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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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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汴政办〔2004〕38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为了进一步严格市政府办公室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经市政府办公室研究批准,现将《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科室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规则,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认真制订和完善相关具体的工作制度,确保办公室各项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一、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汴政办〔2002〕25号),结合市政府办公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办公室是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市政府的会议、公文、值班、信息、督促查办、机关行政事务等日常工作,以及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政府秘书长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全面工作,并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和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按照分工各司其职。秘书长出差(出访)期间,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主持市政府办公室工作。
四、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推进“三个转变”(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加强“三办”(办文、办会、办事)工作,建设服务型政府机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开封复兴多做贡献。


第二章 会议制度和会务工作

五、市政府办公室实行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和市政府办公室全体会议制度。
六、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组成。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学习市委和市政府的重要决定;(二)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三)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需要讨论决定的问题,研究安排办公室工作;(四)依照规定任免、调整、考核和奖惩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五)听取和讨论办公室各科室的工作汇报;
(六)通报情况,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适时召开。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由秘书长确定。根据需要,可以请有关人员列席。除研究人事问题外,原则上由一科负责会议记录并起草会议纪要。
七、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和所属单位全体人员组成。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精神;通报有关情况,安排部署办公室工作和重要活动。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一般每年召开1至2次,必要时可适时安排。
八、认真做好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综合性市长办公会议,由一科负责承办并起草会议讲话和整理会议纪要。其中,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除市长有明确意见的外,由有关科室按主管副市长意见要求填报《市政府会议研究议题审批表》,送一科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由主管副市长主持召开的专业性市长办公会议(包括有市长参加的会议),由办公室对口科室负责承办并整理会议纪要。全市专业性会议由办公室专业科室按照主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会议组织工作,其中市长的会议讲话,由会议承办部门拿出初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一科进行文字修饰,报市长审定。
九、对已经市政府会议原则同意、需报市委研究的事项,由有关科室根据市政府会议研究意见,对文字材料进行修改完善,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委办公室。各部门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应于会前一周将文字材料报有关专业科,并填写《开封市人民政府会议材料审批表》,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由主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三章 公文处理

十、要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开封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公文处理工作。
十一、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统一由秘书科负责受理。对不符合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的公文,秘书科应注明理由退回。秘书科对各县区、各部门上报的公文质量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年终进行考核、总结。
十二、秘书科对收到的公文(包括电子公文),应于当日分别予以登记、分类、加签,分送秘书长或主管文字工作的副秘书长(副主任),按领导批示办理。对收到的电报、密电,由机要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跟踪办理。转市政府办公室科室办理的公文,科室办完并经主管副秘书长审理后,及时退秘书科。需再呈送其他领导或部门的,由秘书科传递。领导和科室之间一般不直接横传公文。加快请办事项文件运转,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的请示类公文,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得到答复的,可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请办事项提示函,提请注意,抓紧办理。对收到的请办事项文件的办理情况每周进行通报,编发请办事项周报,每月编发请办事项月通报。秘书科每年3月份要对上年办理的文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和封存。
十三、凡以市政府和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实行公文分层审核把关责任制。科室负责组织起草,由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政策、内容,分管文字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文字、格式,然后按程序报市政府领导签发。对市政府领导有特殊交待需紧急上报或下发的紧急公文,经向秘书长报告,可先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之后再按程序补签。凡带有法律问题的规范性或其他政策性文件,应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
十四、市委、市政府或者两个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公文,经市政府及办公室领导审签后转市委办公室。
十五、加强印章管理。使用市政府印章须由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使用市政府办公室印章须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并办理使用手续,如遇紧急情况,经请示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先使用,后补办有关手续。严禁在空白纸张上加盖印章。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印章一律不对外。
十六、市政府受理的请示、报告,凡已办结的公文,除正式行文批复或者转发外,由秘书科根据领导意见或者办文情况分别通过面谈、电话、便函等方式给予答复,通知报文单位及时取回或转交有关部门。答复内容仅限于结论性意见,不得在公文上随便批注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不得随便向外透露领导同志批示的原文和公文的详细办理情况。对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外传。
十七、借阅带有密级的文件,应经秘书长批准,由借阅人履行借阅登记、签字手续。“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不得复印。
十八、《开封市人民政府公报》为市政府文件标准文本的法定载体,实行主编负责制,每两月出版一期。
十九、积极推行电子政务,稳步推进市政府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

