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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56:48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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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2004年7月28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军事用途及特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无居民海岛,是指本市管辖海域内不作为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岛屿、岩礁和附属的低潮高地。岛屿和岩礁名录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林地或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已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利用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林业、发展计划、规划、环保、公安、民政、农业、旅游、交通、海事、港口等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为主、适度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无居民海岛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明确具体岛屿和岩礁的功能分类。

本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依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

(二)符合按照无居民海岛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确定的无居民海岛利用主导功能;

(三)符合国家或省批准的对特殊岛屿及其周围海域的特殊要求;

(四)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环境;

(五)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途的需要。

本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市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编制,经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后,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包括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与环境特征、土地利用规划、配套基础设施规划、海岛岸线使用方案、资源与环境保护和整治方案等内容。

第十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旅游、娱乐经营性项目的,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确认无居民海岛利用人。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其他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转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无居民海岛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转告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旅游、娱乐项目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最高期限为四十年,其他项目为五十年。

第十三条 申请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利用项目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

(二) 利用项目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

(三) 有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方案;

(四) 有与利用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资信证明材料;

(二) 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 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与利用方案;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经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利用无居民海岛的项目,涉及海域和土地的使用、矿产资源开采、动植物资源利用、渔业资源采捕、林木采伐等活动的,申请人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领取相关证件。

利用无居民海岛从事基本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炸岛、实体坝连岛工程等改变无居民海岛属性、涉及军事设施和国防安全或利用外资对无居民海岛开发经营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单位和个人已经利用无居民海岛,其利用项目符合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的,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准,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按批准的用途用岛;确需改变原批准用途的,应当按本条例规定重新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由市或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报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第十九条 遭到破坏的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组织实施整治。

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行为:

(一)采挖砂石、取土、爆破;

(二)砍伐林木和垦荒种植;

(三)捕鸟、采拾鸟蛋、损毁鸟巢。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无居民海岛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观测台站、导航设施、界碑、领海基线标志、通讯设施;

(二)破坏岛上的军事设施;

(三)烧山、烧荒,炸鱼或挖礁;

(四)将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运入岛内倾倒、堆放、填埋和处置;

(五)违反规定向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的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历史遗迹、自然景观或擅自改变无居民海岛地形、岸滩。

无居民海岛利用人应当负责清除其使用的无居民海岛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拟订本辖区内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和名称注销方案,经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损坏无居民海岛名称标志。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或县(市)、区民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无居民海岛命名、更名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利用无居民海岛或擅自改变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清除其使用的无居民海岛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无居民海岛利用人承担,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无居民海岛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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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41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构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荆门市委、荆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荆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荆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机构,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程、技术标准;研究制订全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权。
(三)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负责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特大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材料的安全状况,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监督检查企业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评估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社会中介组织的资格认证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格认证,并负责监督检查。
(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考核、发证工作。负责矿山生产基本安全条件论证、颁证工作。
(八)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指导协调其他有关部门目前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十)负责全市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市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有关会务、文秘、档案、保密、人事、财务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编发《荆门安全生产》简报,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新闻宣传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综合管理科
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的统计和安全生产信息工作;研究、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并提出相应对策;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会议,起草市安委会的文件及市安委会领导讲话、报告等文稿;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法规与技术装备科
负责起草全市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专家组工作;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经营资格认证工作;监督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组织有关安全科研成果的鉴定和技术推广;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的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对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资格认证,并进行监督检查。
(四)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监督检查石油、化工、贸易、电力、机械、冶金、轻工、纺织、医药、建材、烟草、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条件论证、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危害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指导、协调和监督公路、水运、铁路、建筑、水利、邮政、电信、林业、军工、旅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有关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组织、指导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负责制定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安全生产监察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全市企业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
(五)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和职业危害情况;监督检查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乡镇矿山"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国有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矿山生产基本安全条件进行论证、颁证;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矿山企业进行依法查处;负责国有矿山企业伤亡事故和乡镇矿山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指导和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事业编制16名(依照公务员管理)。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正科5名,副科2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四、其他事项
安检培训中心从市经贸委划给市安全生产监督局管理。




关于福建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福建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核<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报告》(闽劳社〔2002〕文3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
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月人均36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
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