区补交出让金标准》(阳府〔2000〕29号)的土地出让价格规定,历史用地经处罚后,按照用地发生的不同时期土地出让价格减除平均征地成本之差补缴地价。补缴地价标准见本规定所附《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历史用地补缴地价标准表》。

  (二)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含房地产项目)的,按照《阳江市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99号)第六条补交地价款规定的70%执行。即补交地价款=(新用途地价-原用途地价)×70%,其中新用途和原用途的宗地地价应委托国土资源局筛选的五家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新用途地价的评估机构由市国土资源局以摇珠或抽签形式决定,原用途地价的评估机构由土地使用权人从国土资源局筛选的五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

  (三)原行政划拨用地、村集体留用地、旧村居用地转为出让土地、不改变土地的用途的,按《阳江市市区基准地价和土地差价补交实施办法》(阳府〔2009〕98号)第十条补缴地价款。其中,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出让手续的,由市财政部门按宗地出让不高于纯收益的60%返拨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四)经营性项目用地经批准增加容积率的,按《阳江市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超容积率补交土地差价的管理规定》(阳府〔2008〕78号)及《阳江市“三旧”改造用地规划管理技术和收费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补交地价款。

  (五)“三旧”改造项目涉及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办理出让手续、缴纳地价款的,按同一项目新土地用途核定地价的100%计收。

  第四条 纳入“三旧”改造项目,多次发生转让行为且至今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确权登记)的建设用地,土地来源清楚、无争议的,经处罚后,可按最后一次转让收取有关税费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五条 “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由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后按规定收取。

  第六条 2012年12月31日后,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不再执行。

  第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国有农、林、茶、盐场“三旧”改造项目用地补缴地价款的,由其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历史用地补缴地价标准表

                                                       单位:元/平方米

      项目

  年限
  土地用途
  出让价格标准
  平均征地成本
  补缴标准

  1987年1月1日至2000年9月7日
  工业
  80
  47
  33

  经营性
  170
  47
  123

  2000年9月8日至2006年12月31日
  工业(临街≥30米道路)
  130
  76
  54

  工业(不临街)
  120
  76
  44

  经营性(临街≥30米道路)
  270
  76
  194

  经营性(不临街)
  230
  76
  154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
  工业
  288
  122
  166

  经营性
  388
  154
  266


  注:1. 表中经营性用地补缴地价款标准按平均容积率2.0计算,容积率超过2.0的按阳府〔2008〕78号文规定补缴超容地价。

  2. 超容面积由市住房规划建设局核定。



  

  阳江市“三旧”改造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符合省人民政府《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人民政府《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项目,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第三条 在“三旧”改造项目中,需要搬迁的国有企业用地以及征收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等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益,按规定全额缴入财政部门。在扣除收回或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拆迁等费用后,可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按不高于60%的比例拨付给原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

  (一)土地出让纯收益定义。土地出让纯收益是指土地出让收入扣除税费以及既定的改造成本或补偿价格后剩余的部分。

  (二)工业用地改造成本包括按土地现状评估市场价格、房屋评估重置折旧价格、机器设备评估现状折旧价格等。

  (三)旧村改造成本包括住宅拆迁货币补偿费用、回迁安置住宅的临迁费用、旧住宅拆除工作费用,以及复建住宅的设计费、建安工程费、装修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税费等。

  (四)改造成本审核方式。用地市场价格和房屋重置折旧价格由土地储备部门和改造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机器设备折旧价格共同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五)土地纯收益的拨付流程。土地出让纯收益包含在地价款中。土地出让后,待土地受让者将地价款缴入国库后,由市财政按上述规定从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拨付给企业和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 集体企业用地参照国有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有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及定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收购程序,依法有序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阳府〔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已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土地,实行政府收购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收购项目的实施程序。

  (一)项目启动:根据土地收购年度实施计划启动具体项目的收购工作,收购实施主体拟定土地收购方案。收购方案应包括收购标的物的详细情况、收购资金来源、收购价格、收购实施时间、可行性分析、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收购补偿方案等内容。

  (二)开展核查:收购实施主体对收购标的物开展调查工作,重点对标的物的现状用途、规划用途、权属关系以及权利限制、抵押和租赁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委托有资质要求的专业测绘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核实.

