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8:40:15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6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市政府2004年6月17日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2003〕23号文件《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和辽委发〔2003〕30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为保证行政许可法全面、正确地实施,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我市对现行有效的25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沈政发〔1985〕79号)等98件规章予以废止,现将有关废止文件目录公布如下:




沈阳市人民政府规章废止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发布时间
发布文号

1
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5.05.17
沈政发〔1985〕79号

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起草、制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的暂行规定
1986.01.18
沈政发〔1986〕9号

3
沈阳市教育征收附加费暂行办法
1986.07.30
沈政发〔1986〕66号

4
沈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条例
1986.01.10
沈政发〔1986〕82号

5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11.03
沈政发〔1987〕115号

6
沈阳市育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987.11.23
沈政发〔1987〕130号

7
沈阳市公共交通管理规定
1987.12.12
沈政发〔1987〕137号

8
沈阳市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
1988.04.27
沈政发〔1988〕40号

9
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
1988.05.19
沈政发〔1988〕52号

10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
1988.07.16
沈政发〔1988〕72号

11
沈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细则
1987.12.26
沈政发〔1988〕143号

12
沈阳市地名管理办法
1989.01.31
沈政发〔1989〕9号

13
沈阳市剧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
1989.02.27
沈政发〔1989〕15号

14
沈阳市商品蔬菜基地保护开发管理办法
1989.11.07
沈政发〔1989〕87号

15
沈阳市退伍义务兵安置细则
1989.12.22
沈政发〔1989〕98号

16
沈阳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1990.01.11
沈政令〔1990〕2号

17
沈阳市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1990.01.16
沈政发〔1990〕3号

18
沈阳市急救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1990.02.15
沈政发〔1990〕7号

19
沈阳市对外工程和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1990.02.27
沈政发〔1990〕11号

20
沈阳市文书立卷规则
1990.05.08
沈委办发〔1990〕20号

21
沈阳市市政工程动迁安置实施细则
1990.04.04
沈政发〔1990〕31号

22
沈阳市公共建筑停车场规划建设暂行规定
1990.04.24
沈政发〔1990〕35号

23
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990.06.19
沈政发〔1990〕50号

24
沈阳市出口加工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规定
1990.07.10
沈政发〔1990〕59号

25
沈阳市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1990.09.18
沈政发〔1990〕81号

26
沈阳市利用世界银行贷款暂行规定
1990.09.29
沈政发〔1990〕84号

27
沈阳市机动车配件经销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1990.12.22
沈政发〔1990〕111号

28
沈阳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暂行规定
1991.03.12
沈政发〔1991〕9号

29
沈阳市北站地区管理暂行规定
1991.04.13
沈政令〔1991〕12号

30
沈阳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1991.04.23
沈政令〔1991〕14号

31
沈阳市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若干规定
1991.04.28
沈政令〔1991〕15号

32
沈阳市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1991.07.15
沈政令〔1991〕30号

33
沈阳市农业技术推广办法
1991.10.12
沈政办发〔1991〕43号

34
沈阳市技术改造货款贴息暂行办法
1991.10.08
沈政令〔1991〕43号

35
沈阳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1.11.9
沈政令〔1991〕46号

36
沈阳市维护信访工作秩序若干规定
1992.02.21
沈政发〔1992〕3号

37
沈阳市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1992.07.19
沈政发〔1992〕20号

38
沈阳市海外市场开发暂行办法
1992.08.05
沈政发〔1992〕24号

39
沈阳市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1992.08.05
沈政令〔1992〕3号

40
沈阳市国家建设征地招工安置办法
1992.09.10
沈政发〔1992〕38号


41
沈阳市性病防治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2.11.03
沈政发〔1992〕48号

42
沈阳市行政奖励工作管理规定
1993.03.18
沈政发〔1993〕10号

43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环境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1993.10.04
沈政令〔1993〕38号

44
沈阳市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1993.11.10
沈政发〔1993〕49号

45
沈阳市农村机械维修业管理办法
1993.11.18
沈政发〔1993〕51号

46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归集、运用和管理实施细则
1993.11.24
沈政发〔1993〕55号

47
沈阳市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实施细则
1993.11.24
沈政发〔1993〕56号

48
沈阳市公有住房出租补贴实施细则
1993.11.30
沈政发〔1993〕60号

49
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细则
1993.11.30
沈政发〔1993〕61号

50
沈阳经纪人登记管理办法
1993.12.20
沈政发〔1993〕63号

51
沈阳市市场价格调控管理办法
1994.04.06
沈政发〔1994〕15号

52
沈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
1994.06.09
沈政发〔1994〕20号

