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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8:18:32  浏览:99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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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1年国库券条例
1991年3月29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集中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决定发行1991年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国库券发行的数额为100亿元。
第四条 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为3年,从1994年7月1日起一次偿还。
第五条 国库券的年利率为10%。
国库券从当年7月1日起计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六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票面额分为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5种。
第七条 国库券从当年4月15日开始发行,10月15日结束。
第八条 国库券发行实行认购的办法。公民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应当按期完成认购任务。
第九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银行、财政、邮政部门多渠道办理。
第十条 国库券可以在国家指定的交易场所办理转让,但不得作为货币流通。国库券转让的具体事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发行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对伪造国库券或者破坏国库券信誉者,依法惩处。
第十三条 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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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4〕39号)


常政办发〔2004〕3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和《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常德市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维护粮油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粮油食品,是指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等及其制成品。

  第三条 市“放心粮油”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粮油食品监督管理职责。粮食、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粮油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粮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定的条件(GB14881-94)。

  第五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通过环保审批,领取营业执照,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粮油食品加工生产。

  第六条 生产粮油食品原辅材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工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所需的稻谷、小麦和菜籽、茶籽、棉籽等,以及加工米粉和面条所需的大米和小麦粉,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严禁用陈化、霉变的原料加工生产。

  (二)粮油食品加工过程中的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严禁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水加工生产粮油产品。

  (三)粮油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并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剂量,严禁使用标准规定之外的任何有害物质作为添加剂。

  (四)加强原辅料的储存保管,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

  第七条 粮油食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质量把关,规范工艺操作,所有加工生产的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以及米粉和面条等产品,其感官、理化指标和微生物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二)在粮油食品生产过程中,要严格做到原辅料与半成品、成品分开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同时要确保粮油食品不接触有毒物和不洁物。

  (三)严格执行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不合格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产品,必须按规定妥善处理,严禁回头再加工。

  (四)所有加工生产的粮油食品,必须严格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标注食品准入QS标志、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等。鼓励采用定型包装,包装物使用的原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

  (五)加强粮油产品的储存保管,专仓存放,严防质变,确保安全。

  第八条 生产粮油产品应注意操作卫生,严格按卫生规程进行。其中,加工面条和米粉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生产车间的人员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服、鞋、帽,其中操作人员还须清洁双手和消毒,并通过消毒间进入生产车间。

  (二)生产结束后,应及时对生产设备、操作台、生产车间地面进行彻底清洗,消除生产垃圾。

  (三)生产车间、更衣室、工间休息室必须做到经常清扫、冲洗,定期消毒。

  第九条 粮油加工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及原辅料采购制度、生产管理制度、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检验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粮油产品的安全生产和质量达标。凡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第十条 从事粮油食品销售的企业(店)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规模的经营店面;

  (二)有与经营相适应的专用库房,并配备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

  (三)从业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应分别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粮油食品销售。

  第十二条 不得销售没有检验合格证,不符合质量、计量、卫生、标签、包装等规定的粮油食品;销售期间出现粮油食品霉变、污染,超过保质期等,应立即停止销售,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市“放心粮油”管理办公室应督促粮食、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积极履行监管粮油食品生产经营的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审查生产、销售粮油食品企业和个人的资质条件。对现已从业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要责令停业;对新申请从业的,要依法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准予开业。

  (二)加强对粮油食品生产、销售的监督和检查,全面掌握粮油食品生产厂家、经销门店的环境卫生、工艺规程、原辅料采用、产品质量及经营信誉等情况,并及时发现问题,督导整改。检查、抽查及整改结果必要时向社会公告。

  (三)阻止并杜绝市内、外不合格粮油食品流入本市经销市场;严厉打击制假贩假和欺诈行为,确保粮油食品市场安全稳定。接受并处理消费投诉,维护粮油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对违法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应加强粮油食品质量标准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的食品科学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方面对粮油食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市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粮油食品生产经营者循规守法,照章办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推介“放心粮油食品”。

