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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11:23  浏览:96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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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体竞字[2004]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有关司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奥运争光计划纲要》和《2008年奥运争光行动计划》,实施2010年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工程,从2004年起,以四年一届奥运会为周期,在全国各级各类体育学校中开展《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以下简称《基地》)认定工作。为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在下发《基地》办法和条件的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研制了《基地》认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是对《基地》认定条件中各条目的具体量化和补充,旨在进一步统一尺度和计算方法,以便于受评单位的掌握和实际操作。《基地》认定条件和《细则》是《基地》认定工作的唯一依据。现将《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在开展认定工作时,要严格按照《基地》认定条件和《细则》的规定进行自评和复评工作,以确保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表1: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略)
  表2: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3: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4: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略)
  表5:《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略)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国家奥林匹克体育后备人才基地》认定实施细则



  一、基本条件(40分)
  (一)教练员职称学历(4分)
  1.高级教练员是指属于学校编制的有教练高级职称的且从事奥运项目教练工作的人员。
  2.凡具有教练员高级职称被正式聘用从事专任教练员工作满四年以上的非本校编制的兼职人员可按高级教练员统计。
  3.凡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但从事行政工作及其它工作的人员不计算在内。
  4.教练技术职称或学历有一项未达标则降一档计分。
  5.学历以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院校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
  6.必备材料:
  教练员业务档案、教练技术职称资格证书或任职通知书、毕业证书、人事档案、教职工花名册、聘任书、外聘人员聘用合同、工资花名册(原件)。
  (二)训练计划(5分)
  1.年度训练计划应包括:
  (1)对运动员个体的基本分析;
  (2)全年训练的基本任务;
  (3)制定运动员素质、技战术指标及训练的基本手段和成绩目标;
  (4)周期划分,各阶段训练任务、时数及训练的基本手段;
  (5)训练负荷、比赛及定期综合考核的安排;
  (6)检查和测定各项训练指标的时间和次数;
  (7)实施计划的措施。
  2.阶段训练计划应包括:
  (1)训练任务,各项训练内容的比例;
  (2)训练手段及训练负荷的具体安排;
  3.周训练计划应包括:
  (1)课的划分;
  (2)时间安排;
  (3)运动量的安排。
  4.课时计划应包括:
  (1)课的任务、负荷;
  (2)准备部分、基本部分、结束部分的训练时间安排及训练方法;
  (3)课后小结。
  5.总结包括:
  (1)全面检查训练计划的实施情况,有经验体会,找出缺点与不足,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2)有数据、有分析。
  6.界定:
  (1)上述五项中,如缺少一大项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2)上述五项的17个小项中,如缺少1-2项内容,可视为齐全,予以统计。
  (3)上述五项的17个小项中,如缺少3个以上内容(含3个),即为不齐全,不予统计。
  7.各校应有格式标准统一规范的计划、教案。
  8.齐全规范率=计划总结齐全规范的教练员人数与在岗教练员总数之比×100%。
  9.检查认定前二年(含检查认定当年)所有教练员的训练计划和总结。
  (三)教练员培训(4分)
  1.培训工作指参加国家及省(区、市)体育局主办的奥运项目岗位培训、短期培训、各类讲座等。
  2.培训比例=参加国家和省级培训的教练员人数与专职教练员总数之比×100%。
  3.必备材料:
  培训的通知、授课人、培训内容、培训人员、听课笔记、考核结果等。
  4.检查认定前四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四)专项训练设施设备(8分)
  1.标准场地指训练场地符合各项比赛规则规定用场地。
  2.学校开设项目完全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计8分。
  3.学校开设项目有8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90%计5分。
  4.学校开设项目有7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80%计3分。
