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8:37  浏览:85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体人字[2003]421号
关于印发《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
现将《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六日

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运动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适应退役后再就业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是指: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水平运动队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且训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在役运动员(包括集训、试训期间参加过学历教育或职业技术培训的运动员,集训、试训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二)承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水平运动队训练比赛任务并从事奥运会、全运会项目的地市级优秀运动队正式在编享受体育津贴奖金制且训练时间在两年以上的在役运动员;
(三)符合第一或第二项条件并已经正式办结全部退役手续的退役运动员。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设立在役运动员奖学金、退役运动员助学金(以下简称为“奖学金、助学金”),对优秀运动员进行资助。奖学金、助学金所需经费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基金列支。
第四条 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坚持有利于提高运动训练水平,有利于鼓励运动员加强文化学习、提高综合素质,有利于运动员退役后再就业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奖学金、助学金有关政策的制定,并委托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优秀运动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热爱体育事业,刻苦训练,严格遵守体育职业道德和体育赛事纪律。
(三)在役期间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学历证书;或退役后一年内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录取通知书,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学习,并签订自主择业协议,办结全部退役手续;或在役期间或退役后半年内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在役运动员取得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退役运动员分配工作或自主择业后,在半年内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在一年内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入学通知书可以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优秀运动员填写《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经所在单位(离开运动队后须经原所在单位)同意,报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审核。
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训练比赛任务的各地市级运动队运动员申请奖学金、助学金,须经地市体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审核、汇总。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统一将审核通过的材料报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具体材料包括:
(一)申请奖学金、助学金的综合报告;
(二)《优秀运动员奖学金、助学金申请表》;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退役运动员提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批准退役的证明复印件;
(五)自主择业的运动员退役后参加学习或培训的,提供自主择业协议书或审批表复印件。
第十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确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运动员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定期通过媒体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 在役运动员获得奖学金的,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通过银行将奖学金直接划转给个人。
退役优秀运动员获得助学金的,根据相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提供的运动员学籍证明复印件、第一学期学习成绩单复印件或职业资格证书进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在退役运动员入学后的第二学期或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将助学金直接划转到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体育局指定的帐号内,由其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标准:
(一)在役期间或退役后半年内经所在单位批准,参加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奖学金或助学金2000元;
(二)在役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大专学历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奖学金3000元;
(三)在役期间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的,一次性给予奖学金5000元;
(四)退役后参加全日制大专学历教育且签订自主择业协议的,一次性给予助学金10000元;
(五)退役后参加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教育且签订自主择业协议的,一次性给予助学金15000元。
在役期间参加学历教育,退役时尚未毕业的,如退役后继续参加学历教育,坚持完成学业,按照在役期间参加学历教育标准给予助学金。
第十四条 奖学金、助学金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曾获得过奖学金、助学金的运动员,再次参加学历教育,如应享受标准高于前一次,可增发差额。
第十五条 优秀运动员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后,发生以下情况,收回奖学金、助学金:
(一)伪造学历证书(入学录取通知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未到院校就读的;
(三)违反院校纪律被开除的;
(四)因其他原因没有完成学业的,没有取得正式毕业证书的。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体育局要加强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严格审核申报材料,不得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对出现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单位所属运动员享受奖学金、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七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为筹集体育基金举办筹资活动及联谊活动,邀请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运动员参加的,运动员应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优秀运动员不包括职业运动员。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梅市府办〔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梅州市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引导歌舞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 市、县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人开办歌舞娱乐场所应当符合文化、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要求,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批准文件。

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第五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间)的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要求:

(一)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间)内的显著位置应按规定悬挂含有如下内容的标志:

1.核定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

2.禁止“黄赌毒”活动,禁止营利性陪侍;

3.禁止接纳未成年人;

4.营业时间:当日上午8时至次日凌晨2时;