53
沈阳市公有住房提租补贴实施细则和沈阳市租用公有住房购买债券实施的补充规定
1994.06.23
沈政发〔1994〕22号

54
沈阳市婚姻管理办法
1994.06.20
沈政发〔1994〕23号

55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1994.07.28
沈政发〔1994〕28号

56
沈阳市反暴利反价格欺诈暂行规定
1994.11.14
沈政发〔1994〕43号

57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决定
1994.11.07
沈政发〔1994〕51号

58
沈阳市赃物价格评估实施细则
1994.12.30
沈政发〔1994〕54号

59
沈阳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5.03.10
沈政令〔1995〕4号

60
沈阳市统计登记暂行规定
1995.06.22
沈政令〔1995〕6号

61
沈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用使用实施细则
1995.11.29
沈政令〔1995〕16号

62
沈阳市乡镇企业系统内部审计办法
1995.10.18
沈政发〔1995〕25号

63
沈阳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1996.01.05
沈政令〔1996〕20号

64
沈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
1996.02.03
沈政令〔1996〕21号

65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1996.02.16
沈政令〔1996〕22号

66
沈阳市核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规定
1996.04.01
沈政令〔1996〕26号

67
沈阳市偿还外债基金管理办法
1996.08.06
沈政令〔1996〕28号

68
沈阳市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996.10.16
沈政发〔1996〕30号

69
沈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1996.09.22
沈政令〔1996〕30号

70
沈阳市基本农田保护办法
1996.11.06
沈政令〔1996〕31号

71
沈阳市控制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办法
1996.12.03
沈政令〔1996〕32号

72
沈阳市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1996.12.03
沈政令〔1996〕34号

73
沈阳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1996.12.03
沈政令〔1996〕35号

74
沈阳市总会计师条例实施办法
1997.03.04
沈政令〔1997〕4号

75
沈阳市发布和使用宏观性统计数据的规定
1997.04.07
沈政令〔1997〕6号

76
沈阳市收养管理办法
1997.04.08
沈政令〔1997〕9号

77
沈阳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97.04.09
沈政令〔1997〕10号

78
沈阳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1997.04.20
沈政令〔1997〕11号

79
沈阳市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
1997.06.24
沈政令〔1997〕17号

80
沈阳市农用机动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
1997.10.15
沈政令〔1997〕20号


81
沈阳市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个体业主养老保险办法
1997.11.20
沈政令〔1997〕28号

82
沈阳市鼓励华侨、港澳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29号

83
沈阳市扶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若干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0号

84
沈阳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1号

85
沈阳市鼓励开展境外经济合作办法
1997.11.06
沈政令〔1997〕32号

86
沈阳市鼓励技术出口若干规定
1997.11.06
沈政令〔1997〕33号

87
沈阳市外埠进沈施工企业管理规定
1997.12.25
沈政发〔1997〕37号

88
沈阳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1998.02.09
沈政令〔1998〕2号

89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1998.04.13
沈政令〔1998〕5号

90
沈阳市短途旅游管理办法
1998.09.05
沈政令〔1998〕14号

91
沈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998.01.27
沈政令〔1998〕38号

92
沈阳市收容遣送条例实施细则
1999.03.22
沈政令〔1999〕27号

93
沈阳市计划生育实施细则
1999.07.26
沈政令〔1999〕35号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警惕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的唯立法主义倾向