  第十六条 对未经批准,私自生产销售粮油食品,证照不全、伪造证照生产销售粮油食品,生产销售的粮油食品达不到质量标准,粮油食品的包装标签达不到规定要求,制售伪劣粮油食品,生产销售粮油食品的场所环境严重脏乱差等行为,分别由粮食、卫生、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质监部门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十七条 商店、宾馆、餐饮店、集体伙食单位等购进、销售或使用无QS标志的粮油食品的,由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 负责粮油食品生产、销售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德市乳及乳制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提高乳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乳及乳制品是指消毒乳、新鲜生乳、混合消毒乳、炼乳(淡、甜)、奶粉(全脂、脱脂和全脂加糖)、奶油、干酪、酸乳、乳糖、乳清粉等。

  第三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乳及乳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乳及乳制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乳及乳制品生产厂,应当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第六条 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为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乳牛由当地动物防疫机构定期检疫。发生传染病时,乳牛饲养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畜牧、卫生等部门报告,采取有效免疫、治疗、消毒、隔离、扑杀等防治措施。被污染的乳汁不得供食用。

  第八条 乳及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定的条件(GB14881-94)。

  第九条 乳及乳制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牛舍、牛体应保持清洁,设置单独挤奶间,防止污染乳汁。

  (二)挤奶操作人员双手干净卫生,乳牛挤奶前后均要消毒,擦洗牛乳房要做到一牛一巾,挤奶前半小时不要清扫和更换饲料,避免尘埃飞扬。

  (三)挤下的乳汁必须尽快冷却或及时加工,消毒乳、酸牛乳在发售前应置于10℃以下冷库保存,奶油应置于-15℃以下冷库保存,防止变质。

  (四)乳品生产车间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及时清洗地面,清除垃圾,定期消毒。

  (五)生产车间工作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车间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鞋,清洁双手和消毒。进入灌装间的人员必须进入二次更衣室更衣,配戴口罩方准进入。

  (六)生产场所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设备物品,防止乳及乳制品与有毒物、不洁物相互污染。

  (七)凡与乳品直接接触的工具、容器及机械设备,在生产结束后要彻底清洗,使用前要严密消毒。

  (八)乳汁中不得掺水,不得加入任何其他物质。乳品中使用添加剂应符合现行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九)乳品贮存要有单独冷库并清洁干燥通风。成品存放离地隔墙,入库乳品要标明日期,先进先出,避免存放时间过长引起变质。

  第十条 乳品的包装必须完整,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标准。产品标签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4)要求,分别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保存期限、食用方法和生产许可标志等事项,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内容。

  第十一条 乳品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干净,防止日光照射和雨水入侵,禁止与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它有气味的物品混运;装卸时避免强烈震动,防止包装破裂,原料乳、酸乳、奶油、干酪要低温运输。

  第十二条 乳及乳制品批发销售的营业间必须与库房分开,经营场所必须与生活场所分开,严禁有毒有害物品与乳及乳制品同库贮存。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乳品:

  (一)腐败变质、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

  (二)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三)未经检疫的乳牛所挤乳汁生产的产品;

  (四)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五)超过保质期限的;

  (六)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出厂的;

  (七)无有关证照生产的;

