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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2:57:53  浏览:95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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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交通部


交通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

交公路运管批字[2004]1号



关于同意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立项的批复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拟同意中外合资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筹建立项的请示》(沪交货[2003]第734号)和《关于中外合资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有关情况说明的报告》(沪交货 [2003]第7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上海交运(集团)公司所属上海市浦东汽车运输总公司与日本国株式会社日冷、三菱商事株式会社和三菱商事(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合资举办“上海鲜冷储运有限公司”的项目立项。
二、合营企业规模:投资总额185万美元,注册资本130万美元,其中中方合营者出资3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外方合营者出资9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75%。仓库面积15000平方米。厢式货车10辆。
三、经营范围:货运代办,冷藏保温货物运输。
四、合营期限:10年。
  根据《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请你局通知项目申请人持此批件和相关材料到有关部门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全部手续办妥后,请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报我部备案。
  此批件有效期18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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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8〕108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
“绿色通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高效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规范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的管理,根据《公路法》、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0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依据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执行)。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茶叶、坚果、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干货农产品等。
第三条 自治区境内所有公路(含桥梁、隧道)收费站均开通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期限,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四条 对整车合法装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货车),在经过公路收费站“绿色通道”时,给予免收通行费优惠。合法装载是指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该按照核定的载重吨位,不超载、超限。六轴及以上车辆的车货总重不超过55吨。整车装载是指装载鲜活农产品应达到核定载重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的80%以上。
第五条 凡超载、超限、拼装、混装车辆或装载运输车辆未达到核定载重吨位或有效装载空间的80%的,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拼装混装是指在运输规定范围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同车运输其它物资。
第六条 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应持有标明鲜活农产品名称、数量、运输起迄地等信息的凭据,并在通过收费站“绿色通道”时主动提交凭据,接受收费管理人员对货物查验,凡拒不接受查验货物的,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
第七条 鲜活农产品运输的凭据。营业性运输车辆使用道路运输货物托运单,非营业性运输车辆使用统一格式的鲜活农产品运输单(见附件),在通过公路收费站时,主动向公路收费站申报鲜活农产品运输。鲜活农产品运输单由使用者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并填写,或由乡镇级以上的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农产品市场管理单位核验货物后填写(加盖单位印章)。对持有农业、畜牧等主管部门、农产品市场管理单位开具运输单的车辆,收费站可适当简化货物查验环节。
第八条 运输车辆通过公路收费站进行货物查验时,以收费站收费人员的查验结论为准。运输车辆司机或车主对查验结论有异议的,运输车辆应先按查验结论缴纳车辆通行费,并于7日内向收费管理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
第九条 公路收费站应设置统一标识的“绿色通道”道口,采用简便快捷的方法查验鲜活农产品,确保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优先通行。收费管理单位应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 . . .
第十条 对闯(冲)公路收费站的车辆,行驶封闭式收费公路时发生无卡、换卡、持有本站通行卡(简称U型车)的车辆,不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对违反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管理,弄虚作假以逃缴通行费的车辆,责令其补交车辆通行费,并将违章记录载入车辆通行档案。对有二次以上违章记录的运输车辆,不再享受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通行费优惠政策,并在媒体上予以公示。对在开具鲜活农产品运输单据中出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监察部门责成其主管部门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配合收费管理单位,加强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管理。对违反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的,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收费公路管理单位应及时汇总“绿色通道”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将因执行“绿色通道”优惠政策造成通行费收入减少的数据上报自治区交通厅,作为自治区调整收费公路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和调整通行费收支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交通厅会同公安、农业、畜牧、发改、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监督“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和执行情况,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鲜活农产品运输单



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车号 核定载重(吨位) 有效装载空间长(米)宽(米)高(米) 装货地点 约定起运时间 卸货地点 约定到达时间 运输里程 备注 货物品名数量(件) 包装形式重量(吨) 货物体积
长×宽×高(米) 合计









司机或车主签名: 核验单位名称: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