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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22:48:07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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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动部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劳动部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劳动监察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员管理工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 劳动监察员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执行劳动监督检查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 劳动监察员必须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原则,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劳动监察员和兼职劳动监察员。专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兼职劳动监察员是劳动行政部门非专门从事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
兼职监察员,主要负责与其业务有关的单项监察,须对用人单位处罚时,应会同专职监察员进行。
第六条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监察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七条 劳动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四)在劳动行政部门从事劳动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
第八条 劳动监察员培训工作应纳入劳动行政部门公务员培训计划,按照有关公务员培训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程序:
劳动行政部门专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提出任命建议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人事管理机构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兼职劳动监察员的任命,由有关业务工作机构按规定推荐入选,并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员审批表,经同级
劳动监察机构和人事管理机构进行审核,报劳动行政部门领导批准。经批准任命的劳动监察员由劳动监察机构办理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手续。
劳动监察员任命后,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逐级上报省级劳动行政部门,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汇总并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遗失劳动监察证件应立即向发证单位报告。发证单位应在报上登载启示声明作废。对遗失证件者,经发证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劳动监察员调离原工作岗位,或不再直接承担劳动监察任务时,由任命机关免去任职,监察机构负责收回其监察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实行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验证制度。对经考核合格的换发新证,并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填写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统计表》。

持证人未按规定考核验证或经考核不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注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劳动监察员培训制度,制定培训计划,按岗位技能要求,组织进行职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模范执法、成绩优异的劳动监察员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应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监督。对越权或非公务场合使用劳动监察证件,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劳动监察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任命机关撤销任命、收缴其劳动监察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199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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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调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稳定殡仪职工队伍,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1995)15号〕,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人联字〔1995〕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
我省自1986年2月份起执行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对稳定殡仪职工队伍起了较好的作用。近几年,我省殡葬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职工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物价指数增涨较大,殡仪职工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调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
好地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馆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工、整容工、火化工每人每月14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司、司机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土葬改革区经营性公墓的工作人员,办理遗体收殓、下葬的职工按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其他人员按间接接触
尸体的标准发给。骨灰公墓(含葬骸骨)的工作人员按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
二、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殡仪馆的,职工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30元、20元、10元特殊行业补贴。此项补贴从授予等级馆称号的下月起发给,被取消等级馆称号时,从取消下月起停止发给。
三、各级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的40%发给特殊行业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到殡仪馆调查或检查工作,可以参照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的25%发给特殊行业补贴。
四、上述人员工种更换或不从事殡葬事业时,从当月变更或停发特殊行业补贴。
五、上述调整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从单位经济收入及现行工资渠道解决。亏损单位和经济效益差的单位,由民政局掌握,可适当减发特殊行业补贴。



1995年10月10日

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琼财非税[2006]1535号

关于印发《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海南省户外广告资源
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精神,现就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重要性
户外广告资源是政府公共资源,广告经营者占用政府公共空间资源,设置户外广告获取经济收益,必须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是政府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
近年来,随着户外广告业的快速发展,山东、广东等省市从实际出发,在加强户外广告设置和经营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我省户外广告资源的使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有的市县对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市场价值和权属意识缺乏清醒的认识,城市公共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性质不明确;二是有的市县对户外广告设置缺乏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暗箱操作”的现象比较严重,造成政府公共资源流失;三是有的市县尚未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造成收入流失。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财政收入的流失,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因此,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管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为目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政府公共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合理利用,推进政府公共资源的市场化运作,统筹社会财力,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
(二)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坚持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3.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4.坚持“统筹兼顾”,环境优先的原则。
(三)户外广告设施按先规划、后建设和招标拍卖的程序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位置、体量大小及色调等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三、大力推行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权招标拍卖
户外广告分为户外商业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户外商业广告是指在道路(包含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公路等)、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者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物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外表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业务的广告。户外招牌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范围内设置的与其单位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户外公益广告是指在户外设置的代表公共利益、非盈利性的广告。
为优化配置政府公共资源,提高政府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户外广告资源要在清理整顿、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进行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经营者或使用者。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和户外招牌广告的经营权、使用权,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出让,其招标拍卖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从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市县新开发的利用政府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正在使用的户外广告,要进行清理整顿,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签订有经营使用合同的,合同期满后,必须重新统一进行招标拍卖;未签订合同的,要区别不同情况收回,统一招标拍卖,或按同等条件下的户外广告招标拍卖金额收取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其经营权、使用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拍卖方式出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户外广告经营权、使用权实施招标拍卖的使用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必须重新实施招标拍卖。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也要逐步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所得收入可给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采取协议方式取得非公共产权资源户外广告设置经营使用权的,广告经营使用者要按规定向同级政府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由同级政府参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平均招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对条幅广告等广告类型,不宜参照同一区域内户外广告经营使用权平均招标拍卖价格的一定比例确定征收标准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其征收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确定。设置户外公益广告免交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户外广告资源经营权、使用权应坚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户外广告开发建设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各市县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市县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户外广告资源实施招标拍卖管理的办法和具体操作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四、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管理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是政府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主管机关,可直接征收,也可委托有户外广告审批(发证)管理权的职能部门征收,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流失。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征管制度和办法,完善征管考核体系,确保按规定应收尽收。严禁任何单位借机向企业和老百姓乱收费,加重企业和老百姓负担。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和建设等支出。各市县要规范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使用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监管工作
各市县、省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协调运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对户外广告资源的管理,积极推进户外广告资源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城市规划或市容管理部门要抓紧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编制工作,根据规划对现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清理整顿,规范户外广告设施的新建、维护及经营管理行为。财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规范收支管理程序,确保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支出按规定用途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建设、规划、工商、城管、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缴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户外广告资源有偿收入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