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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23:33:12  浏览:84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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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一般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3.名词解释

  3.1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2 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3.3 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3.4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5 危险目标

  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3.6 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

  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

  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3.7 分类

  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3.8 分级

  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4.编制要求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

  (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

  (3)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导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容。

  5.编制内容

  5.1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主要的运输产品、运量、运地、行车路线等内容。

  5.2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5.2.1危险目标的确定

  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确定危险目标: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4)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5)其他。

  5.2.2.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5.3.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5.4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5.4.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5.4.2 组成人员

  (1)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2)现场指挥人。

  5.4.3 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6)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7)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8)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10)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5.5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2)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的方式、方法。

  5.6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根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技术要求,确定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2)根据安全运输卡提供的应急措施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后获得的信息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5.7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依据对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

  (2)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3)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4)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5.8 危险区的隔离

  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确定以下内容:

  (1)危险区的设定;

  (2)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

  (3)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4)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5.9 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2)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3)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4)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5)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6)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5.10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订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接触人群检伤分类方案及执行人员;

  (2)依据检伤结果对患者进行分类现场紧急抢救方案;

  (3)接触者医学观察方案;

  (4)患者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

  (5)患者治疗方案;

  (6)入院前和医院救治机构确定及处置方案;

  (7)信息、药物、器材储备信息。

  5.11 现场保护与现场洗消

  5.11.1 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5.11.2 明确事故现场洗消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5.12 应急救援保障

  5.12.1.内部保障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确定应急队伍,包括抢修、现场救护、医疗、治安、消防、交通管理、通讯、供应、运输、后勤等人员;

  (2)消防设施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周围地区图、气象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互救信息等存放地点、保管人;

  (3)应急通信系统;

  (4)应急电源、照明;

  (5)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

  (7)保障制度目录

  ①责任制;

  ②值班制度;

  ③培训制度;

  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检查运输车辆实际运行制度(包括行驶时间、路线,停车地点等内容);

  ⑤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检查、维护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检查、维护);

  ⑥安全运输卡制度(安全运输卡包括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性、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及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应急联系电话等内容。每种危险化学品一张卡片;每次运输前,运输单位向驾驶员、押运员告之安全运输卡上有关内容,并将安全卡交驾驶员、押运员各一份);

  ⑦演练制度。

  5.12.2.外部救援

  依据对外部应急救援能力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单位互助的方式;

  (2)请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

  (3)应急救援信息咨询;

  (4)专家信息。

  5.13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的级别和从业人员的评估结果,可能发生的事故现场情况分析结果,设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5.14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5.14.1 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5.14.2 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5.15 应急培训计划

  依据对从业人员能力的评估和社区或周边人员素质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2)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

  (3)社区或周边人员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

  5.16 演练计划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演练准备;

  (2)演练范围与频次;

  (3)演练组织。

  5.17 附件

  (1)组织机构名单;

  (2)值班联系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电话;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5)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6)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7)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8)消防设施配置图;

  (9)周边区域道路交通示意图和疏散路线、交通管制示意图;

  (10)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及有关联系方式,供水、供电单位的联系方式;

  (11)保障制度。

  6.编制步骤

  6.1 编制准备

  (1)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2)制定编制计划;

  (3)收集资料;

  (4)初始评估;

  (5)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

  (6)能力与资源评估。

  6.2 编写预案

  6.3 审定、实施

  6.4.适时修订预案

  7.预案编制的格式及要求

  7.1.格式

  7.1.1.封面

  标题、单位名称、预案编号、实施日期、签发人(签字)、公章。

  7.1.2.目录

  7.1.3引言、概况

  7.1.4.术语、符号和代号.

  7.1.5.预案内容.

  7.1.6.附录.

  7.1.7.附加说明.

  7.2.基本要求.

