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9:18  浏览:88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特级教师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我省广大中小学教师长期从事教育事业,进一步提高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表彰奖励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中有特殊贡献的教师,根据《特级教师评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级教师是国家为表彰特别优秀的中小学教师而特设的一种既具先进性、又有专业性的称号。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教育教学的专家。

第三条 特级教师评选的范围,包括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职业中学、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条 特级教师的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息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二)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一贯模范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了解和严格要求学生,循循善诱、海人不倦,为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打下扎实基础,使学生得到全面和谐地发展。

(三)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坚持对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善于用正确的政治观点教育学生,并根据中小学生认知特点和。动理发展规律,由低到高、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地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四)、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善于团结协作,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具有全局观念;坚持原则,严于律己,作风正派,道德高尚,品德富行堪为师生表率。

(五)、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中小学高级教师或中专局级讲师职务三年及以上。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较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本学科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并能用以指导教育教学工作、指导培养教师或进行教育教学研究。

(六)、精通业务,严谨治学。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目的明确,教学环节安排科学,教学艺术精湛,教学中能努力并较好地使用普通话,教学效果显著,能在县(市、区服以上范围内起教学示范作用,并得到同行专家的公认;在培养学生创造能力,发展学生智力,指导优秀生以及教育后进生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能根据学科特点有机地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效。

(七)、掌握教育科研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科研意识强,具有很强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勇于改革和创新;积极承担并有效地完成教育教学研究成教材建设工作,写出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教材或论著。教育教学研究成绩卓著,在本县(市、区)教育界有很高的知名度,获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等荣誉称号。

(八)、具有培养、指导教师进行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做到有明确的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有具体的培养步获和途径,使所带教师教学能力明显提高,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做出显著贡献。

二、其他条件:

(一)、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善于结合学科特点,针对学生思想实际,有效地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爱国主义和理想教育,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心理素质、学习行为习惯的培养;能结合班级实际,有效地指导团队和班级活动,教育学生遵守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善于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类型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认真做好培养、教育、转化后进学生的工作,并能使各种类型的后进集体较快地转变为先进集体。班主任或团、队工作成绩特别显著,班级已形成良好的学风、班风,或在原有基础上有很大进步,班级(团、队)获市(地)及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二)、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五年以上的优秀骨干教师,担任学校校长、书记职务后,在教育管理和学校建设方面富有特色,取得显著成绩,并继续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使所教学科保持较高水平。

(三)、教研人员必须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任教十年以上,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思想端正,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示范教学、听课、评课、指导教育教学,总结推广教改经验,并且在探索教学内容、方法和改革考试制度、努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方面作出突出成绩;同时对本学科的教学研究与指导具有独到之处(该方面论文两篇以上),对提高本地区学科的教学质量作出显著成绩,在全省具有较大影响。

第五条 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应有计划、经常性地进行,全省在职特级教师总数一般控制在中小学教师总数的千分之一点五以内。评选的重点是在普通中小学教育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特级教师一的评选,一般三到五年进行一次。

第六条 建立和创造促使中青年教师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加强对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在评选特级教师时,要向中青年骨干教师倾斜。

第七条 评选特级教师要遵循坚持标准,确保质量,代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并认真按照以下程序评选推荐。

一、推荐提名。在学校组织发动教职工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有关文件和充分酝酿提名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学校正式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闯天。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确定推荐上报人选,填写(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连同个人有关材料,报市(地)教育行政部门。

二、考察评审。市(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人员对评选对象逐个进行考察评议并提交市(地)评审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推荐人选由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定市(地)推荐人选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省教育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地)的上报人选进行考察,然后确定推荐人选,提交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选名单,由省教委反馈给有关市(地)教委,在有关地区和学校进一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为一个月。省教育委员会根据省特级教师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和各地反馈意见确定正式入选,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级教师名单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三、评审组织。省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评审工作;各市(地)成立特级教师评审推荐委员会,负责特级教师的评审推荐工作。各级评审组织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特级教师和对中小学教育教学有研究的专家组成,其中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不得超过评审组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省、市(地)两级评委会成员人数分别应不少于19人 和15人。评审应在充分讨论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评委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四、推荐材料。推荐特级教师,应向评审组织提交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20份。

