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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59:41  浏览:8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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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水发[2006]81号



关于加强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广西省(自治区)交通厅,港航管理局,天津市交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近年来,为解决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等级不高、大型专业化(集装箱、原油、矿石、煤炭等)泊位不足的矛盾,国内部分港口采取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在限定条件下减载靠离泊码头进行生产。该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港口基础设施能力不足与港口生产需要的矛盾,但对码头设施、船舶和港口生产均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为规范对船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靠泊码头的管理,确保港口安全生产,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需靠泊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进行靠泊能力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对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按照设计船型进行作业是船舶安全和港口生产安全的重要保证。需靠泊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船舶,港口经营人必须委托设计单位对港口设施进行论证,制定详细的安全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和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论证可行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靠泊作业。
  二、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论证必须经过核准
  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船舶靠泊码头,港口经营人应当将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准,核准工作履行以下程序:
  (一)港口经营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
  (二)港口经营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论证报告后,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当地海事、引航等有关单位和专家对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将对论证报告的审查意见报省级及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核准。交通部颁布的主要港口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由交通部核准,其它港口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报告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报交通部核准的应当同时抄送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四)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论证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上报审查意见。
  (五)交通部认为必要时,直接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核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三、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港口现状调查,包括码头设施、水域状况、导助航设施、自然条件、生产运营情况等。
  (二)详细说明在限定条件下超过原设计船型靠泊码头的大吨位船舶的船型。
  (三)航行条件对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大吨位船舶航行靠泊的适应度论证,包括锚地、防波堤口门宽度、进出港航道、导助航设施、港池、码头前沿水深、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尺度、回旋水域、对航行船舶航行和相邻泊位影响、船舶交通组织等因素的分析等。
  (四)码头设施安全论证,根据规范和有关规定对泊位长度、码头结构、码头附属设施(系船柱、护舷)等进行安全核算。
  (五)提出限定条件下大吨位船舶减载靠泊码头等级。
  (六)进出港航行靠泊方案,根据港口设施条件状况及船舶技术状况、气象、潮汐潮流及航道、港池、停泊水域、拖轮等情况,制定科学严谨的船舶安全航行和靠离泊方案。
  四、自2006年7 月1 日起,凡未经核准的,当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各自的职责,禁止在限定条件下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大吨位船舶减载靠泊作业。
  做好超过原设计能力的码头靠泊能力论证工作关系到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的健康发展。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按照核准的限定条件进行超过码头原设计船型的大吨位船舶减载靠离泊码头作业,加强管理,确保码头正常运营和通航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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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总政治部


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并武警部队政治部:
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自一九八七年纳入国家安置建房计划后,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队党委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克服困难,努力工作,截止今年六月底,已建住房××万套,交接安置了××万人,占计划数66%。部分省、 市和部队已完成交接任务。但有些省、市建房和交接工作进展
缓慢,有的部队离退休干部接到进住通知后未能按时报到,全国还有近××万人尚未交接。因此,必须加快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安置步伐,力争今年基本结束。明年全部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抓紧住房建设
为确保按时结束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工作,各地人民政府要集中力量,加快建房速度。凡一九八九年以前拨给建房经费的(包括军队承建的),今年年底应全部竣工交付使用。一九九○年下达的建房任务,明年上半年要全部完成。同时对离退休干部自建自购住房、家属单位代建住
房的,要进行一次检查,没有落实的,要尽快落实。
对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各地必须按国家下达的任务,如数建成。对建成的住房要进行一次质量检查,不能进住的,应进行维修或重建。国家下达的附属建筑面积,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比例修建。干休所要建立生活配套设施;离退休干部分散安置的,应选择适当地点
修建活动服务场所。对建房经费,要严格实行包干责任制。
二、实行多种办法,加快交接速度
各地区和各部队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方式,加快交接进度。凡住房已经建成并具备进住条件的,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发出进住通知书。要积极推行成批交接办法,即军地联合办公,由部队将移交事宜通知离退休干部,地方安置部门对离退休干部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与离退休干
部谈话,在军地共同做好老干部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办理交接。
对易地安置,特别是对高原、沙漠和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的离退休干部,各地要优先接收安置。不需建房的离退休干部和原铁道兵、基建工程兵的离退休干部要在今年内交接完毕。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前落实好随迁配偶、子女工作安排和转学等事宜。
各部队对接到进住通知的离退休干部,要进行一次清查,凡未报到的,要积极动员他们按期报到。有特殊情况需缓交的,务必将情况通知有关民政部门。对发出进住通知书后三个月不报到或部队无回音的,各省级民政部门要将人员名单及情况报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老干部局。
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处理交接安置的有关事宜
各地要按照国家下达的安置计划人数和审定的安置去向、建房方式,接收军队离退休干部。个别离退休干部因病重住院(含狂躁性精神病患者)等特殊原因,在明年底尚不能交接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大单位政治部老干部局报民政部安置司和总政老干部局,可暂缓交接,但不变动批
次,今后仍按第三批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务必专房专用,已挪用和占用的住房,要在今年十月底以前腾出。因病故等原因空出的住房可由军地协商安排其他同职级离退休干部。
在交接工作中,各地要严格按照民政部、总政治部的规定结算各种经费,不得擅自收取标准外经费。擅自收取的,要追究责任。
各部队对纳入安置计划的离退休干部,不得违犯有关规定提职提级。发现擅自提职提级的,原部队要予以纠正,民政部门仍按原职级接收安置。对离退休干部的历史遗留问题,应在移交前抓紧处理的,不要带到地方,已移交地方安置,其遗留问题未处理好的,由原部队妥为处理。
四、切实加强领导,军地密切协同
军队离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工作是一项政治任务,各地人民政府和各部队党委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级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要及时研究解决建房和交接安置中的重大问题,其办公室应及时督促检查,保证工作落实。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负其责,
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落户、医疗、物资供应、随迁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工作。
各部队党委和政治机关要做好安置中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离退休干部顾全大局,自觉服从组织决定。同时要按照政策规定,从实际出发,认真解决好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要严格纪律,对个别经教育帮助仍不服从组织决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以保
证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加强交接的组织工作。对本省、市的交接工作,民政厅(局)和省军区政治部要共同研究,作具体安排部署。对交接任务重、疑难问题多的地区,省级民政部门和当地驻军政治机关应组成联合工作组,现场办公。军地双方组织要互相支持,互相体谅,共同努力,圆
满完成第三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交接安置任务。第三批离退休干部交接工作完成后,各省级民政部门和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要分别向民政部、总政治部写出专题报告。



1991年8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9月,我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科研生产免税凭印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33号),对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军品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签证章问题进行了明确。近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反映,1998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在原邮电部与电子
工业部的基础上组建了信息产业部。原电子工业部承担的军工电子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包括科研生产规划、计划和合同的管理职能,统一划转到信息产业部。
为使军工电子科研生产的税收征管工作与军工电子科研生产合同的审核鉴证工作相衔接,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附印模式样),并以此作为免税
印鉴的依据,原电子工业部审核鉴证合同的相关印章停止使用。
附件:1.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2.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印模式样(略)



199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