  5.学校开设项目有60%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且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达70%计2分。
  6.学校开设项目60%以下不符合内涵三个条件要求,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完备率低于70%该条目不计分。
  7.训练器材的完备率=训练器材齐全完整先进的运动项目数与学校开设项目总数之比×100%。
  8.凡场、馆、房无所有权,又没有100%使用权保证,均降一档计分。
  9.使用权是指能保证正常训练使用,并与所有权单位签有保证使用权的协议书及场馆使用记录可查。
  10.长期(四年以上)租用场地可按实际场地计算。
  11.需提供各奥运项目场地平面图和租用场地合同。
  (五)科研设施设备(5分)
  1.完全符合内涵要求,有科研室(所),仪器设备齐全并能为训练服务,设有形态测试室、理疗室,并配有专职人员,具备以上条件计5分。
  2.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一件仪器计4分。
  3.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二件仪器计3分。
  4.有科研室(所),无专职人员或缺三件仪器计2分。
  5.无科研室(所),该条目不计分。
  6.必备材料:仪器设备账册、仪器使用工作记录,科研室(所)成立批件。
  7.科研室的界定:学校有独立科研所(室)或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办在学校或上级体育部门科研机构能为学校提供便捷的服务,并形成文件规定或协议的,均视为有科研所(室);否则,视为没有。
  8.检查认定工作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工作当年)。
  (六)训练常规管理(5分)
  1.学校训练部门完善的训练制度和计划应包括:训练部门有工作职责、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对训练常规管理(选材测试、训练计划、训练质量、考核评定、训练档案)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还应有学校中远期、近期训练目标、任务、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考核记载等(考核以资料记载为依据)。
  2.教练员评聘和考核制度应包括:聘任考核评定办法,考核执行情况记录,做到制度健全,评、审、聘严格把关,充分运用考评机制加强教练员队伍管理(查原始记录)。
  3.选材测试和训练监控制度应包括:招生原始材料,形态、机能、生化、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监控应包括:训练过程中监控制度、机能评定办法、监控队员的检查记录(原始),运动员年度考核办法。
  4.运动员招生进退队、考勤、参赛、输送等制度规范齐全是指:
  (1)所规定的各类齐全;
  (2)各种制度的检查、落实材料规范、记载详实。
  5.以上四条齐全规范计5分,缺少一项计3分,缺少二项计2分,缺少三项计1分。
  6.以上四条未进入微机管理,降一档计分。
  7.教练员业务档案应包括教练员登记表、综合考核评定、职称考核和晋升、进修、奖惩、训练成果等的记录,发表的论文、著作、训练总结等。
  8.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七)人才库(5分)
  1.运动员人才库应包括:形态、机能、生理、生化、一般身体素质及专项技术等内容,应有参赛、输送、综合达标、文化课成绩等资料记录。
  2.运动员技术档案逐项检测填写,内容要齐全、规范。
  3.微机档案数据库存档要分项目、时间,详实记录。
  4.入库率=入库学生数与学校学生总数之比×100%。其中,中专性质体育运动学校中的学生数不包括师资班学生。
  5.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检查认定当年)。
  (八)教学训练大纲(4分)
  1.本条目评定是以参加原国家体委和国家体育总局研制颁布的各项目教学训练大纲考核项目的学生人数为基数,统计计算达到优秀的人数比例。
  2.因故未能参加“大纲”考核的学生,但已达到一级运动员的,可按优秀标准统计计算。
  3.目前国家体育总局尚未研制颁布“大纲”的项目,但有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在认定中可按已达到一级运动员数量统计计算。
  4.既无“大纲”也无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在认定中将对该项目学生不予统计计算。
  5.参加“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各项指标成绩齐全的学生,方可统计计算,否则不予统计。
  6.对运动员的考核,每年应按国家及学校研制的“大纲”或要求全面测试一次。
  7.入学时间不足一年的学生,可不予统计,但已达标的学生可统计在内。已输送的运动员但在规定年限内的可统计计算。
  8.对于既有“大纲”达标成绩,又有等级标准的学生,以其最好成绩计算。
  9.必备材料:
  (1)学校“大纲”综合考核评定工作的制度、办法、工作记录、总结及有关资料;
  (2)达等级运动员有关证明材料;
  (3)测评依据学生运动班分项目学生情况表等。
  10.检查认定前两年工作资料(含认定工作当年)。

  二、人才质量(20分)
  输送率:
  1.向国家队直接输送一人以10个名额计算;向国家二队(青年队)直接输送一个以5个名额计算;向国家少年队直接输送一人以3个名额计算。
  2.学生性质的界定:
  属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性质以当地招生办审批件为准,属九年义务教育性质的以年度在训人员花名册为准。
  3.本条目学校自评时须有详实的数据和计算步骤。
  4.输送的学生要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名单和省(区、市)体育局有关部门的证明或接收单位证明,方予统计计算。
  5.凡属体育运动学校分校、教学班、教学点的学生均不统计在内。