5.举报电话:12318(文化部门)、110(公安部门)。

(二)播放的音像制品和屏幕画面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点歌系统中应当安装禁毒警示宣传软件,显示荧屏滚动警示画面;

(三)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设施、经营活动规范和保安员配备还应当符合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要求。

第七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环境保护管理要求:

(一)歌舞娱乐场所选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尽量设在规划的娱乐业集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按规定报环保部门审批;

(二)歌舞娱乐场所应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并在试开业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业;

(三)歌舞娱乐场所排放的噪声、振动必须达到所在地环境功能要求。

第八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一)安全疏散要求:

1.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门窗上不得设置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2.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照明装置。设有包厢(间)的,包厢(间)内应当配置火灾事故照明装置和人员逃生辅助设备;

3.歌舞娱乐场所应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间)的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疏散逃生示意图。

(二)室内装修要求:

1.内部装修、装饰材料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禁止使用聚氨酯类以及在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烟气的材料;

2.禁止设置木质等材料制作的可燃阁楼及楼梯。

(三)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消防设施应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设置。

(四)电气防火要求: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五)其他要求:

1.歌舞娱乐场所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2.禁止带入、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卫生管理要求: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保持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加强室内外机械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供顾客使用饮(餐)具应符合茶具消毒判定标准。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从业人员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并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工商行政管理要求:

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歌舞娱乐场所从事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供食品、酒类生产经营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条 新批准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内部及其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位于梅州城区(含梅县县城)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其他县(市)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间)的,每个包厢(间)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第十三条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

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向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或其委托的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应注明歌舞娱乐场所名称、地址、娱乐项目、经营范围和法定代表人等内容);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管理章程;

4.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5.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7.资金证明;

8.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9.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安全条件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10.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二)受理。

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后,应当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经上述核查属实,书面证明齐全后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公示和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5日内派出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点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公示程序亦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文化主管部门的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后5日内,由文化主管部门按《广东省文化厅歌舞娱乐场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举行行政许可听证。

(四)批准和颁证。

文化主管部门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以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均为工作日。
  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因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应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宾馆、饭店、酒吧、餐厅等场所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的审批规定。

未经许可,非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不得从事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审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2]2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为提高市场准入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支持股份制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总行决定取消对股份制商业银行新设分行集中审批的年度规划管理方式,改为主要依据审慎监管要求,按标准即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依据的审慎监管标准:

  (一)资本充足率(按五级分类提取呆账准备后计算)。申请设立分行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般应达到8%,其中,对资本充足率低于4%的银行,应严格限制其设立新的分行;同时,申请银行应具有规定的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二)资产质量。申请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般应低于15%,并且其他资产质量良好;对不良贷款率高于15%,但不良贷款的余额和比率逐步下降的银行,可结合其他因素适当予以考虑。

  (三)内控与管理水平。重点考察公司治理是否良好、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业务经营是否依法合规等。考察依据主要以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报告和有关风险评级结果为准。

  (四)资产扩张速度。对于资产增长过快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适当限制其新设分行的数量。

  总行对上述要素分别给予不同权重,得出综合评价,以综合评价作为申请银行分行准入数量的基本依据。各申请银行每年度分行准入数量一般控制在3家以内,对在西部设立分行的可适当放宽到4家;新设分行的具体数量按上述标准并结合监管情况确定。

  二、申请银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人民银行可暂停其新设分行的审批:

  (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二)发生可能导致银行重大风险损失事件的;

  (三)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出现严重缺陷的。

  三、调整后的审批制度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划未执行完毕的,仍然有效;规划执行完毕的,其全年新设分行数量根据新的评估方法并扣除跨年度因素确定。

  各商业银行新设分行的审批程序不变。但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对规划执行完毕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提出的新设分行申请,应先向总行请示,在总行答复后方可正式受理该银行设立分行的申请。

  自文到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173号)第一条关于核准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发展规划、第三条关于设立分行应符合人民银行批复的机构发展规划的内容不再适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