  (八)其它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的。

  第十四条 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畜牧、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乳及乳制品生产厂家、销售单位卫生状况、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第十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工商、质监、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负有乳及乳制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本地方、本部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附件: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二OO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现就加快发展我国技术市场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是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开拓技术市场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20年来,我国技术市场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市场规模迅速扩大,技术交易日趋活跃,交易形式不断创新,服务水平日益提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和国家创新体系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企业的技术竞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
2. 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已进入新的阶段,技术市场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随着世界新科技革命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资本、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流动与配置更加普遍,科技创新能力已成为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要素市场。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建设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架构和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技术市场,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和转化效率;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保障,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促进自主创新战略的实施;有利于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充分发挥技术市场促进成果转化主渠道的作用,加速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各级科技行政管理主管部门都应该统一思想,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发展技术市场对提升我国科学技术整体实力、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发展和完善技术市场。
3.我国技术市场虽然取得了很大发展,但相对于我国科技进步和科技实力的迅速增长而言,其功能和效力远未得到充分发挥,仍需加快培育和完善。为适应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全面调整,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技术市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的主要方向是加快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和制度的健全与完善,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环境。
二、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4. 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完善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建设为重点,以营造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和促进技术转移为主线,坚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全面加强技术市场建设,为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社会主义现代技术市场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国家竞争力做出积极贡献。
5.新时期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基本方针: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和我国科技发展战略的需要,新时期我国技术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应遵循“培育、引导、规范、提高”的方针。继续采取综合措施加快培育和完善技术市场体系,推动技术市场迅速健康发展;通过营造良好的技术市场环境,引导各创新主体积极开展创新活动和技术转移、转化;进一步规范技术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和保护制度,维护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市场对外开放和公共服务水平,为我国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服务。
6. 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十年的努力,把我国技术市场建设成为适应科学技术发展规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完善的法律政策保障体系、健全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高效的社会化中介服务体系,结构合理、机制健全、功能完善、规范有序,能够有效配置科技资源,面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现代技术要素市场, 力争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金额年递增10%以上。
三、加快技术市场法规和政策环境建设,加强政府宏观引导
7.在继续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合同法》、《专利法》等法律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有关促进技术市场发展、规范技术交易行为、保护技术交易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继续完善地方性技术市场法规、政策,形成健全的技术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推动全国技术市场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8. 进一步落实现有技术市场税收优惠扶持政策,研究和完善持续激励自主创新和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体现技术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对引进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应用与再创新,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加强面向企业技术创新的服务体系建设, 研究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税收扶持政策。
建立技术市场奖励制度,稳定、吸引科技人才队伍。在科技进步奖励评审中,增加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效益的权重。切实保障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依法给予报酬。
9.加强政府对技术市场的宏观引导,研究制定技术市场发展规划和加快技术市场发展的具体措施。对技术市场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是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赋予的推动技术市场发展和对技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责任,明确技术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建立监管制度,完善监管手段与条件,与工商、税务、质检、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系机制,明确各自的工作分工与职能,加强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引导和加强新闻媒体对技术市场的宣传和社会监督。
要严厉打击技术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对以非法手段侵害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权和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技术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规范技术交易行为,加强技术市场运行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对技术交易等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避免自主知识产权流失。维护国家技术安全和技术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管理和工作经费支持,完善技术合同登记制度,保证国家扶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推动技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0.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技术市场的社会信用体系和有关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体系,健全技术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建立技术市场各类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和记录以及开展信誉机构认证等工作,推进技术市场信用管理基础工作建设。
四、发挥技术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加速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
11.技术转移是实现自主创新战略目标,推动产业升级和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关键环节。技术市场要将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移作为一项主要职能,加速完善技术转移机制,构建高效的技术转移通道,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创新成果集成应用的主体, 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12.要结合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加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实现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除涉及保密外,应在全国技术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向社会发布,使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市场的渠道源源不断地进入生产领域,得到更广泛的应用和推广。
要根据技术转移工作的实际需要,选择一批有条件的技术交易市场和技术转移机构形成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鼓励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设立技术转移办公室或管理机构,重点开展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工作。
