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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33:52  浏览:98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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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5月27日 证监发字[1998]13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1998]13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

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

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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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1995]45号


各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卫生局《关于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市、区、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具体管理实施意见。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四月七日


关于推行《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的请示

汕头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我市的妇幼保健工作,实现我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的“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及《儿童生存、保护、发展世界宣言》、《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提出的目标任务,根据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妇发[1990]6号)和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结合汕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拟在全市城乡全面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现呈报审查,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汕头市卫生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汕头市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现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意见》(卫妇发[1990]6号)和《广东省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实施办法》(粤卫[1991]3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是我国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组成部分。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为手段,以保护母亲和儿童健康为宗旨,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的新型管理形式。
第二章 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原则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作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现我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作出的“计划免疫省、县达到二个85%”,“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和实施《儿童生存、保护和世界宣言的行动计划》等三个承诺的一项重要措施,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
第三章 妇幼保健保偿的服务内容
第三条 妇幼保健保偿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青春期及婚姻保健(婚前检查)、孕产妇系统保健、儿童系统保健、优生系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根据我市现阶段实际情况,先开展孕产妇和○至六岁儿童的系统保健保偿责任制。
第四条 孕产妇保健保偿服务项目包括:
一、进行青春期及婚姻保健的指导,进行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对参保孕产妇自怀孕十二周起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给予孕期营养、卫生、心理、自我或家庭监护等孕期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
三、怀孕期间产前检查十次,及时矫正异常胎位。治疗高危妊娠,建立专案管理,加强监护,优先提供住院条件,实行住院分娩,科学接生。
四、产后访视四次(分别于产后第二、七、十四、二十八天),并给予产褥期保健、新生儿护理与喂养、哺乳期卫生等指导。
五、产后四十二天对母婴健康检查一次。
六、给予参保孕产妇的住院和接生手术费优惠。
第五条 零至六岁儿童保健保偿服务项目包括:
一、为入保儿童建立保健档案,即建立入保儿童保健册(卡)。
二、实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生长发育评价(按四、二、一程序进行健康检查,即1岁内儿童体检四次,2—3岁每年体检二次,3岁以后每年体检一次)。体检时做好喂养和防治疾病、早期教育指导,督促按时进行预防接种。 三、对早产儿、足月低体重儿、体弱儿列入专案管理。
第四章 入保对象及保偿期限
第六条 凡属本市常住人口的新婚和孕产妇及○—6岁的儿童,无严重急、慢性疾病、器质性疾病者均可自愿参加妇幼保健保偿制。
第七条 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以及各级综合医院、卫生院作为妇幼保健保偿的承保单位。凡参加了妇幼保健保偿制的,属新登记结婚者在婚前体检的同时在体检单位申请入保。汕头市区新婚者在市妇幼保健院申请入保。入保后怀孕的市区孕妇可持市统一印发的妇幼保健保偿卡到市妇幼保健院或市区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妇幼保健系列服务。其他孕妇可自行选择在市区范围内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参保。
第八条 妇幼保健保偿期限:参保孕妇自参保之日起至产后42天;其所育儿童从0—6岁止。
第九条 在保偿期限内,如母子迁居外地或发生意外事故而不能继续接受保偿服务的,可退还保偿金余额,其它情况不得退保。在本市范围内跨县迁居者,可向迁入地妇幼保健机构办理转保手续,保偿金余额随转,继续享受妇幼保健服务和保偿待遇。
第五章 入保和承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入保者与承保单位双方在妇幼保健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方式加以确定,双方签订合同后由承保方发给入保方保偿卡一份,入保方有权凭证到承保单位享受承保项目的保健,承保单位有义务提供高质量的保健服务。
第十一条 凡入保者按合同规定全额一次性交纳保偿金。保偿金标准,市区的由市卫生局提出具体意见,报市物价局审批确定;各市、县可由当地卫生局报同级物价局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承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按照承保规定范围提供优质的妇幼保健服务。在保偿期内,如因承保方的责任,不按保偿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容、范围和技术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为入保者完成保健服务,发生下列疾病或造成死亡者,承保单位应付给入保者一次性的经济赔偿。赔偿金额由市卫生局提出,报市物价部门批准,各市、区、县可参照执行。
1、产褥热;
2、子痫;
3、新生儿破伤风;
4、新生儿破伤风死亡;
5、新生儿窒息死亡;
6、异常分娩引起的子宫破裂;
7、孕产妇非意外性死亡。
在保偿期间,因入保者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或不接受承保单位的检查及治疗所引起上述合并症或造成死亡者,承保方不给予入保方经济赔偿。
第六章 保偿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保偿金由承保单位负责收取和使用。
收取的保偿金主要用于:孕产妇检查服务、儿童检查服务、提取赔偿费和提取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基金。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保偿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单列单支。劳务和奖励费用应与保健目标和保健服务质量挂钩。承保单位要成立保偿金管理小组,对保偿金的使用管理应实行每季审计制度,年终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妇幼保健保偿制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妇幼保健保偿制工作的开展。
第十六条 市、县、区分别成立妇幼保健保偿制技术鉴定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思想素质和技术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组成,负责对妇产科、儿科疾病和入保的孕产妇、新生儿死亡的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各市、区、县可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的具体管理制度,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政务信息网络管理工作,确保计算机网络高效、畅通、保密、安全地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宿州市政务信息网是指宿州市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为实现政务信息的快速交换与共享而与公众网物理隔离的计算机网络。
第三条 宿州市政务信息网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市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网络通道及网络交换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网的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政务信息网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筹协调、规范标准、资源共享、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信息网的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章  网络及设备管理