刘长秋
(200020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自1999年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明文载入宪法修正案以来,法律的地位和作用已经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然而,或许是由于过去长期受人治的毒害以致对法治过于渴望的缘故,抑或是由于以往没有走过法治化道路以致现在还不太会走的缘故,国人对于法律的认识似乎一开始就陷入了某种误区,以致于总是有意无意地将法治等同于立法,一遇到现行法律没有涉及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就呼吁立法,甚至于对那些已经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也主张立法。一种唯立法主义的错误倾向正在我国悄然兴起。
事实上,法治作为人们所致力追求的一种理想,并作为一种相对更为理性的社会治理模式,是需要由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众多方面内容在内的一系列活动共同促成的,立法仅仅是法治的一个最基础性内容。尽管立法在我国实现法治的过程中起着根基性的作用,没有它,司法、执法乃至守法等其他一切方面都会成为一句空话,但立法却并不等同于法治,也无法替代法治。我们在重视立法建设以加促我国法制早日健全和完善的同时,更应该重视司法、执法和守法等其他方面的建设。然而,就目前我国践行法治的实际情况来看,我们显然还远远没有重视(或者说得更为确切一点,还没有足够重视)司法、执法乃至守法等其他本应与立法协调进行的法制构成要素的建设。相反,反而陷入了法治就是立法的唯立法主义的认识误区。
以曾经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为例。事实上,无论是依照我国《宪法》,还是依照我国《民法通则》,抑或是依照我国《刑法》,公民都享有生命健康权,且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刑法》甚至还为此而专设了杀人罪与伤害罪)。然而,作为“孙志刚案”主角的孙志刚却还是被某些作为执法者的机构及个人非法剥夺了生命。这其中所反映出来的明明是一个执法的问题,但最终居然被极为可笑地提到了一个立法的角度,甚至还为此而专门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两部立法。这明显是对法治的错误解读(当然,笔者并不反对出台这两部法,而作为两部新的人权保障法,这两部法的出台和实施也确有其必要性。笔者只是想以此来说明一个问题,即:很多时候,我们似乎确实误读了法治)。无独有偶,在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中,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该案受害者麻旦旦尽管依法享有人格尊严,而执法机关依法也负有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格尊严的义务,但麻旦旦的人格尊严却还是被有关的执法者非法给剥夺了。这里所反映出的显然应当是我国公安机关执法中的一些问题,而不是立法问题,因为无论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还是《刑法》,抑或是《宪法》,都可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肆意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权力。然而,该案所反映出的问题还不止于此,在麻旦旦以受害人的身份提起要求附带精神赔偿的行政诉讼时,司法机关却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支持其请求。在这里,笔者不禁要问: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成为执法机关不予赔偿的理由吗?假如没有法律依据可以成为执法机关不予赔偿的理由的话,那么,这些执法机关为什么可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肆意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呢?显然,有没有法律依据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司法机关拒绝麻旦旦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方面固然是出于依法司法方面的考虑,但更多的,笔者以为,是源于其对法治的误读,是唯立法主义倾向在作怪。
当前,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的立法建设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迄今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数千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各类地方性立法更是多如牛毛。按道理来说,在已经具备了数量如此众多的立法之后,我国社会的法化应该已经到了一个相对发达的阶段,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立法数量的气势如宏并没有带来我国社会法治文明的辉煌,相反,甚至还出现了“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怪状。而之所以会如此,笔者以为,很大程度上是我国过于重视立法建设而相对忽视司法、执法及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建设的一个直接恶果。基于此,笔者认为,在今后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中,应当警惕并避免唯立法主义的错误倾向,更为科学而全面地解读法治,在重视立法建设的同时,多关注一下我国的司法、执法以及守法等方面的建设。