13.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技术转移。加强对技术转移国别政策的研究,积极利用国际技术规则,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技术市场促进体系和管理服务体系,创造有利于先进技术流动和转移的市场环境。强化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的技术转移机构的联系与合作,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和机构,有计划地建立国际技术转移窗口,加速国际间的技术转移,促进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
积极利用境外技术和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外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内科技中介机构合作,提高中介服务水平和国际技术转移能力。
五、推动技术市场与其他要素市场的良性互动
14.要充分发挥技术市场的先导作用,通过市场引导,调整科技创新目标,促进科技创新要素和其他社会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形成科技不断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不断增加科技投入的良好机制。
促进技术市场与金融市场、产权市场的衔接。建立和完善科技投融资体系和风险投资机制,完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根据科技创新活动从研发到产业化不同阶段和不同性质的资金需求,积极引入和利用社会资金、风险投资、金融信贷等直接、间接投资支持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商业化。
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技术产权交易规则,推进全国技术产权交易行业组织建设,形成政府引导和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推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通过技术评估和市场评估,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或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交易,构建创新成果转化的绿色通道,迅速实现创新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
推动技术流动与人才流动相结合。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和知识产权交易制度,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作为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建立新型的产学研结合方式,鼓励科技人才以知识产权参股、兴办联合实体或成立股份制企业等方式进入企业,为技术市场创新增添活力,有效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整合技术市场中介服务资源,提升技术市场服务水平
15.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引导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发展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中介、咨询、经纪、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评估、科技风险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服务活动的中介机构,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鼓励民营企业及民营资本参股和进入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引导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兼并重组、优化整合,做优做强,实现组织网络化、手段现代化、功能综合化、服务社会化的发展目标。
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各类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社会化、市场化服务。整合科技中介服务资源,根据创新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的全程服务链条,创建和发展以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机构、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技术转移中心、科技开发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机构等为主的技术市场协作服务机制。
支持和培育一批国家级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为自主创新的全过程提供综合配套服务,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的招投标、计划项目成果的技术转移、推广等试点,使其发挥技术市场主导和示范带动作用,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综合实力。
16.促进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提高执业水平和服务能力。健全技术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资质认证和服务标准。发挥技术市场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七、加强技术市场专业人才培养,提高技术市场管理经营队伍素质
17.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都要把技术市场人才培养作为促进技术市场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教育和培训基地,设立技术市场专业人员培训经费,对技术市场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为我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新生力量。从国内重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中筛选中青年业务骨干,分期分批输送到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机构或国际技术转移组织中进行定向培训,加快对复合型高素质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
鼓励和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进入技术市场创新创业。允许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进行技术开发。逐步提高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为技术市场快速发展注入活力。
18.加强对技术经纪人资质制度的研究,逐步建立和完善技术经纪人认证制度。国家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研究制定技术经纪人的资质认证标准和培训大纲,加强对技术经纪人的培训,大力提高技术经纪人的专业服务水平和职业道德。
八、加强技术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技术市场公共服务能力
19.大力推进技术市场的信息化建设。结合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面向社会、辐射全国的技术交易服务平台,支持区域性技术交易网络的建设。整合与优化技术市场管理机构、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科技信息机构等的技术交易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功能互动、标准统一、规则明确,支撑全国技术市场体系的多层次公共信息服务网络,鼓励开展网上交流、交易,完善全国技术市场电子政务管理,提供快捷的公共服务,降低交易成本。
20.加大对技术市场建设的投入。科技部设立技术市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我国技术市场基础建设和公共事业。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建立促进本地区技术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形成保障技术市场稳定发展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国技术市场快速、持续发展。
九、支持区域、专业技术市场发展和服务体系建设
21.根据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强和完善区域性技术市场建设,推动大经济区域内技术市场的联合与互动,鼓励各经济区进一步拓展技术市场功能,重点支持若干经济区域的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建设,满足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需要。大力培育和发展各种专业技术市场,满足不同产业领域技术转移和集成的需要。
22.加快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在技术交易平台建设、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加强对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的培育与支持,鼓励东部地区技术市场管理和交易机构与中西部地区技术市场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形成跨区域的技术转移协作网络,有效地发挥技术市场在西部大开发中的重要作用。
23.根据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技术需求,加速推动农村综合和专业技术市场建设,疏通技术转移的通道,加快优质技术商品的流通和先进适用技术成果向农村转移。从规范农村技术市场秩序入手,探讨建立农村技术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监管,杜绝假冒伪劣技术流向农村,净化农村技术市场,维护农民的利益。各地要把加快农村技术市场建设作为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选择部分县市开展试点,并在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经费中予以支持。
十、加强对技术市场工作的领导
24.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党和国家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大政方针。在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过程中,政府的作用 需要加强而不是削弱。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我国技术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对技术市场发展的推动、指导和监管职责。应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提高效率”的原则,切实转变职能,积极探索新时期技术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推动我国技术市场在规模、结构、制度和规范管理等方面再上新台阶。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确定技术市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对新时期技术市场的理论研究和宏观指导,及时解决技术市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我国技术市场健康发展。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各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始终把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科技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明确技术市场管理机构的职责,落实稳定的工作经费,配备得力的专职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是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以及国际化。当今世界,谁能够充分运用和发挥要素市场功能,并实现持续地科技创新,谁就能在综合国力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做好新时期的技术市场工作是现实的战略需要。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我国技术市场发展的重要意义,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组织力量认真研究,结合各自的科技、人才、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技术市场发展战略规划、目标以及近期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纳入科技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