  (1)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2)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3)打印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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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4〕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财政部于1984年联合发布《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员着装规定》(84卫防字第76号),自1985年1月1日起全国食品卫生监督员统一着装。统一着装对树立卫生执法监督整体形象,维护卫生监督队伍着装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检查中发现:部分地方制、着装管理混乱,存在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擅自改变制服样式、颜色和标志等情况,且屡禁不止,严重影响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精神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实施意见》(财行〔2004〕15号)的要求,今年在卫生系统内对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进行整顿。现就整顿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整顿统一着装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针对目前统一着装中存在社会反映突出的问题,本着“谁着装、谁纠正”的原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要求,认真清理整顿,坚决制止乱着装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整顿范围
统一着装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履行职能和行政执法需要,统一穿着由国家规定的制式服装。统一着装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均无权批准。
此次整顿范围包括:
1未经国务院批准的着装人员;
2着装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样式、颜色制、着装,佩带标志;
3着装风纪是否符合规定。
三、整顿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整顿方式。卫生部将采取自上而下,自查自纠为主与重点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卫生系统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整顿。
(二)实施步骤。整顿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自纠阶段(2004年7月底以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着装人员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明确纠正期限。请于8月10日前向卫生部报送整顿情况,包括详细的文字材料和《整顿统一着装情况统计表》。
2重点检查阶段(2004年8月底以前)。由卫生部卫生执法监督司、驻部监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和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也要对所辖区域的整顿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3总结报告阶段(2004年9月底以前)。卫生部根据各地自查和卫生部重点检查的情况向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报告卫生系统整顿情况。
四、整顿工作的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整顿统一着装,是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定,对于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制式着装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树立执法部门的良好形象,节减各级政府财政开支,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整顿工作由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负责。卫生部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公室,负责整顿工作的安排部署、督促检查和汇总报告。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工作的领导,成立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整顿工作。
(三)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整顿统一着装工作重点整顿擅自扩大着装范围,擅自改变或增加制服标志行为。同时,经自查自纠收回的制式服装及库存服装,交由同级地方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处理。对收回的帽徽、臂章、肩章、大沿帽等制式标志,由地方同级整顿统一着装办事机构统一销毁。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整顿工作全过程的督促检查和指导。要加强对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宣传报道,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四)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严肃纪律,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整顿工作如期完成。

二○○四年六月四日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事局制定的《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74号)精神,改进机关工作作风,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加强对公务员行政行为的社会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范围和内容
服务对象监督投诉的范围是全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中省直单位)。监督投诉内容包括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存在的不依法行政、服务态度恶劣、办事效率低下、违规审批等不良行政行为。
二、原则和形式
监督投诉工作要坚持实名投诉、按规定程序受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结合的原则。投诉方法可采取面谈、电话、信件(包括电子邮件)等形式。
三、责任分工
成立市、县(市)区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分别设在本级人事部门,负责投诉的登记、立案、分拨、督办、结果备案等工作。市投诉中心除负责市直公务员监督投诉工作外,还负责对各县(市)、区投诉中心的检查指导和对全市重大投诉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投诉的接待。投诉中心接到投诉后,应询问投诉的主要问题,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被投诉人姓名、单位,投诉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并做好登记。
(二)投诉的立案与分拨。对投诉对象明确、有事实依据,符合监督投诉范围和内容的投诉,投诉中心应及时立案,并填写《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经投诉中心领导批准后,分拨给被投诉公务员所在部门办理。
(三)投诉的办理。被投诉公务员所在部门接到《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后,要及时准确核实投诉人反映的情况,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经部门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对被投诉的公务员做出相应处理。
五、办结时限
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中心分拨的投诉后,要在30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办结。处理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同时报本级政府投诉中心审查备案。
六、结果处理
公务员的监督投诉处理要与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务员队伍评估和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各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被投诉的公务员做出下列处理:
(一)出现服务态度恶劣、行为粗暴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由所在部门提出批评,并责令向投诉人赔礼道歉;
(二)有办事推诿、扯皮或违反工作时限要求、贻误工作行为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
(三)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人为设置障碍,有吃、拿、卡、要,或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和违规审批行为,被投诉并查实1次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不发年终奖金;对其中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并予以降职;
(四)公务员有以上不良行政行为,在1年内被投诉并查实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予以降职并调离工作岗位;
(五)符合《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的,应予以辞退;
(六)1年内公务员被投诉并查实累计五次(含五次)以上的部门,取消其“十佳机关”和“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公务员队伍管理与建设工作评估结果为不合格;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2%;
(七)被投诉的公务员干扰、阻挠和不配合对其投诉问题进行调查或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由所在部门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按法律规定处理;对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调查处理的部门,要对有关工作人员和部门负责人提出批评。
七、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服务对象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优化振兴老工业基地政务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安排专人负责。同时,各级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检查和指导的工作力度。市公务员监督投诉中心对全市监督投诉公务员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八、附则
(一)被投诉的公务员对依据本实施办法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依照相关法规提出申诉控告。
(二)本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受理投诉公务员不良行政行为调查处理表
                      鞍山市人事
                    二OO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