(二)近五年来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经验总结、科研报告侧研成果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教材或论著两篇(部)。

(三)录像带一盒(其中工作报告不少干5分钟、教学实现片断不少于20分钟)。

(四)学历证书及有关获奖证明(复印件)。

(五)代表本人教育教学水平的两个优秀教案。

(六)其他有关考核、考察、评议等材料。

第八条 被评选为特级教师者,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特级教师称号,颁发特级教师证书,并通过会议、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宣传特级教师的优秀事迹,推广特级教师的先进经验。

第九条 特级教师自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下月起,按规定享受特级教师津贴,退休、离休、病休后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第十条 特级教师应是师德的表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不得推荐评选特级教师:

(一)教育思想不端正,滥编滥发复习资料,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二)热衷第二职业,搞有偿家教的;

(三)品行不良,有参与赌博和体罚、侮辱学生行为的;

(四)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二、特级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市(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省教育委员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特级教师称号:

(一)在评选特级教师工作中弄虚作假,不符合特级教师条件的。

(二)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及其他应予撤销称号的。

第十一条 特级教师调离中小学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取消、撤销称号后,与称号有关的待遇即行中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关于印发《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4〕39号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 《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级财政、税务、统计、劳动保障、民政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第三条 有本市常住户口、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本人有就业要求、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四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应在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劳动能力评定制度,完善就业服务机制,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以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认定的统计数据为准。

已在用人单位从业的伤残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统计报表和残疾职工名册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

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应依法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为残疾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八条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差额不足一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差额比例计算并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九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分级征收的原则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一)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各类企业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财政部门负责代扣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拨款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征收部属、省属驻黄单位及未纳入地税、财政部门征收代扣范围内的其它单位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每年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查,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均用人单位,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核定其上一年度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并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交款通知书》。用人单位应自收到交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财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级征收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扣的具体规定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市地方税务机关、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其他社会组织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

(四)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五)用于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或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的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依法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按日加收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总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既不安置残疾人就业,又不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不得纳入文明单位评比。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残疾人联合会、地方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以及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征收、使用和管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市政府发布的《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11月4日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行政学院关于青年干部培训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行政学院关于青年干部培训班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行政学院《关于青年干部培训班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学院 1998年7月13日)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抓紧培养跨世纪优秀青年干部,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学院办学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以下简称青干班)有关
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青干班以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和在职国家公务员中的青年骨干为培训对象,主要为政府机关培养业务骨干和后备力量,学制两年。
二、青干班选招学员采取单位推荐、考试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学员,由人事部会同国家行政学院、教育部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要求组织实施,取得入学资格的学员,同时取得国家公务员资格。从在职国家公务员中选招学员,由国家行政学院会同中央
组织部、人事部组织实施。
三、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的学员,在校期间享受同等学历国家公务员工资待遇,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医疗待遇和户口管理参照高等院校在校生的有关规定执行。从在职国家公务员中选招的学员,在校期间的工资、医疗待遇由原单位负责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调离国家公务员队伍。

四、青干班学员实行淘汰制,凡在政治思想表现、理论学习以及挂职锻炼等方面不能达到要求或因故不能完成学业的,是在职国家公务员的,退回原单位;是应届大学毕业生的,取消其国家公务员资格,退回上大学前户口所在地,由当地人才交流机构协助推荐就业。
五、青干班学员结业时,国家行政学院对学员的表现作出鉴定,提出使用建议。从应届大学毕业生中选招的学员,由人事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予以安排。对入学前为大学本科毕业生的,其职务可定为副主任科员(职务工资2档);入学前为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其职务可定为主任
科员(职务工资2档)。从在职国家公务员中选招的学员,由原单位安排使用。



1998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