  三、人才效益(40分)
  大赛成绩:
  1.在校系统训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学生,在输送后取得成绩的方可计算在内;
  2.以国家体育总局每年统计的国际大赛成绩为准。
  3.计算方法:
  按取得大赛名次累计分数,满40分不再累计,但对取得奥运会金、银、铜牌的,可以累计记分,按附加分统计。
  4.集体项目非主力队员(主力队员同上)名次得分相应减半。
  5.凡破世界纪录、奥运会纪录以40分计算,凡破亚洲纪录以20分计算。
  6.统计年限:
  输送的运动员在检查认定前四年(含认定工作当年)中所取得的大赛成绩。
  7.检查认定方法及必备材料:
  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名单及成绩统计表;取得大赛成绩的运动员输送及参赛成绩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基地》备选学校必备条件
  学校自评和复评得分须达到90分(含90分)以上,含大赛附加得分,其中:
  (一)专项训练设施设备必须达到8分。
  (二)科研设施设备必须达到5分。
  (三)训练计划必须达到5分。
  (四)大赛成绩必须达到40分(含40分)以上。
  凡达到上述标准的学校方可作为《基地》备选学校向国家体育总局进行申报《基地》。

  五、表格要求:
  在自评和复评工作中必须使用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定的表格,具体包括:指标条目检查认定计算表;基本条件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质量检查认定评价表;人才效益检查认定评价表;《基地》检查认定汇总表。具体表格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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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

(国检检〔1995〕14号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各直属商检局:

  进口棉花是《种类表》内商品,除易货贸易、来料加工外,合同均规定凭中国商检出具的质量检验和质量鉴定证书进行最后结算。为保证商检检验结果的准确一致性,根据多年来贯彻《关于从资本主义国家进口棉花口岸和内地检验分工的通知》〔81〕国检四字第61号的经验和1994年进口棉花检验工作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经国家商检局领导批准,现将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和收货地商检局的分工通知如下:

  一、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必须经过国家商检局考核批准(考核条件见附件)。现已批准的检验出证局有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天津、辽宁、北京、河北、湖北、安徽商检局。

  二、有条件在口岸计重、取样的检验出证商检局应争取在卸货口岸完成计重、取样、检验、出证。

  三、检验出证商检局来不及在卸货口岸计重、取样,调往内地的,由检验出证局办理易地取样、计重手续并及时通知收货地商检局完成计重、取样任务一并将计重结果和样品寄送给检验出证商检局,由检验出证商检局进行品质检验后汇总重量和品质检验结果,对外出具证书。

  收货地商检局对其计重结果的准确性和所取样品的代表性负直接责任。检验出证商检局对其品级、细度、长度、强力等品质检验结果负直接责任。

  出证商检局将全部鉴重费和50%的检验费拨付收货地商检局。

  收货地商检局不具备计重、取样条件的,应配合相应卸货口岸检验出证商检局完成计重、取样任务。

  四、检验出证商检局之间,须定期校对目光和交流检验技术,及时统一标准和作法,以保证对外出证的准确一致性。

  五、独批到货的,由检验出证商检局自行计重、取样、检验出证。一部分调往其他检验出证商检局的,由卸货口岸检验出证局汇总出证。汇总出证商检局收15%的品质检验换证费。

  六、外商来看货,以检验出证局为主组织接待,收货地商检局须积极提供情况和资料,沟通情况,必要时参与共同接待,以保证索赔顺利进行。索赔谈判完毕,检验出证商检局应及时总结,函告有关商检局并抄报国家局。

  七、三资企业和三来一补贸易方式进口的棉花按国家商检局有关文件执行。

  本文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原〔81〕国检四字第61号文同时作废。

 

  附件:        进口棉花开验的考核条件

 

  1、任务量:

  (1)进口棉花数量每年达到2万吨左右的;并今后常年有一定数量进口的口岸局,可组织力量做开验筹备工作。

  (2)年进口量达不到上述规定数量的省、区,按《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的通知》办理。