第四章 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

二十、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二十一、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
二十二、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拟定市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拟定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二十三、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如各种收费、罚款、保证金、承担劳务等),须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未经审核的,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予签发。
二十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工作,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二十五、市政府对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由法制办负责。要深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对下级政府和部门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通过下发《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建议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决定书》予以纠正。
二十六、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执法争议,由市政府法制办协调解决。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处理意见,经秘书长、主管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二十七、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的,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批准立案受理,复议决定由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审定签发。
二十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案件,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由市政府法制办办理,重大案件须向市长或常务副市长汇报。
二十九、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其他法律事务(包括对外签订协议等),由市政府法制办担任法律顾问,负责办理或参与,凡有可能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带来法律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法律意见,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

第五章 政务信息和新闻联络

三十、健全办公室内部信息网络,各科室要主动为市政府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三十一、市政府办公室信息联络科要认真做好向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上报信息工作,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和检查,不断提高政务信息的整体水平。
三十二、认真编发《每日信息》、《领导参阅》和《政府快讯》,做到及时、准确、有价值。《每日信息》、《领导参阅》和《政府快讯》由分管副秘书长或副主任负责签发。
三十三、加强与中央、省驻汴新闻单位和本市新闻单位的联系,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由市政府秘书长、新闻发言人通报全市经济建设、改革开放和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

第六章 政务督查和目标管理

三十四、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的督促查办工作,并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专业科负责市长、主管副市长、秘书长、主管副秘书长交办任务的督促检查。
三十五、凡需各县区、各部门组织落实的督促查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根据办理要求,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和办结时限,下发《督促查办通知单》,进行立项督查。
三十六、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室)重要文件、市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和市政府领导重要讲话需要落实的问题,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分解立项,明确承办单位和办结时限,进行立项督查,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督查文件,并适时反馈办理结果。每月编发一期《政府工作通报》,及时通报全市经济运行和重大决策落实情况。
三十七、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要迅速分解立项,明确主办单位,实行专项督查。采取及时或定期催办、跟踪督查、现场督查等方式,确保督查事项的有效落实。市政府召开的重要专业会议和专项协调会议决定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督促查办,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由市政府督查办公室汇总,并以《政务督查》形式适时通报。
三十八、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市政府周工作预安排的重大事项及工作进展、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每月总结一次,编发《催查月报》。
三十九、严格办结时限,做好办理结果反馈工作。对未明确办结时限的督查件,一般应在30天内办结;对有特殊要求或立即办理的事项,要按要求及时报告。因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对各类督查事项办结后,市政府督查办公室和各专业科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四十、市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规定,按照“月分析、季检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的要求,认真做好目标考核工作,并提出目标考核意见,报市委、市政府研究。