第六条 网络管理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日常管理工作。网络管理机构应根据网络性质、用途、使用范围及涉密等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和保密制度。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对本系统网络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网管监控等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实明检测制度,计算机网络机房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和值班登记制度,确保安全、有效运行。
第八条 涉密系统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使用前,须经安全保密部门认定,认定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九条 计算机网络机房应安装防火、防盗等预、报警装置;严防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机房。重要设备的电磁辐射以及接地装置应符合安全保密和国家标准要求。与全市政务网相联接的设备,如需变动,应当书面报市政府办公室同意,统一配备的设备如出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改造、破坏政务网设备。
第十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应用系统及主页。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政务信息网应当及时向各级政府、各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信息、政务信息、共享信息和非涉密电子数据,条件成熟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视频及多媒体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有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公文交换、信息传递等可通过政务信息网进行。

第三章 软件及存贮介质管理

第十三条 由全省政府网建设办公室或主管单位统一配发的软件,有关单位不得擅自转让。
第十四条 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软件。防病毒软件须经公安部门认可。禁止使用有损系统安全的软件。
第十五条 应用软件应具备完整的技术文档资料。软件修改要有详细的记录。
第十六条 严禁从网上传送或下载内容不健康及其它非法软件。
第十七条 存贮介质应按照纸质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收发、传递、存放、销毁,并由专人负责。需要长期保存的软磁介质,应定期转贮。
第十八条 贮存涉密信息的介质,应按所贮存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视同同等级密级文件资料进行管理。发现涉密介质遗失,应立即向本单位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并组织查找。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接入政务信息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计算机网传信息安全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政务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接受公安、安全、保密、机要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条 在网上发布信息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明确专人审批,切实做到谁发布、谁负责,确保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传输密级信息须从保密部门认可的网络及加密通道传输。政务信息网不得传输未经加密处理的密级信息。
第二十二条 重要信息必须建立备份制度,要采取实时备份、异地备份等措施,并制定相应的应急、恢复方案,确保信息安全保密。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不得随意扩大开放、调阅范围;涉密信息拷贝必须按相应密级文件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密机密钥、保密芯片、电子印章,必须由专人专柜保管,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涉密机房。涉密机房须按保密部门要求建设。
第二十五条 涉密软件的维护、安全保密设施和密码设施的维修,必须按照有关安全保密和机要部门的规范要求,由专人或指定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在联接公众信息网的设备上存贮、处理和传输涉密信息。接入政务信息网的单位不得私自将本单位的网络联接到公众信息网。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网的接入单位须加强网络系统人员保密教育、网络技术培训,并建立监督机制。
第二十八条 对不遵守本规定,影响计算机网络正常工作和对网络安全构成威胁的,市政府办公室将按规定提请有关方面及时予以处理;并暂停与该单位网络的互联,以确保整个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