  2、人员配备:

  由于进口棉花是从世界各国购入,其标准规定、检验方法、棉花类型等不尽相同,为保证商检证书的质量,专业技术力量的配备应与任务相适应,以2万吨为基础应配有:

  (1)有进口棉花检验工作经验的专业棉检人员至少2人。

  (2)辅助人员若干人。

  3、仪器设备:应配置进出口棉花检验要求的仪器和设备如下:

  (1)棉花分级室:设有人工模拟光照设备的分级室。

  (2)有符合供物理测试的恒温恒湿室。

  (3)卜氏强力机1~2台。

  (4)纤维气流仪1台。

  (5)Y802A型电热烘箱2台。

  4、符合上述规定的并拟开验进口棉花的商检局可向国家商检局检验科技司提出申请,由国家商检局组织棉花检验技术组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包括对专业检验人员的理论与实践的考核),由国家商检局批准方可正式开验并对外出证。申请单位在准备期间,其各项进口棉花的检验业务暂仍按《关于进口棉花检验分工通知》办理。

  上述各项条件对国家局已批准的进口棉花检验出证商检局同样适用,如经考核达不到二、三项条件时,由国家商检局通报并限期达标。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规审发[2005]24号



重庆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市流通领域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以下简称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零售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进货交易行为,是指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形式与供货商之间的经营行为。

第四条 零售商的进货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零售商与供货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职业道德。

第六条 零售商必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完备有效的营业手续,注册资本(金)真实合法。

第七条 零售商要对供货商提供的商品质量、进货渠道进行严格审核,禁止发生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一)零售商应对供货商进行严格的资质调查,并建立供货商信用档案,可以实地考察并掌握供货商生产经营场所和生产过程、生产环境、仓储物流等情况。

(二)零售商应当取得供货商提供的进店商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疫)合格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严格审核产品的标识、成份、质量、出厂检验证明。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绿色产品标志、知名品牌产品的商品,零售商应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备案存档。

(三)零售商应当加强采购进货管理,对进货渠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零售商与供货商进行交易行为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零售商通过经销、代销、代购、联营等经营形式同供货商建立交易行为,应当与供货商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购进商品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结帐期、合同解除条件、违约责任、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及各方共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按照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其条款的真实含义。所有合同格式条款要符合《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规定。

(二)零售商不得利用所处市场优势地位订立显失公正的格式条款。

第九条 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费用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零售商应事先明示收费的项目、标准、权利和义务,经与供货商协商一致后,以合同约定。

(二)零售商因特殊情况或因业务经营实际出现合同外收费情形的,应当与供货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三)零售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必须如实入帐,向供货商开具正式发票,并依法纳税。

第十条 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合作、公平原则,不得强行供货商参加,并遵守以下原则:

(一)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的促销活动,应事先征求供货商的意见。

(二)零售商邀请供货商参加促销活动,应在协议中明确参加办法、经营风险负担、回扣比例、费用分担、售后服务等内容。

(三)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外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

第十一条 零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规范履约行为。

(一)零售商应在合同中用明确规范的文字表述结帐日期的起止时间,严格履行合同。

(二)零售商在货款结算过程中,延迟结算期或变更结算金额应根据合同的约定,通过法定或约定程序提前与供货商沟通并取得一致。

(三)禁止人为设置障碍占压供货商货款,故意拖延结算。

(四)禁止零售商利用合同形式欺诈供货商的财物。

第十二条 零售商与供货商双方应当本着合作发展的原则,建立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零售商应主动向供货商反馈市场需求变化和商品供求信息,引导供货商提供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的商品。

第十三条 支持和鼓励行业协会依据本规范制定进货交易行为行业公约,构筑覆盖本市流通领域的诚信自律体系,建立行业内部约束、惩戒机制,以督促本规范的实施。

第十四条 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信用档案”的作用,及时对零售商违法经营行为和失信行为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加强“诚信兴商”活动的宣传教育,积极推动本规范的试行。

第十六条 零售商与供货商在履行进货交易合同中出现争议时,可协商和解,协商不成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范为零售商进货交易行为的基本规范,鼓励零售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严于本规范的履约合同标准。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5年6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