  (三)收购标的物价格评估:收购实施主体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收购标的物现状批准用途的市场价格、土地在新规划条件下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由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当收购实施主体自行改造时需补缴的地价款。

  (四)收购协商: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就收购标的物和收购价格为主要内容进行协商,当达成一致时,签订收购合同书。

  (五)收购方案报批:收购改造应当制订改造方案,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涉及补缴地价的,按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办理。

  (六)履行土地收购合同:收购双方按收购合同书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包括收购价款的支付、收购标的物的交接、原权利证书或证明文件的注销等。

  (七)收购资产的管理及处置:按照批准的收购方案管理及处置所收购的土地、建筑物等。

  第四条土地收购定价方法。

  (一)定价方法。收购实施主体与权利人对拟收购标的物的价格,按照评估机构对拟收购标的物的评估值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收购实施主体应按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向权利人支付资金。

  (二)土地收购中的税费问题。为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权利人享受转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操作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三旧”改造中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为,统一程序,加强国有土地资源管理,推进土地市场建设,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国土资源管理透明度,做到“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避免出现“搭车”现象,根据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在本市“三旧”改造项目中,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土地使用人凭三旧改造办公室的批复,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一)原土地使用权人拥有改造范围内全部土地权属的;

  (二)改造范围内有多个地块使用权人,各地块的使用权人可共同成立项目公司的;

  (三)市场主体自行收购改造范围内的多宗地块及地上附着物的。

  第四条 “三旧”改造项目单位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向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二)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及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

  (四)自行改造项目用地的宗地图;

  (五)规划部门意见;

  (六)县(市、区)以上“三旧”办出具的“三旧”改造项目认定和批准自行改造的有关批准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申请后,应当出具回执,并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人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要求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申请人不在5日内补齐资料的,视为退件处理。

  第八条 拟协议出让土地需要评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抽签的形式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

  第九条 属历史用地确定权属,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缴纳土地价款。

  原出让的工矿用地改造后土地用途仍为工矿用地的,免补缴土地价款。

  非经营性项目用地、行政划拨用地业主经批准自行改造的,按《阳江市市辖区“三旧”改造补缴地价规定》缴纳土地价款。

  市场主体自行收(并)购各宗地块及房屋申请改造的,可根据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后的标定地价和委托评估地价,以两种测算方式的最高价款确认土地价款,该土地价款减除拆迁补偿费用后为应缴地价。

  第十条 核定的地价应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殊项目用地的地价如不采用上述标准确认最高地价款的,由市、县(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国土资源、发改、住建、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会审,集体决策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在确定协议出让土地价格的基础上,核定土地出让金额,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和改造项目单位的自行改造方案等拟定协议出让方案、出让合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上报具体协议出让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根据市、县(市、区)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改造项目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土地出让金缴纳通知单,通知申请人缴交土地出让金以及土地契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7日内,将协议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政务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如无异议,在申请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依法为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出让手续办结后,应对宗地协议出让过程中的各环节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五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旧”改造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地价评估和上报政府审批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阳江市市辖区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确保社会资金参与“三旧”改造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旧”改造范围内成片拆迁改造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拆迁及拟改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三旧改造办根据市“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和改造地块特点、用地规划路网结构等情况,确定成片改造规划范围,提出改造编制意见。

  第四条 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镇(街)开展征询区域范围居民意愿,改造范围内同意改造的产权人的比例达90%以上的,可启动改造;否则暂不启动改造,待条件成熟再启动。

  第五条 市、区三旧改造办组织镇(街)开展摸查工作,摸查主要内容包括:

  1、土地使用权权属情况;

  2、房屋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和承租情况;

  3、人口、户籍情况;

  4、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情况;

  5、补偿安置方式意向;

  6、文物、古树名木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情况等。

  第六条 市三旧改造办牵头,住建、国土等相关部门参与,根据征询、摸查情况和“三旧”改造规划,编制改造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征求意见后上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方案内容包括:

  1、现状核查情况:土地和建筑性质、权属等情况;

  2、规划方案: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改造范围、功能分区、具体地块的界址坐标、用地规模、主要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历史文化保护、开发模式等规划内容,以及具体地块的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规划控制要求;

  3、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方式、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临迁费等;

  4、改造成本分析和资金平衡方案;

  5、改造计划和实施步骤;

  6、现状、历史资料:图片、影像等;

  7、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需拟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回收和房屋征收方案;

  8、涉及需要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附上未完善用地手续的核查表、征地补偿协议及兑现凭证、落实违法用地查处情况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市三旧改造办根据“三旧”改造规划和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意见,编制招标文件,进行公开交易。

  招标文件应包括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改造地块的土地用途、年限、规划条件等,以及招标起始价、保证金、滞纳金、缴款方式、缴款期限等事宜。

  改造地块的地价根据规划条件进行评估确定。评估出的改造地块地价和拆迁补偿成本须报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后的改造地块地价作为招标起始价进行竞投。

  改造地块的地价和拆迁补偿成本由市三旧改造办在三家以上同时拥有房屋和土地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摇珠或抽签形式确定一家进行评估。

  第八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当地主要报纸和互联网发布,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竞投人提交竞投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0日。

  第九条 竞投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为招标评审领导小组。综合评估法是通过技术、商务标书评审确定,技术标占20%,商务标占80%,即技术分=100×20%;商务分=100×80%。技术分和商务分之和为竞投人的总得分。

  一、技术标主要组成部分为:资质和业绩、补偿安置方案、资金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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