第七章 事务和其它工作

四十一、市政府办公室对市长、副市长每周主要工作预安排进行汇总,制发预安排表。
四十二、对市政府领导的日常工作活动及其分管工作的重大事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以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落实意见等,由各专业科负责征求市政府领导意见,填报《市政府周工作预安排表》,经主管副秘书长审核后,于每星期五上午送一科汇总,报秘书长审签后印发。
四十三、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周工作安排根据市长、主管副市长工作预安排合理确定。每月召开一次秘书长办公例会,通报各口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四十四、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少市级领导同志参加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的意见》(汴办〔2003〕25号)要求,对市直各单位需市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各专业科会同承办单位填写《市级领导干部参加会议活动审批表》,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签后,提前一周送一科,由一科报秘书长审签按程序办理。
四十五、市长、副市长参与的考察、调研和现场办公活动,由秘书长和主管副秘书长征求市长、副市长的意见,各有关科室提出活动方案及随同人员(含新闻记者)名单,并负责通知有关县、区或部门,搞好服务工作,根据需要起草调研(现场办公)纪要。
四十六、上级领导或部门来我市考察、调研和现场办公,由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组织接待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接待方案报市长审定。如需汇报工作,根据汇报内容,由秘书长确定有关科室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印制汇报材料。
四十七、市政府办公室实行值班责任制,值班的主要任务是接收、传达和处理各县区、各部门通过电话向市政府报告的紧急重要事宜,答复电话查询;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以及市政府办公室工作会议的电话通知;负责市政府办公室与省政府办公厅的电话联系;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值班报告》的起草和呈报。需值班室通知的其他会议和事项,须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四十八、市政府办公室各科室要在主管秘书长的领导下,定期排查不稳定因素,积极协助主管副市长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遇有群众集体上访,要迅速赶赴一线,积极参与接待,做好劝阻、解释和疏导工作,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四十九、市长专线电话办公室负责受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来电反映的问题。重大问题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要及时向主管秘书长和副主任汇报,按照领导意见快速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
五十、认真做好人民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市政府系统的办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提案议案办理科)负责转办和督查。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建议案、提案,按职责分工由各有关科室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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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部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财政部第32号令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已经2006年1月10日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金人庆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政检查工作,保障和监督财政部门有效实施财政检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检查,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监督职责,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对单位和个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进行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财政检查,依法作出检查结论或处理、处罚决定。

对财政检查工作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检查计划,按计划组织开展财政检查,或者根据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财政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并指定检查组组长。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检查组检查人员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组成。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文字表达能力。

第九条 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协助检查人员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条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被检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人认为检查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可以要求检查人员回避。

检查人员的回避,由财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检查中取得的材料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财政检查前,应当熟悉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了解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编制财政检查工作方案。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财政部门认为实施财政检查的3个工作目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检查通知书对检查工作有不利影响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通知书可在实施财政检查前适当时间下达。

财政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检查人的名称;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对被检查人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检查组组长及检查人员名单、联系方式;

(五)财政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四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证件。

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五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资料,并可以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制。

提供的资料是外国文字或少数民族文字记录的,被检查人应当将资料译成中文。

第十六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运用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

第十七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向与被检查人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检查单位的存款。

检查人员查询存款时,应当持有财政部门签发的查询存款通知书,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在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被检查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

未取得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实施财政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编制财政检查工作底稿,并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检查组组长应当对本组其他检查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

第二十二条 检查组在实施检查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请示汇报。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被检查人自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交财政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检查组在提交财政检查报告时,还应当一并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财政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三)被检查人执行财税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会计等管理事项的基本情况;

(四)被检查人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认定依据、证据;

(五)被检查人的意见或说明;

(六)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的其他事项;

(七)检查组组长签名及财政检查报告日期。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检查的复核制度,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检查组提交的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复核。

复核人员与被检查人或者检查人员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负责复核的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一)检查事项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取得的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三)检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认定财政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是否适当;

(五)提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对财政检查报告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未发现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作出检查结论;

(二)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财政检查报告与复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财政部门应当责成检查组进一步核实、补正有关情况或者材料;必要时,应当另行派出检查组,重新实施财政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理、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理、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名称和日期;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印章。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财政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核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采纳。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财政部门举行听证的,依照《财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财政行政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被检查人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财政部门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理、处罚、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检查工作结束后,财政部门应当做好财政检查工作相关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财政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影响财税政策、预算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以及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10号)。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8日财政部发布的《财政检查工作规则》(财监字[1998]223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密切注意股票市场动向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密切注意股票市场动向加强监管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31日 证办交字[19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证管办(证监会):

  近期。上海、深圳股票市场交易量大幅度增加,各地投资者开户数量持续增加.

中小投资者热情很高,对证券经营机构营业网点的电脑和通讯设备造成很大的压力,

容易发生各种故障。在行情波动较大时,这些故障对投资者的影响比较大,如果处

理不好,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请你们密切注视当地市场动向及投资者交易情况,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的监管

和稽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监督市场情况,发现问题,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我会报

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