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全国妇联 农业部 科学技术部 中国科协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妇字[2002]20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农业厅(局)、科委、科协、林业(农林)厅(局)、扶贫办:
由全国妇联、农业部、科技部、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发起的“巾帼科技致富工程”实施3年来,在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双学双比”活动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创新。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更好地帮助农村妇女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现就进一步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要意义
我国妇女占农业人口的半数,是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能否有效地提高农村妇女素质和致富能力,帮助她们依靠科技增收致富,关系着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也关系着妇女自身的进步与发展。各级妇联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妇女进步的高度,从适应农业发展新阶段和应对入世挑战的需要出发,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要意义,推动这项活动与时俱进,再创新的业绩。各级农业、科委、科协、林业、扶贫等部门要重视发挥妇联在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致富中的积极作用,把实施“巾帼科技致富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规划,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支持妇联卓有成效地开展“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活动。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总体要求是: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发动农村妇女积极参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为主线,着力提高农村妇女整体素质和科技致富能力,进一步完善科技培训、服务、示范三大网络,开辟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渠道,为促进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农村妇女在参与中实现新的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二、着力做好深化“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点工作
(一)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向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广度和深度进军。
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目标要求,围绕农业部提出的实施大宗农产品、畜牧业、园艺业、农产品加工业、渔业等发展行动计划和各地的主导产业,通过典型带动和组织各类劳动竞赛,进一步引导农村妇女参与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发展适销对路的优质专用、无公害农产品,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粮食的加工转化;鼓励更多的农村妇女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探索灵活多样的农产品营销形式,壮大妇女营销和经纪人队伍,积极投身于以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为重点的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在更广阔的生产经营领域中实现增收致富。
(二)全面落实“十五”期间“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
全国妇联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十五”期间“千万农家女百项新技术”推广培训计划,提出了推广重点农业技术、每年培训500万农村妇女的目标。各地要因地制宜,认真抓好推广培训计划的落实,不断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手段,提高培训层次,拓展培训渠道,力争在村级普及农村妇女学校,使培训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根据发展现代农业的需要,加大农业新技术和市场营销、信息网络、WTO等新知识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农村妇女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人力资源的开发,不断壮大巾帼科技致富带头人队伍,发挥她们在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农业科技创新中的积极作用。
(三)努力推动农村妇女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要依托农业科研院、校(所)和农业企业,积极创建各级农村妇女科技指导中心、站,力争县以上覆盖率达70%,乡、村覆盖率达50%。全国妇联有关部门将与中科九亿农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作,在县乡两级扶持建设“九亿网”农村卫星科技站暨农村妇女科技指导站,由点带面逐步推开。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做好“双站”建设和组织管理工作,把农业科技知识和各类信息真正送到农村妇女手里。有条件的地方要利用互联网开展农业科技远程教育,鼓励女能人带头上网。要充分发挥“中华巾帼志愿者”科技服务队伍的作用,组织农业专家和科技工作者送科技下乡和开展科技结对活动,为农村妇女增收致富提供更有效的服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各地兴办的以妇女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社,是妇女自我服务、联合起来学科技闯市场的好形式。要积极引导、大力扶持农村妇女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断扩大规模和覆盖面,力争在乡、村两级建立更多的农村妇女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逐步提高农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要加强对已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规范化管理,更好地发挥这些组织在推广农业科技、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规模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中的积极作用。
(五)大力发展“妇”字号龙头项目和科技示范基地。
要推动农村妇女科技示范网络的快速发展,面向市场,重点扶持一批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带动面广的“妇”字号种养加龙头项目。要在已建“妇”字号科技示范基地的基础上,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生态、人才效益并重的原则,采取自办、联办和股份合作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新建一批集示范、培训、生产、科研、创收于一体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力争县级以上妇联都有自己的示范基地。要加强对基地的科技投入和规范管理,创新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提高基地的质量和效益,使其上规模、上水平,成为精品工程。
(六)积极促进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有序转移。
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扩大就业的重要举措,也是农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途径。各地妇联要把继续配合政府促进农村妇女劳动力有序转移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重点工作来抓,进一步拓宽思路,加强规划,重点抓好宣传发动、技能培训、组织输出等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农村妇女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就业技能和竞争能力,积极外出务工致富。要面向市场,搞好用工信息服务,拓宽劳务输出渠道,发展城乡之间、贫困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劳务协作,建立农村妇女劳务培训、输出和接收基地,鼓励更多的妇女劳动力进入乡镇企业、农村服务业和城镇社区家政服务业。要加强对外出打工妇女的管理,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七)不断推进以小额信贷为重点的“巾帼扶贫行动”。
要按照《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努力实现“十五”期间再帮助100万贫困地区妇女脱贫的目标,在继续开展拉手结对、兴办项目、对口帮扶、劳务输出等多种形式扶贫活动和“建西部美好家园”行动的基础上,重点抓好科技扶贫和小额信贷扶贫。(详见妇字[2002]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巾帼扶贫行动”的意见》)
(八)组织发动妇女参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
要认真贯彻全国妇联、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出的《关于组织动员广大妇女参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的通知》精神,引导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造林绿化、环境保护、小流域治理和退耕还林还草等生态环境建设,大力发展速生丰产林、经济林、花卉、草坪和苗木基地,不断提高农村妇女的营林水平,把实施“三八绿色工程”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依靠科技致富更加紧密结合。要认真落实《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加大对所建项目的科技投入和规范管理。全国妇联将在国家林业局的支持下,继续组织创建“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重点组织好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等省区市妇联实施的“迎奥运、环北京防沙治沙三八绿色工程”项目。
三、切实加强对“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组织领导
“巾帼科技致富工程”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级妇联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重视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要注意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做好表彰先进和社会宣传工作,扩大活动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继续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和项目扶助。各有关部门要努力发挥自身优势,一如既往地重视、指导、支持“巾帼科技致富工程”的开展。
各级农业、科委、科协等部门要把对农村妇女的科技培训和推广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部门培训推广计划,尽可能针对农村妇女的特点组织实施,支持农村妇女科技指导站的建设和发展,加强面向农村妇女的社会化服务,为她们增收致富提供更有效的帮助;各级林业部门要加强对“三八绿色工程”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组织好林业科技培训,做好林业新技术推广和对“三八绿色工程”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妇女参与工程建设提供土地、资金、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助;各级政府扶贫机构要更加关注贫困地区妇女脱贫,在政策、项目、资金、信息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妇联做好扶贫帮困工作。各部门要各尽其责,齐抓共管,创造更有利于农村妇女参与发展的外部环境,为帮助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全 国 妇 联 农 业 部


科 学 技 术 部 中 国 科 协

国 家 林 业 局 国 务 院 扶 贫 办

2002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